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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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8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11
页码: 406-4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清代1988年长春市郊区财政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财政工作 长春市

内容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府建立自治公所、自治团体和自办团防。为筹集经费,开征了地方捐税。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设财务处,职掌府辖区域内财政收入。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财务处易名财政处,内设4股,职员35人。1912年,长春府财政处改为财务处。1913年,长春府财务处改为长春县财务处,内设3股,职员41人。1931年9月,东北沦陷后,长春县财务处改称财务局,内设2股,职员22人。
  解放后,长春县设财粮科,职员5人。1952年,市县合并后,郊区的财政由长春市财政局统辖和管理。1957年3月,郊区人民委员会设财政科,职掌郊区财税的征收与管理。1958年6月,财政科与税务科合并,成立财政处。1961年6月,将财政处分设为财政科和税务科。1968~1970年间,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行使财政职能。1971年10月,财政、税务合并,又成立财政税务局。1981年3月30日,财政税务分开,设立财政局、税务局。随着郊区财政机构不断完善和加强,相继健全了乡(镇)财政机构。到1988年末,全区有10个乡(镇)财政所。
  第一节 收入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府开始逐渐设直辖自治公所、自办团防,其经费向本地农民加征捐税,自征自用。宣统元年(1909年)始设财务处,有了总汇统计与分部门结算制度,但仍沿用自征自用。宣统二年(1910年)实行“统征统拨”,加强了管理与结算。这一年全府岁入银30.7万两。
  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割据,各自为政。长春县财政仍沿袭清代旧制,照征杂捐杂税。岁入全部来自农民和商户。1912年全县岁入银元178439元。1914年岁入银元166232元。1924年岁入银元405026元。1927年,年收入476647元。1930年,年收入585794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长春县财政年收入:地方收入232673元(伪币),杂项收入595元。1934年财政年收入总额207166元。
  解放后,1950年长春县收入货物税468875百万元,特产税807553百万元,所得税552375百万元,摊贩税114643百万元,交易税112675百万元。
  1959年,全区财政收入632.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0.9万元,工商各税收入304.2万元,农业税收入243.7万元,其它收入24.1万元。1967年,财政收入251.6万元,比1959年减少381.3万元。1973年,全区财政收入860.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1978年,财政收入达1056.5万元。1983年,财政收入1324.9万元。1988年,财政总收入2088.2万元。
  第二节 支出
  清代,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官。支出主要用于府衙官吏俸银、役工食银、祭祀及“治安”费用,以及地方各级官吏俸银和衙门杂费。一年支出银1668两6钱9厘5毫。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绝大多数用于官吏薪俸、维持治安、官府的行政费用。1912年,支出银元177515元。1914年,支出银元267963元。1919年7月~1930年6月,长春县财政支出12622元。其中,薪俸10380元,办公费2050元,杂费192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长春县财政支出192786元(伪满洲国币)。其中经常性支出149622元,临时性支出43164元。1934年,财政支出207166元。
  解放后,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1958年,全区财政支出304.7万元。其中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158万元,农业支出63万元,文教、卫生支出83.7万元。1961年,财政支出242.1万元。1973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支出也有较大的增长,全年支出763.6万元。其中农业支出243.9万元,文教、卫生支出293.2万元。
  1970~1978年间,郊区财政支出年年超出市核定的指标,共超支313.5万元,超支原因是行政事业人员超编、会议费、汽车燃料费和修理费等逐年增加。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补助解决。1980年,财政支出1200.2万元。1935年,财政支出2162.6万元。1988年,财政支出2896.3万元。
  第三节 管理
  清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财务处,只管本地自征的捐税收支,用于地方的衙门、军、警和学、团组织的经费开支。但因各衙门、各团体自征自用,没有统一的制度,财政管理紊乱无章,常有收而不报,用则不清的流弊。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颁布《试办全国预算暂行章程》,长春府制定了《试办简章》,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就被辛亥革命推翻。
  民国初期,财政仍沿袭清末旧制,国税与田赋实施解款办法。地方军、警、学、团就地筹捐,自征自用,财政收支依然紊乱。1913年3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同年,临时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用、地方费用标准案》,划分了财政收支范围。长春县财务处,仍掌管地方税捐的收支。1927年,吉林省长公署训令将征收的地方自治费存入官银钱号,其利息做补助经费或举办慈善事业之用。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开始对县财政加强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解放后,试行多种多样的财政管理办法。总的演变趋势,是由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0年,全国进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为了繁荣经济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平衡财政收支,采取了财政经济的重大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预算管理体制。
  1953年,国家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实行“收支挂钩、比例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
  1958年,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实行“以收定支,计划包干,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财政按“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或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体制。
  1973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确定收入留成的固定比例为5%,总额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30%。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80年,进入“改革、开放、搞活”的新时期,财政管理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比例上解(或定额补助)、一定五年”,通称“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财政管理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办法。
  1988年,调整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增上解、定额递减补助、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定额递减补助540.8万元,每年比例为5%。
  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1951年7月颁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2年,各级财政收支实行统一预算科目。岁入部分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等27项。岁出部分,经济建设类包括工业、农业、贸易等21项支出;社会文教类分为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出版、卫生、社会、干部训练8项支出;党派团体补助类分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行政管理分为行政机关管理费、政治业务、外事、公安及司法4项支出;其它类包括公债、补助地方、上解、储备物资、总预备费、其他6项支出。
  1976年,对预算收支科目进行调整。收入中“款”、“项”两级科目做了个别调整,企业收入增加3个目级科目,设置了“利润”弥补计划亏损和“事业收入”目。
  支出科目按“指标口径”方法分类,增设了“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类。调整后的科有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3项费用,支援农业生产、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事业费、城市维修费、知识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技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专款支出、乡(镇)财政分成、改革资金、预备费等。此项预算收支科目,一直延续到1988年。
  农业财务管理 全区有南郊渔场、果树场、蔬菜良种场、拖拉机站、谷物良种场5个农牧场站,国家每年给政策性补贴。1963年4月,蔬菜良种场由长春市接管。1980年,拖拉机站撤销。剩下的3个场实行“财务包干、超亏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责任制,使谷物良种场的亏损额下降,果树场扭亏为盈。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事业费及区划经费,主要实行指标管理。年初核定支出指标,执行中按计划拨款,及时检查事业费使用效益等情况。1980年后,区财政直接对乡(镇)拨款并同受益单位(户)签定经济合同。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 郊区企业从1970年起兴办,到1978年,全区企业共收入316.3万元。从1971年起11年间,全区7户预算内企业亏损2504万元。
  1979年7月1日,改企业固定资产无偿调拨为有偿调拨。同时,首先在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中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国营企业按照每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向财政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1980年,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增盈减亏分成”的管理办法。全区工业企业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79年减亏82.9万元,减亏率为31.22%。
  1981年,企业开始提取固定资金折旧,70%留给企业,30%上缴区财政,重点调剂使用。同时,对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增长分成”。以1981年核定计划数为基数,全部上缴财政,利润增长部分,按规定先提企业基金后,实行财政和企业“四六”分成。对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留半的办法。亏损计划数按1981年计划核定数为基数,一定4年。减亏实行财政和企业“五五”分成,超亏不补。
  1982年,实行财务包干。完成财政利润,未超亏损计划的企业,其超收和减亏部分按“五、一、四”分成。企业得五,主管部门得一,财政得四。盈利额在5000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盈利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企业,实行“五、一、四”分成。
  1983年,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由财政、经委、企业3家签定合同。对计划亏损的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对预算内盈利企业实行利改税。对接近盈亏边缘的企业实行“五、一、四”分成,对预算外企业实行利润定额,超收分成。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费中,教育事业费及行政管理费支出较大。在财务管理上,重点采取指标控制的方法,按目分配指标,控制拨款进度,定期报表审核,进行财务分析。
  从1987年下半年起,对行政事业财务由过去的只管理,转为在抓好管理的同时,搞好有偿服务。建立文教卫生周转金制度。发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以医为主,多种经营;勤工俭学的经济实体。到1988年末,共融通资金52万元,扶持了28户文教卫生企业(19个中学、4个文化馆站、5个医疗单位)。建立32个有偿服务集体,实现产值545万元,利润51万元,上缴税金18万元。
  同年12月,改革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由原来只负担挂号费,改为自负10%的医疗费(离休老干部自负5%),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60年,对全区预算外资金全面清理。按资金性质,划定收支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年末,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部冻结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172万元。1961年,先后解冻29.8万元,继续冻结142.2万元,结合冻结资金,进一步掌握了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计划和审批制度,发挥预算外资金的辅助作用。
  1962年,冻结了各单位的预算外存款139.7万元,解冻96.5万元,转动1.9万元,上缴财政9.4万元,在原户冻结31.9万元。
  1963年,对冻结的存款继续冻结和解冻。年初冻结16.8万元,年末解冻11.5万元。同时,对区内8个行政单位、8个事业单位、1户企业、7个公社进行“小家当”清理。共清理出帐外资金10万元。其中,已支出4.7万元,结余5.3万元。对结余款上缴财政0.9万元,留用4.4万元。
  1983年6月,由区财政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统计局联合对全区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查清理,扭转了预算外资金长期无人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局面。
  1988年,全区有预算外资金存储专户69户,存款余额33.4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长春市核定给郊区的集团购买力指标为32万元。按照保证重点需要,坚决禁止购买一切家具、设备和一般不准购置办公用品的精神,采取按季审批计划,凭证供应商品的方法加以控制。
  1962年,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指定商店,专人办理的控制办法。农村生产队也列入控制对象,指标由生产大队掌握。全区控制社会集团420个,金额61.5万元。
  1963年,采取按期审批计划,事后检查执行效果的办法。购买力指标50.3万元,执行50.9万元。超标原因是中、小学班级增加,校舍维修任务大,单位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增加。
  1965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总额控制、分口管理、核定指标、定点供应、开支用发货票的办法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集团购买力失控。
  1978年,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管理。对专项商品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
  1979年,控制社会集体购买力办公室成为常设机构,设在财政局。从此,做为一项日常工作,加强了管理,每年都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自1988年9月起,对购买进口、国产大、小轿车的社会集团,按不同比例征收专项商品附加费。
  投资管理1987年12月,成立郊区信托投资公司,隶属区财政局,其业务范围是:凡能促进郊区粮食转化,工业生产和发展第三产业,振兴郊区经济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必须的投资;对出口创汇,节约能源,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工农业生产投资;扩大对外经济联系,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促进经济技术进步,开展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负责组织回收各项投资款及结算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区属国营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牧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大户。资金来源:区预算拨入款项;历年借款回收款项;上级财政借入款项;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资金;外地或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投资规模500万元。
  1988年末,信托公司共投资289.97万元。其中,省借款100万元,市借款63万元,区投资126.97万元。投入44个项目,竣工28个,实现产值524万元,利润79.7万元,缴纳税金58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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