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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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0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税制
分类号: F812.422
页数: 5
页码: 444-44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税务的税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税制

内容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税制
  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设立后,赋税只有大租、烧锅票课及厘捐、斗税、土税、杂税等项,无国家、地方之分。
  光绪七年(1881年),为解决地方经费开支,按照奉天斗税章程,试办斗税,对粮商和粮商买卖的粮食,分别粗细粮,按斗抽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实施新政,加强警察和保甲制度,所需款项国家无力支付,便开征粮捐、亩捐等地方捐税,且名目日益增多。
  1912年11月,为统一全国财政,国民政府发布了《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草案》。据此,1913年8月,吉林行政公署财政司与国税厅制定了《吉林财政司国家税、地方税草案》。国家税包括田房契税、当税、木税、烟酒税、烧锅税等19种。地方税包括垧捐、牲畜税、车捐、营业附加税、戏捐、妓捐、屠捐、炭窑捐、警学捐等35种。由于国、地税划分偏重于中央集权,加上财政组织混乱,实行确有困难。1914年6月,取消国、地税划分,沿用旧制,恢复向中央解款制度。1915年,又将国、地税划分制与解款制度结合,制定了“专款制度”。1928年,对国、地税的划分、征收权限等又重新做规定。1929年9月,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划分国、地税收入暂行标准。国家税收入包括出产税、矿税、烟酒税、邮包税、印花税5种。地方税收入包括田赋、正杂各税和正杂各捐3种。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9月,伪政权财政部颁布国、地税划分纲要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税与地方税的范围。1934年以后,经两期租税整备,形成了一个新的国税体系,分为所得税、流通税3大类。划归内国税的税种有地税、营业税、出产税等13种。1936~1939年,对地方税制进行3次调整,设立省地方费制度,将法人经营税附加税、出产粮食税附加税、矿产税附加税、禁烟特税附加税、勤劳所得税附加税和家屋税等捐税作为让与税交给省,成为地方的间接财源。将市、县、旗税改为营业税附加捐、地捐、杂捐、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和家屋税附加捐等5种。伪满政权推行“战时经济紧急法案”,先后四次实行大增税。各种税率逐年提高,税种增加。其间,实行第一次战时大增税,开征游兴饮食税、事业所得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通行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8个税目。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等税率,家屋税率由3%提高到7%。1942年,第二次战时大增税。开征了清凉饮料税、交易税、市民税、佣人捐、接待人捐、大幅度加增酒税、特别卖钱税。1943年,实行第三次战时大增税。将酒税税率提高到70%,清凉饮料税税率由25%提高到35%,卷烟税税率由60%提高到72%,叶烟税税率由40%提高到55%,法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提高到40%左右。1944年,实行第四次战时大增税。再次提高酒税税率,通行税率提高2.6倍,资本所得税提高30%,地税税率提高40%,清凉饮料税税率由35%提高到70%,砂糖税率提高1倍。1945年,国内税多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
  1946年,国民党中央政府修正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将捐税划分为中央税、省税、市县旗税,属于中央税的有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特种营业行为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8种。属于省税的有营业税、土地税、出产粮食税3种。属于市县旗税的有房捐、宴席及娱乐捐、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及其他捐费。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各地税制不统一,长春县的税收执行的是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产销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营业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等暂行条例。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营业税、使用牌照税14种,其中,地方税8种。同年7月,为巩固税收,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税制进行调整,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原定货物税的1136个征税品目免征387个,合并391个,只剩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税目免去5个;降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盐税税率。1953年1月,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改;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把一部分主要产品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将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内一并交纳;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1958年4月,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管理权限交给地方掌握。9月,对工商税制再次改革,合并税种,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中间产品征税办法,除保留棉纱、白酒、皮革等继续征税外,其余五金钢铁等20多种中间产品一般不再课税;调整个别利润过大或过小产品的税率,对协作生产、新兴工业作了一些减免税照顾;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保留有9种工商各税,郊区开征除盐税、关税外的7个税种。197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至44个,税率由141个简化为82个,实际不同税率只有16个;废除不合理、繁琐征收办法,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降低农机、农药、水泥的税率,印染、缝纫机和部分化工原料的税率略有提高。改革后,全国工商各税有9种,郊区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城市房地产税6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通过调整工商各税增加5个新税种。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关税、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先后在郊区开征。1983年1月,开始施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须交纳牲畜交易税。对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国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和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开始征收工商税。同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正式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及有关条例,设置11个税种,同国营企业原来征收的5种税配合使用。把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对某些资源开发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税,由原来20%和39%的比例税率,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6年5月,扩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对原来未征集资金的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知青企业等城乡集体企业,以及从事工商、服务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开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同年,对原征收产品税的纺织品和日用机械等5类产品改征增值税,并开征了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使用单位的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对个人工资、承包劳务报酬等收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6月,调整了建筑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改10%的单一税率为三档差别税率。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和铁路部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及乡(镇)的豆腐坊、粉坊、粮米食品等加工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和产品税。对集体企业实行以上年利润为基数,增长利润按50%比例减增所得税办法,降低奖金税税率,放宽免税限额,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年11月及1988年6月先后将鞋帽、食品饮料等部分轻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等6类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至此,增值税税目已发展到80个,比1984年增加2.5倍,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不同产品生产的鼓励和限制政策,促进了产品结构的合理化。1988年1月,对城乡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额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0月,实行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书立和领取各种凭证开征印花税。对在大屯等5镇使用国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从事工商、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及其他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额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至年末,全国工商税收有30种。在郊区开征的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奖金税、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4种和一个教育费附加。
  农业税,1948年3月,长春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在解放区内,对农业税征收分夏秋两季进行,夏征主要征收小麦,秋征各种杂粮,夏征小麦只征实耕麦田面积。土地丈评定级已确定的地区,按确定的等级标准产量折征小麦。未丈评定级的土地,根据麦田土质情况,定出常年产量,作为秋征予借,秋后土地丈评定级后,多退少补。秋征时将麦田面积扣除,征收办法与夏征相同。各种杂粮与主粮(高粱)折合率是:稻子0.5公斤折高粮0.35公斤,大豆0.5公斤折高粮0.35公斤,玉米0.65公斤折高粱0.5公斤,谷子0.5公斤折高粱0.5公斤。
  土地改革时,查田定产工作,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存在负担不平衡现象。1949和1950年经过两次调整,仍然存在“同地不同产”和“同地不同负担”现象。1951年,第四次评产定级,评定的结果,全县16个区,有2个区是下降的,其余都是上升的。纠正了负担不合理现象。从1950年开始,农业税征收采用比例税制。1950和1951年税率为20%。1952年起,实行无免税额的比例税制,税率23%。1958年6月3日,全国第一个农业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统一了全国的农业税。1961年11月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吉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依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郊区的税率”为13.1%。1985年起到1988年,农业税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按原统购价30%,原超购价70%比例折征代金),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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