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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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6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粮油收购
分类号: S37
页数: 24
页码: 382-40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粮油收购、包括了自由交易、统购、合同收购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粮食 农产品

内容

第一节 自由交易
  清末和民国时期,粮食自行交易。1927年境内有粮栈12家,分布在小合隆、小双城堡、大屯、卡伦、米沙子等集镇,各粮栈年均收购大豆800吨,每吨价格60元,高粱1300吨,每吨价格50元,谷子1250吨,每吨价格75元,就地出售或销往长春、农安、大连、营口等城镇。还有各集镇粮米铺28家,年均收购玉米120吨,每吨价格47.50元,高粱80吨,每吨价格50元,大豆80吨,每吨60元,谷子120吨,每吨价格75元,杂粮20吨,每吨62元,就近销售给城镇居民。
  东北沦陷初期,县内各集镇,粮谷仍是自由交易,大豆每吨44元(伪币,下同),高粱每吨20元,谷子每吨22.50元,玉米25元。1935年12月伪满实业部以登记粮栈许可为名,控制粮谷交易,只许粮栈或粮米铺在集镇少量收购玉米和小杂粮。主要品种,大豆、高粱、谷子,小麦被日商垄断了交易市场。1938年,实行“米谷管理法”限制了粮谷交易。1940年,推行“粮谷出荷”,农民交“出荷粮”是根据土地数量、等级、作物和产量多少,品种主要是高粱、大豆、谷子、水稻,全县粮食总产量292500吨,交“出荷粮”146250吨,占总产量49%。每年秋季开始由县、村和警察分驻所组成的“粮谷出荷独立班”分别到各区、屯催缴“出荷粮”。高粱每吨51.60元(伪币下同),谷子每吨60.80元,大豆每吨63.20元,比市场价低50%,由“粮谷组合”付50%的现金和配给50%的布、线等票证发到村,由村发到区屯再发到户。1941年由“粮谷组合”对城镇居民实行粮谷配给制,发给居民粮食配给“通帐”,供应标准成人12公斤、小孩7公斤,品种主要是高粱米、玉米面,曾一度配给橡子面,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境内由于战争的影响、土匪的抢劫,县内各集镇的粮食市场的粮食交易时有时无,价格极不稳定。1947年,高粱米每公斤26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小米每公斤3000元,一号面粉每公斤5600元,大豆每公斤1700元,玉米每公斤1600元,小豆每公斤1500元。1948年,高粱米每公斤3600元,小米每公斤5600元,大豆每公斤3600元,玉米每公斤2800元,小豆每公斤4000元,各集镇的粮栈和粮米铺基本被迫停业,烧锅、油坊停产。人民的生活用品奇缺。
  第二节 统购
  1949年,秋冬之际,政府按实际播种面积225190公顷计征公粮,每公顷平均产量1181公斤,征粮指标是每公顷平均产量的23%,征粮总数是57423吨,其中,水稻145吨,小麦5吨,玉米14545吨,高粱17481吨,谷子18921吨,大豆6326吨。
  1951年,县设粮食科加强对粮食管理和收购工作。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食用油也实行统购统销。按计划收购粮食35885吨,其中,水稻1196吨,小麦532吨,玉米3071吨,高粱12375吨,谷子2318吨,大豆16393吨。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定产,就是根据农户的土地等级、自然条件,按正常年景评定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出粮食总产量;定购,就是国家向余粮户进行统购;定销,就是国家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额统销,每年核定一次,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对不余不缺户不购不销。当年购粮26502吨,其中水稻,609吨,小麦480吨,玉米1066吨,高粱11864吨,谷子410吨,大豆12073吨。
  1957年,征购粮完成17265吨,其中,水稻1015吨,小麦29吨,玉米1349吨,高粱4100吨,谷子214吨,大豆1.558吨。购粮价格每公斤水稻0.18元,玉米每公斤0.088元,高粱每公斤0.094元,谷子每公斤0.094元,大豆每公斤0.158元。
  1958年9月,全区实现人民公社化。秋后大搞深翻地,损失粮食4505吨,占总产量的5%。全区征购粮34406吨,比1956年多购4164吨,比1957年多购17141吨,其中,水稻1035吨,小麦3137吨,玉米5071吨,高粱11266吨,谷子1234吨,大豆12663吨。征购价格每公斤玉米0.104元,高粱0.104元,谷子0.112元,大豆0.182元。
  1961年,认真执行粮食“三定”政策。在粮食分配上实行多产、多购、多吃;少产、照购、少吃;受灾少吃、少购;重灾免购救济的政策,当年实际征购粮14191吨,其中,水稻585吨,小麦141吨,玉米2221吨,高粱9957吨,谷子1183吨,大豆104吨。征购价格水稻每公斤0.24元,高粱0.136元,玉米0.14元,谷子0.146元。
  1962年9月,根据吉林省委粮食购留政策,对粮食购留进行调整,增产不增购;平产购粮任务不变;对连续几年提供商品粮较多,征购任务重,留量低于一般生产队的,适当调整征购粮任务;对受灾生产队,适当核减任务。当年购粮24596吨,其中,水稻420吨,小麦24吨,玉米4548吨,高粱1.035吨,谷子1186吨,大豆8383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谷子0.146元,大豆0.272元。
  1963年,实行“增产不增购,多产可多留”,的原则,为不购过头粮,口粮标准划定最低125公斤的,达不到标准减购或免购。当年购粮14647吨,其中,水稻430吨,玉米2675吨,高粱7205吨,谷子520吨,大豆3817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大豆0.272元,谷子0.146元。
  1965年,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增产的粮食,国家通过超产加奖励的办法适当增购,不改变原定征购基数,遇有重灾减产年,适当调减征购任务。当年购粮22367吨,其中,水稻1050吨,小麦1吨,玉米3149吨,高粱8285吨,谷子738吨,大豆9144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谷子0.146元。
  1966年,国家提高了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等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幅度为26.6%。统购品种粮价格每公斤:大豆0.344元,水稻0.274元,玉米0.177元,高粱0.172元,谷子0.184元。当年征购粮32055吨,其中水稻738吨,小麦47吨,玉米7671吨,高粱1.528吨,谷子385吨,大豆12686吨。
  1971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同年2月吉林省粮食局发布《关于粮食、油料征购的具体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在征购粮、留量粮中认真执行各项留量标准。对人均口粮在180—220公斤之间,完不成征购粮任务的生产队,人均口粮标准由公社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留量标准。当年征购粮42103吨,其中,水稻3469吨,小麦77吨,玉米21006吨,高粱3585吨,谷子973吨,大豆12993吨。
  1982年,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3年,具体办法是:长春市对郊区实行“四包”即包征购、包销售、包购销主要品种、包财务指标。郊区对征购、销售的包干指标逐级落实到公社、大队和农户;为保证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区向社队落实包干指标时,加3%至4%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欠;如遇严重自然灾害,实现购销包干确有困难,报市请予调整,但3年统算征购包干数必须完成,销售包干数不能突破;粮食包干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粮食征购基数、超购加价范围和幅度、农转非、粮价管理等)。郊区一定3年征购包干指标25000吨。当年实际征购粮完成5.110吨,其中,水稻2791吨,玉米45842吨,大豆1477吨。
  第三节合同收购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35号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品种有水稻、玉米、大豆,为保证品种粮平价供应,以高粱、谷子顶替玉米定购任务。同年合同定购粮总数为原粮57630吨,其中,水稻3070吨,玉米52305吨,大豆2255吨。
  1986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定购合同内,购粮总数为96535吨,购粮品种每公斤价格:玉米0.308元,标品水稻0.448元,标品大豆0.69元。
  1987年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搞好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的通知,定购品种粮是水稻、大豆、玉米、葵花籽。根据市场的需要,本着以销定产的原则,在水稻定购任务内,定销些粘稻子和小麦,在玉米定购任务内,定购些高粱和谷子。为鼓励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民交粮实行“三挂勾”的优惠政策。定购的水稻、大豆,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标准化肥8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玉米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化肥6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葵花籽每百公斤供应平价化肥8公斤,在分配定购任务的同时,按标准品统购价发给20%的予购粮定金。当年交售粮食96283吨,其中,水稻1225吨、玉米92058吨,大豆3000吨。按规定,供应平价化肥1325吨,柴油1575吨,予购定金277.83万元。
  1988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当年定购任务是49000吨,其中大豆3300吨,水稻3300吨,玉米42400吨。实际完成购粮57308吨,其中,水稻4495吨,玉米47813吨,大豆5000吨。超额购粮8308吨。
  第四节 议价购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由国家单一的经营方式,拓宽流通渠道,恢复了粮食市场。对完成国家粮食征购、定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议价收购。本着高来高走、随行就市,略低市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调节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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