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章 工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4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1
页码:
362-3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工商管理机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机构
工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长春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2年10月10日,市县合并后,郊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兼管。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商业处内设工商股,管理工商工作。
1961年,郊区设立工商科,下设兴隆山、新立城、大屯3个市场管理所。
1963年4月3日,工商科和供销合作社合并后,设供销社工商股,基层由公社供销社代管工商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关成立群众组织,工商股被群众组织改为“经济保卫局”。
1969年10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科,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3个市场管理所。
1971年4月,经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商业局内设工商组,下设兴隆山、大屯、乐山、新立城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4年,设立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7年末,撤销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同年,设立城郊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9月,设立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城西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0年,增设了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因行政区划变动撤销城郊管理所。
1984年,撤销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时设立合心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5年,将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1986年6月,设立兰家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8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乐山、合心、兰家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建国初期,长春县工商科,依据政务院下发的《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精神,对285户工商企业(其中百货业15户,食品杂货业54户,服务业46户,国药业7户,糕点业6户,饮食业55户,下杂货业27户,摊贩67户)进行登记和办理营业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196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和登记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4年,郊区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停顿。
1975年5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恢复了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79年9月到1980年末,共登记工商企业76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7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1年,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146号文件精神,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布局等方面情况,对全区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户口”档案,核发和换发了营业执照。到11月末统计,共换发营业执照711户。其中,工业企业529户,商业企业95户,饮食业39户,服务业2户,特种行业46户。从业人员36000人,注册资金4000万元。
1983年,将7个近郊公社划入市区,工商企业的户数由原来的1078户,减少到78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9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4年,全区工商企业的户数为1475户。为加强企业管理,在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建档建卡工作。
198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对区党政机关办的工商企业218户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对41户公司保留,44户改为商店,其余的133户,全都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835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年检。
1987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492户,其中,废业221户,纯增271户。年末,全区共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359户,收执照费15354元。同时,对37户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进行整顿,核定为个体企业,收缴管理费3860元。
1988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818户,由于企业厂址搬迁、法人代表换人等变更企业名称的234户,废业50户,收执照费56649元。为方便企业经营,打开商品销路,办理市级名头企业139户。全区共有国营、集体企业1957户。全年共检查企业204户,其中,违章经营的23户,收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
第三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解放后,长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担负着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任务。当时的政策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经济建设根本方针,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公私兼顾,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采取对工商业户鼓励其经营的作法。从而使个体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到1954年个体工商业户有较大的发展,共有个体工商业291户。其中摊床67户,饮食业55户,食品杂货业24户,肉食业7户,国药业6户,糕点业6户,文具纸张业2户,其它行业124户。
1956年,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在长春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对全区285个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改造重新组合起来的合营的1户,从业人员11名;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有26户,从业人员43名;经营小组15户,从业人员19名;代购代销的27户;过渡到供销合作社的216户。使个体商业户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在“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商业户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砍掉,个体经济基本绝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0年末,经郊区工商部门核准,全区有8个行业,33个项目的641户个体工商业者开业。为照顾待业青年、复转军人、军烈属、老弱残人员和生活有特殊困难者发放冰果经销证372个。
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又有了新的发展,到年末已达到926户。在这一年中有136户停业。
1983年,为解决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就业问题,在对象、行业、经营范围、物资供应、资金贷款、贩运政策、审批手续等7个方面放宽条件。年末有个体户1144户。其中,中途废业390户,实际有754户。
1984年末,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513户,从业人员1868名。其中,农村1113户,从业人员1418名。
为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采取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两证一签”制(会费证、管理费收缴证、从业人员名签)。开展了向先进个体户学习和双信(重合同、守信誉)的活动,全年涌现出先进个体工商业70户、双信户50户。
1987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971户,比1986年纯增571户。全年共查处无证经营187户,收罚款1566元,收管理费5830元。
1988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2355户,从业人员4039名,自有资金达到1200万元。全年为国家纳税140万元。查处无证经营588户,疏导安置353户。
第四节 合同管理
1979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商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合同仲裁试行办法》的精神,增设了机构,配备了专人开始办理合同管理工作。到1980年末,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506份。其中工商合同12份,金额39.5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7.5%,农商合同494份,合同履约率达90%。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理合同纠纷案38起,其中仲裁罚款9起,调解29起。
1982年,深入贯彻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了经济合法的宣传和管理。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03份,鉴证金额51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0%,调解合同纠纷43起。
1983年,郊区成立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局成立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1份,鉴证金额180万元。发生经济合同纠纷8起,仲裁2起,调解5起,处理违法合同1起。
1984年,随着商品流通领域扩大,经济合同工作显得突出,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普遍在企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已形成经济合同网,鉴证合同日益增多。全年共鉴证购销合同94份,受理合同案件9起,仲裁、调解9起,收案件受理费3895元。
1985年,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2份,鉴证金额2652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确认无效的2起,违法行为的2起,移送司法机关的2起,调解4起。收受理案件费8500元。
1987年,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加强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全区下设115个基层合同领导小组,配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876人。有68户企业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
1988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本着努力辅导,支持改革,信守合同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3户,检查合同6025份,履约率为97.5%。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5份,收鉴证费377元。受理合同案件2起。其中违法合同1起,收费9725元。
第五节 经济检查
在1978年以前由基层管理所负责经济检查工作。1979年郊区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增设经济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经济检查,认真处理投机违法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80年3月,先后在伊通县和郊区社队检查处理以办厂为名,利用借买帐号,采取贿赂手段,从事倒把犯罪活动,追回赃款1万元。到年末,共立案检查50起,结案35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3起,5千元以上案件8起,千元以上案件22起,收缴罚没款7.5万元。
198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全年共立案27件,结案23件,收罚没款5.02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5起,走私贩私案件2起,交司法部门处理的2起。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决定的精神,全年共立案46起,结案42起,转出案件3起。
1984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3起,收缴罚没款1万元。同时对25户公司、货栈进行了检查,堵塞了漏洞,做到了打防结合。
1985年,全年共检查80家企业,立案18起,收缴非法所得96523元。在18起案件中,倒卖钢材的11起,倒卖汽车的5起,拼装汽车的1起,贩卖冒牌汽车的1起。
1986年,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4户,立案13起,移交司法部门5起,收缴非法利润40万元。处理上访案件3起,处理冒牌自行车案1起。
1987年,共检查企业89家,立案6起,结案6起,收罚没款12543元。
1988年,全年检查企业119家,立案23起,结案21起,共收罚没款8.73万元。
第六节 集市贸易
清嘉庆五年(1800年)新立城(小南屯),东卡伦和万宝山已形成集市,各有杂货铺10余家,均逢农历三、六、九日为集日。嘉庆十三年(1808年)乡二区的朱家城子、鲍家沟,乡三区的小合隆相继形成集市,逢一、四、七日为集日。
道光元年(1821年)大屯镇有白龙驹等3处集市。道光七年(1827年)小双城堡形成集,有杂货商10余家,农历三、六、九为集日。
咸丰年间,翁克形成集市,有杂货商8家。
同治年间,乐山形成了集镇,有万顺和、合济号、玉盛兴、振兴馆等商号,经营百货、食品、药品、餐食。
光绪年间,大南乡大南屯因有保安寿庙会,在大南屯形成了集市,有景华新、天增福等商号,集日和庙会日期相同,为农历初八、十八、二十八日。
随着集市活跃,改为农历二、五、八日为集日。
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境内的新立城(下齐家)、大屯镇、城西公社相继设农贸市场。兴隆山镇、合心乡的腰三间窝堡、兰家乡的兰家屯、农林乡的双庙屯、永春乡长春堡、三道镇的石头坑屯都逐渐形成了集市。
1976年9月,在辽宁所谓“哈尔套大集经验”的影响下,郊区在大屯镇为“社会主义大集”。为办好大集,全区上下动员,集日这天,镇属各行各业停业,区属商业、饮食服务业云集于市。这次“社会主义大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传统的集市贸易被勒令取消。结果关了明的,出现了暗地,限制了集中的,出现了分散的,场外交易增多,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市场建设,全区设大屯、新立城、兴隆山、乐山、合心、城西、大南、逯家湾8处农贸市场。其中,较大的大屯镇农贸市场,设在乐园街,占地2500平方米,场内设蔬菜、鱼肉、水果、百货、日杂、粮油、食品等50多个摊位,上市商品500多种,日成交额近万元。逢农历一、四、七集日更为繁盛。
1982年,全区农贸市场上市商品达150余种,年成交额351万元。
1984年,在合心乡腰三间窝堡屯建农贸市场、设蔬菜、食品、鱼肉、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具等40个摊位,上市商品200多种。此外,还有牲畜交易所,每集上市大牲畜100~200匹(头),仔猪300~400头。日成交额近万元。
1985年,兴隆山镇农贸市场由镇内迁至镇西,占地3万平方米,投资29万元,建经营室48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办公室200平方米,摊床50个,设蔬菜、家禽、百货、日杂、农具、农药、鱼肉、水果、粮油、食品、菸麻、牲畜等10个销售区,有500多种商品,每逢农历一、四、七为集日,集日成交额1万元至1.5万元。同年,在农林乡双庙子屯、乐山镇长虹村各设1处农贸市场,大屯镇设1处农机市场。全区市场年成交额700万元。
1988年,乐山镇农贸市场移至镇东,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上市商品除日杂、小百货、服装鞋帽外,主要是农村土特产品、蔬菜、肉蛋、家禽,达250多种,日成交额1.2万元,集日为农历一、四、七日。同年,在东北齿轮厂新设市场1处,大屯镇在东园街新建顶棚市场1处,占地面积800平方米。至此,全区市场占地总面积11.76万平方米,上市商品达500多种,年成交额2310万元。
第七节 市场管理
解放后,在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指导下,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1950年,大屯、新立城设立农贸市场,品种齐全,自由交易。当时,各地农贸市场,均有管理市场的人员,整顿个体商贩,取消旧的量器斗,改用秤,统一衡器,使集市贸易日趋合理。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规定了粮食、油料、烟、麻等一、二类物资禁止上市,必须由指定部门统一收购和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经营和进入市场。
1954年,着重打击哄抬物价的投机倒把分子。并对投机贩卖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监察、限制和打击。从而保证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物价稳定,整个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提出将进入市场物资分为一、二、三类的管理办法。在完成国家一、二类物资交售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允许在集市出售。这个时期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市场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市场价格执行情况;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及时解决市场发生的问题;查处市场违法活动,从而集市贸易更加活跃。
1959年,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在社会主义阶段的积极作用。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明确规定自留地多年不变。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有力地推动集市贸易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一类物资粮食、油料等产品从严,只能由国家收购,其他部门不准进入市场自行交易。二类物资从宽,公社、大队应首先保证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对社员家庭副产品和土产品,如鸡、鲜蛋、猪肉等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均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制止和取缔了投机违法活动,稳定了物价,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62年,按照《吉林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郊区工商科制定了对物资、市场、采购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坚持一、二类物资统购统销政策,凡国家统购派购的物资,在统购派购期间不准上市;除统购派购的物资外,第三类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准私商大量贩运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生产队和个人出售的农副产品,只能在附近市场出售,不准长途运销,更不准弃农经商;国家统购统销的工业品,国营企业的产品,都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一律不准在集市上交易;以工业品换购农产品,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参与经营。对粮票、布票等无价票证严禁买卖,违者没收,按市场管理办法严加处理;对金银珠宝饰品坚决管死,禁止倒卖。严禁经销迷信品。采取这些管理办法,使市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保证了市场活跃而又有秩序的发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冲击,农民到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被视为“资本主义活动”,市场几乎关闭,集市贸易萧条冷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政策,集贸市场又重新开放。全区集市贸易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全区已有集市贸易市场10处,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上市品种进行分类摆摊;加强市场卫生管理,肉类检疫化,食品箱具网罩化;不允许病死的畜禽、封建迷信品、反动淫秽书刊、假药等上市;加强价格管理,市场上实行公平交易,对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克扣群众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仅1980年,就处理违法案件159起,给予批评教育的105起,收购物品35起,没收物品19件,罚没款45元,收粮票770斤。
1981年,进一步执行《吉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确区别正当交易同非法活动的政策界线,加强了市场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成交额不断上升。全区9个农贸市场,全年成交额达200万元,收缴管理费3.5万元。同时,全年查获违法活动643件。在管理工作中注意发挥了“群管会”的作用,也积极主动地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农贸市场。
1982年,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坚持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贯彻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为发挥集市贸易的补充作用,投资15928元。对大屯、城西、新立城市场重点进行建设,铺装市场路面500平方米,挖排水沟880延长米,建服务亭17个,修围墙174延长米,公共厕所2栋。
1985年,为了改善市场条件,投资17万元,对兴隆山、新立城两镇的市场进行搬迁工作。同时集资20万元修建店铺68间,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两个市场占地4.2万平方米。所有市场的售货亭全部刷新,又增设摊床50个。
在市场管理工作中,除抓好划行归市,清理场外交易外,重点抓了禽类和肉类检疫工作,各市场设检疫员,未经过检疫的禽蛋和肉类,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出售。1985年兴隆山镇市场查出痘猪5头,全部进行了处理。同时,查处违章及场外交易324起,收罚没款2596元。清理无证经营123户,安置86户,取缔37户。
1986年投资10万元,有计划地进行了市场建设。兴隆山市场修围墙360延长米,牌楼门2座,市场办公室2处,160平方米。新立城市场修围墙160延长米,大门2座,打水井2眼,对乐山市场原有的售货摊床进行了维修和刷新。同时,会同区物价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先后2次对全区市场物价和卫生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无证经营208户,疏导安置了189户,取缔19户。
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了市场建设的步伐,全区有农贸市场12处,占地总面积为11.76平方米。各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年成交额达2310万元,收缴管理费15万元。全年查处劣质、假冒商品28件,罚没金额3200元。在征购粮期间,加强对品种粮的管理工作,限制大豆、水稻上市,确保征购粮任务的完成。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