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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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税制
分类号: F812.422
页数: 2
页码: 444-4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新中国成立前税务的税制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税制

内容

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设立后,赋税只有大租、烧锅票课及厘捐、斗税、土税、杂税等项,无国家、地方之分。
  光绪七年(1881年),为解决地方经费开支,按照奉天斗税章程,试办斗税,对粮商和粮商买卖的粮食,分别粗细粮,按斗抽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实施新政,加强警察和保甲制度,所需款项国家无力支付,便开征粮捐、亩捐等地方捐税,且名目日益增多。
  1912年11月,为统一全国财政,国民政府发布了《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草案》。据此,1913年8月,吉林行政公署财政司与国税厅制定了《吉林财政司国家税、地方税草案》。国家税包括田房契税、当税、木税、烟酒税、烧锅税等19种。地方税包括垧捐、牲畜税、车捐、营业附加税、戏捐、妓捐、屠捐、炭窑捐、警学捐等35种。由于国、地税划分偏重于中央集权,加上财政组织混乱,实行确有困难。1914年6月,取消国、地税划分,沿用旧制,恢复向中央解款制度。1915年,又将国、地税划分制与解款制度结合,制定了“专款制度”。1928年,对国、地税的划分、征收权限等又重新做规定。1929年9月,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划分国、地税收入暂行标准。国家税收入包括出产税、矿税、烟酒税、邮包税、印花税5种。地方税收入包括田赋、正杂各税和正杂各捐3种。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9月,伪政权财政部颁布国、地税划分纲要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税与地方税的范围。1934年以后,经两期租税整备,形成了一个新的国税体系,分为所得税、流通税3大类。划归内国税的税种有地税、营业税、出产税等13种。1936~1939年,对地方税制进行3次调整,设立省地方费制度,将法人经营税附加税、出产粮食税附加税、矿产税附加税、禁烟特税附加税、勤劳所得税附加税和家屋税等捐税作为让与税交给省,成为地方的间接财源。将市、县、旗税改为营业税附加捐、地捐、杂捐、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和家屋税附加捐等5种。伪满政权推行“战时经济紧急法案”,先后四次实行大增税。各种税率逐年提高,税种增加。其间,实行第一次战时大增税,开征游兴饮食税、事业所得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通行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8个税目。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等税率,家屋税率由3%提高到7%。1942年,第二次战时大增税。开征了清凉饮料税、交易税、市民税、佣人捐、接待人捐、大幅度加增酒税、特别卖钱税。1943年,实行第三次战时大增税。将酒税税率提高到70%,清凉饮料税税率由25%提高到35%,卷烟税税率由60%提高到72%,叶烟税税率由40%提高到55%,法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提高到40%左右。1944年,实行第四次战时大增税。再次提高酒税税率,通行税率提高2.6倍,资本所得税提高30%,地税税率提高40%,清凉饮料税税率由35%提高到70%,砂糖税率提高1倍。1945年,国内税多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
  1946年,国民党中央政府修正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将捐税划分为中央税、省税、市县旗税,属于中央税的有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特种营业行为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8种。属于省税的有营业税、土地税、出产粮食税3种。属于市县旗税的有房捐、宴席及娱乐捐、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及其他捐费。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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