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留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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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村留量
分类号: F713.3
页数: 3
页码: 388-39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村留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年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剩余粮食自己支配,国家不再规定口粮、饲料、种子的留量标准。
关键词: 长春市 销售 粮油

内容

社员口粮: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和1955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社员口粮数量都没有统一规定,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后,社员口粮、牲畜饲料、种子留量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行决定。1958年公社化后,国家规定社员口粮标准每年每人为皮粮最低180公斤,达不到最低口粮标准者减免征购粮任务,减免后仍不足者由国家返销粮补足180公斤;完成征购粮任务后,有少量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25公斤,有较多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60公斤,如果还有余粮,可按余粮部分的20%再增加口粮数量,体现增产多吃。
  牲畜饲料:役畜,马、骡每头每年留量不超过480公斤,牛250公斤,驴150公斤;非役畜,马、骡135公斤,牛85公斤,驴50公斤,饲料总量中,大豆不得超过30%。猪饲料,集体饲养的“壳郎”每头每年25公斤,成龄种猪每头每年125公斤,社员饲养的成龄种猪每年每头175公斤,另外每头留饲料地0.015公顷。
  种子留量:原则是种啥留啥,需要多少留多少,宽打窄用,提倡留两套种子,留足管好。
  农田水利用粮及工分带粮:对社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所需口粮补助粮及农忙时社员工分带粮的来源,原则上由生产队自力更生解决。超产多吃的生产队可由多吃口粮部分抽出20%由生产队统一掌握使用。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年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剩余粮食自己支配,国家不再规定口粮、饲料、种子的留量标准。
  社员的食油,从1971年起,在留酱豆中解决。以前每人每月50克食油停止供应。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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