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4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1
页码: 362-3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工商管理机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机构 工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长春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2年10月10日,市县合并后,郊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兼管。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商业处内设工商股,管理工商工作。
  1961年,郊区设立工商科,下设兴隆山、新立城、大屯3个市场管理所。
  1963年4月3日,工商科和供销合作社合并后,设供销社工商股,基层由公社供销社代管工商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关成立群众组织,工商股被群众组织改为“经济保卫局”。
  1969年10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科,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3个市场管理所。
  1971年4月,经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商业局内设工商组,下设兴隆山、大屯、乐山、新立城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4年,设立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7年末,撤销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同年,设立城郊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9月,设立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城西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0年,增设了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因行政区划变动撤销城郊管理所。
  1984年,撤销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时设立合心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5年,将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1986年6月,设立兰家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8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乐山、合心、兰家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建国初期,长春县工商科,依据政务院下发的《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精神,对285户工商企业(其中百货业15户,食品杂货业54户,服务业46户,国药业7户,糕点业6户,饮食业55户,下杂货业27户,摊贩67户)进行登记和办理营业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196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和登记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4年,郊区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停顿。
  1975年5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恢复了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79年9月到1980年末,共登记工商企业76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7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1年,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146号文件精神,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布局等方面情况,对全区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户口”档案,核发和换发了营业执照。到11月末统计,共换发营业执照711户。其中,工业企业529户,商业企业95户,饮食业39户,服务业2户,特种行业46户。从业人员36000人,注册资金4000万元。
  1983年,将7个近郊公社划入市区,工商企业的户数由原来的1078户,减少到78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9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4年,全区工商企业的户数为1475户。为加强企业管理,在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建档建卡工作。
  198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对区党政机关办的工商企业218户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对41户公司保留,44户改为商店,其余的133户,全都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835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年检。
  1987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492户,其中,废业221户,纯增271户。年末,全区共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359户,收执照费15354元。同时,对37户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进行整顿,核定为个体企业,收缴管理费3860元。
  1988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818户,由于企业厂址搬迁、法人代表换人等变更企业名称的234户,废业50户,收执照费56649元。为方便企业经营,打开商品销路,办理市级名头企业139户。全区共有国营、集体企业1957户。全年共检查企业204户,其中,违章经营的23户,收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
  第三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解放后,长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担负着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任务。当时的政策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经济建设根本方针,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公私兼顾,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采取对工商业户鼓励其经营的作法。从而使个体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到1954年个体工商业户有较大的发展,共有个体工商业291户。其中摊床67户,饮食业55户,食品杂货业24户,肉食业7户,国药业6户,糕点业6户,文具纸张业2户,其它行业124户。
  1956年,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在长春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对全区285个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改造重新组合起来的合营的1户,从业人员11名;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有26户,从业人员43名;经营小组15户,从业人员19名;代购代销的27户;过渡到供销合作社的216户。使个体商业户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在“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商业户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砍掉,个体经济基本绝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0年末,经郊区工商部门核准,全区有8个行业,33个项目的641户个体工商业者开业。为照顾待业青年、复转军人、军烈属、老弱残人员和生活有特殊困难者发放冰果经销证372个。
  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又有了新的发展,到年末已达到926户。在这一年中有136户停业。
  1983年,为解决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就业问题,在对象、行业、经营范围、物资供应、资金贷款、贩运政策、审批手续等7个方面放宽条件。年末有个体户1144户。其中,中途废业390户,实际有754户。
  1984年末,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513户,从业人员1868名。其中,农村1113户,从业人员1418名。
  为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采取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两证一签”制(会费证、管理费收缴证、从业人员名签)。开展了向先进个体户学习和双信(重合同、守信誉)的活动,全年涌现出先进个体工商业70户、双信户50户。
  1987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971户,比1986年纯增571户。全年共查处无证经营187户,收罚款1566元,收管理费5830元。
  1988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2355户,从业人员4039名,自有资金达到1200万元。全年为国家纳税140万元。查处无证经营588户,疏导安置353户。
  第四节 合同管理
  1979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商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合同仲裁试行办法》的精神,增设了机构,配备了专人开始办理合同管理工作。到1980年末,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506份。其中工商合同12份,金额39.5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7.5%,农商合同494份,合同履约率达90%。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理合同纠纷案38起,其中仲裁罚款9起,调解29起。
  1982年,深入贯彻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了经济合法的宣传和管理。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03份,鉴证金额51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0%,调解合同纠纷43起。
  1983年,郊区成立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局成立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1份,鉴证金额180万元。发生经济合同纠纷8起,仲裁2起,调解5起,处理违法合同1起。
  1984年,随着商品流通领域扩大,经济合同工作显得突出,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普遍在企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已形成经济合同网,鉴证合同日益增多。全年共鉴证购销合同94份,受理合同案件9起,仲裁、调解9起,收案件受理费3895元。
  1985年,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2份,鉴证金额2652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确认无效的2起,违法行为的2起,移送司法机关的2起,调解4起。收受理案件费8500元。
  1987年,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加强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全区下设115个基层合同领导小组,配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876人。有68户企业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
  1988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本着努力辅导,支持改革,信守合同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3户,检查合同6025份,履约率为97.5%。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5份,收鉴证费377元。受理合同案件2起。其中违法合同1起,收费9725元。
  第五节 经济检查
  在1978年以前由基层管理所负责经济检查工作。1979年郊区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增设经济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经济检查,认真处理投机违法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80年3月,先后在伊通县和郊区社队检查处理以办厂为名,利用借买帐号,采取贿赂手段,从事倒把犯罪活动,追回赃款1万元。到年末,共立案检查50起,结案35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3起,5千元以上案件8起,千元以上案件22起,收缴罚没款7.5万元。
  198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全年共立案27件,结案23件,收罚没款5.02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5起,走私贩私案件2起,交司法部门处理的2起。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决定的精神,全年共立案46起,结案42起,转出案件3起。
  1984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3起,收缴罚没款1万元。同时对25户公司、货栈进行了检查,堵塞了漏洞,做到了打防结合。
  1985年,全年共检查80家企业,立案18起,收缴非法所得96523元。在18起案件中,倒卖钢材的11起,倒卖汽车的5起,拼装汽车的1起,贩卖冒牌汽车的1起。
  1986年,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4户,立案13起,移交司法部门5起,收缴非法利润40万元。处理上访案件3起,处理冒牌自行车案1起。
  1987年,共检查企业89家,立案6起,结案6起,收罚没款12543元。
  1988年,全年检查企业119家,立案23起,结案21起,共收罚没款8.73万元。
  第六节 集市贸易
  清嘉庆五年(1800年)新立城(小南屯),东卡伦和万宝山已形成集市,各有杂货铺10余家,均逢农历三、六、九日为集日。嘉庆十三年(1808年)乡二区的朱家城子、鲍家沟,乡三区的小合隆相继形成集市,逢一、四、七日为集日。
  道光元年(1821年)大屯镇有白龙驹等3处集市。道光七年(1827年)小双城堡形成集,有杂货商10余家,农历三、六、九为集日。
  咸丰年间,翁克形成集市,有杂货商8家。
  同治年间,乐山形成了集镇,有万顺和、合济号、玉盛兴、振兴馆等商号,经营百货、食品、药品、餐食。
  光绪年间,大南乡大南屯因有保安寿庙会,在大南屯形成了集市,有景华新、天增福等商号,集日和庙会日期相同,为农历初八、十八、二十八日。
  随着集市活跃,改为农历二、五、八日为集日。
  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境内的新立城(下齐家)、大屯镇、城西公社相继设农贸市场。兴隆山镇、合心乡的腰三间窝堡、兰家乡的兰家屯、农林乡的双庙屯、永春乡长春堡、三道镇的石头坑屯都逐渐形成了集市。
  1976年9月,在辽宁所谓“哈尔套大集经验”的影响下,郊区在大屯镇为“社会主义大集”。为办好大集,全区上下动员,集日这天,镇属各行各业停业,区属商业、饮食服务业云集于市。这次“社会主义大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传统的集市贸易被勒令取消。结果关了明的,出现了暗地,限制了集中的,出现了分散的,场外交易增多,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市场建设,全区设大屯、新立城、兴隆山、乐山、合心、城西、大南、逯家湾8处农贸市场。其中,较大的大屯镇农贸市场,设在乐园街,占地2500平方米,场内设蔬菜、鱼肉、水果、百货、日杂、粮油、食品等50多个摊位,上市商品500多种,日成交额近万元。逢农历一、四、七集日更为繁盛。
  1982年,全区农贸市场上市商品达150余种,年成交额351万元。
  1984年,在合心乡腰三间窝堡屯建农贸市场、设蔬菜、食品、鱼肉、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具等40个摊位,上市商品200多种。此外,还有牲畜交易所,每集上市大牲畜100~200匹(头),仔猪300~400头。日成交额近万元。
  1985年,兴隆山镇农贸市场由镇内迁至镇西,占地3万平方米,投资29万元,建经营室48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办公室200平方米,摊床50个,设蔬菜、家禽、百货、日杂、农具、农药、鱼肉、水果、粮油、食品、菸麻、牲畜等10个销售区,有500多种商品,每逢农历一、四、七为集日,集日成交额1万元至1.5万元。同年,在农林乡双庙子屯、乐山镇长虹村各设1处农贸市场,大屯镇设1处农机市场。全区市场年成交额700万元。
  1988年,乐山镇农贸市场移至镇东,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上市商品除日杂、小百货、服装鞋帽外,主要是农村土特产品、蔬菜、肉蛋、家禽,达250多种,日成交额1.2万元,集日为农历一、四、七日。同年,在东北齿轮厂新设市场1处,大屯镇在东园街新建顶棚市场1处,占地面积800平方米。至此,全区市场占地总面积11.76万平方米,上市商品达500多种,年成交额2310万元。
  第七节 市场管理
  解放后,在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指导下,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1950年,大屯、新立城设立农贸市场,品种齐全,自由交易。当时,各地农贸市场,均有管理市场的人员,整顿个体商贩,取消旧的量器斗,改用秤,统一衡器,使集市贸易日趋合理。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规定了粮食、油料、烟、麻等一、二类物资禁止上市,必须由指定部门统一收购和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经营和进入市场。
  1954年,着重打击哄抬物价的投机倒把分子。并对投机贩卖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监察、限制和打击。从而保证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物价稳定,整个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提出将进入市场物资分为一、二、三类的管理办法。在完成国家一、二类物资交售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允许在集市出售。这个时期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市场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市场价格执行情况;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及时解决市场发生的问题;查处市场违法活动,从而集市贸易更加活跃。
  1959年,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在社会主义阶段的积极作用。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明确规定自留地多年不变。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有力地推动集市贸易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一类物资粮食、油料等产品从严,只能由国家收购,其他部门不准进入市场自行交易。二类物资从宽,公社、大队应首先保证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对社员家庭副产品和土产品,如鸡、鲜蛋、猪肉等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均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制止和取缔了投机违法活动,稳定了物价,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62年,按照《吉林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郊区工商科制定了对物资、市场、采购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坚持一、二类物资统购统销政策,凡国家统购派购的物资,在统购派购期间不准上市;除统购派购的物资外,第三类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准私商大量贩运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生产队和个人出售的农副产品,只能在附近市场出售,不准长途运销,更不准弃农经商;国家统购统销的工业品,国营企业的产品,都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一律不准在集市上交易;以工业品换购农产品,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参与经营。对粮票、布票等无价票证严禁买卖,违者没收,按市场管理办法严加处理;对金银珠宝饰品坚决管死,禁止倒卖。严禁经销迷信品。采取这些管理办法,使市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保证了市场活跃而又有秩序的发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冲击,农民到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被视为“资本主义活动”,市场几乎关闭,集市贸易萧条冷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政策,集贸市场又重新开放。全区集市贸易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全区已有集市贸易市场10处,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上市品种进行分类摆摊;加强市场卫生管理,肉类检疫化,食品箱具网罩化;不允许病死的畜禽、封建迷信品、反动淫秽书刊、假药等上市;加强价格管理,市场上实行公平交易,对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克扣群众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仅1980年,就处理违法案件159起,给予批评教育的105起,收购物品35起,没收物品19件,罚没款45元,收粮票770斤。
  1981年,进一步执行《吉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确区别正当交易同非法活动的政策界线,加强了市场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成交额不断上升。全区9个农贸市场,全年成交额达200万元,收缴管理费3.5万元。同时,全年查获违法活动643件。在管理工作中注意发挥了“群管会”的作用,也积极主动地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农贸市场。
  1982年,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坚持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贯彻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为发挥集市贸易的补充作用,投资15928元。对大屯、城西、新立城市场重点进行建设,铺装市场路面500平方米,挖排水沟880延长米,建服务亭17个,修围墙174延长米,公共厕所2栋。
  1985年,为了改善市场条件,投资17万元,对兴隆山、新立城两镇的市场进行搬迁工作。同时集资20万元修建店铺68间,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两个市场占地4.2万平方米。所有市场的售货亭全部刷新,又增设摊床50个。
  在市场管理工作中,除抓好划行归市,清理场外交易外,重点抓了禽类和肉类检疫工作,各市场设检疫员,未经过检疫的禽蛋和肉类,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出售。1985年兴隆山镇市场查出痘猪5头,全部进行了处理。同时,查处违章及场外交易324起,收罚没款2596元。清理无证经营123户,安置86户,取缔37户。
  1986年投资10万元,有计划地进行了市场建设。兴隆山市场修围墙360延长米,牌楼门2座,市场办公室2处,160平方米。新立城市场修围墙160延长米,大门2座,打水井2眼,对乐山市场原有的售货摊床进行了维修和刷新。同时,会同区物价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先后2次对全区市场物价和卫生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无证经营208户,疏导安置了189户,取缔19户。
  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了市场建设的步伐,全区有农贸市场12处,占地总面积为11.76平方米。各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年成交额达2310万元,收缴管理费15万元。全年查处劣质、假冒商品28件,罚没金额3200元。在征购粮期间,加强对品种粮的管理工作,限制大豆、水稻上市,确保征购粮任务的完成。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