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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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84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12.734;F832.734
页数: 36
页码: 406-442
摘要: 本编记述了自清代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财政金融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金融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府建立自治公所、自治团体和自办团防。为筹集经费,开征了地方捐税。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设财务处,职掌府辖区域内财政收入。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财务处易名财政处,内设4股,职员35人。1912年,长春府财政处改为财务处。1913年,长春府财务处改为长春县财务处,内设3股,职员41人。1931年9月,东北沦陷后,长春县财务处改称财务局,内设2股,职员22人。
  解放后,长春县设财粮科,职员5人。1952年,市县合并后,郊区的财政由长春市财政局统辖和管理。1957年3月,郊区人民委员会设财政科,职掌郊区财税的征收与管理。1958年6月,财政科与税务科合并,成立财政处。1961年6月,将财政处分设为财政科和税务科。1968~1970年间,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行使财政职能。1971年10月,财政、税务合并,又成立财政税务局。1981年3月30日,财政税务分开,设立财政局、税务局。随着郊区财政机构不断完善和加强,相继健全了乡(镇)财政机构。到1988年末,全区有10个乡(镇)财政所。
  第一节 收入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府开始逐渐设直辖自治公所、自办团防,其经费向本地农民加征捐税,自征自用。宣统元年(1909年)始设财务处,有了总汇统计与分部门结算制度,但仍沿用自征自用。宣统二年(1910年)实行“统征统拨”,加强了管理与结算。这一年全府岁入银30.7万两。
  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割据,各自为政。长春县财政仍沿袭清代旧制,照征杂捐杂税。岁入全部来自农民和商户。1912年全县岁入银元178439元。1914年岁入银元166232元。1924年岁入银元405026元。1927年,年收入476647元。1930年,年收入585794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长春县财政年收入:地方收入232673元(伪币),杂项收入595元。1934年财政年收入总额207166元。
  解放后,1950年长春县收入货物税468875百万元,特产税807553百万元,所得税552375百万元,摊贩税114643百万元,交易税112675百万元。
  1959年,全区财政收入632.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0.9万元,工商各税收入304.2万元,农业税收入243.7万元,其它收入24.1万元。1967年,财政收入251.6万元,比1959年减少381.3万元。1973年,全区财政收入860.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1978年,财政收入达1056.5万元。1983年,财政收入1324.9万元。1988年,财政总收入2088.2万元。
  第二节 支出
  清代,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官。支出主要用于府衙官吏俸银、役工食银、祭祀及“治安”费用,以及地方各级官吏俸银和衙门杂费。一年支出银1668两6钱9厘5毫。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绝大多数用于官吏薪俸、维持治安、官府的行政费用。1912年,支出银元177515元。1914年,支出银元267963元。1919年7月~1930年6月,长春县财政支出12622元。其中,薪俸10380元,办公费2050元,杂费192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长春县财政支出192786元(伪满洲国币)。其中经常性支出149622元,临时性支出43164元。1934年,财政支出207166元。
  解放后,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1958年,全区财政支出304.7万元。其中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158万元,农业支出63万元,文教、卫生支出83.7万元。1961年,财政支出242.1万元。1973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支出也有较大的增长,全年支出763.6万元。其中农业支出243.9万元,文教、卫生支出293.2万元。
  1970~1978年间,郊区财政支出年年超出市核定的指标,共超支313.5万元,超支原因是行政事业人员超编、会议费、汽车燃料费和修理费等逐年增加。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补助解决。1980年,财政支出1200.2万元。1935年,财政支出2162.6万元。1988年,财政支出2896.3万元。
  第三节 管理
  清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财务处,只管本地自征的捐税收支,用于地方的衙门、军、警和学、团组织的经费开支。但因各衙门、各团体自征自用,没有统一的制度,财政管理紊乱无章,常有收而不报,用则不清的流弊。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颁布《试办全国预算暂行章程》,长春府制定了《试办简章》,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就被辛亥革命推翻。
  民国初期,财政仍沿袭清末旧制,国税与田赋实施解款办法。地方军、警、学、团就地筹捐,自征自用,财政收支依然紊乱。1913年3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同年,临时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用、地方费用标准案》,划分了财政收支范围。长春县财务处,仍掌管地方税捐的收支。1927年,吉林省长公署训令将征收的地方自治费存入官银钱号,其利息做补助经费或举办慈善事业之用。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开始对县财政加强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解放后,试行多种多样的财政管理办法。总的演变趋势,是由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0年,全国进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为了繁荣经济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平衡财政收支,采取了财政经济的重大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预算管理体制。
  1953年,国家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实行“收支挂钩、比例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
  1958年,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实行“以收定支,计划包干,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财政按“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或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体制。
  1973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确定收入留成的固定比例为5%,总额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30%。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80年,进入“改革、开放、搞活”的新时期,财政管理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比例上解(或定额补助)、一定五年”,通称“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财政管理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办法。
  1988年,调整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增上解、定额递减补助、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定额递减补助540.8万元,每年比例为5%。
  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1951年7月颁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2年,各级财政收支实行统一预算科目。岁入部分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等27项。岁出部分,经济建设类包括工业、农业、贸易等21项支出;社会文教类分为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出版、卫生、社会、干部训练8项支出;党派团体补助类分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行政管理分为行政机关管理费、政治业务、外事、公安及司法4项支出;其它类包括公债、补助地方、上解、储备物资、总预备费、其他6项支出。
  1976年,对预算收支科目进行调整。收入中“款”、“项”两级科目做了个别调整,企业收入增加3个目级科目,设置了“利润”弥补计划亏损和“事业收入”目。
  支出科目按“指标口径”方法分类,增设了“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类。调整后的科有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3项费用,支援农业生产、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事业费、城市维修费、知识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技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专款支出、乡(镇)财政分成、改革资金、预备费等。此项预算收支科目,一直延续到1988年。
  农业财务管理 全区有南郊渔场、果树场、蔬菜良种场、拖拉机站、谷物良种场5个农牧场站,国家每年给政策性补贴。1963年4月,蔬菜良种场由长春市接管。1980年,拖拉机站撤销。剩下的3个场实行“财务包干、超亏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责任制,使谷物良种场的亏损额下降,果树场扭亏为盈。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事业费及区划经费,主要实行指标管理。年初核定支出指标,执行中按计划拨款,及时检查事业费使用效益等情况。1980年后,区财政直接对乡(镇)拨款并同受益单位(户)签定经济合同。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 郊区企业从1970年起兴办,到1978年,全区企业共收入316.3万元。从1971年起11年间,全区7户预算内企业亏损2504万元。
  1979年7月1日,改企业固定资产无偿调拨为有偿调拨。同时,首先在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中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国营企业按照每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向财政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1980年,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增盈减亏分成”的管理办法。全区工业企业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79年减亏82.9万元,减亏率为31.22%。
  1981年,企业开始提取固定资金折旧,70%留给企业,30%上缴区财政,重点调剂使用。同时,对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增长分成”。以1981年核定计划数为基数,全部上缴财政,利润增长部分,按规定先提企业基金后,实行财政和企业“四六”分成。对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留半的办法。亏损计划数按1981年计划核定数为基数,一定4年。减亏实行财政和企业“五五”分成,超亏不补。
  1982年,实行财务包干。完成财政利润,未超亏损计划的企业,其超收和减亏部分按“五、一、四”分成。企业得五,主管部门得一,财政得四。盈利额在5000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盈利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企业,实行“五、一、四”分成。
  1983年,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由财政、经委、企业3家签定合同。对计划亏损的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对预算内盈利企业实行利改税。对接近盈亏边缘的企业实行“五、一、四”分成,对预算外企业实行利润定额,超收分成。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费中,教育事业费及行政管理费支出较大。在财务管理上,重点采取指标控制的方法,按目分配指标,控制拨款进度,定期报表审核,进行财务分析。
  从1987年下半年起,对行政事业财务由过去的只管理,转为在抓好管理的同时,搞好有偿服务。建立文教卫生周转金制度。发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以医为主,多种经营;勤工俭学的经济实体。到1988年末,共融通资金52万元,扶持了28户文教卫生企业(19个中学、4个文化馆站、5个医疗单位)。建立32个有偿服务集体,实现产值545万元,利润51万元,上缴税金18万元。
  同年12月,改革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由原来只负担挂号费,改为自负10%的医疗费(离休老干部自负5%),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60年,对全区预算外资金全面清理。按资金性质,划定收支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年末,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部冻结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172万元。1961年,先后解冻29.8万元,继续冻结142.2万元,结合冻结资金,进一步掌握了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计划和审批制度,发挥预算外资金的辅助作用。
  1962年,冻结了各单位的预算外存款139.7万元,解冻96.5万元,转动1.9万元,上缴财政9.4万元,在原户冻结31.9万元。
  1963年,对冻结的存款继续冻结和解冻。年初冻结16.8万元,年末解冻11.5万元。同时,对区内8个行政单位、8个事业单位、1户企业、7个公社进行“小家当”清理。共清理出帐外资金10万元。其中,已支出4.7万元,结余5.3万元。对结余款上缴财政0.9万元,留用4.4万元。
  1983年6月,由区财政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统计局联合对全区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查清理,扭转了预算外资金长期无人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局面。
  1988年,全区有预算外资金存储专户69户,存款余额33.4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长春市核定给郊区的集团购买力指标为32万元。按照保证重点需要,坚决禁止购买一切家具、设备和一般不准购置办公用品的精神,采取按季审批计划,凭证供应商品的方法加以控制。
  1962年,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指定商店,专人办理的控制办法。农村生产队也列入控制对象,指标由生产大队掌握。全区控制社会集团420个,金额61.5万元。
  1963年,采取按期审批计划,事后检查执行效果的办法。购买力指标50.3万元,执行50.9万元。超标原因是中、小学班级增加,校舍维修任务大,单位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增加。
  1965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总额控制、分口管理、核定指标、定点供应、开支用发货票的办法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集团购买力失控。
  1978年,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管理。对专项商品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
  1979年,控制社会集体购买力办公室成为常设机构,设在财政局。从此,做为一项日常工作,加强了管理,每年都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自1988年9月起,对购买进口、国产大、小轿车的社会集团,按不同比例征收专项商品附加费。
  投资管理1987年12月,成立郊区信托投资公司,隶属区财政局,其业务范围是:凡能促进郊区粮食转化,工业生产和发展第三产业,振兴郊区经济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必须的投资;对出口创汇,节约能源,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工农业生产投资;扩大对外经济联系,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促进经济技术进步,开展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负责组织回收各项投资款及结算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区属国营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牧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大户。资金来源:区预算拨入款项;历年借款回收款项;上级财政借入款项;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资金;外地或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投资规模500万元。
  1988年末,信托公司共投资289.97万元。其中,省借款100万元,市借款63万元,区投资126.97万元。投入44个项目,竣工28个,实现产值524万元,利润79.7万元,缴纳税金58万元。
  第二章 审计
  第一节 监督检查
  民国时期,对县级财政的监督主要是审核财政预、决算;审批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募集公债。县级财政在每届会计年度执行前,按法定程序编制地方财政预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县财政编制决算,呈省政府备案。遇有新设税目,提高税率或募集公债,须报省财政厅审核、签署意见,经省政府决议,由县执行。
  为加强财政监督,民国初年成立长春县审计处,为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下设预算科和决算科。预算科主要审查岁入概算数目是否适当,比较前一年度增减;当年费用有无滥支;署局编制预算法是否正确;国税和地方税收入支出是否适当,有无滥用情形;行政官员书薪额是否一律。决算科主要审核各机关岁入、岁出总、分各册所报数目是否确实;岁入、岁出各款是否违背会计条例及其他法令;岁入各款有无缺少,岁出各款有无滥支;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是否经部、院、署批准;岁入、岁出是否按省、县所定收支簿记办理。
  1926年,为监督整理地方一切收入款项,实行财政公开,成立县财政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常委会1次,审查县财务处所有收支帐薄、票照、存根、存款、支款、证书及各机关预、决算等一切事项。
  1957年3月,郊区建治后,区财政处内设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开始加强财政的监督检查工作。
  1960年,区财政处根据市委指示,对城西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公社财务管理混乱。1959年,国家向公社投资11.15万元,用以扶持贫困队发展生产,除公社坐留3万元外,应拨给生产队8.15万元,而实际只拨0.5万元,其余7.65万元全部被公社用于讲排场、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仅招待费支出就达2.3万元。同时,查出帐目中款项却找不到物资的达5.3万元。
  1963年,对区拖拉机站、分站、队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查出收入机耕费9933元未列入收入;城西、合心、兰家、大南、兴隆山5个拖拉机站擅自给驾驶员提高工资,总额达6706元;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2324元在福利费中报销;大屯、净月2个分站帐面库存现金371.9元,实有现金仅57.38元,其余款全部以白条子顶替。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检查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数字的通知》精神,对全区7户预算内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对预算外企业重点抽查,查出不按规定上缴利润、乱购禁控商品、提高开支标准、乱发奖金、请客送礼等支出8万多元。
  1981年6月,对区属20户企业,4户农牧场,部分区直机关及公社进行了以增收节支为中心内容的财务大检查。查出因损失浪费增亏13万元;巧立名目、乱发奖金3.1万元;7户预算内企业职工欠款10.6万元,人员超编行政经费超支3万元;增设临时机构,动用预备费2.48万元。
  1985年,对全区国营、集体、个体1109户企业,52户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财务进行大检查。查出漏税金额43.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6.9万元,集体企业26.3万元,个体工商业户0.3万元。企业违纪金额7.36万元。漏税的企业和单位,补交税款43.5万元。企业违纪金额由企业自行调帐处理6.47万元。上缴财政0.89万元。同时,还查出行政事业单位虚报支出,应列暂付款支出,而列为经费支出,增加支出6.5万元;弄虚做假、转移资金,将预算内款转移到预算外3.7万元。这些违纪金额,除调帐处理和补办手续外,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86年9月,全区有182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检。查出违纪金额18.24万元。区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对133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查出不合理招待费、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发奖金、实物和各种补贴、扩大开支标准、白条子报帐、超库存现金等违纪现象。查出32.81万元,通过调帐及收缴入库等处理办法,增加财政收入16万元。
  1988年,有265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43.8万元。
  抽查163户,违纪金额27万元,收缴罚款5.1万元。
  第二节 财政、财务审计
  1984年,审计8个单位,其中,农林水利部门2个、行政事业单位6个。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29.45万元。其中、农林水部门16.9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12.52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5.11万元;乱摊成本费用2.05万元;滥发奖金、补贴、实物0.11万元;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金额达122.18万元。对这些违纪金额上缴国家5.24万元,其余都做了纠正或调整帐务。
  1985年,审计15个单位。重点审计粮食部门在粮食购销中平价与仪价之间的问题。共发现各类违纪金额135.59万元。其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金额达108.19万元(仅金融保险系统就达106.79万元);乱摊成本费用6.46万元;违反规定乱贷款4.34万元;偷、漏税0.7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5.9万元。这些违纪金额,除金融保险系统按规定向其上级系统缴纳外,地方财政当年收回8.1万元。
  1986年,审计力量加强,审计工作同经济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在“抓重点、打基础”方针指导下,审计49个单位。其中,试行定期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28个,占应定期审计单位的62.4%。查出违纪金额58.61万元。其中,截留应上缴国家的27.28万元;偷、漏各种税9.92万元;乱摊成本费用0.44万元;滥发奖金、补贴3.51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0.80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6.66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17.75万元。
  1987年,审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41个。发现各种违纪金额达121.13万元。按审计项目划分:工业企业违纪5.8万元,交通企事业单位违纪7.1万元,财政部门违纪5.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违纪34.03万元,建筑安装企业违纪43.7万元,商业企业违纪10.2万元,集体经济组织违纪15.1万元。按违纪性质划分:截留应上缴国家款10.1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9.3万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6.6万元;偷、漏税6.4万元;乱摊、乱收费1.9万元;其他违纪金额86.83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15.1万元。通过审计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增产节支16万元。
  同年,还审查了16个部门的干部、职工着装情况。发现着装的859人中有311人属于扩大着装范围,着装金额12.1万元。将情况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部门,将此情况编入了1987年《情况通报》增刊第19期,分发各地有关部门。
  1988年,审计99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已结论的67个,继续审查的19个,设专项审查的13个。查结的67个单位中,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7.54万元。按审计项目划分:城市公用企业违纪2.6万元;物资管理企业违纪6.8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违纪29.78万元;财政税务部门违纪7.96万元;金融保险机构违纪10.4万元。按性质划分:截留应缴国家各项收入3.95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6.1万元;挤占挪用专项基金5.74万元;其他各项违纪金额41.75万元。这些违纪金额,上缴财政2.31万元,调整增加预算外资金1万元。
  为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事前审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正当,能够落到实处的方可申报项目,反之,不予签证。当年配合主管部门清理在建项目45个。
  对控购商品实行资金审批制。凡是申请购买控制商品的,事前审计其资金,严设关卡。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对违反控购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节 经济效益审计
  1985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省白酒行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通知》精神,对长春市大泉酒厂的白酒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大泉酒厂是预算外全民企业。产品以白酒为主,兼季节性生产汽水。生产白酒所需糠麸、玉米等原料,完全议价自购,国家不予补贴。1984年生产65度散装白酒320.4吨,单位成本及总成本的情况见下表。
  通过审计发现在原材料项目上,误计、错计和不应列入成本的有:
  1.生产消耗的玉米全年少计成本1250.75元,麸面却多计入成本688.63元。
  2.对成本界限划分不清,误将应由生产汽水成本冲回的款项395.95元从白酒生产成本中减掉。
  3.将应单独计价核算的酒瓶款56421.92元列入了生产成本。
  对这3项原材料成本调整后,每吨白酒成本为713.46元。
  工资项目,全年多计算1个月的工资5367.50元。将工人工资及其附加共10050.95元误计入综合性费用中。调整后的工资及附加成本为73154.40元,比原来增加4683.45元,平均每生产1吨白酒人工成本为228.32元。
  在费用成本中,误将应由汽水生产分摊的费用22649.85元和属于工资及附加成本的10050.95元列入白酒生产的费用成本中。调整剔减后的费用总额为10126.15元。平均每吨白酒生产费用成本为340.59元。
  原材料、工资、费用3项成本核实调整后,工厂成本减少83481.20元,减少了15.8%,工厂仅亏损7887.82元。大泉酒厂1984年每生产1吨散装白酒的实际成本比长春地区5个县酒厂低149.27元,低9.71%。但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分别高于这5县酒厂的161.24%和30.89%。
  在查实、调整、分析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向酒厂提出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被酒厂采纳。
  审计中还发现酒厂用白酒兑换生产原料—玉米,折款142271.00元,不作销售帐务处理,漏交产品税42681.33元。用白酒顶发职工奖金,折价11520.00元,漏交产品税3456.00元。由于当时白酒正处在滞销阶段,加之资金困难等原因,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免予追补漏交税款。
  1986年,根据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各县(区)要选1户大中型企业审计的通知》要求,选择了长春市春城水泥厂。
  春城水泥厂是郊区自筹兴建的“五小”企业,纳入国家预算。在国家扶持下,经扩建改造,形成了拥有800万元资产,年产水泥8万吨的区属企业。经过审计,发现该厂1985年财务决算不真实,有潜亏挂帐,虚假盈利问题。这年决算反映利润46.4万元,并作了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实际没有盈利,亏损110.6万元。造成虚盈实亏的原因是:
  1.流动资产额内消耗、毁损、盘亏部分不计入生产成本82.5万元。其中,各种材料损失42.8万元,产品盘亏39.7万元。
  2.虚增年末库存成品的总成本,压低产品实际盘亏损失价值14.9万元。
  3.超期包装物押金13.2万元,未作收益处理,留在帐外。
  在审计企业经济效益中还发现,基本建设部门和其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私设“小钱柜”各种违纪金额达4.7万元,财政收缴1.5万元。
  第四节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为使审计监督贯穿于承包经营的全过程,审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在承包前核实企业资产,审议历史遗留问题,分析各项经济增减因素,商定合理承包基数,经承包、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后,并经法律公证作为承包的权、责、利的依据。承包执行期间,为使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经常性审计,既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又防止承包人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全面推行承包经营后,省审计局下发(88)工字72号文件,要求对全民企业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审计调查。据此,选择了上、中、下3类不同企业进行调查。承包较好的企业,包前公开招标,竞争选聘,使能人脱颖而出;在落实承包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实行放开与鼓励政策,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主要做法是,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纵向承包到底;实行分权管理,分级核算,层层有指标,职工人人有压力;在劳动组织上,实行优化组合,精简多余人员,选择“能干的”、“会算的”,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铁交椅”等陈旧管理办法;在分配形式上,实行结构工资,理顺分配关系。郊区第二采石厂承包经营后,实行不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风险工资、计件工资等结构工资,使职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付出的劳动与个人所得相一致,激发了职工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在调查同时,也发现承包经营有一哄而起的现象。有些企业承包条件尚不具备,企业底数没有搞清,承包基数不尽合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只是形式上搞了承包。致使企业没有生机,承包者进退维谷,承包中途夭折,被迫另易承包者。郊区农机修造厂即是一例。
  1988年,根据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指令性任务,审计18户,占全区承包企业的12.7%。有17户盈利,盈利额是承包合同规定的202.9%。三道粮食所承包利润超过合同规定的5.8倍;供销联营公司超6.1倍;区建筑工程公司超4.1倍;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超6.9倍。
  在审计承包企业年终兑现中,发现少数企业有不同程度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成本费用核算不实,该进成本的费用未进成本,费用不应摊入成本费用的列进成本,造成企业利润不真实。有些企业违反控购商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对这些问题,分别给予调整和严肃处理。
  第三章 金融
  195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郊区办事处。
  1980年1月,成立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并设营业部。
  1988年,银行、信用社为农业生产贷款10827万元,是1958年贷款207万元的52.3倍;为国营粮食、商业、农业企业贷款24874万元,是1970年贷款715万元的34.8倍。同时,积极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存款,全区集体存款余额2409万元,是1965年集体存款余额241万元的10倍,个人存款总额7614万元,人均存款299.76元,分别是1958年个人存款总额35.8万元、人均存款2.16元的212.7倍和133.8倍。
  1988年末,郊区支行货币投放额25545万元,回笼22942万元。
  第一节 银行
  1948年11月,长春解放后,设立东北银行长春市分行,抽调24名人员组成10个农贷小组,负责办理长春县的农业信贷业务。
  1949年5月,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长春市分行改为长春市支行,隶属吉林省分行。内设农业信贷股,负责长春县的农村信贷业务。
  1951年,根据吉林省分行第三届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银行机构下延到区或集镇一级,开展以一个区为中心的农村金融工作。同年4月,在长春县的卡伦、朱家城子、合隆3个区建立银行营业所。8月10日,经东北银行批准,正式成立长春市支行长春县办事处,负责办理长春县及长春市周围各区的农业贷款业务。
  1952年10月,市县合并,长春县办事处撤销。其业务和人员移交长春市支行,在市支行内设农村金融科,负责郊区的金融业务。
  1953年1月,经吉林省分行批准,在大屯、米沙子、万宝山、奢岭4个区镇设银行营业所。
  1954年,将合隆、米沙子、万宝山、卡伦、奢岭、劝农6个基层营业所分别划归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县支行。
  1955年10月,范家店、净月、兴隆山3个区建立银行营业所。至此,长春市郊的4个区实现了一区一所。同年底,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
  1957年3月,随着区划的变动,经吉林省分行和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将长春市郊区支行交入人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郊区办事处,隶属长春市银行,办理全区农村金融业务,并直接领导基层营业所。
  1958年7月,增设新立城营业所。翌年4月,成立大南、乐山2个营业所。
  1964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1963年10月的决定,郊区支行再次从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分离出来,建立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郊区支行。
  1965年底,农业银行郊区支行再次并入市人民银行,改为郊区办事处,下设大屯、兴隆山、范家店、净月、乐山、大南、新立城7个营业所。
  1969年,郊区办事处与财税局合并,成立郊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永春、西新、合心、兰家、农林、三道营业所。
  1977年4月,增设奋进、英俊、幸福、五七营业所,全区有17个银行营业所。
  1980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恢复农业银行的精神,郊区支行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划分出来,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郊区支行。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所辖1个营业部,4个分理处,4个办事处,8个营业所。
  第二节 金融合作社
  金融合作社是以入股社员为对象,经营贷款业务的合作组织。金融合作社则用银行拨给的资金向社员发放低息贷款。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成立长春县金融合作社,吸收社员缴纳股金,至1939年2月,社员发展到8185人,股金2.2万元,储备金4.85万元,银行贷款2万元,预金及定期积金119万元,杂费1.2万元,利润0.9万元。
  1952年,在奢岭区创办第一家信用部——奢岭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同年7月,在米沙子区的新立村、米沙子村,万宝村建立了信用部。同时,在卡伦、大屯等地筹备建立信用部。10月,东北供销合作总社决定,农村信用社(部)等群众性的信用组织一律归供销合作社领导,在金融政策与业务方面,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1954年,在双德、兴隆山等5个行政区、村建立了信用社,隶属银行。
  1956年,郊区已发展信用合作社18个。入股农户16904户,占总农户的47.1%。共入股金额为8.3万元,入股份数为20594个。全区18个信用社都达到吉林省分行提出的“巩固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业务、帐目清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的标准。
  1957年,在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对信用合作社也进行调整,将全区18个信用合作社合并成10个信用合作社。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将全区6个银行营业所分别与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信用部受上级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银行领导为主。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执行银行的指示和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信用部的工作有权监督检查。
  1960年末,在人民公社管理区(后改为生产大队)设立63个信用分部,盈亏由管理区统一核算,业务由管理区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信用分部的任务是办理公社管理区内的存款和社员储蓄,发放生产贷款和社员贷款,代理上级部门办理有关业务。
  1962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区委决定恢复信用合作社,将全区63个信用分部撤销,恢复10个信用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
  1963年10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要进行整顿的指示,全区10个信用社分期分批进行“三清”整顿(清理帐目、清理财务、清理资金)。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964年,随着农业银行的恢复,郊区办事处对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再次做了调整,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始对信用社进行一次整顿,开展“一整顿、三清”工作(整顿信用社、清资金、清帐目、清财产)。经过整顿后的信用社,开始有了生机。当年,全区10个信用社,股金173920.07元,公积金670261.44元,盈余71626.25元。
  198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信用社进行改革,恢复信用社“三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组织群众性)。
  1984年,成立郊区信用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从此脱离农行。
  1988年,区信用联社所属10个基层信用社。股金427514元,公积金106927元,公益金29883元。
  第三节 货币
  清嘉庆五年(1800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50年间,长春境内流通的货币种类,有金属货币,有纸币;有全国统一发行的,有地方发行的,还有外国发行的。有时是几种货币同时流通。新中国成立后,统一了全国的货币。
  制钱 制钱又称铜钱,是旧中国流通时间最长的1种铸币。清朝制钱为片状,园形,中有方孔,正面铸有汉文年号和“通宝”字样,背面为满文。制钱成份各代不同,嘉庆年间的制钱,由紫铜52%,白铅14.5%,黑铅6.5%配铸。制钱的计算单位为文,1枚为1文。1000文为1吊或1贯。由于各地规定不同,在流通中吊的比价相差很大。辽宁以160文为1吊,称“东钱”。长春以500文为1吊,称“中钱”。
  长春设治后,流入长春境内的清代制钱,约有20余种。有“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光绪通宝”等。这些制钱有沈阳盛京局铸造的,有吉林宝吉局铸造的,也有从关内流入的。制钱计价比较低,便于零星买卖,但不便携带。进入民国后,制钱只在偏远农村流通,集镇市场上逐渐绝迹。
  银两 银两在市场上流通一般都铸成银元宝,又叫“宝银”、“马蹄银”或“大翅银”。历代政府收支和民间大宗交易多用银锭。普通银锭重53两。重10两的称“中锭”,重3至5两的称“小锭”,又叫“锞子”或“古娄银”,1两以下的称“碎银”。称量银两重量的“平”,表示含银纯度的叫“色”。银两重量标准分官平和市平两大类。官平是政府规定的重量标准,市平是民间通用的重量标准。长春的市平银,由长春银炉铸造,以长春的平砝为标准,每锭重53两5钱,成色实为98。长春的市平银俗称“银元宝”。1912年纸币流入长春后,平银开始减少。1932年,伪政府颁布《旧货币清理办法》后,平银被禁止流通。
  银元 银元是银质铸币的通称,俗称“大洋”或“现大洋”。分大银元和小银元2种:1元主币称大银元,不足1元的辅币称小银元。清代银元以角为计算单位,实行12进位制,12角小银元折合1元大银元。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吉林将军延茂根据清政府币制条例,试铸大元(1元)、中元(5角)、五开元(2角)、十开元(1角)、十二开元(5分)5种大小银元。发放各地使用,便于计量,易于携带,使用方便,很受商民欢迎。这一时期,市场上流通的银元,主要是清政府和地方政府铸造的大小银元。此外,还有西班牙银币、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闽粤小银元等。市场流通则以小银元为主。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银价暴涨,小银元多被毁铸外流,加上官帖、奉票、小银票等纸币发行日多,小银元很快在市场绝迹。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发行金元券,不许人民保存银元,限令一个月内兑换金元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虽禁止银元流通,但允许人民保存银元,随时可向人民银行兑换。
  铜元 铜元是清末民国初期各铜币的通称,俗称“铜板”或“铜子”,是为了弥补制钱不足而铸的一种辅币。长春境内市场上流通的铜元,多为吉林省铸造的铜元。铜元的计算单位与制钱相同,有50文、20文、10文、2文4种。铜元铸造精确,不易伪造,携带方便,但币值较低,不利于大宗交易。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发行铜元时,清政府规定100文铜元可兑换银元1元。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曾一度停铸,市场铜元减少,铜元价格上涨。1912年,北洋政府铸制新铜元,有开国纪念币和中华民国铜币2种,与清代铜币通用。民国铜元以分为单位,有2分、1分、5厘、2厘、1厘5种。铜元计算采取10进位制,银元1元兑换2分铜币50枚,兑换1分铜币100枚。自1919年发行铜元票后,铜元的用途随之变小,价格日跌。1914年,银元1元兑换铜元155枚,1922年兑换160枚,逐渐失去辅币作用。1929年9月,东三省官银号铸制新铜元,代替旧铜元。在长春境内流通时,100枚新铜元可兑换大洋1元。长春沦陷后,东三省官银号铜元于1937年停止流通。
  私贴 私贴未取得发行权的单位所发行的纸币,统称私帖。长春厅移址宽城子后,随着农业的不断开发,商业逐渐繁盛,原有的流通货币实感不足,现银短缺,制钱不足。民间信用交易随之兴起,店铺之间的贸易往来,多采取记帐的办法,弥补制钱不足。平时交易记帐,每到年节进行结算,彼此相互抵消,差额部分由债务一方,凭信用,出具欠据。出具欠据的店铺,多为殷实商号,信用良好,兑换可靠,可以相互转让,与货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逐渐形成了私帖。
  光绪年间是长春私帖最兴盛时期,较大的油坊、粮栈、当铺、钱庄、有信用都发行私帖,用来收买粮食和支付工资。初期发行的私帖,以制钱为本位,分10吊、20吊、50吊、100吊、200吊5种。自银元流入长春后,私帖改为以银元为本位,分1角、2角、5角3种。1932年伪满政府公布《私帖及其他类似纸币的证券暂行管理办法》,清理私帖,才停止流通。
  官帖 官帖是指吉林永衡官帖局发行的钱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延茂以银3万两为准备金,设立永衡官帖局,发行官帖。最初发行的官帖,以银为本位,称银元官帖。由于面值较大,流通不便,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改发以制钱为本位官帖,称制钱官帖,分1吊、2吊、3吊、5吊4种,又称“小帖”或“零帖”。吉林官帖的发行,补充了银元的不足,既可以兑换货币,又可以用它缴纳赋税,信誉颇著,商民称便。1932年,伪满政府公布《旧货币清理办法》后,吉林官帖停止流通。
  羌帖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战败,沙俄势力乘机侵入东北,以近代信用货币面目出现的俄币—卢布,随之流入长春。其中,有沙俄政府发行的“罗曼诺夫票”,有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行的“克伦斯基票”,有西伯利亚军事独裁政府发行的“鄂木斯克票”,民间统称为“羌帖”。
  羌帖流入长春的主要渠道是华俄道胜银行长春支行。1900年华俄道胜银行在长春设立支行后,极力推行卢布制,不断扩大罗曼诺夫票的流通范围。该票是沙俄罗曼诺夫王朝发行的国家信用券,俗称“老帖”或“旧帖”。面额有1卢布、3卢布、5卢布、10卢布、25卢布、50卢布、100卢布、500卢布8种。
  1918年12月,长春道胜银行奉中东铁路督办兼护路军总司令霍尔瓦特的指示,发行霍尔瓦特票。面额有100卢布、10卢布、3卢布、50戈比5种。俄国羌帖在长春流通的时间长达24年,长春商民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自沙俄势力侵入长春后,俄国人购买长春农产品和土特产品,不是用黄金或白银,而是通过长春道胜银行用纸币巧取豪夺。从羌帖“等于黄金”到变成废纸的过程中,长春商民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群众说:“使用羌帖受了羌(枪)伤”。
  钞票 钞票是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发行的一种银币,又称“正金钞票”。1902年,牛庄横滨正金银行发行钞票,以日本银元为本位,是一种见面即付的银元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日俄战争后,大连横滨正金银行于1906年发行钞票。面额有10钱、20钱、50钱、1元、5元、10元、100元7种。乘沙俄战败羌帖贬值之机,向长春、哈尔滨一带推行,占领东北中、北部金融市场。1936年伪满政府统一币制后,正金钞票不再发行,并停止流通。
  金票 金票是日本朝鲜银行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发行的一种纸币。
  1907年,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长春设立分支机构后,金票随之流入长春。券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辅币有10钱、20钱、50钱的纸币。东北沦陷后,金票与伪满币等价流通。1935年12月3日起停止使用。
  伪满洲中央银行券 伪满洲中央银行券,是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简称“中银券”,俗称“伪满币”。伪满币属银本位,以纯银23.91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货币计算采取10进位制。1元的1/10为1角,1角的1/10为1分,1分的1/10为1厘。货币种类共有9种,纸币有100元、10元、5元、1元、5角5种;白铜币有1角、5分2种;青铜币有1分、5厘2种。
  苏联红军票 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本宣战,8月20日苏联接管了在长春的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定的《关于苏军进入东三省后之财政事项协定》,1945年12月11日,苏军在东北三省发行苏联红军司令部票,俗称“红军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与满洲币等价流通。
  东北九省流通券 东北九省流通券,是由国民党政府中央银行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
  1946年5月,国民党占领长春后,原有的小额东北九省流通券已不敷使用,便发行大额货币。面额有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5种。1948年1日发行小额本票。小额本票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7种。同年6月又开始发行大额本票。大额本票有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1.8亿元6种。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东北九省流通券与本票停止使用。
  东北地方流通券 东北地方流通券是1945年11月东北银行发行的,在解放区流通的纸币。面额有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7种小额东北币。1948年又发行大额东北币。面额25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7种。解放后,多使用大额东北币,50元以下的东北币很少使用。
  旧人民币 旧人民币是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百元、2百元、5百元、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12种。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关内外币制的命令》,决定用人民币收回东北币,兑换率为人民币1元兑换东北币9.5元。实现了币制统一。
  新人民币 1955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决定从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收回旧版人民币。新旧人民币的折合比率为1元比1万元。新人民币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1日,又增发了10元券纸币及1分、2分、5分3种金属币。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4月和1988年5月,分两批发行1980年版人民币。面额有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9种。1988年5月10日,发行100元、2元、1元和5角券4种。1988年末,流通的人民币共有24种,除3种金属分币外,其余均为纸币。
  第四节 存款
  存款包括国营工商企业存款、国营农业企事业存款、乡(镇)企业存款、社队存款、个人存款和其他存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款额虽有起落,但总的趋势是增长的。1965年,国营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事业、乡(镇)企业、社队存入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的总金额达235万元。1975年为800万元,比1965年增长2.4倍。1985年存款余额661万元(因行政区划,存款来源减少)。1988年,各单位存款4409万元,比1985年增长2.46倍。
  个人存款是银行存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银行各乡(镇)营业所和信用社承担。种类有活期、定期、零存整取、有奖储蓄等。1958年,全区个人活期存款16万元,定期19.8万元,共存35.8万元。1968年,个人银行储蓄存款39万元,信用社存款71万元,总共存款110万元,其中,活期51万元,定期59万元。1979年全区个人储蓄总额为348万元。1982年个人活期存款277万元,定期存款577万元,有奖储蓄486万元,共存款1340万元。
  1988年全区个人储蓄总额增长到7614万元,人均299.76元,是1985年的3.1倍。
  第五节 贷款
  农业贷款以生产为主,生活为辅。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籽、化肥、农药、农膜及支付机耕、水电、农机维修等费用。1957年3月,郊区建治后,贷款数额一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生产贷款共20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73万元,信用社贷款34万元。1968年,农业生产贷款510万元。
  1975年,各公社都建立农机管理站,全区购进中、小农具80多台,共发放贷款870万元。
  1984年,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农业贷款不再分费用和设备贷款,贷款对象也由社队集体改为社员个人贷款,统称为“承包户贷款”。全年共发放贷款2442万元。
  1988年,银行贷款8479万元,信用社贷款2348万元。全区共发放贷款10827万元。
  商业贷款 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信贷的重点是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商业购买原材料,购进农副产品以及发放粮食予购定金贷款。全年国营经济企业贷款5.6万元。到1957年,贷款已达到10.5万元,增长了1倍。
  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贷管理放松,单位需要贷款,一律由自己编制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出现了把贷款用做财政性开支和发放工资的现象。1959年,商业企业贷款推行全额贷款的管理办法,扩大了资金投放,贷款额大幅度上升,经济效益下降。1960年,企业贷款达80.6万元。
  1962年,为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精神,采取了加强信贷计划管理,严格现金和结算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处理不合理占用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严禁新建企业和盲目新上项目等措施,商业企业自觉挖潜,银行贷款下降。贷款由80.6万元,下降到14.3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管理混乱,造成资金大量浪费,积压贷款现象严重。直到1974年,这种现象才有所扭转。
  1988年,银行和信用社对全区国营粮食、商业、农业、企业贷款总额24874万元,比1983年增长84.2%,是1970年的34.8倍。
  乡(镇)企业贷款 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有着性质的区别,乡(镇)企业是指乡(公社)村(大队)兴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1976年,乡(镇)企业贷款22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3万元,信用社贷款119万元。1979年,贷款总额为264万元,比1976年增长18.9%。1983年,贷款570万元,比1979年增长115.9%。1988年,贷款额增至2949万元,是1983年的5.17倍。
  农贷豁免 1963年,对公社化初期,大办水利,有些盲目建设项目贷款,结果没有经济效益;有些社队在发放贷款时审批手续不健全;重贷款发放,轻贷款回收,无法收回贷款的441户给予了豁免。其中,集体142户,金额57.4万元,个人299户,金额1.4万元。免息缓收本金的53户,金额2.1万元。1985年,对1978年以前的贷款全面清理。对无效益、遭受毁灭性灾害、农田水利工程报废等无法收回的部分予以豁免。认定豁免金额8.8万元。其中报废农田水利工程贷款1.3万元,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的集体、个人贷款3.4万元,无人承债的贷款4.1万元。免息缓收本金的贷款23万元。
  第六节 现金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对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职能。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后,实行现金管理。同年5月,采取11条措施对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其主要措施是:确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3日业务支出为限;由银行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金检查,了解各单位现金库存金额,同时检查各单位现金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规定各单位每月预算的前月23日,提出下月现金收支计划交政府批准,送银行监督执行;各单位现金收支计划要详细正确,转帐部分与现金部分全部分开,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只准现金变为转帐,不准转帐变现金;实行支票审批制,凡开出的支票定将支款理由用途等书写清楚,在支票背面由负责人盖章,方能支款;各单位按银行指定格式编制10日库存旬报表,按时提交银行以备检查;实行全面计划结算,银行与被现金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以资信守。违反现金制度者,轻者通令批评,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对现金管理又采取两项措施,一是通过柜台窗口进行监督。在现金收付过程中,审查现金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不当的及时堵住。二是下到单位核对有关凭证、单据,了解现金收支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银行对库存现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符合规定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天的零星开支。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严格控制坐支现金。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严肃处理。对乡、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其基本核算自主权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管理。
  1988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在全市农行系统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的会议精神,从10月25~31日,对全区437个机关、企事业、乡(镇)企业等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占应检查1122个单位的39%。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一些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问题。有的现金超库存、白条子顶库存、单位之间借用现金、帐外公款、用现金购买专控商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合理坐支。
  第七节 代理业务
  1981年,开始代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及个人自愿认购。全年共发行4.5万元,年息4厘,5年偿还。
  1982年以后,以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乡村机关、单位及个人为发行对象,分配认购任务。当年发行国库券88.9万元。
  1985~1988年,全区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库券302.30万元。其中个人购买国库券257.7万元。
  第四章 保险
  1950年,长春县开办保险业务,但无专门机构,全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支行长春县办事处代办。主要保险种类是牲畜和少量的农作物保险。年保险费收入几十万元。1952年,同太、净月、鲍家等区开办了财产保险,主要是农村供销社。1958年,全国的保险业务相继停办。
  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代理郊区的保险业务。1982年初,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郊区农业银行代理处”,开办企业财产、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随着保险机构的扩大和人员的增加,1984年又增办了家庭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农村养殖业保险。
  1985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郊区支公司。当年收入保险费504806元。
  1986年,全区的保险种类不断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除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外,其他种类保险在长春市内也有不少保户。郊区保险支公司承保的保险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中、小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司乘人员平安保险、围产期保险)。
  从1985年郊区保险支公司成立到1988年,共收入保险费6630630元,处理各类赔款案2963件,支付赔款4147775.31元。
  第一节 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是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还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设立的较小保险种类。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县就有了农村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
  1950年3月,长春县银行保险代办处下发《牲畜保险办法草案》,在全县开办了农村牲畜保险,年收入保险费20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开办了少量的农作物保险。1958年停办。
  1984年,重新开办农村养殖业保险。保险对象是大牲畜。由农业银行、当地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和民政部门代办或协保。采取“全省统一费率,确定保额,多成数承保”及“定额收费,定额赔偿,不扣残值”的承保办法,附加盗窃保险和各种防治服务。允许大牲畜及猪、羊等实行统保,免费治疗。当年,全区只承保500头大牲畜。承保金额30.56万元,赔付金额902元,赔付率占8.12%,保费收入1.1万元。
  1985年6月,区保险支公司成立后,建立了乡(镇)代办网点,增加了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了承保量。大牲畜保险实行“大保面、中费率、低保额、高质量”的承保办法。当年承保役畜162头,奶牛144头。试办了梅花鹿保险,承保22头。承保总量328头(只),承保金额36.5万元,保费收入2.1万元,赔付金额9.1万元。
  随着农村养殖业保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奶牛保险,保额较大,在保险条款和有关规定及手续上缺乏对保户应有限制和约束,保户作弊,人为造成牲畜死亡及其他骗赔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把经营上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致使保险赔付率高达300%以上,赔付金额15.82万元,是保费收入5.12万元的3倍多。
  1987年,长春市保险公司决定停办奶牛保险。其他大牲畜保险也有保户作弊情况发生,虽未取消承保,但承保数量大幅度下降。当年全区只承保大牲畜56头,保费收入1192元,赔付金额1000元。为扩大保险面,增办了貉子保险和种植业保险,承保貉子213只,保险金额1.1万元,保费收入840元,赔付金额1020元。承保种植面积1619公顷(其中,森林火灾保险100公顷,场院火灾保险1519公顷)。
  1988年,投保大牲畜的保户骗赔行为相当严重。有的保户故意增大投保额,然后制造人为死亡事故;个别保户投保病畜、健康畜不投保;还有的保户一群牲畜只投保二三头,哪头出现问题算哪头。由于保户的作弊行为,停止了对农村大牲畜的承保。全区只承保貉子1139只,场院火灾保险1623公顷。两项保险金额29.6万元,保费收入3.5万元,赔付金额1.9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1952年,同太、净月、鲍家等区按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强制保险的规定,开办了农村供销社的企业财产保险。1958年停办。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较快,渴望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保证。为此,使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有了条件。1982年,全区承保125家企业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415.6万元,保险费收入6.68万元,处理赔付案7件,赔款金额为1万元。1985和1986年,郊区遭受罕见的水灾,许多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两年共赔付因水灾造成的损失82.95万元,是企业财产保费收入的5倍,赔付率是正常年景的10倍。
  1988年,全区承保企业455户,承保金额19024.4万元,保费收入39.1万元,处理赔付案28件,赔款金额为13万元。
  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2年,承保汽车200辆,保险金额247.7万元,保费收入4.86万元,赔款金额2.87万元。1983年开始,重点办理各乡(镇)私有汽车及农村集体所有汽车保险的同时,还开办了农村拖拉机保险。4月,吉林省保险公司与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文件,对全省私有机动车辆实行法定保险。为减轻农民负担,从7月15日起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固定保险下调40%。全年承保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50辆,承保金额433.4万元,保费收入8.48万元,赔付案件43件,赔款金额6.89万元。拖拉机50台,承保金额45万元,保费收入1.32万元,赔付案件4件,赔款金额为5980元。承保摩托车52台,保险金额11万元,保费收入1850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903元。1984年3月,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除原来负责的碰撞、倾覆、失火、雷击、洪水、地震、隧道坍塌、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等12项责任外,所有汽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及拖拉机的费率都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幅度最低的为20%。全年,区保险代理处承保的汽车有900辆,保险金额1498.5万元,保费收入27.68万元,赔付案件36件,赔款金额为4.2万元。承保摩托车100台,承保金额为24.8万元,保费收入4672元,赔付案件13件,赔款金额1352元。1985年,承保汽车890台,保险金额1361.2万元,保费收入25.39万元,赔付案件108件,赔款金额27.54万元。承保拖拉机855台,保险金额394.4万元,保费收入8.31万元,赔付案件8件,赔款金额2.92万元。承包摩托车63台,保险金额4.8万元,保费收入2641元。1986年,全区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很大发展,承保汽车2280台,保险金额4225.6万元,保费收入76.53万元,赔付案224件,赔款金额44.77万元。承保拖拉机731台,保险金额347.8万元,保费收入8.1万元,赔付案件46件,赔款金额6.27万元。承保摩托车666台,保险金额128万元,保费收入2.59万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5015元。1987年,承保汽车2500台,保险金额6647.1万元,保费收入85.06万元,赔付案件297件,赔款金额45.97万元。承保拖拉机1203台,保险金额529.3万元,保费收入13.84万元,赔付案件44件,赔款金额3.82万元。承保摩托车548台,保险金额16万元,保费收入2万元,赔付案件6件,赔款金额6369元。1988年,承保汽车2804台,是保险最多的一年,保险金额达14408.5万元,保费收入103.1万元,赔付案件346件,赔款金额57.8万元。承保拖拉机893台,保险金额412.7万元,保费收入11.2万元,赔付案件40件,赔款金额为4.5万元。承保摩托车395台,保险金额98.5万元,保费收入1.75万元,赔付案件1件,赔款金额为2000元。
  家庭财产保险 1984年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保费率为2%或3‰,并附有附加盗窃保险,费率1%。当年承保1917户,保险金额为248.87万元,保费收入7466元,处理赔付案3件,赔款金额963元。1985年,家庭财产承保3187户,保险金额1202万元,火灾赔付案件3件,赔付金额7.31万元,盗窃赔付案件5件,赔款金额2594元,其他灾害赔付案件34件,赔款金额为4594元。1986年,家庭财产承保7893户,保险金额2932.7万元,保费收入5.62万元。7月17日,大南乡伊丹水库因暴雨决堤,榆树村西刘家屯有80户居民房屋倒塌,仅刘家屯一地,就支付赔款金额15万元。其他地方水灾赔款金额6.1万元。火灾赔款金额631元,盗窃赔款金额218元,其他灾害赔款金额1690元。1987年,家庭财产承保10124户,保险金额3786.1万元,保费收入8万元,赔款金额2.73万元。1988年,家庭财产承保4395户,保险金额2810.8万元,保费收入7万元,处理赔付案件65件,支付火灾赔款金额2.93万元,水灾赔款金额9733元,盗窃赔款金额8580元,其他灾害赔款金额1391元。
  第二节 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司乘人员平安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及个体工商户,长、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围产期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具有储蓄和保险双重性质。保险期有5、10、15、20、30年5种。保险费按投保人投保份数征收,每份月收保险费1元。1985年,承保379人,809份。当年投保人1人伤残,给付197元。
  1988年,承保1458人,2780份。1986~1987年,保险人有1人死亡,1人伤残,共支付保险金797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对象,由单位集体投保的一年定期保险。不分年龄,按工作性质分成3个档次,费率最低档每千元保险费2元,中档每千元保险费4元,最高档每千元保险费7元。此外,每个档次还分别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最低档每千元医疗保险费1元、中档2元、高档3元。团意险最低保额1000元,最高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按规定付给保险金。
  1984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199人,保险金额99.5万元,保险费收入8670元。未发生伤亡事故。
  1985年,承保2444人,保险金额977.6万元,保险费收入3.49万元。当年,伤残32人,赔付伤残金额7034元。
  1986年,承保5179人,保险金额2465.5万元,保险费收入11.31万元。全年伤残6人,赔付金额1132元,医疗费1132元。
  1987年,承保23388人,保险金额7030.9万元,保险费收入25.58万元。全年共伤残88人,赔付金额2.27万元,医疗费2.27万元,死亡4人赔付金额1.83万元。
  1988年,承保37276人,保险金额9521.6万元,保险费收入34.4万元。全年伤残260人,赔付金额8万元,医疗费4万元。死亡3人,赔付金额1.2万元。
  司乘人员平安保险 以公路客运的司机和乘务人员为保险对象。由于交通肇事、车辆行驶或装卸作业以及在抢救车辆或车上货物中造成司乘人员伤亡及所用医疗费,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
  1986年,开办保险业务,承保司乘人员2390人,保险金额1151.1万元,保险费收入7.2万元。
  1988年,承保3407人,保险金额1701.6万元,保险费收入12.5万元,伤残6人,给付金额8000元。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 参加保险的中、小学生必须是身体健康,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由其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每个小学生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2.5元,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5元,医疗保险1元,保险期为1年。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伤残和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1986年开办,承保1124人,保险金额224.8万元,保险费收入2810元,给付伤残金额28元。
  1988年,承保26409人,保险金额5281.8万元,保险费收入3.96万元,给付伤残金额1.5万元。
  其他人身保险 1988年,开办个体工商户长、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和孕妇围产期保险。个体工商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保险基金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基金则根据个体工商户从事的不同行业分为600元,400元和300元3个档次。开办当年承保个体工商户721户,保险金额311.1万元,保险费收入1.8万元。
  围产期保险,每个孕妇保险金额2000元,婴儿200元。保险费根据不同情况分10元和15元两档。保险责任是孕妇在保险有效期内出现的流产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产妇和婴儿的死亡,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年,承保孕妇132人,保险费收入1000元,给付4次,金额35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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