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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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9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监督检查
分类号: F239.227.34
页数: 3
页码: 416-4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监督检查 审计工作 长春市

内容

民国时期,对县级财政的监督主要是审核财政预、决算;审批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募集公债。县级财政在每届会计年度执行前,按法定程序编制地方财政预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县财政编制决算,呈省政府备案。遇有新设税目,提高税率或募集公债,须报省财政厅审核、签署意见,经省政府决议,由县执行。
  为加强财政监督,民国初年成立长春县审计处,为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下设预算科和决算科。预算科主要审查岁入概算数目是否适当,比较前一年度增减;当年费用有无滥支;署局编制预算法是否正确;国税和地方税收入支出是否适当,有无滥用情形;行政官员书薪额是否一律。决算科主要审核各机关岁入、岁出总、分各册所报数目是否确实;岁入、岁出各款是否违背会计条例及其他法令;岁入各款有无缺少,岁出各款有无滥支;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是否经部、院、署批准;岁入、岁出是否按省、县所定收支簿记办理。
  1926年,为监督整理地方一切收入款项,实行财政公开,成立县财政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常委会1次,审查县财务处所有收支帐薄、票照、存根、存款、支款、证书及各机关预、决算等一切事项。
  1957年3月,郊区建治后,区财政处内设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开始加强财政的监督检查工作。
  1960年,区财政处根据市委指示,对城西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公社财务管理混乱。1959年,国家向公社投资11.15万元,用以扶持贫困队发展生产,除公社坐留3万元外,应拨给生产队8.15万元,而实际只拨0.5万元,其余7.65万元全部被公社用于讲排场、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仅招待费支出就达2.3万元。同时,查出帐目中款项却找不到物资的达5.3万元。
  1963年,对区拖拉机站、分站、队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查出收入机耕费9933元未列入收入;城西、合心、兰家、大南、兴隆山5个拖拉机站擅自给驾驶员提高工资,总额达6706元;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2324元在福利费中报销;大屯、净月2个分站帐面库存现金371.9元,实有现金仅57.38元,其余款全部以白条子顶替。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检查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数字的通知》精神,对全区7户预算内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对预算外企业重点抽查,查出不按规定上缴利润、乱购禁控商品、提高开支标准、乱发奖金、请客送礼等支出8万多元。
  1981年6月,对区属20户企业,4户农牧场,部分区直机关及公社进行了以增收节支为中心内容的财务大检查。查出因损失浪费增亏13万元;巧立名目、乱发奖金3.1万元;7户预算内企业职工欠款10.6万元,人员超编行政经费超支3万元;增设临时机构,动用预备费2.48万元。
  1985年,对全区国营、集体、个体1109户企业,52户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财务进行大检查。查出漏税金额43.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6.9万元,集体企业26.3万元,个体工商业户0.3万元。企业违纪金额7.36万元。漏税的企业和单位,补交税款43.5万元。企业违纪金额由企业自行调帐处理6.47万元。上缴财政0.89万元。同时,还查出行政事业单位虚报支出,应列暂付款支出,而列为经费支出,增加支出6.5万元;弄虚做假、转移资金,将预算内款转移到预算外3.7万元。这些违纪金额,除调帐处理和补办手续外,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86年9月,全区有182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检。查出违纪金额18.24万元。区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对133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查出不合理招待费、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发奖金、实物和各种补贴、扩大开支标准、白条子报帐、超库存现金等违纪现象。查出32.81万元,通过调帐及收缴入库等处理办法,增加财政收入16万元。
  1988年,有265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43.8万元。
  抽查163户,违纪金额27万元,收缴罚款5.1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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