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合作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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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9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金融合作社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3
页码: 423-42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34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金融合作社发展情况。
关键词: 合作社 金融 长春市

内容

金融合作社是以入股社员为对象,经营贷款业务的合作组织。金融合作社则用银行拨给的资金向社员发放低息贷款。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成立长春县金融合作社,吸收社员缴纳股金,至1939年2月,社员发展到8185人,股金2.2万元,储备金4.85万元,银行贷款2万元,预金及定期积金119万元,杂费1.2万元,利润0.9万元。
  1952年,在奢岭区创办第一家信用部——奢岭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同年7月,在米沙子区的新立村、米沙子村,万宝村建立了信用部。同时,在卡伦、大屯等地筹备建立信用部。10月,东北供销合作总社决定,农村信用社(部)等群众性的信用组织一律归供销合作社领导,在金融政策与业务方面,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1954年,在双德、兴隆山等5个行政区、村建立了信用社,隶属银行。
  1956年,郊区已发展信用合作社18个。入股农户16904户,占总农户的47.1%。共入股金额为8.3万元,入股份数为20594个。全区18个信用社都达到吉林省分行提出的“巩固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业务、帐目清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的标准。
  1957年,在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对信用合作社也进行调整,将全区18个信用合作社合并成10个信用合作社。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将全区6个银行营业所分别与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信用部受上级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银行领导为主。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执行银行的指示和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信用部的工作有权监督检查。
  1960年末,在人民公社管理区(后改为生产大队)设立63个信用分部,盈亏由管理区统一核算,业务由管理区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信用分部的任务是办理公社管理区内的存款和社员储蓄,发放生产贷款和社员贷款,代理上级部门办理有关业务。
  1962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区委决定恢复信用合作社,将全区63个信用分部撤销,恢复10个信用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
  1963年10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要进行整顿的指示,全区10个信用社分期分批进行“三清”整顿(清理帐目、清理财务、清理资金)。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964年,随着农业银行的恢复,郊区办事处对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再次做了调整,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始对信用社进行一次整顿,开展“一整顿、三清”工作(整顿信用社、清资金、清帐目、清财产)。经过整顿后的信用社,开始有了生机。当年,全区10个信用社,股金173920.07元,公积金670261.44元,盈余71626.25元。
  198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信用社进行改革,恢复信用社“三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组织群众性)。
  1984年,成立郊区信用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从此脱离农行。
  1988年,区信用联社所属10个基层信用社。股金427514元,公积金106927元,公益金29883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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