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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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9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34
页数: 14
页码: 422-43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8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金融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金融业 长春市

内容

195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郊区办事处。
  1980年1月,成立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并设营业部。
  1988年,银行、信用社为农业生产贷款10827万元,是1958年贷款207万元的52.3倍;为国营粮食、商业、农业企业贷款24874万元,是1970年贷款715万元的34.8倍。同时,积极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存款,全区集体存款余额2409万元,是1965年集体存款余额241万元的10倍,个人存款总额7614万元,人均存款299.76元,分别是1958年个人存款总额35.8万元、人均存款2.16元的212.7倍和133.8倍。
  1988年末,郊区支行货币投放额25545万元,回笼22942万元。
  第一节 银行
  1948年11月,长春解放后,设立东北银行长春市分行,抽调24名人员组成10个农贷小组,负责办理长春县的农业信贷业务。
  1949年5月,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长春市分行改为长春市支行,隶属吉林省分行。内设农业信贷股,负责长春县的农村信贷业务。
  1951年,根据吉林省分行第三届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银行机构下延到区或集镇一级,开展以一个区为中心的农村金融工作。同年4月,在长春县的卡伦、朱家城子、合隆3个区建立银行营业所。8月10日,经东北银行批准,正式成立长春市支行长春县办事处,负责办理长春县及长春市周围各区的农业贷款业务。
  1952年10月,市县合并,长春县办事处撤销。其业务和人员移交长春市支行,在市支行内设农村金融科,负责郊区的金融业务。
  1953年1月,经吉林省分行批准,在大屯、米沙子、万宝山、奢岭4个区镇设银行营业所。
  1954年,将合隆、米沙子、万宝山、卡伦、奢岭、劝农6个基层营业所分别划归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县支行。
  1955年10月,范家店、净月、兴隆山3个区建立银行营业所。至此,长春市郊的4个区实现了一区一所。同年底,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
  1957年3月,随着区划的变动,经吉林省分行和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将长春市郊区支行交入人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郊区办事处,隶属长春市银行,办理全区农村金融业务,并直接领导基层营业所。
  1958年7月,增设新立城营业所。翌年4月,成立大南、乐山2个营业所。
  1964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1963年10月的决定,郊区支行再次从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分离出来,建立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郊区支行。
  1965年底,农业银行郊区支行再次并入市人民银行,改为郊区办事处,下设大屯、兴隆山、范家店、净月、乐山、大南、新立城7个营业所。
  1969年,郊区办事处与财税局合并,成立郊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永春、西新、合心、兰家、农林、三道营业所。
  1977年4月,增设奋进、英俊、幸福、五七营业所,全区有17个银行营业所。
  1980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恢复农业银行的精神,郊区支行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划分出来,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郊区支行。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所辖1个营业部,4个分理处,4个办事处,8个营业所。
  第二节 金融合作社
  金融合作社是以入股社员为对象,经营贷款业务的合作组织。金融合作社则用银行拨给的资金向社员发放低息贷款。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成立长春县金融合作社,吸收社员缴纳股金,至1939年2月,社员发展到8185人,股金2.2万元,储备金4.85万元,银行贷款2万元,预金及定期积金119万元,杂费1.2万元,利润0.9万元。
  1952年,在奢岭区创办第一家信用部——奢岭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同年7月,在米沙子区的新立村、米沙子村,万宝村建立了信用部。同时,在卡伦、大屯等地筹备建立信用部。10月,东北供销合作总社决定,农村信用社(部)等群众性的信用组织一律归供销合作社领导,在金融政策与业务方面,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1954年,在双德、兴隆山等5个行政区、村建立了信用社,隶属银行。
  1956年,郊区已发展信用合作社18个。入股农户16904户,占总农户的47.1%。共入股金额为8.3万元,入股份数为20594个。全区18个信用社都达到吉林省分行提出的“巩固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业务、帐目清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的标准。
  1957年,在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对信用合作社也进行调整,将全区18个信用合作社合并成10个信用合作社。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将全区6个银行营业所分别与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信用部受上级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银行领导为主。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执行银行的指示和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信用部的工作有权监督检查。
  1960年末,在人民公社管理区(后改为生产大队)设立63个信用分部,盈亏由管理区统一核算,业务由管理区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信用分部的任务是办理公社管理区内的存款和社员储蓄,发放生产贷款和社员贷款,代理上级部门办理有关业务。
  1962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区委决定恢复信用合作社,将全区63个信用分部撤销,恢复10个信用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
  1963年10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要进行整顿的指示,全区10个信用社分期分批进行“三清”整顿(清理帐目、清理财务、清理资金)。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964年,随着农业银行的恢复,郊区办事处对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再次做了调整,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始对信用社进行一次整顿,开展“一整顿、三清”工作(整顿信用社、清资金、清帐目、清财产)。经过整顿后的信用社,开始有了生机。当年,全区10个信用社,股金173920.07元,公积金670261.44元,盈余71626.25元。
  198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信用社进行改革,恢复信用社“三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组织群众性)。
  1984年,成立郊区信用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从此脱离农行。
  1988年,区信用联社所属10个基层信用社。股金427514元,公积金106927元,公益金29883元。
  第三节 货币
  清嘉庆五年(1800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50年间,长春境内流通的货币种类,有金属货币,有纸币;有全国统一发行的,有地方发行的,还有外国发行的。有时是几种货币同时流通。新中国成立后,统一了全国的货币。
  制钱 制钱又称铜钱,是旧中国流通时间最长的1种铸币。清朝制钱为片状,园形,中有方孔,正面铸有汉文年号和“通宝”字样,背面为满文。制钱成份各代不同,嘉庆年间的制钱,由紫铜52%,白铅14.5%,黑铅6.5%配铸。制钱的计算单位为文,1枚为1文。1000文为1吊或1贯。由于各地规定不同,在流通中吊的比价相差很大。辽宁以160文为1吊,称“东钱”。长春以500文为1吊,称“中钱”。
  长春设治后,流入长春境内的清代制钱,约有20余种。有“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光绪通宝”等。这些制钱有沈阳盛京局铸造的,有吉林宝吉局铸造的,也有从关内流入的。制钱计价比较低,便于零星买卖,但不便携带。进入民国后,制钱只在偏远农村流通,集镇市场上逐渐绝迹。
  银两 银两在市场上流通一般都铸成银元宝,又叫“宝银”、“马蹄银”或“大翅银”。历代政府收支和民间大宗交易多用银锭。普通银锭重53两。重10两的称“中锭”,重3至5两的称“小锭”,又叫“锞子”或“古娄银”,1两以下的称“碎银”。称量银两重量的“平”,表示含银纯度的叫“色”。银两重量标准分官平和市平两大类。官平是政府规定的重量标准,市平是民间通用的重量标准。长春的市平银,由长春银炉铸造,以长春的平砝为标准,每锭重53两5钱,成色实为98。长春的市平银俗称“银元宝”。1912年纸币流入长春后,平银开始减少。1932年,伪政府颁布《旧货币清理办法》后,平银被禁止流通。
  银元 银元是银质铸币的通称,俗称“大洋”或“现大洋”。分大银元和小银元2种:1元主币称大银元,不足1元的辅币称小银元。清代银元以角为计算单位,实行12进位制,12角小银元折合1元大银元。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吉林将军延茂根据清政府币制条例,试铸大元(1元)、中元(5角)、五开元(2角)、十开元(1角)、十二开元(5分)5种大小银元。发放各地使用,便于计量,易于携带,使用方便,很受商民欢迎。这一时期,市场上流通的银元,主要是清政府和地方政府铸造的大小银元。此外,还有西班牙银币、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闽粤小银元等。市场流通则以小银元为主。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银价暴涨,小银元多被毁铸外流,加上官帖、奉票、小银票等纸币发行日多,小银元很快在市场绝迹。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发行金元券,不许人民保存银元,限令一个月内兑换金元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虽禁止银元流通,但允许人民保存银元,随时可向人民银行兑换。
  铜元 铜元是清末民国初期各铜币的通称,俗称“铜板”或“铜子”,是为了弥补制钱不足而铸的一种辅币。长春境内市场上流通的铜元,多为吉林省铸造的铜元。铜元的计算单位与制钱相同,有50文、20文、10文、2文4种。铜元铸造精确,不易伪造,携带方便,但币值较低,不利于大宗交易。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发行铜元时,清政府规定100文铜元可兑换银元1元。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曾一度停铸,市场铜元减少,铜元价格上涨。1912年,北洋政府铸制新铜元,有开国纪念币和中华民国铜币2种,与清代铜币通用。民国铜元以分为单位,有2分、1分、5厘、2厘、1厘5种。铜元计算采取10进位制,银元1元兑换2分铜币50枚,兑换1分铜币100枚。自1919年发行铜元票后,铜元的用途随之变小,价格日跌。1914年,银元1元兑换铜元155枚,1922年兑换160枚,逐渐失去辅币作用。1929年9月,东三省官银号铸制新铜元,代替旧铜元。在长春境内流通时,100枚新铜元可兑换大洋1元。长春沦陷后,东三省官银号铜元于1937年停止流通。
  私贴 私贴未取得发行权的单位所发行的纸币,统称私帖。长春厅移址宽城子后,随着农业的不断开发,商业逐渐繁盛,原有的流通货币实感不足,现银短缺,制钱不足。民间信用交易随之兴起,店铺之间的贸易往来,多采取记帐的办法,弥补制钱不足。平时交易记帐,每到年节进行结算,彼此相互抵消,差额部分由债务一方,凭信用,出具欠据。出具欠据的店铺,多为殷实商号,信用良好,兑换可靠,可以相互转让,与货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逐渐形成了私帖。
  光绪年间是长春私帖最兴盛时期,较大的油坊、粮栈、当铺、钱庄、有信用都发行私帖,用来收买粮食和支付工资。初期发行的私帖,以制钱为本位,分10吊、20吊、50吊、100吊、200吊5种。自银元流入长春后,私帖改为以银元为本位,分1角、2角、5角3种。1932年伪满政府公布《私帖及其他类似纸币的证券暂行管理办法》,清理私帖,才停止流通。
  官帖 官帖是指吉林永衡官帖局发行的钱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延茂以银3万两为准备金,设立永衡官帖局,发行官帖。最初发行的官帖,以银为本位,称银元官帖。由于面值较大,流通不便,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改发以制钱为本位官帖,称制钱官帖,分1吊、2吊、3吊、5吊4种,又称“小帖”或“零帖”。吉林官帖的发行,补充了银元的不足,既可以兑换货币,又可以用它缴纳赋税,信誉颇著,商民称便。1932年,伪满政府公布《旧货币清理办法》后,吉林官帖停止流通。
  羌帖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战败,沙俄势力乘机侵入东北,以近代信用货币面目出现的俄币—卢布,随之流入长春。其中,有沙俄政府发行的“罗曼诺夫票”,有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行的“克伦斯基票”,有西伯利亚军事独裁政府发行的“鄂木斯克票”,民间统称为“羌帖”。
  羌帖流入长春的主要渠道是华俄道胜银行长春支行。1900年华俄道胜银行在长春设立支行后,极力推行卢布制,不断扩大罗曼诺夫票的流通范围。该票是沙俄罗曼诺夫王朝发行的国家信用券,俗称“老帖”或“旧帖”。面额有1卢布、3卢布、5卢布、10卢布、25卢布、50卢布、100卢布、500卢布8种。
  1918年12月,长春道胜银行奉中东铁路督办兼护路军总司令霍尔瓦特的指示,发行霍尔瓦特票。面额有100卢布、10卢布、3卢布、50戈比5种。俄国羌帖在长春流通的时间长达24年,长春商民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自沙俄势力侵入长春后,俄国人购买长春农产品和土特产品,不是用黄金或白银,而是通过长春道胜银行用纸币巧取豪夺。从羌帖“等于黄金”到变成废纸的过程中,长春商民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群众说:“使用羌帖受了羌(枪)伤”。
  钞票 钞票是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发行的一种银币,又称“正金钞票”。1902年,牛庄横滨正金银行发行钞票,以日本银元为本位,是一种见面即付的银元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日俄战争后,大连横滨正金银行于1906年发行钞票。面额有10钱、20钱、50钱、1元、5元、10元、100元7种。乘沙俄战败羌帖贬值之机,向长春、哈尔滨一带推行,占领东北中、北部金融市场。1936年伪满政府统一币制后,正金钞票不再发行,并停止流通。
  金票 金票是日本朝鲜银行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发行的一种纸币。
  1907年,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长春设立分支机构后,金票随之流入长春。券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辅币有10钱、20钱、50钱的纸币。东北沦陷后,金票与伪满币等价流通。1935年12月3日起停止使用。
  伪满洲中央银行券 伪满洲中央银行券,是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简称“中银券”,俗称“伪满币”。伪满币属银本位,以纯银23.91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货币计算采取10进位制。1元的1/10为1角,1角的1/10为1分,1分的1/10为1厘。货币种类共有9种,纸币有100元、10元、5元、1元、5角5种;白铜币有1角、5分2种;青铜币有1分、5厘2种。
  苏联红军票 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本宣战,8月20日苏联接管了在长春的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定的《关于苏军进入东三省后之财政事项协定》,1945年12月11日,苏军在东北三省发行苏联红军司令部票,俗称“红军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与满洲币等价流通。
  东北九省流通券 东北九省流通券,是由国民党政府中央银行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
  1946年5月,国民党占领长春后,原有的小额东北九省流通券已不敷使用,便发行大额货币。面额有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5种。1948年1日发行小额本票。小额本票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7种。同年6月又开始发行大额本票。大额本票有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1.8亿元6种。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东北九省流通券与本票停止使用。
  东北地方流通券 东北地方流通券是1945年11月东北银行发行的,在解放区流通的纸币。面额有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7种小额东北币。1948年又发行大额东北币。面额25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7种。解放后,多使用大额东北币,50元以下的东北币很少使用。
  旧人民币 旧人民币是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百元、2百元、5百元、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12种。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关内外币制的命令》,决定用人民币收回东北币,兑换率为人民币1元兑换东北币9.5元。实现了币制统一。
  新人民币 1955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决定从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收回旧版人民币。新旧人民币的折合比率为1元比1万元。新人民币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1日,又增发了10元券纸币及1分、2分、5分3种金属币。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4月和1988年5月,分两批发行1980年版人民币。面额有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9种。1988年5月10日,发行100元、2元、1元和5角券4种。1988年末,流通的人民币共有24种,除3种金属分币外,其余均为纸币。
  第四节 存款
  存款包括国营工商企业存款、国营农业企事业存款、乡(镇)企业存款、社队存款、个人存款和其他存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款额虽有起落,但总的趋势是增长的。1965年,国营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事业、乡(镇)企业、社队存入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的总金额达235万元。1975年为800万元,比1965年增长2.4倍。1985年存款余额661万元(因行政区划,存款来源减少)。1988年,各单位存款4409万元,比1985年增长2.46倍。
  个人存款是银行存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银行各乡(镇)营业所和信用社承担。种类有活期、定期、零存整取、有奖储蓄等。1958年,全区个人活期存款16万元,定期19.8万元,共存35.8万元。1968年,个人银行储蓄存款39万元,信用社存款71万元,总共存款110万元,其中,活期51万元,定期59万元。1979年全区个人储蓄总额为348万元。1982年个人活期存款277万元,定期存款577万元,有奖储蓄486万元,共存款1340万元。
  1988年全区个人储蓄总额增长到7614万元,人均299.76元,是1985年的3.1倍。
  第五节 贷款
  农业贷款以生产为主,生活为辅。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籽、化肥、农药、农膜及支付机耕、水电、农机维修等费用。1957年3月,郊区建治后,贷款数额一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生产贷款共20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73万元,信用社贷款34万元。1968年,农业生产贷款510万元。
  1975年,各公社都建立农机管理站,全区购进中、小农具80多台,共发放贷款870万元。
  1984年,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农业贷款不再分费用和设备贷款,贷款对象也由社队集体改为社员个人贷款,统称为“承包户贷款”。全年共发放贷款2442万元。
  1988年,银行贷款8479万元,信用社贷款2348万元。全区共发放贷款10827万元。
  商业贷款 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信贷的重点是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商业购买原材料,购进农副产品以及发放粮食予购定金贷款。全年国营经济企业贷款5.6万元。到1957年,贷款已达到10.5万元,增长了1倍。
  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贷管理放松,单位需要贷款,一律由自己编制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出现了把贷款用做财政性开支和发放工资的现象。1959年,商业企业贷款推行全额贷款的管理办法,扩大了资金投放,贷款额大幅度上升,经济效益下降。1960年,企业贷款达80.6万元。
  1962年,为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精神,采取了加强信贷计划管理,严格现金和结算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处理不合理占用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严禁新建企业和盲目新上项目等措施,商业企业自觉挖潜,银行贷款下降。贷款由80.6万元,下降到14.3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管理混乱,造成资金大量浪费,积压贷款现象严重。直到1974年,这种现象才有所扭转。
  1988年,银行和信用社对全区国营粮食、商业、农业、企业贷款总额24874万元,比1983年增长84.2%,是1970年的34.8倍。
  乡(镇)企业贷款 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有着性质的区别,乡(镇)企业是指乡(公社)村(大队)兴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1976年,乡(镇)企业贷款22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3万元,信用社贷款119万元。1979年,贷款总额为264万元,比1976年增长18.9%。1983年,贷款570万元,比1979年增长115.9%。1988年,贷款额增至2949万元,是1983年的5.17倍。
  农贷豁免 1963年,对公社化初期,大办水利,有些盲目建设项目贷款,结果没有经济效益;有些社队在发放贷款时审批手续不健全;重贷款发放,轻贷款回收,无法收回贷款的441户给予了豁免。其中,集体142户,金额57.4万元,个人299户,金额1.4万元。免息缓收本金的53户,金额2.1万元。1985年,对1978年以前的贷款全面清理。对无效益、遭受毁灭性灾害、农田水利工程报废等无法收回的部分予以豁免。认定豁免金额8.8万元。其中报废农田水利工程贷款1.3万元,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的集体、个人贷款3.4万元,无人承债的贷款4.1万元。免息缓收本金的贷款23万元。
  第六节 现金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对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职能。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后,实行现金管理。同年5月,采取11条措施对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其主要措施是:确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3日业务支出为限;由银行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金检查,了解各单位现金库存金额,同时检查各单位现金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规定各单位每月预算的前月23日,提出下月现金收支计划交政府批准,送银行监督执行;各单位现金收支计划要详细正确,转帐部分与现金部分全部分开,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只准现金变为转帐,不准转帐变现金;实行支票审批制,凡开出的支票定将支款理由用途等书写清楚,在支票背面由负责人盖章,方能支款;各单位按银行指定格式编制10日库存旬报表,按时提交银行以备检查;实行全面计划结算,银行与被现金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以资信守。违反现金制度者,轻者通令批评,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对现金管理又采取两项措施,一是通过柜台窗口进行监督。在现金收付过程中,审查现金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不当的及时堵住。二是下到单位核对有关凭证、单据,了解现金收支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银行对库存现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符合规定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天的零星开支。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严格控制坐支现金。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严肃处理。对乡、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其基本核算自主权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管理。
  1988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在全市农行系统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的会议精神,从10月25~31日,对全区437个机关、企事业、乡(镇)企业等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占应检查1122个单位的39%。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一些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问题。有的现金超库存、白条子顶库存、单位之间借用现金、帐外公款、用现金购买专控商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合理坐支。
  第七节 代理业务
  1981年,开始代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及个人自愿认购。全年共发行4.5万元,年息4厘,5年偿还。
  1982年以后,以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乡村机关、单位及个人为发行对象,分配认购任务。当年发行国库券88.9万元。
  1985~1988年,全区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库券302.30万元。其中个人购买国库券257.7万元。
  第四章 保险
  1950年,长春县开办保险业务,但无专门机构,全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支行长春县办事处代办。主要保险种类是牲畜和少量的农作物保险。年保险费收入几十万元。1952年,同太、净月、鲍家等区开办了财产保险,主要是农村供销社。1958年,全国的保险业务相继停办。
  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代理郊区的保险业务。1982年初,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郊区农业银行代理处”,开办企业财产、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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