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节约粮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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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节约粮食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2
页码: 395-396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节约粮食,包括了查工种定量等级、调整不合理的定量标准、减少不合理销量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每顿抓出一把米”的宣传活动。对节约的粮食户,粮店给办理储粮证。
关键词: 长春市 作物经济 节约粮食

内容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切实整顿粮食销售的指示,经过整顿,核实人口,复查工种定量等级,调整不合理的定量标准,减少不合理销量,停止对伙食单位和居民定量外补助,号召职工和成年人每月节约0.5—1公斤粮食,记到粮证上,从当月粮量中扣除,对精简后仍吃原定量和轻工种吃重工种粮的给予下调,将伙食单位虚报冒领的收回。结余粮食的单位要根据情况减少下个月的供应。
  在居民中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每顿抓出一把米”的宣传活动。对节约的粮食户,粮店给办理储粮证。
  1970年11月12日起执行:对职工在定量标准内节约0.5公斤以上,居民节约0.25公斤以上的,改为职工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儿童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不再节约;对大牲畜饲料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35公斤,不再节约;市场供应的卷粉不限量;地瓜干1公斤扣0.5公斤粮食不限量。
  1972年12月2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布(1972)103号文件,对城乡吃供应粮的人口,规定从当年12月份起,定量标准在19公斤以上者,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公斤;定量标准在15.5—18.5公斤之间者,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定量标准13.75公斤的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和儿童不节约。
  全区节约粮食者5万人左右,按每人每月平均节约0.55公斤计算,每月可节约粮食2.75万公斤,全年节约粮食33万公斤。
  1979年1月15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粮食厅发出《79》吉粮《城》字第15号文件,撤销城乡定量人口节约口粮的规定,并从同年1月份开始,恢复原定量标准供应。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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