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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计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量
分类号:
TB9
页数:
1
页码:
3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计量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计量工作
计量
长春市
内容
清代末期,清政府《推行统一度量衡制度暂行规定》,长春府境内实行度量衡的制度。“度”以尺为计量的基本单位。以十进制,1尺为10寸,1寸为10分,1分为10厘,1厘为10毫。“量”以斗为基本单位。1斗为10升,1升为10合,1合为10勺。“衡”以斤为基本单位。1斤为16两,1两为16钱。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万国权度通制为标准制。长春县境市场执行“度”以公尺(米)的1/3为1市尺,10尺为1丈。“量”以1公升为1市升,10升为1斗。“衡”以1公斤的1/2为1市斤,1市斤16两。
沦陷时期,伪政权颁布度量衡法,长春县境内,改用新制尺,1尺长度为旧尺的9.6寸。仍以十进制,1尺为10寸,1寸为10分,1分为10厘,1厘为10毫。重量改为十进制,将16两1斤改为10两为1市斤,1斤等旧制秤的15两5钱。新制的升为旧的2.9合。
解放初1948年,土改时废除了360弓(每弓5尺)为1垧的旧制。规定1万平米为1公顷(垧),1垧为10亩。以后在统计土地面积和计算粮食产量时将1公顷分为15亩计算。
1959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后,郊区境内彻底废除了以斗作量器,一律使用秤,按市斤计量。
1977年,实行全国计量管理条例。中医处方将“两、钱、分”改为“克、毫克”,1两为50克,1钱为5克。
1987年,对衡量、压力表、血压计等计量器具进行改革,废除了旧制的商业用量提,改用容量制量提。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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