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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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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5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页码:
372-3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物价管理发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价格管理、物价检查与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物价
物价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长春县政府设工商科兼管物价。1952年10月,市县合并后,郊区境内物价管理工作由长春市物价部门负责。
1957年3月,郊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设计划委员会,负责物价管理。
1960年5月,成立区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委员会瘫痪。
1968年5月,郊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生产指挥部,生产组有专人管理物价。
1973年9月,恢复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工作又成为计委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3月,重新成立了物价委员会,编制3人负责管理物价工作。
1984年7月,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编制4人,下设物价管理所,编制9人。到1988年末,物价局编制4人,物价管理所编制14人。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粮食价格管理1929年,长春县境内粮食价格,面粉1斤价格为铜钱16吊,大米1斗45斤斗价为750吊,高粮米1斗40斤,斗价为280吊,小米1斗45斤,斗价为400吊。1933年,面粉1袋50斤,价格为3.10元(伪币,下同),大米1斗45斤斗价为3.70元,高粮米1斗40斤斗价为0.96元,小米1斗45斤,斗价1.50元。1947年,本地面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国民党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高粮米每公斤价格为36元,小米每公斤价格为56元。
解放后,粮食价格经历5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50~1953年),建国初期,面临粮食紧缺,粮价不稳。1950年,政府采取吞吐措施,积极组织国营商业调运粮食投放市场,保证了供应,每公斤面粉0.36元(旧人民币,下同),大米0.194元,高粮米0.098元,大豆0.094元,豆油0.516元,稳定了市场粮价。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对粮食价格加强了统一管理,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首先把粮食收购、零售价格稳定下来。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5.17元,高粮4.38元,玉米4.03元,谷子4.3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面粉0.494元,大米0.314元,小米0.15元,高粮0.138元,逐步形成统一市场和粮食计划价格体系。
第二个时期(1954~1959年),粮食购销价格保持合理差价。1965年,粮食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谷子4.49元(新人民币,下同),小麦9.24元。销售价格每50公斤小米8.06元,标准粉22.30元。1957年,粮食收购价格,每公斤水稻0.18元,玉米0.088元,高粮0.094元,谷子0.094元。这个时期粮食购价提高幅度大于销价。
第三个时期(1960~1966年),1963年,粮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水稻10.80元,玉米7.00元,高粮6.80元,大豆13.60元,谷子7.30元。粮食销售价格,每50公斤大米14.85元,标准粉22.36元,玉米面6.45元,小米8.07元。1965年,调整粮食销价,每50公斤大米15.12元,标准粉21.32元,玉米面7.39元,小米10.17元。销售粮食调价后,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实行粮食补贴。196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16.80元,小麦15.30元,水稻13.10元,玉米8.70元,高粮8.70元。提高幅度为26.63%,调整价格后购销价格趋于相平。
第四个时期(1967~197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冻结。
第五个时期(1978~1988年),1978年,根据长春市粮食局《关于提高大豆统购价格的通知》,大豆统购价格每公斤由0.33元提高到0.40元,提高21.2%。1979年,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对超购部分在提高的基础上再加价50%。1981年,大豆收购价每50公斤从23.00元提高到34.50元,提高幅度为50%。居民口粮在定量供应外,调剂细粮,实行中价和议价大米供应。1985年4月,取销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小麦、稻谷按“倒二八”比例计价(二成按原统购价,八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粮、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大豆按现行收购价格收购。由于购销实行倒挂,郊区财政从1981~1985年间共补贴2898万元。
1988年,大豆、小麦、玉米执行国家标准收购,水稻、高粮、谷子、葵花籽执行省标准收购。大豆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69元,玉米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12元,小麦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472元,高粮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14元,谷子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28元,水稻标准品收购价格,每公斤0.488元,葵花籽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84元。
副食品价格管理1929年,长春县境内市场副食品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120吊,鱼1公斤价格120吊,粉条1公斤价格72吊。1933年,沦陷时长春县境内市场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0.60元(伪币,下同),牛肉1公斤价格0.50元,咸鱼1公斤价格0.30元。1947年,国民党统治时,长春县境内副食品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3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鸡肉1公斤价格360元,鸡蛋1个价格25元。1957年,郊区境内鸡蛋收购价格,淡季每公斤1.46元,旺季1.20元。销售价格淡季1.64元(新人民币,下同),旺季1.36元。蔬菜购销价格,春菠菜收购每50公斤价5.24元,销售价格6.71元。
夏菜黄瓜收购每50公斤价3.65元,销售价4.56元。秋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2.00元,销售价2.60元。1962年,鸡、鸭、鹅蛋价格略有提高。鸡蛋收购每公斤价格1.70元,销售价格2.28元。鹅蛋收购每公斤价格1.38元,销售价格1.70元。春小葱收购每50公斤价格8.53元,销售价格9.39元。夏黄瓜收购每50公斤价格7.51元,销售价格8.40元。秋大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2.13元,销售价格2.30元。1965年3月,吉林省物价委员会颁发《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加强蔬菜价格管理,实行“倒挂”和补贴的办法。春菠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6.29元,销售价格5.05元。夏菜青椒收购每50公斤价格4.61元,销售价格4.18元。秋大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2.13元,销售价格1.8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市场的副食品价格基本未动。1966~1977年春、夏、秋蔬菜价格基本保持相对的稳定没有大的波动。如1965年菠菜销售价格50公斤5.05元,到1977年销售价格为4.80元,稍有回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放开了蔬菜购销价格,由计划管理逐渐转向市场调节,不再限定蔬菜品种的购销价格,实行产销见面,充分依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来调节蔬菜价格。对个别品种的价格采取限价的方式加以限制。
1979年11月,国家上调猪肉、牛肉、羊肉、蛋禽、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商品销售价格,鲜蛋销价上调28%,猪肉销价上调33%。
1984年以来,基本实行产销见面,随行就市,物价部门只是根据不同时期,制定最高限价来间接地控制个别蔬菜品种的价格。蛋禽类商品价格基本放开,由市场调节,产销直接见面,不在实行统购统销。
1988年,国家对13种名酒和名烟实行放开价格。名酒有茅台、五粮液、郎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名烟有中华(包括盒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茶花、红山茶、牡丹(包括上海牡丹、金牡丹、北京牡丹)、阿诗玛、大重九、恭贺新喜、石林、上海红双喜、黄人参。
建材价格管理 木材价格管理一直均由国家和省一级统一制定和管理。管理的品种有黄菠萝、核桃秋、松木、水曲柳、椴木等。1965年,黄菠萝、核桃秋板材,长级1~1.75米,1.2~1.8厘米厚的市场销售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57.00元,2等为121.00元,3等为103.00元,4等为79.00元。1980年,红松原木,长级2~3.5米,供应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33.00元,2等的102.00元,3等为81.00元。1984年,红松原木长级4~5.5米,径级20~28厘米的供应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73.00元,2等为135.00元,3等为106.00元。红砖价格,1962年前,长春市砖厂生产的红砖价格每千块31元,进入70年代末,红砖价格每千块调为50.00元。1981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郊区各乡镇纷纷建立了砖厂,生产的机制红砖价格每千块为50.00元。1982年红砖价格每千块提为55.00元。1985年,红砖价格每千块调为65.00元。1986年,由于燃料涨价,大南、乐山、农林等砖厂距市区较远(20—30公里),执行省定价格有困难。郊区物价局调整了红砖价格,由原来每千块65.00元,调整为70.00元,下浮不限。1988年,郊区物价局对郊区机砖厂生产的红砖价格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千块70.00元,调整为75.00元。调整后价格为中准价格,可上浮10%,下浮不限。
第三节 物价检查与监督
物价检查监督在60年代初,主要是对蔬菜市场价格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控制压低收购蔬菜价格和等级的现象,维护了菜农的合法利益。1964年7月~1965年9月,郊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了全面的检查工作,先后用了16个月时间,检查了粮食、供销、卫生、农机、交通、农电、水利等13个系统153个基本核算单位。共检查59619笔,16270种商品。
1972年,全区进行物价整顿。在节假日的前夕和某些产(商)品价格变动的时候,开展物价检查监督,发现任意涨价的34起,变相涨价的15起,对其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计1246元。
1985年初,组织专兼物价员23人,在企业自检和业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对全区61个单位进行抽查。查出违纪案件17起,收缴非法收入29563元,罚款164元。同年,为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刹住乱涨价,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紧俏日用消费品之风。组织10名专职物价员,重点抽查了供销社、卫生院、粮食所等62个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1起,没收非法收入58545元,罚款937元。
1986年,对大屯、兴隆山两镇经销汽水和啤酒的饭店、商店、个体商贩进行了检查。共检查191个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6起,收缴非法收入67590元。
1987年,检查了钢材、木材、水泥;议价粮油、肉蛋食品加工;化肥、农药、种籽、柴油。全年共检查628个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6起,收缴罚没款31133元。
1988年,重点检查了农用柴油、化肥、农膜和种籽。同时检查了城建、环保、劳动、文化、畜牧、土地等部门的各项收费。检查了952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查出违纪案件205起,收缴罚没款25.5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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