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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经济效益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9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效益审计
分类号:
F239.227.34
页数:
3
页码:
419-42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5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经济效益
审计工作
长春市
内容
1985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省白酒行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通知》精神,对长春市大泉酒厂的白酒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大泉酒厂是预算外全民企业。产品以白酒为主,兼季节性生产汽水。生产白酒所需糠麸、玉米等原料,完全议价自购,国家不予补贴。1984年生产65度散装白酒320.4吨,单位成本及总成本的情况见下表。
通过审计发现在原材料项目上,误计、错计和不应列入成本的有:
1.生产消耗的玉米全年少计成本1250.75元,麸面却多计入成本688.63元。
2.对成本界限划分不清,误将应由生产汽水成本冲回的款项395.95元从白酒生产成本中减掉。
3.将应单独计价核算的酒瓶款56421.92元列入了生产成本。
对这3项原材料成本调整后,每吨白酒成本为713.46元。
工资项目,全年多计算1个月的工资5367.50元。将工人工资及其附加共10050.95元误计入综合性费用中。调整后的工资及附加成本为73154.40元,比原来增加4683.45元,平均每生产1吨白酒人工成本为228.32元。
在费用成本中,误将应由汽水生产分摊的费用22649.85元和属于工资及附加成本的10050.95元列入白酒生产的费用成本中。调整剔减后的费用总额为10126.15元。平均每吨白酒生产费用成本为340.59元。
原材料、工资、费用3项成本核实调整后,工厂成本减少83481.20元,减少了15.8%,工厂仅亏损7887.82元。大泉酒厂1984年每生产1吨散装白酒的实际成本比长春地区5个县酒厂低149.27元,低9.71%。但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分别高于这5县酒厂的161.24%和30.89%。
在查实、调整、分析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向酒厂提出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被酒厂采纳。
审计中还发现酒厂用白酒兑换生产原料—玉米,折款142271.00元,不作销售帐务处理,漏交产品税42681.33元。用白酒顶发职工奖金,折价11520.00元,漏交产品税3456.00元。由于当时白酒正处在滞销阶段,加之资金困难等原因,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免予追补漏交税款。
1986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各县(区)要选1户大中型企业审计的通知》要求,选择了长春市春城水泥厂。
春城水泥厂是郊区自筹兴建的“五小”企业,纳入国家预算。在国家扶持下,经扩建改造,形成了拥有800万元资产,年产水泥8万吨的区属企业。经过审计,发现该厂1985年财务决算不真实,有潜亏挂帐,虚假盈利问题。这年决算反映利润46.4万元,并作了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实际没有盈利,亏损110.6万元。造成虚盈实亏的原因是:
1.流动资产额内消耗、毁损、盘亏部分不计入生产成本82.5万元。其中,各种材料损失42.8万元,产品盘亏39.7万元。
2.虚增年末库存成品的总成本,压低产品实际盘亏损失价值14.9万元。
3.超期包装物押金13.2万元,未作收益处理,留在帐外。
在审计企业经济效益中还发现,基本建设部门和其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私设“小钱柜”各种违纪金额达4.7万元,财政收缴1.5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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