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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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11
页码: 388-39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粮油销售,包括了农村留量、商品粮供应、节约粮食、议价粮油销售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销售 粮油

内容

第一节 农村留量
  社员口粮: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和1955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社员口粮数量都没有统一规定,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后,社员口粮、牲畜饲料、种子留量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行决定。1958年公社化后,国家规定社员口粮标准每年每人为皮粮最低180公斤,达不到最低口粮标准者减免征购粮任务,减免后仍不足者由国家返销粮补足180公斤;完成征购粮任务后,有少量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25公斤,有较多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60公斤,如果还有余粮,可按余粮部分的20%再增加口粮数量,体现增产多吃。
  牲畜饲料:役畜,马、骡每头每年留量不超过480公斤,牛250公斤,驴150公斤;非役畜,马、骡135公斤,牛85公斤,驴50公斤,饲料总量中,大豆不得超过30%。猪饲料,集体饲养的“壳郎”每头每年25公斤,成龄种猪每头每年125公斤,社员饲养的成龄种猪每年每头175公斤,另外每头留饲料地0.015公顷。
  种子留量:原则是种啥留啥,需要多少留多少,宽打窄用,提倡留两套种子,留足管好。
  农田水利用粮及工分带粮:对社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所需口粮补助粮及农忙时社员工分带粮的来源,原则上由生产队自力更生解决。超产多吃的生产队可由多吃口粮部分抽出20%由生产队统一掌握使用。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年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剩余粮食自己支配,国家不再规定口粮、饲料、种子的留量标准。
  社员的食油,从1971年起,在留酱豆中解决。以前每人每月50克食油停止供应。
  第二节 商品粮供应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执行长春市的统一标准。根据劳动强度划分,特重体力劳动分3个标准:分别为成品粮27.5公斤、26公斤、25公斤;重体劳动分4个标准:24公斤、22.5公斤、21公斤、20公斤;轻体力劳动分3个标准:19公斤、17.5公斤、16.5公斤;农村乡干部月口粮标准17公斤;大、中学生月口粮标准17.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员及其脑力劳动者月口粮标准15.5公斤。
  居民口粮标准。10周岁以上13.75公斤,满9周岁13.5公斤,满8周岁12.5公斤,满7周岁11.5公斤,满6周岁10.5公斤,满5周岁9公斤,满4周岁8公斤,满3周岁7公斤,满2周岁6公斤,满1周岁5公斤,不满1周岁4公斤。
  菜农商品粮的口粮基数每月13.75公斤。1970年7月22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粮食组决定,吃商品粮的纯菜农每月补助成品粮,男劳动力1公斤,女劳动力1.5公斤。在菜农商品粮的口粮基数的基础上,男劳动力补助到21公斤,女劳动力补助到18公斤,全区补助一万多人,平均每月补助粮食5万多公斤。1982年后,菜农粮食供应标准与非农业人口相同。
  菜农定销粮口粮标准,随同粮农当年口粮标准最高水平,不以人分等定量。按人数平均计算,一般都在原粮210—260公斤之间。1986—1988年,人均260公斤。既种粮食又种菜的农民口粮,其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全种菜者,口粮全部由国家定销,分月平均记入粮证内,从当年10月初供应到次年9月底(一个粮食定销年度),有余粮者可延期到年底。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公斤。1981年3月起增加到0.25公斤,春节和国庆节每人补助0.1公斤。菜农商品粮人口的食油供应,1970年每人每月0.1公斤,1982年1月增加到0.2公斤,后改为与非农业人口的标准相同。菜农定销粮人口每人每月0.15公斤。
  1973年,在城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企业)推广旅大市工种定量管理办法,职工粮食定量由基本口粮(15.5公斤)加工种粮组成,工种粮的补助标准按单位人数、工种定量,由粮食部门核实人均工种粮水平,确定工种粮指标,职工人数变化,按人均工种粮水平增减指标。工种粮补助标准,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由用粮单位申请,经粮食部门审查调整。机关、学校勤杂工人及工种单一的小单位,实行月结月清的制度,由职工住地粮店补差工种粮票,不确定工种粮水平,也不核定工种粮指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不能继续工作的,享受工种粮3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轻体力劳动甲级标准定量(19公斤)供给,低于这个标准的不变。职工产、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可不发工种粮。
  单位结余的工种粮,50%归用粮单位,50%上缴粮食部门。
  对享受工种粮补助的职工发给工种粮票,凭此票到本地区粮店兑换地方粮票或购买不限量品种粮。
  从1973年到1980年,全区补差人数月均33230人,占吃商品粮人口的40%,月均补助粮食165吨。1980年,全国粮食形势好转,工种粮补助停止。
  为确保城镇居民冬季副食品供应,国家每年拨出一部分大豆做菜豆使用。从1970年开始,对城镇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年供应3公斤原粮的豆制品(包括执行定量标准的纯菜农)。1982年前,全区受补对象5万多人,每年发放豆制品票15万多公斤。1984、1985两年改为每人每年补助款2.80元,受补助对象4.1万人,一年补助金额近11.5万元。
  对从事不同工种、不同劳动强度的人,在规定的口粮、食油供应标准之外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粮食补助:劳动强度增加(固定岗位不变、变换其他临时工种,强度高于原工种);延长劳动时间:因水灾等灾害造成家庭粮食损失;干部和学生下乡、下厂劳动。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野外地质探查等作业的工人,实行保健油补助,设食堂的由食堂统一办理,不设食堂的给职工发油票,凭票购油。
  为准确供应,防止套购和多购,国家规定,职工(口粮标准13.75公斤以上,享受工种粮的)从1986年发给“工种等别证”,凭此证享受工种粮。1986~1988年,全区享受等别证的有2.3万人。
  粮油供应品种:按着国家粮食库存情况,采取“有啥吃啥”的原则。多年来,郊区粮食供应品种大都是面粉、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玉米面,还有大黄米、小黄米等。在这些品种中,面粉、大米、高粱米、玉米〓、玉米面的供应比较稳定,只是数量上的时增时减。小米、大黄米、小黄米和其他一些小杂粮则根据库存情况,有时供应,无时不供应。其中面粉又分为通粉(俗称四号面)、全麦粉、标准粉、上白粉、精粉(特粉)。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供应户对供应的玉米面或是作为畜禽饲料或是换取粮票。面粉当中的上白粉和精粉的比重逐渐增大。食油的供应基本上是豆油和葵花油两种,以豆油为主,有时只供应一种,有时是两种油按比例供应。每逢春节细粮和食油增加供应。
  从1986年开始,粗粮只供应玉米面,小米、高粱米等无货可供。细粮供应品种无变化。
  供应人口及销量。1954年,在大屯、兴隆山、净月和范家店等有非农业户的地方,按户口核实23451人,发购粮证,建立底卡。
  1961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城市人口和粮食供应的紧急指示》,开始整顿城镇中人口和销量,整顿前供应人口59902人,整顿后家住农村一律停止供应。1969年后近郊菜地面积扩大,远郊大田社队和部分外县社员向菜社迁入,菜农供应量增加。1970年定量供应人口59233人,年供应量为1.093吨。
  1983年,有非农业人口12673户,4.301人,月粮食销量63688.5公斤;菜农商品粮人口7595户,26948人,月销量348419.5公斤;菜农定销粮人口25903户,109260人,月销量1376096.5公斤。计供应46171户,181850人,月销量2397405.5公斤。
  1985年,定量供应人口46321人,年供应总量为7180吨。1988年底定量供应人口增加到48457人,月人均供应量15.9公斤,年定量总量为8928吨。
  特殊供应。1972年11月1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商业局、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散居病人的细粮和副食供应办法做了新规定,对散居病人给予特殊照顾。
  1973年2月19日,长春市粮食局18号文件规定:1937年6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任过副专员以上或相当于这级职务的年老体弱、多病的老干部;担任地区革委会副主任,或相当于这级职务以上的在职老干部,因年老体弱多病,经医生证明确实需要照顾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均在其本人粮食标准内全部供应细粮,食油在定量外每月增加0.5公斤。
  1981年12月31日,市粮食局制定了特殊对象粮、油照顾明细表,对敬老院年满70岁老人,散居病人、产妇、演员、中级知识分子、体校学员等。按国家规定中学五级教员、小学三级教员(含相当于这级的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享受中级知识分子待遇。细粮按当地居民供应标准增加一倍,米、面任选。食用油每人每月增加0.25公斤。1986年,郊区为78名符合条件的教师办理了特供手续。
  1987年1月,长春市粮食局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各项照顾细粮、食油供应明细表》。郊区供应的对象有:高级知识分子及其出生在南方的配偶80人;中级知识分子325人;二等残废军人31人;年满70周岁老人78人;僧尼106人;回族106人;幼儿园(集体食宿儿童)90人;从事高空、高温、接触有毒气体人员2023人,及其病人、产妇、结扎、人流、矽肺病人等照顾对象共15320人,年供应细粮65.7万公斤,食油3.2万公斤。
  第三节 节约粮食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切实整顿粮食销售的指示,经过整顿,核实人口,复查工种定量等级,调整不合理的定量标准,减少不合理销量,停止对伙食单位和居民定量外补助,号召职工和成年人每月节约0.5—1公斤粮食,记到粮证上,从当月粮量中扣除,对精简后仍吃原定量和轻工种吃重工种粮的给予下调,将伙食单位虚报冒领的收回。结余粮食的单位要根据情况减少下个月的供应。
  在居民中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每顿抓出一把米”的宣传活动。对节约的粮食户,粮店给办理储粮证。
  1970年11月12日起执行:对职工在定量标准内节约0.5公斤以上,居民节约0.25公斤以上的,改为职工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儿童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不再节约;对大牲畜饲料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35公斤,不再节约;市场供应的卷粉不限量;地瓜干1公斤扣0.5公斤粮食不限量。
  1972年12月2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布(1972)103号文件,对城乡吃供应粮的人口,规定从当年12月份起,定量标准在19公斤以上者,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公斤;定量标准在15.5—18.5公斤之间者,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定量标准13.75公斤的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和儿童不节约。
  全区节约粮食者5万人左右,按每人每月平均节约0.55公斤计算,每月可节约粮食2.75万公斤,全年节约粮食33万公斤。
  1979年1月15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粮食厅发出《79》吉粮《城》字第15号文件,撤销城乡定量人口节约口粮的规定,并从同年1月份开始,恢复原定量标准供应。
  第四节 议价粮油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放了粮油市场。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进入市场自由交易。同时,粮食部门也开展了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原则是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的前提下,议购多少销售多少,不挖国家库存粮,购什么品种销什么品种,不向国家兑换,高进高出剩有利润,开始时经营量不大。1980年6月,成立区粮食局议购议销公司,主要经营大米、面粉、小绿豆等,还有上海生产的议价挂面,日销售1吨,最高达1.5吨。每公斤大米进价0.74~0.76元,售出价0.81~0.82元。
  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议价粮油全部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供销社、食品厂、饲料厂等单位,都经营议价粮。
  1984年,大屯、兰家、兴隆山粮食管理所和饲料公司充分利用粮源、货场、运力等优越条件,购销玉米、高粱共400吨,获取利润80多万元。由于多家经营,当年冬季一时出现了积压难卖的情况。
  1985年,议价粮购销形势好转,价格上涨,每公斤玉米0.46元,大米每公斤1元,豆粕每公斤0.84元,销路很畅,全年销售议价粮13535吨,盈利87.9万元。
  1986年,议价粮油经营更加活跃,品种、数量都有所增加,价格逐渐上涨。全年销售玉米6005吨,面粉760吨,豆油28吨,大豆(包括豆粕)1107吨,每公斤干玉米的最高价格为0.40元,标粉每公斤0.56元,上白粉每公斤0.80元,精粉每公斤0.92元,豆油每公斤3.60元,豆粕每公斤0.60元。
  1988年,玉米销售量增加到15935吨,面粉3502吨,豆油159吨,大豆2899吨,每公斤干玉米的最高价格上涨到0.48元,标粉1.20元,上白粉1.40元,精粉1.60元,豆油每公斤4.40元,豆粕每公斤1.30元,大豆每公斤1.10元。
  议价销售的玉米主要用作畜禽饲料,其余部分销往外省。面粉和豆油销往市、镇和农村,大豆(包括豆粕)用于市区议价豆制品加工和供应当地养鸡户。
  第五节 粮油票证管理
  1955年10月5日,根据吉林省粮食厅(55)粮销字第182号《关于全国、地方粮票使用范围及办法规定》,开始在全省流通全国通用粮票和吉林省地方粮票。同时执行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和地方料票的试行管理办法。凡定量人口在定量内每领取5公斤全国通用粮票要扣减0.05公斤食油。
  全国通用粮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5公斤、2.5公斤4种票面额。吉林省地方粮票分为0.05公斤、0.10公斤、0.20公斤、0.5公斤、1.5公斤、2.5公斤、5公斤、10公斤8种票面额。地方料票分为豆饼、原料两种,豆饼料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公斤、2.5公斤、5公斤5种票面额;原料料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公斤、2.5公斤4种票面额。
  1973年,享受工种粮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工种粮票,票面额有2公斤、3.5公斤、4.5公斤、5.5公斤、7公斤、8.5公斤、9.5公斤、10.5公斤、12公斤9种,凭此票可在当地粮店兑换地方粮票或购买不限量品种粮。
  1980年,工种粮票停止使用,全部消毁,同年,市粮食局发行“长春市面粉分购票”,在市区和郊区各粮店购买面粉和面制品使用,后因面粉供应标准放宽,熟食供应充足,社会余粮中面粉量增加,对面粉分购票只收不放。
  1956年开始,使用粮油分购票,用以作为粮店之间或食堂开据粮证之内的粮食凭证,限制在粮店和食堂定期使用,开据的数量不得超越当月的限量。
  郊区境内有5种购粮证,一是居民粮食供应证(非农业人口使用),二是菜农商品粮供应证(农业人口使用),三是菜农定销粮证(农业人口使用),四是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发给食品糕点、饭店等行业),五是饲料供应证,5种购粮证供应的都是计划内平价(或加价)的粮油,到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购买。
  为了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区粮食局设立票证专库,有专人管理,制订有收发和帐表制度,各粮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手续完善。票证经过长时间的流通,有些粮票不能再继续使用,根据上级粮食部门的规定,对这些粮票先后销毁七次,销毁最多的是1987年,销毁粮票1824417公斤,每次销毁前都认真清点造册,销毁时有专人监督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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