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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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8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计
分类号: F239.227.34
页数: 7
页码: 416-42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审计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计 审计工作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监督检查
  民国时期,对县级财政的监督主要是审核财政预、决算;审批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募集公债。县级财政在每届会计年度执行前,按法定程序编制地方财政预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县财政编制决算,呈省政府备案。遇有新设税目,提高税率或募集公债,须报省财政厅审核、签署意见,经省政府决议,由县执行。
  为加强财政监督,民国初年成立长春县审计处,为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下设预算科和决算科。预算科主要审查岁入概算数目是否适当,比较前一年度增减;当年费用有无滥支;署局编制预算法是否正确;国税和地方税收入支出是否适当,有无滥用情形;行政官员书薪额是否一律。决算科主要审核各机关岁入、岁出总、分各册所报数目是否确实;岁入、岁出各款是否违背会计条例及其他法令;岁入各款有无缺少,岁出各款有无滥支;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是否经部、院、署批准;岁入、岁出是否按省、县所定收支簿记办理。
  1926年,为监督整理地方一切收入款项,实行财政公开,成立县财政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常委会1次,审查县财务处所有收支帐薄、票照、存根、存款、支款、证书及各机关预、决算等一切事项。
  1957年3月,郊区建治后,区财政处内设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开始加强财政的监督检查工作。
  1960年,区财政处根据市委指示,对城西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公社财务管理混乱。1959年,国家向公社投资11.15万元,用以扶持贫困队发展生产,除公社坐留3万元外,应拨给生产队8.15万元,而实际只拨0.5万元,其余7.65万元全部被公社用于讲排场、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仅招待费支出就达2.3万元。同时,查出帐目中款项却找不到物资的达5.3万元。
  1963年,对区拖拉机站、分站、队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查出收入机耕费9933元未列入收入;城西、合心、兰家、大南、兴隆山5个拖拉机站擅自给驾驶员提高工资,总额达6706元;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2324元在福利费中报销;大屯、净月2个分站帐面库存现金371.9元,实有现金仅57.38元,其余款全部以白条子顶替。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检查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数字的通知》精神,对全区7户预算内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对预算外企业重点抽查,查出不按规定上缴利润、乱购禁控商品、提高开支标准、乱发奖金、请客送礼等支出8万多元。
  1981年6月,对区属20户企业,4户农牧场,部分区直机关及公社进行了以增收节支为中心内容的财务大检查。查出因损失浪费增亏13万元;巧立名目、乱发奖金3.1万元;7户预算内企业职工欠款10.6万元,人员超编行政经费超支3万元;增设临时机构,动用预备费2.48万元。
  1985年,对全区国营、集体、个体1109户企业,52户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财务进行大检查。查出漏税金额43.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6.9万元,集体企业26.3万元,个体工商业户0.3万元。企业违纪金额7.36万元。漏税的企业和单位,补交税款43.5万元。企业违纪金额由企业自行调帐处理6.47万元。上缴财政0.89万元。同时,还查出行政事业单位虚报支出,应列暂付款支出,而列为经费支出,增加支出6.5万元;弄虚做假、转移资金,将预算内款转移到预算外3.7万元。这些违纪金额,除调帐处理和补办手续外,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86年9月,全区有182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检。查出违纪金额18.24万元。区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对133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查出不合理招待费、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发奖金、实物和各种补贴、扩大开支标准、白条子报帐、超库存现金等违纪现象。查出32.81万元,通过调帐及收缴入库等处理办法,增加财政收入16万元。
  1988年,有265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43.8万元。
  抽查163户,违纪金额27万元,收缴罚款5.1万元。
  第二节 财政、财务审计
  1984年,审计8个单位,其中,农林水利部门2个、行政事业单位6个。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29.45万元。其中、农林水部门16.9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12.52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5.11万元;乱摊成本费用2.05万元;滥发奖金、补贴、实物0.11万元;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金额达122.18万元。对这些违纪金额上缴国家5.24万元,其余都做了纠正或调整帐务。
  1985年,审计15个单位。重点审计粮食部门在粮食购销中平价与仪价之间的问题。共发现各类违纪金额135.59万元。其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金额达108.19万元(仅金融保险系统就达106.79万元);乱摊成本费用6.46万元;违反规定乱贷款4.34万元;偷、漏税0.7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5.9万元。这些违纪金额,除金融保险系统按规定向其上级系统缴纳外,地方财政当年收回8.1万元。
  1986年,审计力量加强,审计工作同经济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在“抓重点、打基础”方针指导下,审计49个单位。其中,试行定期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28个,占应定期审计单位的62.4%。查出违纪金额58.61万元。其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27.28万元;偷、漏各种税9.92万元;乱摊成本费用0.44万元;滥发奖金、补贴3.51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0.80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6.66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17.75万元。
  1987年,审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41个。发现各种违纪金额达121.13万元。按审计项目划分:工业企业违纪5.8万元,交通企事业单位违纪7.1万元,财政部门违纪5.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违纪34.03万元,建筑安装企业违纪43.7万元,商业企业违纪10.2万元,集体经济组织违纪15.1万元。按违纪性质划分:截留应上缴国家款10.1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9.3万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6.6万元;偷、漏税6.4万元;乱摊、乱收费1.9万元;其他违纪金额86.83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15.1万元。通过审计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增产节支16万元。
  同年,还审查了16个部门的干部、职工着装情况。发现着装的859人中有311人属于扩大着装范围,着装金额12.1万元。将情况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部门,将此情况编入了1987年《情况通报》增刊第19期,分发各地有关部门。
  1988年,审计99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已结论的67个,继续审查的19个,设专项审查的13个。查结的67个单位中,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7.54万元。按审计项目划分:城市公用企业违纪2.6万元;物资管理企业违纪6.8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违纪29.78万元;财政税务部门违纪7.96万元;金融保险机构违纪10.4万元。按性质划分:截留应缴国家各项收入3.95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6.1万元;挤占挪用专项基金5.74万元;其他各项违纪金额41.75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2.31万元,调整增加预算外资金1万元。
  为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事前审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正当,能够落到实处的方可申报项目,反之,不予签证。当年配合主管部门清理在建项目45个。
  对控购商品实行资金审批制。凡是申请购买控制商品的,事前审计其资金,严设关卡。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对违反控购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节 经济效益审计
  1985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省白酒行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通知》精神,对长春市大泉酒厂的白酒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大泉酒厂是预算外全民企业。产品以白酒为主,兼季节性生产汽水。生产白酒所需糠麸、玉米等原料,完全议价自购,国家不予补贴。1984年生产65度散装白酒320.4吨,单位成本及总成本的情况见下表。
  通过审计发现在原材料项目上,误计、错计和不应列入成本的有:
  1.生产消耗的玉米全年少计成本1250.75元,麸面却多计入成本688.63元。
  2.对成本界限划分不清,误将应由生产汽水成本冲回的款项395.95元从白酒生产成本中减掉。
  3.将应单独计价核算的酒瓶款56421.92元列入了生产成本。
  对这3项原材料成本调整后,每吨白酒成本为713.46元。
  工资项目,全年多计算1个月的工资5367.50元。将工人工资及其附加共10050.95元误计入综合性费用中。调整后的工资及附加成本为73154.40元,比原来增加4683.45元,平均每生产1吨白酒人工成本为228.32元。
  在费用成本中,误将应由汽水生产分摊的费用22649.85元和属于工资及附加成本的10050.95元列入白酒生产的费用成本中。调整剔减后的费用总额为10126.15元。平均每吨白酒生产费用成本为340.59元。
  原材料、工资、费用3项成本核实调整后,工厂成本减少83481.20元,减少了15.8%,工厂仅亏损7887.82元。大泉酒厂1984年每生产1吨散装白酒的实际成本比长春地区5个县酒厂低149.27元,低9.71%。但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分别高于这5县酒厂的161.24%和30.89%。
  在查实、调整、分析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向酒厂提出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被酒厂采纳。
  审计中还发现酒厂用白酒兑换生产原料—玉米,折款142271.00元,不作销售帐务处理,漏交产品税42681.33元。用白酒顶发职工奖金,折价11520.00元,漏交产品税3456.00元。由于当时白酒正处在滞销阶段,加之资金困难等原因,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免予追补漏交税款。
  1986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各县(区)要选1户大中型企业审计的通知》要求,选择了长春市春城水泥厂。
  春城水泥厂是郊区自筹兴建的“五小”企业,纳入国家预算。在国家扶持下,经扩建改造,形成了拥有800万元资产,年产水泥8万吨的区属企业。经过审计,发现该厂1985年财务决算不真实,有潜亏挂帐,虚假盈利问题。这年决算反映利润46.4万元,并作了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实际没有盈利,亏损110.6万元。造成虚盈实亏的原因是:
  1.流动资产额内消耗、毁损、盘亏部分不计入生产成本82.5万元。其中,各种材料损失42.8万元,产品盘亏39.7万元。
  2.虚增年末库存成品的总成本,压低产品实际盘亏损失价值14.9万元。
  3.超期包装物押金13.2万元,未作收益处理,留在帐外。
  在审计企业经济效益中还发现,基本建设部门和其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私设“小钱柜”各种违纪金额达4.7万元,财政收缴1.5万元。
  第四节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为使审计监督贯穿于承包经营的全过程,审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在承包前核实企业资产,审议历史遗留问题,分析各项经济增减因素,商定合理承包基数,经承包、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后,并经法律公证作为承包的权、责、利的依据。承包执行期间,为使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经常性审计,既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又防止承包人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全面推行承包经营后,省审计局下发(88)工字72号文件,要求对全民企业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审计调查。据此,选择了上、中、下3类不同企业进行调查。承包较好的企业,包前公开招标,竞争选聘,使能人脱颖而出;在落实承包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实行放开与鼓励政策,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主要做法是,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纵向承包到底;实行分权管理,分级核算,层层有指标,职工人人有压力;在劳动组织上,实行优化组合,精简多余人员,选择“能干的”、“会算的”,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铁交椅”等陈旧管理办法;在分配形式上,实行结构工资,理顺分配关系。郊区第二采石厂承包经营后,实行不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风险工资、计件工资等结构工资,使职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付出的劳动与个人所得相一致,激发了职工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在调查同时,也发现承包经营有一哄而起的现象。有些企业承包条件尚不具备,企业底数没有搞清,承包基数不尽合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只是形式上搞了承包。致使企业没有生机,承包者进退维谷,承包中途夭折,被迫另易承包者。郊区农机修造厂即是一例。
  1988年,根据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指令性任务,审计18户,占全区承包企业的12.7%。有17户盈利,盈利额是承包合同规定的202.9%。三道粮食所承包利润超过合同规定的5.8倍;供销联营公司超6.1倍;区建筑工程公司超4.1倍;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超6.9倍。
  在审计承包企业年终兑现中,发现少数企业有不同程度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成本费用核算不实,该进成本的费用未进成本,费用不应摊入成本费用的列进成本,造成企业利润不真实。有些企业违反控购商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对这些问题,分别给予调整和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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