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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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7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合同收购
分类号: F713.2
页数: 1
页码: 3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合同收购,品种有水稻、玉米、大豆,为保证品种粮平价供应,以高粱、谷子顶替玉米定购任务。
关键词: 长春市 收购 农产品

内容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35号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品种有水稻、玉米、大豆,为保证品种粮平价供应,以高粱、谷子顶替玉米定购任务。同年合同定购粮总数为原粮57630吨,其中,水稻3070吨,玉米52305吨,大豆2255吨。
  1986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定购合同内,购粮总数为96535吨,购粮品种每公斤价格:玉米0.308元,标品水稻0.448元,标品大豆0.69元。
  1987年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搞好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的通知,定购品种粮是水稻、大豆、玉米、葵花籽。根据市场的需要,本着以销定产的原则,在水稻定购任务内,定销些粘稻子和小麦,在玉米定购任务内,定购些高粱和谷子。为鼓励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民交粮实行“三挂勾”的优惠政策。定购的水稻、大豆,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标准化肥8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玉米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化肥6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葵花籽每百公斤供应平价化肥8公斤,在分配定购任务的同时,按标准品统购价发给20%的予购粮定金。当年交售粮食96283吨,其中,水稻1225吨、玉米92058吨,大豆3000吨。按规定,供应平价化肥1325吨,柴油1575吨,予购定金277.83万元。
  1988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当年定购任务是49000吨,其中大豆3300吨,水稻3300吨,玉米42400吨。实际完成购粮57308吨,其中,水稻4495吨,玉米47813吨,大豆5000吨。超额购粮8308吨。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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