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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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税种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448-4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新中国成立前税务的税种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税种

内容

国家税 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清代末期,长春征收的赋税无国家、地方之分。后因征收日渐畅旺,划分了国家税和地方税,并设立专局征收,皆解司库。据吉林行署衙门开列通行全省的国家税有大租、杂税、山海税、斗税、烧锅票税、货厘捐。
  民国初期,对税收几经整顿。1929年,吉林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部令,制定了国、地税收入暂行标准。国家税有山海税、皮张税、菸税、酒税、卷烟税、硝磺税、印花税。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公布的国、地税划分纲要规定的国家税有地税、契税、出产粮食税、木税、货物税、物种营业税、印花税。
  地方税 清代末期,地方自治,因财力不足,开征地方税,有营业税、车捐、屠捐、妓捐、乡镇资本捐、城乡牛马捐、粮米特捐。
  民国初期,地方捐税名目繁多。1929年以后,经整顿,尚存六七十种。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划分国、地税暂行标准规定,省地方税收入包括大租、契税、货物销场税、粮食销场税、木税、牲畜税、屠宰税、当课、牙税、斗税、营业税、垧捐、车捐、车牌捐、乡资本捐、妓女房捐、妓捐、戏捐、屠捐、罐牛捐、罐猪捐、城乡粮米捐、肉床捐、城乡牛马捐、公产租粮、猪毛胰血捐、牛马市场捐、店薄捐、票费等29项。
  东北沦陷时期,地方税分为省地方税和市、县、旗税。1935年公布的地方税法规定的征收税种有家屋税、牲畜税等16种。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县的地方税有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宴席及娱乐税、窑业税、租金等11种。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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