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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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0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保险
分类号: F842.734
页数: 7
页码: 435-441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0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保险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保险 保险业 长春市

内容

1950年,长春县开办保险业务,但无专门机构,全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支行长春县办事处代办。主要保险种类是牲畜和少量的农作物保险。年保险费收入几十万元。1952年,同太、净月、鲍家等区开办了财产保险,主要是农村供销社。1958年,全国的保险业务相继停办。
  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代理郊区的保险业务。1982年初,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郊区农业银行代理处”,开办企业财产、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随着保险机构的扩大和人员的增加,1984年又增办了家庭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农村养殖业保险。
  1985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郊区支公司。当年收入保险费504806元。
  1986年,全区的保险种类不断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除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外,其他种类保险在长春市内也有不少保户。郊区保险支公司承保的保险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中、小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司乘人员平安保险、围产期保险)。
  从1985年郊区保险支公司成立到1988年,共收入保险费6630630元,处理各类赔款案2963件,支付赔款4147775.31元。
  第一节 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是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还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设立的较小保险种类。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县就有了农村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
  1950年3月,长春县银行保险代办处下发《牲畜保险办法草案》,在全县开办了农村牲畜保险,年收入保险费20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开办了少量的农作物保险。1958年停办。
  1984年,重新开办农村养殖业保险。保险对象是大牲畜。由农业银行、当地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和民政部门代办或协保。采取“全省统一费率,确定保额,多成数承保”及“定额收费,定额赔偿,不扣残值”的承保办法,附加盗窃保险和各种防治服务。允许大牲畜及猪、羊等实行统保,免费治疗。当年,全区只承保500头大牲畜。承保金额30.56万元,赔付金额902元,赔付率占8.12%,保费收入1.1万元。
  1985年6月,区保险支公司成立后,建立了乡(镇)代办网点,增加了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了承保量。大牲畜保险实行“大保面、中费率、低保额、高质量”的承保办法。当年承保役畜162头,奶牛144头。试办了梅花鹿保险,承保22头。承保总量328头(只),承保金额36.5万元,保费收入2.1万元,赔付金额9.1万元。
  随着农村养殖业保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奶牛保险,保额较大,在保险条款和有关规定及手续上缺乏对保户应有限制和约束,保户作弊,人为造成牲畜死亡及其他骗赔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把经营上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致使保险赔付率高达300%以上,赔付金额15.82万元,是保费收入5.12万元的3倍多。
  1987年,长春市保险公司决定停办奶牛保险。其他大牲畜保险也有保户作弊情况发生,虽未取消承保,但承保数量大幅度下降。当年全区只承保大牲畜56头,保费收入1192元,赔付金额1000元。为扩大保险面,增办了貉子保险和种植业保险,承保貉子213只,保险金额1.1万元,保费收入840元,赔付金额1020元。承保种植面积1619公顷(其中,森林火灾保险100公顷,场院火灾保险1519公顷)。
  1988年,投保大牲畜的保户骗赔行为相当严重。有的保户故意增大投保额,然后制造人为死亡事故;个别保户投保病畜、健康畜不投保;还有的保户一群牲畜只投保二三头,哪头出现问题算哪头。由于保户的作弊行为,停止了对农村大牲畜的承保。全区只承保貉子1139只,场院火灾保险1623公顷。两项保险金额29.6万元,保费收入3.5万元,赔付金额1.9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1952年,同太、净月、鲍家等区按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强制保险的规定,开办了农村供销社的企业财产保险。1958年停办。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较快,渴望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保证。为此,使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有了条件。1982年,全区承保125家企业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415.6万元,保险费收入6.68万元,处理赔付案7件,赔款金额为1万元。1985和1986年,郊区遭受罕见的水灾,许多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两年共赔付因水灾造成的损失82.95万元,是企业财产保费收入的5倍,赔付率是正常年景的10倍。
  1988年,全区承保企业455户,承保金额19024.4万元,保费收入39.1万元,处理赔付案28件,赔款金额为13万元。
  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2年,承保汽车200辆,保险金额247.7万元,保费收入4.86万元,赔款金额2.87万元。1983年开始,重点办理各乡(镇)私有汽车及农村集体所有汽车保险的同时,还开办了农村拖拉机保险。4月,吉林省保险公司与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文件,对全省私有机动车辆实行法定保险。为减轻农民负担,从7月15日起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固定保险下调40%。全年承保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50辆,承保金额433.4万元,保费收入8.48万元,赔付案件43件,赔款金额6.89万元。拖拉机50台,承保金额45万元,保费收入1.32万元,赔付案件4件,赔款金额为5980元。承保摩托车52台,保险金额11万元,保费收入1850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903元。1984年3月,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除原来负责的碰撞、倾覆、失火、雷击、洪水、地震、隧道坍塌、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等12项责任外,所有汽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及拖拉机的费率都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幅度最低的为20%。全年,区保险代理处承保的汽车有900辆,保险金额1498.5万元,保费收入27.68万元,赔付案件36件,赔款金额为4.2万元。承保摩托车100台,承保金额为24.8万元,保费收入4672元,赔付案件13件,赔款金额1352元。1985年,承保汽车890台,保险金额1361.2万元,保费收入25.39万元,赔付案件108件,赔款金额27.54万元。承保拖拉机855台,保险金额394.4万元,保费收入8.31万元,赔付案件8件,赔款金额2.92万元。承包摩托车63台,保险金额4.8万元,保费收入2641元。1986年,全区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很大发展,承保汽车2280台,保险金额4225.6万元,保费收入76.53万元,赔付案224件,赔款金额44.77万元。承保拖拉机731台,保险金额347.8万元,保费收入8.1万元,赔付案件46件,赔款金额6.27万元。承保摩托车666台,保险金额128万元,保费收入2.59万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5015元。1987年,承保汽车2500台,保险金额6647.1万元,保费收入85.06万元,赔付案件297件,赔款金额45.97万元。承保拖拉机1203台,保险金额529.3万元,保费收入13.84万元,赔付案件44件,赔款金额3.82万元。承保摩托车548台,保险金额16万元,保费收入2万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6369元。1988年,承保汽车2804台,是保险最多的一年,保险金额达14408.5万元,保费收入103.1万元,赔付案件346件,赔款金额57.8万元。承保拖拉机893台,保险金额412.7万元,保费收入11.2万元,赔付案件40件,赔款金额为4.5万元。承保摩托车395台,保险金额98.5万元,保费收入1.75万元,赔付案件1件,赔款金额为2000元。
  家庭财产保险 1984年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保费率为2%或3‰,并附有附加盗窃保险,费率1%。当年承保1917户,保险金额为248.87万元,保费收入7466元,处理赔付案3件,赔款金额963元。1985年,家庭财产承保3187户,保险金额1202万元,火灾赔付案件3件,赔付金额7.31万元,盗窃赔付案件5件,赔款金额2594元,其他灾害赔付案件34件,赔款金额为4594元。1986年,家庭财产承保7893户,保险金额2932.7万元,保费收入5.62万元。7月17日,大南乡伊丹水库因暴雨决堤,榆树村西刘家屯有80户居民房屋倒塌,仅刘家屯一地,就支付赔款金额15万元。其他地方水灾赔款金额6.1万元。火灾赔款金额631元,盗窃赔款金额218元,其他灾害赔款金额1690元。1987年,家庭财产承保10124户,保险金额3786.1万元,保费收入8万元,赔款金额2.73万元。1988年,家庭财产承保4395户,保险金额2810.8万元,保费收入7万元,处理赔付案件65件,支付火灾赔款金额2.93万元,水灾赔款金额9733元,盗窃赔款金额8580元,其他灾害赔款金额1391元。
  第二节 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司乘人员平安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及个体工商户,长、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围产期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具有储蓄和保险双重性质。保险期有5、10、15、20、30年5种。保险费按投保人投保份数征收,每份月收保险费1元。1985年,承保379人,809份。当年投保人1人伤残,给付197元。
  1988年,承保1458人,2780份。1986~1987年,保险人有1人死亡,1人伤残,共支付保险金797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对象,由单位集体投保的一年定期保险。不分年龄,按工作性质分成3个档次,费率最低档每千元保险费2元,中档每千元保险费4元,最高档每千元保险费7元。此外,每个档次还分别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最低档每千元医疗保险费1元、中档2元、高档3元。团意险最低保额1000元,最高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按规定付给保险金。
  1984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199人,保险金额99.5万元,保险费收入8670元。未发生伤亡事故。
  1985年,承保2444人,保险金额977.6万元,保险费收入3.49万元。当年,伤残32人,赔付伤残金额7034元。
  1986年,承保5179人,保险金额2465.5万元,保险费收入11.31万元。全年伤残6人,赔付金额1132元,医疗费1132元。
  1987年,承保23388人,保险金额7030.9万元,保险费收入25.58万元。全年共伤残88人,赔付金额2.27万元,医疗费2.27万元,死亡4人赔付金额1.83万元。
  1988年,承保37276人,保险金额9521.6万元,保险费收入34.4万元。全年伤残260人,赔付金额8万元,医疗费4万元。死亡3人,赔付金额1.2万元。
  司乘人员平安保险 以公路客运的司机和乘务人员为保险对象。由于交通肇事、车辆行驶或装卸作业以及在抢救车辆或车上货物中造成司乘人员伤亡及所用医疗费,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
  1986年,开办保险业务,承保司乘人员2390人,保险金额1151.1万元,保险费收入7.2万元。
  1988年,承保3407人,保险金额1701.6万元,保险费收入12.5万元,伤残6人,给付金额8000元。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 参加保险的中、小学生必须是身体健康,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由其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每个小学生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2.5元,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5元,医疗保险1元,保险期为1年。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伤残和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1986年开办,承保1124人,保险金额224.8万元,保险费收入2810元,给付伤残金额28元。
  1988年,承保26409人,保险金额5281.8万元,保险费收入3.96万元,给付伤残金额1.5万元。
  其他人身保险 1988年,开办个体工商户长、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和孕妇围产期保险。个体工商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保险基金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基金则根据个体工商户从事的不同行业分为600元,400元和300元3个档次。开办当年承保个体工商户721户,保险金额311.1万元,保险费收入1.8万元。
  围产期保险,每个孕妇保险金额2000元,婴儿200元。保险费根据不同情况分10元和15元两档。保险责任是孕妇在保险有效期内出现的流产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产妇和婴儿的死亡,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年,承保孕妇132人,保险费收入1000元,给付4次,金额35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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