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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七篇 粮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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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66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粮食
分类号:
S37
页数:
24
页码:
382-405
摘要:
本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包括了粮油收购、粮油销售、储运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粮食
农产品
内容
清末和民国时期,农民生产的粮食要向政府缴“皇粮”和义仓粮,剩余粮食自用或到集镇市场自由交易。1927年境内有粮栈12家,各集镇有粮米铺28家,多为一家一铺,前店后坊,用石碾石磨加工。主要品种是高粱、玉米、大豆。面粉多从县城内或外城购入,出售给乡村居民。
东北沦陷初期,粮食市场只准少量交易。1938年伪满洲国实行“米谷管理法”,限制粮食交易。1940年推行“粮谷出荷”,城镇居民口粮定量配给,取消粮谷市场,不准农民买卖粮食,违者一经查出,按“经济犯”处理。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土匪的抢劫、各集镇的粮栈、粮米铺、烧锅、油坊等被迫停业。
1949年,长春县完成土地改革后,政府积极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以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的需要。1951年县设粮食科,加强对粮食管理和购销工作。1953年11月按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城镇居民和农村的非农业户的口粮实行计划供应。同年实行“统购统销”,粮油供应由粮食部门负责。1955年改为以人分等定量供应;1965年国家在粮食政策中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对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完成定购后的余粮采取加价收购的办法;1971年又把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增产,农民余粮增多,粮油实行议购议销交易。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8年,区粮食局下设粮油贸易公司、粮油供应公司、粮食运输公司、粮食劳动服务公司、饲料公司各一家;米面加工厂、植物油厂各3家、粮库6家、乡镇粮食管理所10家、饲料加工厂3家、粮油供应店12家,职工人数2600人,场、库占地面积464000平方米。
第一章 粮油收购
第一节 自由交易
清末和民国时期,粮食自行交易。1927年境内有粮栈12家,分布在小合隆、小双城堡、大屯、卡伦、米沙子等集镇,各粮栈年均收购大豆800吨,每吨价格60元,高粱1300吨,每吨价格50元,谷子1250吨,每吨价格75元,就地出售或销往长春、农安、大连、营口等城镇。还有各集镇粮米铺28家,年均收购玉米120吨,每吨价格47.50元,高粱80吨,每吨价格50元,大豆80吨,每吨60元,谷子120吨,每吨价格75元,杂粮20吨,每吨62元,就近销售给城镇居民。
东北沦陷初期,县内各集镇,粮谷仍是自由交易,大豆每吨44元(伪币,下同),高粱每吨20元,谷子每吨22.50元,玉米25元。1935年12月伪满实业部以登记粮栈许可为名,控制粮谷交易,只许粮栈或粮米铺在集镇少量收购玉米和小杂粮。主要品种,大豆、高粱、谷子,小麦被日商垄断了交易市场。1938年,实行“米谷管理法”限制了粮谷交易。1940年,推行“粮谷出荷”,农民交“出荷粮”是根据土地数量、等级、作物和产量多少,品种主要是高粱、大豆、谷子、水稻,全县粮食总产量292500吨,交“出荷粮”146250吨,占总产量49%。每年秋季开始由县、村和警察分驻所组成的“粮谷出荷独立班”分别到各区、屯催缴“出荷粮”。高粱每吨51.60元(伪币下同),谷子每吨60.80元,大豆每吨63.20元,比市场价低50%,由“粮谷组合”付50%的现金和配给50%的布、线等票证发到村,由村发到区屯再发到户。1941年由“粮谷组合”对城镇居民实行粮谷配给制,发给居民粮食配给“通帐”,供应标准成人12公斤、小孩7公斤,品种主要是高粱米、玉米面,曾一度配给橡子面,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境内由于战争的影响、土匪的抢劫,县内各集镇的粮食市场的粮食交易时有时无,价格极不稳定。1947年,高粱米每公斤26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小米每公斤3000元,一号面粉每公斤5600元,大豆每公斤1700元,玉米每公斤1600元,小豆每公斤1500元。1948年,高粱米每公斤3600元,小米每公斤5600元,大豆每公斤3600元,玉米每公斤2800元,小豆每公斤4000元,各集镇的粮栈和粮米铺基本被迫停业,烧锅、油坊停产。人民的生活用品奇缺。
第二节 统购
1949年,秋冬之际,政府按实际播种面积225190公顷计征公粮,每公顷平均产量1181公斤,征粮指标是每公顷平均产量的23%,征粮总数是57423吨,其中,水稻145吨,小麦5吨,玉米14545吨,高粱17481吨,谷子18921吨,大豆6326吨。
1951年,县设粮食科加强对粮食管理和收购工作。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食用油也实行统购统销。按计划收购粮食35885吨,其中,水稻1196吨,小麦532吨,玉米3071吨,高粱12375吨,谷子2318吨,大豆16393吨。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定产,就是根据农户的土地等级、自然条件,按正常年景评定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出粮食总产量;定购,就是国家向余粮户进行统购;定销,就是国家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额统销,每年核定一次,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对不余不缺户不购不销。当年购粮26502吨,其中水稻,609吨,小麦480吨,玉米1066吨,高粱11864吨,谷子410吨,大豆12073吨。
1957年,征购粮完成17265吨,其中,水稻1015吨,小麦29吨,玉米1349吨,高粱4100吨,谷子214吨,大豆1.558吨。购粮价格每公斤水稻0.18元,玉米每公斤0.088元,高粱每公斤0.094元,谷子每公斤0.094元,大豆每公斤0.158元。
1958年9月,全区实现人民公社化。秋后大搞深翻地,损失粮食4505吨,占总产量的5%。全区征购粮34406吨,比1956年多购4164吨,比1957年多购17141吨,其中,水稻1035吨,小麦3137吨,玉米5071吨,高粱11266吨,谷子1234吨,大豆12663吨。征购价格每公斤玉米0.104元,高粱0.104元,谷子0.112元,大豆0.182元。
1961年,认真执行粮食“三定”政策。在粮食分配上实行多产、多购、多吃;少产、照购、少吃;受灾少吃、少购;重灾免购救济的政策,当年实际征购粮14191吨,其中,水稻585吨,小麦141吨,玉米2221吨,高粱9957吨,谷子1183吨,大豆104吨。征购价格水稻每公斤0.24元,高粱0.136元,玉米0.14元,谷子0.146元。
1962年9月,根据吉林省委粮食购留政策,对粮食购留进行调整,增产不增购;平产购粮任务不变;对连续几年提供商品粮较多,征购任务重,留量低于一般生产队的,适当调整征购粮任务;对受灾生产队,适当核减任务。当年购粮24596吨,其中,水稻420吨,小麦24吨,玉米4548吨,高粱1.035吨,谷子1186吨,大豆8383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谷子0.146元,大豆0.272元。
1963年,实行“增产不增购,多产可多留”,的原则,为不购过头粮,口粮标准划定最低125公斤的,达不到标准减购或免购。当年购粮14647吨,其中,水稻430吨,玉米2675吨,高粱7205吨,谷子520吨,大豆3817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大豆0.272元,谷子0.146元。
1965年,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增产的粮食,国家通过超产加奖励的办法适当增购,不改变原定征购基数,遇有重灾减产年,适当调减征购任务。当年购粮22367吨,其中,水稻1050吨,小麦1吨,玉米3149吨,高粱8285吨,谷子738吨,大豆9144吨。征购粮品种价格每公斤:水稻0.216元,玉米0.14元,高粱0.136元,谷子0.146元。
1966年,国家提高了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等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幅度为26.6%。统购品种粮价格每公斤:大豆0.344元,水稻0.274元,玉米0.177元,高粱0.172元,谷子0.184元。当年征购粮32055吨,其中水稻738吨,小麦47吨,玉米7671吨,高粱1.528吨,谷子385吨,大豆12686吨。
1971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同年2月吉林省粮食局发布《关于粮食、油料征购的具体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在征购粮、留量粮中认真执行各项留量标准。对人均口粮在180—220公斤之间,完不成征购粮任务的生产队,人均口粮标准由公社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留量标准。当年征购粮42103吨,其中,水稻3469吨,小麦77吨,玉米21006吨,高粱3585吨,谷子973吨,大豆12993吨。
1982年,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3年,具体办法是:长春市对郊区实行“四包”即包征购、包销售、包购销主要品种、包财务指标。郊区对征购、销售的包干指标逐级落实到公社、大队和农户;为保证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区向社队落实包干指标时,加3%至4%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欠;如遇严重自然灾害,实现购销包干确有困难,报市请予调整,但3年统算征购包干数必须完成,销售包干数不能突破;粮食包干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粮食征购基数、超购加价范围和幅度、农转非、粮价管理等)。郊区一定3年征购包干指标25000吨。当年实际征购粮完成5.110吨,其中,水稻2791吨,玉米45842吨,大豆1477吨。
第三节合同收购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35号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品种有水稻、玉米、大豆,为保证品种粮平价供应,以高粱、谷子顶替玉米定购任务。同年合同定购粮总数为原粮57630吨,其中,水稻3070吨,玉米52305吨,大豆2255吨。
1986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定购合同内,购粮总数为96535吨,购粮品种每公斤价格:玉米0.308元,标品水稻0.448元,标品大豆0.69元。
1987年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搞好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的通知,定购品种粮是水稻、大豆、玉米、葵花籽。根据市场的需要,本着以销定产的原则,在水稻定购任务内,定销些粘稻子和小麦,在玉米定购任务内,定购些高粱和谷子。为鼓励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民交粮实行“三挂勾”的优惠政策。定购的水稻、大豆,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标准化肥8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玉米每百公斤供应优质平价化肥6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内葵花籽每百公斤供应平价化肥8公斤,在分配定购任务的同时,按标准品统购价发给20%的予购粮定金。当年交售粮食96283吨,其中,水稻1225吨、玉米92058吨,大豆3000吨。按规定,供应平价化肥1325吨,柴油1575吨,予购定金277.83万元。
1988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当年定购任务是49000吨,其中大豆3300吨,水稻3300吨,玉米42400吨。实际完成购粮57308吨,其中,水稻4495吨,玉米47813吨,大豆5000吨。超额购粮8308吨。
第四节 议价购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由国家单一的经营方式,拓宽流通渠道,恢复了粮食市场。对完成国家粮食征购、定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议价收购。本着高来高走、随行就市,略低市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调节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
第二章 粮油销售
第一节 农村留量
社员口粮: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和1955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社员口粮数量都没有统一规定,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后,社员口粮、牲畜饲料、种子留量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行决定。1958年公社化后,国家规定社员口粮标准每年每人为皮粮最低180公斤,达不到最低口粮标准者减免征购粮任务,减免后仍不足者由国家返销粮补足180公斤;完成征购粮任务后,有少量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25公斤,有较多余粮的口粮可达到260公斤,如果还有余粮,可按余粮部分的20%再增加口粮数量,体现增产多吃。
牲畜饲料:役畜,马、骡每头每年留量不超过480公斤,牛250公斤,驴150公斤;非役畜,马、骡135公斤,牛85公斤,驴50公斤,饲料总量中,大豆不得超过30%。猪饲料,集体饲养的“壳郎”每头每年25公斤,成龄种猪每头每年125公斤,社员饲养的成龄种猪每年每头175公斤,另外每头留饲料地0.015公顷。
种子留量:原则是种啥留啥,需要多少留多少,宽打窄用,提倡留两套种子,留足管好。
农田水利用粮及工分带粮:对社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所需口粮补助粮及农忙时社员工分带粮的来源,原则上由生产队自力更生解决。超产多吃的生产队可由多吃口粮部分抽出20%由生产队统一掌握使用。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年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剩余粮食自己支配,国家不再规定口粮、饲料、种子的留量标准。
社员的食油,从1971年起,在留酱豆中解决。以前每人每月50克食油停止供应。
第二节 商品粮供应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执行长春市的统一标准。根据劳动强度划分,特重体力劳动分3个标准:分别为成品粮27.5公斤、26公斤、25公斤;重体劳动分4个标准:24公斤、22.5公斤、21公斤、20公斤;轻体力劳动分3个标准:19公斤、17.5公斤、16.5公斤;农村乡干部月口粮标准17公斤;大、中学生月口粮标准17.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员及其脑力劳动者月口粮标准15.5公斤。
居民口粮标准。10周岁以上13.75公斤,满9周岁13.5公斤,满8周岁12.5公斤,满7周岁11.5公斤,满6周岁10.5公斤,满5周岁9公斤,满4周岁8公斤,满3周岁7公斤,满2周岁6公斤,满1周岁5公斤,不满1周岁4公斤。
菜农商品粮的口粮基数每月13.75公斤。1970年7月22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粮食组决定,吃商品粮的纯菜农每月补助成品粮,男劳动力1公斤,女劳动力1.5公斤。在菜农商品粮的口粮基数的基础上,男劳动力补助到21公斤,女劳动力补助到18公斤,全区补助一万多人,平均每月补助粮食5万多公斤。1982年后,菜农粮食供应标准与非农业人口相同。
菜农定销粮口粮标准,随同粮农当年口粮标准最高水平,不以人分等定量。按人数平均计算,一般都在原粮210—260公斤之间。1986—1988年,人均260公斤。既种粮食又种菜的农民口粮,其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全种菜者,口粮全部由国家定销,分月平均记入粮证内,从当年10月初供应到次年9月底(一个粮食定销年度),有余粮者可延期到年底。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公斤。1981年3月起增加到0.25公斤,春节和国庆节每人补助0.1公斤。菜农商品粮人口的食油供应,1970年每人每月0.1公斤,1982年1月增加到0.2公斤,后改为与非农业人口的标准相同。菜农定销粮人口每人每月0.15公斤。
1973年,在城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企业)推广旅大市工种定量管理办法,职工粮食定量由基本口粮(15.5公斤)加工种粮组成,工种粮的补助标准按单位人数、工种定量,由粮食部门核实人均工种粮水平,确定工种粮指标,职工人数变化,按人均工种粮水平增减指标。工种粮补助标准,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由用粮单位申请,经粮食部门审查调整。机关、学校勤杂工人及工种单一的小单位,实行月结月清的制度,由职工住地粮店补差工种粮票,不确定工种粮水平,也不核定工种粮指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不能继续工作的,享受工种粮3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轻体力劳动甲级标准定量(19公斤)供给,低于这个标准的不变。职工产、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可不发工种粮。
单位结余的工种粮,50%归用粮单位,50%上缴粮食部门。
对享受工种粮补助的职工发给工种粮票,凭此票到本地区粮店兑换地方粮票或购买不限量品种粮。
从1973年到1980年,全区补差人数月均33230人,占吃商品粮人口的40%,月均补助粮食165吨。1980年,全国粮食形势好转,工种粮补助停止。
为确保城镇居民冬季副食品供应,国家每年拨出一部分大豆做菜豆使用。从1970年开始,对城镇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年供应3公斤原粮的豆制品(包括执行定量标准的纯菜农)。1982年前,全区受补对象5万多人,每年发放豆制品票15万多公斤。1984、1985两年改为每人每年补助款2.80元,受补助对象4.1万人,一年补助金额近11.5万元。
对从事不同工种、不同劳动强度的人,在规定的口粮、食油供应标准之外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粮食补助:劳动强度增加(固定岗位不变、变换其他临时工种,强度高于原工种);延长劳动时间:因水灾等灾害造成家庭粮食损失;干部和学生下乡、下厂劳动。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野外地质探查等作业的工人,实行保健油补助,设食堂的由食堂统一办理,不设食堂的给职工发油票,凭票购油。
为准确供应,防止套购和多购,国家规定,职工(口粮标准13.75公斤以上,享受工种粮的)从1986年发给“工种等别证”,凭此证享受工种粮。1986~1988年,全区享受等别证的有2.3万人。
粮油供应品种:按着国家粮食库存情况,采取“有啥吃啥”的原则。多年来,郊区粮食供应品种大都是面粉、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玉米面,还有大黄米、小黄米等。在这些品种中,面粉、大米、高粱米、玉米〓、玉米面的供应比较稳定,只是数量上的时增时减。小米、大黄米、小黄米和其他一些小杂粮则根据库存情况,有时供应,无时不供应。其中面粉又分为通粉(俗称四号面)、全麦粉、标准粉、上白粉、精粉(特粉)。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供应户对供应的玉米面或是作为畜禽饲料或是换取粮票。面粉当中的上白粉和精粉的比重逐渐增大。食油的供应基本上是豆油和葵花油两种,以豆油为主,有时只供应一种,有时是两种油按比例供应。每逢春节细粮和食油增加供应。
从1986年开始,粗粮只供应玉米面,小米、高粱米等无货可供。细粮供应品种无变化。
供应人口及销量。1954年,在大屯、兴隆山、净月和范家店等有非农业户的地方,按户口核实23451人,发购粮证,建立底卡。
1961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城市人口和粮食供应的紧急指示》,开始整顿城镇中人口和销量,整顿前供应人口59902人,整顿后家住农村一律停止供应。1969年后近郊菜地面积扩大,远郊大田社队和部分外县社员向菜社迁入,菜农供应量增加。1970年定量供应人口59233人,年供应量为1.093吨。
1983年,有非农业人口12673户,4.301人,月粮食销量63688.5公斤;菜农商品粮人口7595户,26948人,月销量348419.5公斤;菜农定销粮人口25903户,109260人,月销量1376096.5公斤。计供应46171户,181850人,月销量2397405.5公斤。
1985年,定量供应人口46321人,年供应总量为7180吨。1988年底定量供应人口增加到48457人,月人均供应量15.9公斤,年定量总量为8928吨。
特殊供应。1972年11月1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商业局、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散居病人的细粮和副食供应办法做了新规定,对散居病人给予特殊照顾。
1973年2月19日,长春市粮食局18号文件规定:1937年6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任过副专员以上或相当于这级职务的年老体弱、多病的老干部;担任地区革委会副主任,或相当于这级职务以上的在职老干部,因年老体弱多病,经医生证明确实需要照顾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均在其本人粮食标准内全部供应细粮,食油在定量外每月增加0.5公斤。
1981年12月31日,市粮食局制定了特殊对象粮、油照顾明细表,对敬老院年满70岁老人,散居病人、产妇、演员、中级知识分子、体校学员等。按国家规定中学五级教员、小学三级教员(含相当于这级的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享受中级知识分子待遇。细粮按当地居民供应标准增加一倍,米、面任选。食用油每人每月增加0.25公斤。1986年,郊区为78名符合条件的教师办理了特供手续。
1987年1月,长春市粮食局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各项照顾细粮、食油供应明细表》。郊区供应的对象有:高级知识分子及其出生在南方的配偶80人;中级知识分子325人;二等残废军人31人;年满70周岁老人78人;僧尼106人;回族106人;幼儿园(集体食宿儿童)90人;从事高空、高温、接触有毒气体人员2023人,及其病人、产妇、结扎、人流、矽肺病人等照顾对象共15320人,年供应细粮65.7万公斤,食油3.2万公斤。
第三节 节约粮食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切实整顿粮食销售的指示,经过整顿,核实人口,复查工种定量等级,调整不合理的定量标准,减少不合理销量,停止对伙食单位和居民定量外补助,号召职工和成年人每月节约0.5—1公斤粮食,记到粮证上,从当月粮量中扣除,对精简后仍吃原定量和轻工种吃重工种粮的给予下调,将伙食单位虚报冒领的收回。结余粮食的单位要根据情况减少下个月的供应。
在居民中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每顿抓出一把米”的宣传活动。对节约的粮食户,粮店给办理储粮证。
1970年11月12日起执行:对职工在定量标准内节约0.5公斤以上,居民节约0.25公斤以上的,改为职工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儿童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不再节约;对大牲畜饲料一律恢复原定量标准35公斤,不再节约;市场供应的卷粉不限量;地瓜干1公斤扣0.5公斤粮食不限量。
1972年12月2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布(1972)103号文件,对城乡吃供应粮的人口,规定从当年12月份起,定量标准在19公斤以上者,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公斤;定量标准在15.5—18.5公斤之间者,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定量标准13.75公斤的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学生和儿童不节约。
全区节约粮食者5万人左右,按每人每月平均节约0.55公斤计算,每月可节约粮食2.75万公斤,全年节约粮食33万公斤。
1979年1月15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粮食厅发出《79》吉粮《城》字第15号文件,撤销城乡定量人口节约口粮的规定,并从同年1月份开始,恢复原定量标准供应。
第四节 议价粮油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放了粮油市场。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进入市场自由交易。同时,粮食部门也开展了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原则是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的前提下,议购多少销售多少,不挖国家库存粮,购什么品种销什么品种,不向国家兑换,高进高出剩有利润,开始时经营量不大。1980年6月,成立区粮食局议购议销公司,主要经营大米、面粉、小绿豆等,还有上海生产的议价挂面,日销售1吨,最高达1.5吨。每公斤大米进价0.74~0.76元,售出价0.81~0.82元。
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议价粮油全部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供销社、食品厂、饲料厂等单位,都经营议价粮。
1984年,大屯、兰家、兴隆山粮食管理所和饲料公司充分利用粮源、货场、运力等优越条件,购销玉米、高粱共400吨,获取利润80多万元。由于多家经营,当年冬季一时出现了积压难卖的情况。
1985年,议价粮购销形势好转,价格上涨,每公斤玉米0.46元,大米每公斤1元,豆粕每公斤0.84元,销路很畅,全年销售议价粮13535吨,盈利87.9万元。
1986年,议价粮油经营更加活跃,品种、数量都有所增加,价格逐渐上涨。全年销售玉米6005吨,面粉760吨,豆油28吨,大豆(包括豆粕)1107吨,每公斤干玉米的最高价格为0.40元,标粉每公斤0.56元,上白粉每公斤0.80元,精粉每公斤0.92元,豆油每公斤3.60元,豆粕每公斤0.60元。
1988年,玉米销售量增加到15935吨,面粉3502吨,豆油159吨,大豆2899吨,每公斤干玉米的最高价格上涨到0.48元,标粉1.20元,上白粉1.40元,精粉1.60元,豆油每公斤4.40元,豆粕每公斤1.30元,大豆每公斤1.10元。
议价销售的玉米主要用作畜禽饲料,其余部分销往外省。面粉和豆油销往市、镇和农村,大豆(包括豆粕)用于市区议价豆制品加工和供应当地养鸡户。
第五节 粮油票证管理
1955年10月5日,根据吉林省粮食厅(55)粮销字第182号《关于全国、地方粮票使用范围及办法规定》,开始在全省流通全国通用粮票和吉林省地方粮票。同时执行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和地方料票的试行管理办法。凡定量人口在定量内每领取5公斤全国通用粮票要扣减0.05公斤食油。
全国通用粮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5公斤、2.5公斤4种票面额。吉林省地方粮票分为0.05公斤、0.10公斤、0.20公斤、0.5公斤、1.5公斤、2.5公斤、5公斤、10公斤8种票面额。地方料票分为豆饼、原料两种,豆饼料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公斤、2.5公斤、5公斤5种票面额;原料料票分为0.25公斤、0.5公斤、1公斤、2.5公斤4种票面额。
1973年,享受工种粮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工种粮票,票面额有2公斤、3.5公斤、4.5公斤、5.5公斤、7公斤、8.5公斤、9.5公斤、10.5公斤、12公斤9种,凭此票可在当地粮店兑换地方粮票或购买不限量品种粮。
1980年,工种粮票停止使用,全部消毁,同年,市粮食局发行“长春市面粉分购票”,在市区和郊区各粮店购买面粉和面制品使用,后因面粉供应标准放宽,熟食供应充足,社会余粮中面粉量增加,对面粉分购票只收不放。
1956年开始,使用粮油分购票,用以作为粮店之间或食堂开据粮证之内的粮食凭证,限制在粮店和食堂定期使用,开据的数量不得超越当月的限量。
郊区境内有5种购粮证,一是居民粮食供应证(非农业人口使用),二是菜农商品粮供应证(农业人口使用),三是菜农定销粮证(农业人口使用),四是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发给食品糕点、饭店等行业),五是饲料供应证,5种购粮证供应的都是计划内平价(或加价)的粮油,到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购买。
为了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区粮食局设立票证专库,有专人管理,制订有收发和帐表制度,各粮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手续完善。票证经过长时间的流通,有些粮票不能再继续使用,根据上级粮食部门的规定,对这些粮票先后销毁七次,销毁最多的是1987年,销毁粮票1824417公斤,每次销毁前都认真清点造册,销毁时有专人监督执行。
第三章 储运
第一节 仓储
国代队储,1966年,根据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各生产队开始集体就地储备粮食,但因保管条件不好,管理不善,出现了霉烂现象,造成很大损失,鉴于这种情况为真正做到以丰补欠,安排好社员生活,1971年起,购后余粮按国家征购、集体储备和社员口粮六、二、二比例分配。集体储备部分卖给国家作为代储,由国库保管,粮权归生产队,遇到灾害年份动用此粮。1982—1985年,因农村粮食丰收,各生产队仅领取251吨。同年末,全区尚有代储粮食21955吨。1986年顶抵民代储粮尾欠用了7527吨。为受水灾的村屯农户安排生活用去4562吨,到1987年5月,还有国代队储粮食9866吨。
民代国储,1982年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商品粮迅速增加,国家粮库储存、晾晒能力严重不足,为了解决农民卖粮难,国家储粮难的矛盾,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民代国储”的办法,委托农民为国家就地代储一部分湿玉米,待降到安全水份(水份14.5%)以下再入国库。从1983年到1985年的3年间,全区农民共为国家代储玉米181万吨,按着国家与农民签定的储粮合同,国家先付给农民70%的储粮款,其余的30%在入国库时结清。每储5吨粮食,付给储粮费用32.50元(1985年增至50.00元),3年共付储粮费171.5万元。民代国储办法缓解了农民卖粮难、国家储粮难的矛盾,对稳定粮食形势、保证国家粮食调运出口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擅自动用和损失变卖的现象。1985年,尾欠3205吨,占当年全部代储量的1%。从1986年停止。
国库设置,1958年,在大屯和兴隆山镇设立两处收粮站,直接归长春市粮食二库领导。由粮食二库派人、出设备、出资金,每年接收当地征购粮4200吨,其他地方的粮食送往市内粮库。
1959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大南和乐山两个粮库由伊通县划归郊区。1969年10月,成立新立城粮食所。1975年,成立兰家粮食所,至此,共有6处粮食接收点。
随着粮食征购量的增加,粮库场地不断扩大。到1988年,6个粮库场地总面积已达424468平方米,生产性场地30.8万平方米,最多储量15万吨,其中,房式仓1.4万平方米,2.4万吨,风雨棚4000平方米,容量800吨,其他仓1587平方米,容量3800吨。接收8个乡镇的征购粮(合心乡、三道镇的粮食直接送往市内)。
大屯粮库在6个粮食接收点中,库容量最大,发展最快。该库1961年迁到现址,占地9万平方米,可储粮3.5万吨。1975年,建724米的铁路专用线,一次可装20节车皮,成为吞吐郊区粮食的基地。1980年,扩建场地,面积达18万平方米,储量增至55万吨。1984年,建标准房式仓6000平方米,风雨棚4000平方米,粮库内储能力达10万吨,还修晾晒台1.7万平方米。30年间,国家共投资400万元,使该库的储粮能力占全区的40%,年铁路装卸量2万吨,占全区的90%。
乐山粮库,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有房式仓2座,1万平方米,容量1千吨,有晾晒粮台1.7万平方米,可晒粮7千吨。
兴隆山粮库,占地面积52380平方米,晾晒台15600平方米,储备仓面积16300平方米,储粮可达36760吨,烘干塔1座,日烘干粮100吨。
大南粮库,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库房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晾晒台1万平方米,储粮1.5万吨。
兰家粮库,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仓储能力1300吨,晾晒台1200平方米。
新立城粮库,占地面积56088平方米,建筑面积5129平方米,晾晒台面积1万平方米,圆囤8个,储量1600吨,永久性大仓1个,储量990吨。
接收管理,历年都是入秋后粮食陆续入库。先接收小杂粮、小油料,上冻后接收高粱、谷子、水稻,12月中旬收购玉米。
为保证库存粮食水份在安全储粮标准以下,高水份粮食须进行晾晒。1987年以前,没有烘干塔,全靠晾晒台自然降水,年只能晾晒2600吨。1987年,投资30万元,在兴隆山粮库建小型烘干塔1处,年烘干粮食6000吨。1988年,又投资165万元,在大屯粮库建一处中型烘干塔,年烘干能力3万吨。于此,年晾晒粮食能力达7万吨,其中玉米占80%以上。
入库粮食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检查。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以物理机构为主,化学药剂为辅,进行综合防治,主要内容有:储粮检查;常规保粮;化学药剂治虫;低温低药保粮;防治鼠雀。
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1973年,大南粮食所达到“四无”标准,获省粮食局颁发的“四无”证书;兴隆山粮食所1983~1985年连续3年被评为市级“四无”单位。1986~1988年,郊区6个粮库全部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节 调运
粮油调运是调剂不同地区余缺的重要手段。1985年前,没有调出任务,只有一部分调入(口粮、饲料)任务。1959年,建立储粮点后,粮食开始调出,直接运往市内粮库。供应郊区居民的商品粮从市内调入。
1960年以前,粮店进粮靠马车运输,年运输量5000吨。1962年,马车全部改换成汽车,日运输量由24吨提高到60吨。当时自有运输能力只能承担全部运输量的30%,其余部分靠市运输公司完成。1985年,有汽车12台,月运输能力达3000吨。
1983年,调出粮食116290吨,调入粮食75920吨。1988年,调出粮食10万吨,调入粮食32000吨。
第四章 加工供应
第一节 粮油加工
1959年,在兴隆山镇和大屯镇建立两处小型高粱米加工车间,有8台日本式的左竹米机,日加工高粱米3吨。随着农村电气化的发展,1962年已有60%的生产大队安装了磨米机和粉碎机,全区还有油坊8处,为社员加工粮食和食油。旧式的石碾、石磨逐渐淘汰。1963年,更新了兴隆山的粮米加工车间的厂房和设备,年产能力由4000吨增加到6000吨,为使粮食就地加工、就地供应,避免往返运输,1969年,把大屯的粮米加工车间废弃,投资12万元,新建一处玉米和高粱米加工车间,年加工玉米2万吨,出成品17000吨。除供应当地外,大部分调往市内。1970年,投资20万元,在大南和乐山各建一处玉米和高粱加工车间,年产能力10万吨。后因玉米增产,大南的加工车间改产玉米面,年产4000吨。1972年,在新立城粮食所建水稻加工车间一处,年加工能力3500吨,出成品2270吨。1973年,投资24万元,建郊区挂面厂,年产挂面2000吨。1981年经改建,年产量增加到3000吨,除供应郊区外,还供应市内。
1980年,长春市粮食局决定由大屯承担全市玉米〓和玉米面的加工生产任务,投资72.3万元,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4层楼的玉米联产车间、玉米提脐榨油一条龙的生产线。1984年5月正式投产,年加工玉米3万吨,满足于长春市城镇居民的需要。
1985年5月,在大南乡建300平方米的面粉加工厂,年生产面粉7000吨。
子油)、挂面、面粉、大米等6类11种。出品率分别为玉米联产系列95%,脐子油8.21%,挂面100%,大米63%,面粉75%。
实行粮食“双轨制”经营方针后,在保证完成计划加工任务基础上,利用议价原料加工粮油制品,以议购议销形式投入加工玉米14558吨,小麦400吨,高粱500吨,投放市场,打破了传统的单一计划生产销售格局。挂面厂每年向市场投放800吨议价挂面。大南粮食所、兴隆山粮库、新立城粮库米面加工厂和大南面粉厂均用议价原料,生产议价产品进行销售,每公斤1.50元。
1987年4月,挂面厂改革,将固定式烘干改为悬链式烘干,建起一座隧道式烘干室,改造后年产增加到1000吨。同年大屯粮油加工厂改革工艺流程,使玉米提脐浓度由35%提高到38%,出油率由4.8%提高到10.5%。粮油由0.66%提高到1.35%。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1988年,加工玉米、水稻、挂面总产为29287吨。
第二节 饲料供应
1954年,实行饲料留量政策。国家拨出一定数量的糠麸供应集镇和不生产粮的菜社,以满足其饲料需要,无固定标准,以货定销。
随着奶牛、养鸡业的发展,1972年成立饲料供应站,担负全区奶牛和鸡饲料供应任务,因郊区无饲料加工厂,用户凭票到市内厂家提货。
1982年,饲料供应站改为进货储存、加工、销售配套成龙的实体公司,将饲料公司与粮油机械厂合并,建起年产5000吨的饲料车间。从此,开始生产“全价”饲料。改单品种供应为多品种供应,改粗制饲料为全价优质配合饲料。当年,共销售饲料37260吨,其中粮食类15725吨,副产品21535吨。
为方便养牛户,1985年,在奶牛数量多、奶量集中的三道镇、兰家乡和大屯镇各建一处饲料供应站,为当地养奶牛户服务。养牛者送奶同时,就地购回饲料。
1987年,饲料公司建成年产1万吨的饲料车间,扩大了生产能力。大南饲料厂1986年生产全价饲料9000吨,1988年生产12000吨,同年销售饲料42899吨,其中,粮食类21147吨,副产品21752吨。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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