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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工商、物价、计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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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48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工商、物价、计量
分类号:
F203.9;F726.2;TB9
页数:
20
页码:
362-381
摘要:
本编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工商、物价、计量发展情况。
关键词:
工商
物价
计量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工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长春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2年10月10日,市县合并后,郊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兼管。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商业处内设工商股,管理工商工作。
1961年,郊区设立工商科,下设兴隆山、新立城、大屯3个市场管理所。
1963年4月3日,工商科和供销合作社合并后,设供销社工商股,基层由公社供销社代管工商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关成立群众组织,工商股被群众组织改为“经济保卫局”。
1969年10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科,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3个市场管理所。
1971年4月,经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商业局内设工商组,下设兴隆山、大屯、乐山、新立城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4年,设立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7年末,撤销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同年,设立城郊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9月,设立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大屯、兴隆山、乐山、城西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0年,增设了新立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因行政区划变动撤销城郊管理所。
1984年,撤销城西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时设立合心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5年,将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1986年6月,设立兰家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8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兴隆山、大屯、新立城3个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乐山、合心、兰家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建国初期,长春县工商科,依据政务院下发的《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精神,对285户工商企业(其中百货业15户,食品杂货业54户,服务业46户,国药业7户,糕点业6户,饮食业55户,下杂货业27户,摊贩67户)进行登记和办理营业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196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和登记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4年,郊区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停顿。
1975年5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吉林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郊区恢复了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79年9月到1980年末,共登记工商企业76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7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1年,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146号文件精神,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布局等方面情况,对全区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户口”档案,核发和换发了营业执照。到11月末统计,共换发营业执照711户。其中,工业企业529户,商业企业95户,饮食业39户,服务业2户,特种行业46户。从业人员36000人,注册资金4000万元。
1983年,将7个近郊公社划入市区,工商企业的户数由原来的1078户,减少到780户。其中,工业企业686户,从业人员1.300人;商业企业94户,从业人员740人。
1984年,全区工商企业的户数为1475户。为加强企业管理,在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建档建卡工作。
198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对区党政机关办的工商企业218户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对41户公司保留,44户改为商店,其余的133户,全都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835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年检。
1987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492户,其中,废业221户,纯增271户。年末,全区共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359户,收执照费15354元。同时,对37户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进行整顿,核定为个体企业,收缴管理费3860元。
1988年,全区新开办工商企业818户,由于企业厂址搬迁、法人代表换人等变更企业名称的234户,废业50户,收执照费56649元。为方便企业经营,打开商品销路,办理市级名头企业139户。全区共有国营、集体企业1957户。全年共检查企业204户,其中,违章经营的23户,收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
第三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解放后,长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担负着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任务。当时的政策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经济建设根本方针,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公私兼顾,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采取对工商业户鼓励其经营的作法。从而使个体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到
1954年个体工商业户有较大的发展,共有个体工商业291户。其中摊床67户,饮食业55户,食品杂货业24户,肉食业7户,国药业6户,糕点业6户,文具纸张业2户,其它行业124户。
1956年,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在长春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对全区285个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改造重新组合起来的合营的1户,从业人员11名;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有26户,从业人员43名;经营小组15户,从业人员19名;代购代销的27户;过渡到供销合作社的216户。使个体商业户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在“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商业户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砍掉,个体经济基本绝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0年末,经郊区工商部门核准,全区有8个行业,33个项目的641户个体工商业者开业。为照顾待业青年、复转军人、军烈属、老弱残人员和生活有特殊困难者发放冰果经销证372个。
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又有了新的发展,到年末已达到926户。在这一年中有136户停业。
1983年,为解决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就业问题,在对象、行业、经营范围、物资供应、资金贷款、贩运政策、审批手续等7个方面放宽条件。年末有个体户1144户。其中,中途废业390户,实际有754户。
1984年末,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513户,从业人员1868名。其中,农村1113户,从业人员1418名。
为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采取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两证一签”制(会费证、管理费收缴证、从业人员名签)。开展了向先进个体户学习和双信(重合同、守信誉)的活动,全年涌现出先进个体工商业70户、双信户50户。
1987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1971户,比1986年纯增571户。全年共查处无证经营187户,收罚款1566元,收管理费5830元。
1988年,全区有个体工商业户2355户,从业人员4039名,自有资金达到1200万元。全年为国家纳税140万元。查处无证经营588户,疏导安置353户。
[=此处为表格页(16~1 1980~1988年全区个体工商业情况表)=]
第四节 合同管理
1979年,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商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合同仲裁试行办法》的精神,增设了机构,配备了专人开始办理合同管理工作。到1980年末,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506份。其中工商合同12份,金额39.5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7.5%,农商合同494份,合同履约率达90%。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理合同纠纷案38起,其中仲裁罚款9起,调解29起。
1982年,深入贯彻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了经济合法的宣传和管理。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03份,鉴证金额51万元。合同履约率达80%,调解合同纠纷43起。
1983年,郊区成立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局成立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1份,鉴证金额180万元。发生经济合同纠纷8起,仲裁2起,调解5起,处理违法合同1起。
1984年,随着商品流通领域扩大,经济合同工作显得突出,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普遍在企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已形成经济合同网,鉴证合同日益增多。全年共鉴证购销合同94份,受理合同案件9起,仲裁、调解9起,收案件受理费3895元。
1985年,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2份,鉴证金额2652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确认无效的2起,违法行为的2起,移送司法机关的2起,调解4起。收受理案件费8500元。
1987年,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加强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全区下设115个基层合同领导小组,配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876人。有68户企业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
1988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本着努力辅导,支持改革,信守合同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3户,检查合同6025份,履约率为97.5%。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5份,收鉴证费377元。受理合同案件2起。其中违法合同1起,收费9725元。
第五节 经济检查
在1978年以前由基层管理所负责经济检查工作。1979年郊区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增设经济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经济检查,认真处
理投机违法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80年3月,先后在伊通县和郊区社队检查处理以办厂为名,利用借买帐号,采取贿赂手段,从事倒把犯罪活动,追回赃款1万元。到年末,共立案检查50起,结案35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3起,5千元以上案件8起,千元以上案件22起,收缴罚没款7.5万元。
198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全年共立案27件,结案23件,收罚没款5.02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5起,走私贩私案件2起,交司法部门处理的2起。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决定的精神,全年共立案46起,结案42起,转出案件3起。
1984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3起,收缴罚没款1万元。同时对25户公司、货栈进行了检查,堵塞了漏洞,做到了打防结合。
1985年,全年共检查80家企业,立案18起,收缴非法所得96523元。在18起案件中,倒卖钢材的11起,倒卖汽车的5起,拼装汽车的1起,贩卖冒牌汽车的1起。
1986年,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年共检查企业84户,立案13起,移交司法部门5起,收缴非法利润40万元。处理上访案件3起,处理冒牌自行车案1起。
1987年,共检查企业89家,立案6起,结案6起,收罚没款12543元。
1988年,全年检查企业119家,立案23起,结案21起,共收罚没款8.73万元。
第六节 集市贸易
清嘉庆五年(1800年)新立城(小南屯),东卡伦和万宝山已形成集市,各有杂货铺10余家,均逢农历三、六、九日为集日。嘉庆十三年(1808年)乡二区的朱家城子、鲍家沟,乡三区的小合隆相继形成集市,逢一、四、七日为集日。
道光元年(1821年)大屯镇有白龙驹等3处集市。道光七年(1827年)小双城堡形成集,有杂货商10余家,农历三、六、九为集日。
咸丰年间,翁克形成集市,有杂货商8家。
同治年间,乐山形成了集镇,有万顺和、合济号、玉盛兴、振兴馆等商号,经营百货、食品、药品、餐食。
光绪年间,大南乡大南屯因有保安寿庙会,在大南屯形成了集市,有景华新、天增福等商号,集日和庙会日期相同,为农历初八、十八、二十八日。
随着集市活跃,改为农历二、五、八日为集日。
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境内的新立城(下齐家)、大屯镇、城西公社相继设农贸市场。兴隆山镇、合心乡的腰三间窝堡、兰家乡的兰家屯、农林乡的双庙屯、永春乡长春堡、三道镇的石头坑屯都逐渐形成了集市。
1976年9月,在辽宁所谓“哈尔套大集经验”的影响下,郊区在大屯镇为“社会主义大集”。为办好大集,全区上下动员,集日这天,镇属各行各业停业,区属商业、饮食服务业云集于市。这次“社会主义大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传统的集市贸易被勒令取消。结果关了明的,出现了暗地,限制了集中的,出现了分散的,场外交易增多,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市场建设,全区设大屯、新立城、兴隆山、乐山、合心、城西、大南、逯家湾8处农贸市场。其中,较大的大屯镇农贸市场,设在乐园街,占地2500平方米,场内设蔬菜、鱼肉、水果、百货、日杂、粮油、食品等50多个摊位,上市商品500多种,日成交额近万元。逢农历一、四、七集日更为繁盛。
1982年,全区农贸市场上市商品达150余种,年成交额351万元。
1984年,在合心乡腰三间窝堡屯建农贸市场、设蔬菜、食品、鱼肉、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具等40个摊位,上市商品200多种。此外,还有牲畜交易所,每集上市大牲畜100~200匹(头),仔猪300~400头。日成交额近万元。
1985年,兴隆山镇农贸市场由镇内迁至镇西,占地3万平方米,投资29万元,建经营室48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办公室200平方米,摊床50个,设蔬菜、家禽、百货、日杂、农具、农药、鱼肉、水果、粮油、食品、菸麻、牲畜等10个销售区,有500多种商品,每逢农历一、四、七为集日,集日成交额1万元至1.5万元。同年,在农林乡双庙子屯、乐山镇长虹村各设1处农贸市场,大屯镇设1处农机市场。全区市场年成交额700万元。
1988年,乐山镇农贸市场移至镇东,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上市商品除日杂、小百货、服装鞋帽外,主要是农村土特产品、蔬菜、肉蛋、家禽,达250多种,日成交额1.2万元,集日为农历一、四、七日。同年,在东北齿轮厂新设市场1处,大屯镇在东园街新建顶棚市场1处,占地面积800平方米。至此,全区市场占地总面积11.76万平方米,上市商品达500多种,年成交额2310万元。
第七节 市场管理
解放后,在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指导下,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1950年,大屯、新立城设立农贸市场,品种齐全,自由交易。当时,各地农贸市场,均有管理市场的人员,整顿个体商贩,取消旧的量器斗,改用秤,统一衡器,使集市贸易日趋合理。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规定了粮食、油料、烟、麻等一、二类物资禁止上市,必须由指定部门统一收购和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经营和进入市场。
1954年,着重打击哄抬物价的投机倒把分子。并对投机贩卖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监察、限制和打击。从而保证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物价稳定,整个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提出将进入市场物资分为一、二、三类的管理办法。在完成国家一、二类物资交售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允许在集市出售。这个时期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市场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市场价格执行情况;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及时解决市场发生的问题;查处市场违法活动,从而集市贸易更加活跃。
1959年,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在社会主义阶段的积极作用。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明确规定自留地多年不变。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有力地推动集市贸易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一类物资粮食、油料等产品从严,只能由国家收购,其他部门不准进入市场自行交易。二类物资从宽,公社、大队应首先保证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对社员家庭副产品和土产品,如鸡、鲜蛋、猪肉等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均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制止和取缔了投机违法活动,稳定了物价,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62年,按照《吉林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郊区工商科制定了对物资、市场、采购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坚持一、二类物资统购统销政策,凡国家统购派购的物资,在统购派购期间不准上市;除统购派购的物资外,第三类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准私商大量贩运和进行投机
倒把活动。生产队和个人出售的农副产品,只能在附近市场出售,不准长途运销,更不准弃农经商;国家统购统销的工业品,国营企业的产品,都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一律不准在集市上交易;以工业品换购农产品,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参与经营。对粮票、布票等无价票证严禁买卖,违者没收,按市场管理办法严加处理;对金银珠宝饰品坚决管死,禁止倒卖。严禁经销迷信品。采取这些管理办法,使市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保证了市场活跃而又有秩序的发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冲击,农民到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被视为“资本主义活动”,市场几乎关闭,集市贸易萧条冷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政策,集贸市场又重新开放。全区集市贸易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全区已有集市贸易市场10处,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上市品种进行分类摆摊;加强市场卫生管理,肉类检疫化,食品箱具网罩化;不允许病死的畜禽、封建迷信品、反动淫秽书刊、假药等上市;加强价格管理,市场上实行公平交易,对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克扣群众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仅1980年,就处理违法案件159起,给予批评教育的105起,收购物品35起,没收物品19件,罚没款45元,收粮票770斤。
1981年,进一步执行《吉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确区别正当交易同非法活动的政策界线,加强了市场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成交额不断上升。全区9个农贸市场,全年成交额达200万元,收缴管理费3.5万元。同时,全年查获违法活动643件。在管理工作中注意发挥了“群管会”的作用,也积极主动地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农贸市场。
1982年,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坚持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贯彻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为发挥集市贸易的补充作用,投资15928元。对大屯、城西、新立城市场重点进行建设,铺装市场路面500平方米,挖排水沟880延长米,建服务亭17个,修围墙174延长米,公共厕所2栋。
1985年,为了改善市场条件,投资17万元,对兴隆山、新立城两镇的市场进行搬迁工作。同时集资20万元修建店铺68间,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两个市场占地4.2万平方米。所有市场的售货亭全部刷新,又增设摊床50个。
在市场管理工作中,除抓好划行归市,清理场外交易外,重点抓了禽类和肉类检疫工作,各市场设检疫员,未经过检疫的禽蛋和肉类,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出售。1985年兴隆山镇市场查出痘猪5头,全部进行了处理。同时,查
处违章及场外交易324起,收罚没款2596元。清理无证经营123户,安置86户,取缔37户。
1986年投资10万元,有计划地进行了市场建设。兴隆山市场修围墙360延长米,牌楼门2座,市场办公室2处,160平方米。新立城市场修围墙160延长米,大门2座,打水井2眼,对乐山市场原有的售货摊床进行了维修和刷新。同时,会同区物价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先后2次对全区市场物价和卫生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无证经营208户,疏导安置了189户,取缔19户。
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了市场建设的步伐,全区有农贸市场12处,占地总面积为11.76平方米。各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年成交额达2310万元,收缴管理费15万元。全年查处劣质、假冒商品28件,罚没金额3200元。在征购粮期间,加强对品种粮的管理工作,限制大豆、水稻上市,确保征购粮任务的完成。
[=此处为表格(16~2 1980~1988年市场成交额和收缴管理费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二章 物价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长春县政府设工商科兼管物价。1952年10月,市县合并后,郊
区境内物价管理工作由长春市物价部门负责。
1957年3月,郊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设计划委员会,负责物价管理。
1960年5月,成立区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委员会瘫痪。
1968年5月,郊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生产指挥部,生产组有专人管理物价。
1973年9月,恢复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工作又成为计委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3月,重新成立了物价委员会,编制3人负责管理物价工作。
1984年7月,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编制4人,下设物价管理所,编制9人。到1988年末,物价局编制4人,物价管理所编制14人。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粮食价格管理1929年,长春县境内粮食价格,面粉1斤价格为铜钱16吊,大米1斗45斤斗价为750吊,高粮米1斗40斤,斗价为280吊,小米1斗45斤,斗价为400吊。1933年,面粉1袋50斤,价格为3.10元(伪币,下同),大米1斗45斤斗价为3.70元,高粮米1斗40斤斗价为0.96元,小米1斗45斤,斗价1.50元。1947年,本地面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国民党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高粮米每公斤价格为36元,小米每公斤价格为56元。
解放后,粮食价格经历5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50~1953年),建国初期,面临粮食紧缺,粮价不稳。1950年,政府采取吞吐措施,积极组织国营商业调运粮食投放市场,保证了供应,每公斤面粉0.36元(旧人民币,下同),大米0.194元,高粮米0.098元,大豆0.094元,豆油0.516元,稳定了市场粮价。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对粮食价格加强了统一管理,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首先把粮食收购、零售价格稳定下来。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5.17元,高粮4.38元,玉米4.03元,谷子4.3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面粉0.494元,大米0.314元,小米0.15元,高粮0.138元,逐步形成统一市场和粮食计划价格体系。
第二个时期(1954~1959年),粮食购销价格保持合理差价。1965年,粮食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谷子4.49元(新人民币,下同),小麦9.24元。销售价格每50公斤小米8.06元,标准粉22.30元。1957年,粮食收购价格,每公斤水稻0.18元,玉米0.088元,高粮0.094元,谷子0.094元。这个时期
粮食购价提高幅度大于销价。
第三个时期(1960~1966年),1963年,粮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水稻10.80元,玉米7.00元,高粮6.80元,大豆13.60元,谷子7.30元。粮食销售价格,每50公斤大米14.85元,标准粉22.36元,玉米面6.45元,小米8.07元。1965年,调整粮食销价,每50公斤大米15.12元,标准粉21.32元,玉米面7.39元,小米10.17元。销售粮食调价后,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实行粮食补贴。196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16.80元,小麦15.30元,水稻13.10元,玉米8.70元,高粮8.70元。提高幅度为26.63%,调整价格后购销价格趋于相平。
第四个时期(1967~197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冻结。
第五个时期(1978~1988年),1978年,根据长春市粮食局《关于提高大豆统购价格的通知》,大豆统购价格每公斤由0.33元提高到0.40元,提高21.2%。1979年,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对超购部分在提高的基础上再加价50%。1981年,大豆收购价每50公斤从23.00元提高到34.50元,提高幅度为50%。居民口粮在定量供应外,调剂细粮,实行中价和议价大米供应。1985年4月,取销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小麦、稻谷按“倒二八”比例计价(二成按原统购价,八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粮、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大豆按现行收购价格收购。由于购销实行倒挂,郊区财政从1981~1985年间共补贴2898万元。
1988年,大豆、小麦、玉米执行国家标准收购,水稻、高粮、谷子、葵花籽执行省标准收购。大豆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69元,玉米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12元,小麦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472元,高粮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14元,谷子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328元,水稻标准品收购价格,每公斤0.488元,葵花籽标准品比例收购价格,每公斤0.84元。
副食品价格管理1929年,长春县境内市场副食品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120吊,鱼1公斤价格120吊,粉条1公斤价格72吊。1933年,沦陷时长春县境内市场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0.60元(伪币,下同),牛肉1公斤价格0.50元,咸鱼1公斤价格0.30元。1947年,国民党统治时,长春县境内副食品价格,猪肉1公斤价格3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鸡肉1公斤价格360元,鸡蛋1个价格25元。1957年,郊区境内鸡蛋收购价格,淡季每公斤1.46元,旺季1.20元。销售价格淡季1.64元(新人民币,下同),旺季1.36元。蔬菜购销价格,春菠菜收购每50公斤价5.24元,销售价格6.71元。
夏菜黄瓜收购每50公斤价3.65元,销售价4.56元。秋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2.00元,销售价2.60元。1962年,鸡、鸭、鹅蛋价格略有提高。鸡蛋收购每公斤价格1.70元,销售价格2.28元。鹅蛋收购每公斤价格1.38元,销售价格1.70元。春小葱收购每50公斤价格8.53元,销售价格9.39元。夏黄瓜收购每50公斤价格7.51元,销售价格8.40元。秋大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2.13元,销售价格2.30元。1965年3月,吉林省物价委员会颁发《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加强蔬菜价格管理,实行“倒挂”和补贴的办法。春菠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6.29元,销售价格5.05元。夏菜青椒收购每50公斤价格4.61元,销售价格4.18元。秋大白菜收购每50公斤价格2.13元,销售价格1.8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市场的副食品价格基本未动。1966~1977年春、夏、秋蔬菜价格基本保持相对的稳定没有大的波动。如1965年菠菜销售价格50公斤5.05元,到1977年销售价格为4.80元,稍有回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放开了蔬菜购销价格,由计划管理逐渐转向市场调节,不再限定蔬菜品种的购销价格,实行产销见面,充分依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来调节蔬菜价格。对个别品种的价格采取限价的方式加以限制。
1979年11月,国家上调猪肉、牛肉、羊肉、蛋禽、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商品销售价格,鲜蛋销价上调28%,猪肉销价上调33%。
1984年以来,基本实行产销见面,随行就市,物价部门只是根据不同时期,制定最高限价来间接地控制个别蔬菜品种的价格。蛋禽类商品价格基本放开,由市场调节,产销直接见面,不在实行统购统销。
1988年,国家对13种名酒和名烟实行放开价格。名酒有茅台、五粮液、郎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名烟有中华(包括盒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茶花、红山茶、牡丹(包括上海牡丹、金牡丹、北京牡丹)、阿诗玛、大重九、恭贺新喜、石林、上海红双喜、黄人参。
建材价格管理 木材价格管理一直均由国家和省一级统一制定和管理。管理的品种有黄菠萝、核桃秋、松木、水曲柳、椴木等。1965年,黄菠萝、核桃秋板材,长级1~1.75米,1.2~1.8厘米厚的市场销售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57.00元,2等为121.00元,3等为103.00元,4等为79.00元。1980年,红松原木,长级2~3.5米,供应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33.00元,2等的102.00元,3等为81.00元。1984年,红松原木长级4~5.5米,径级20~28厘米的供应价格1等每立方米为173.00元,2等为135.00元,3等为
106.00元。红砖价格,1962年前,长春市砖厂生产的红砖价格每千块31元,进入70年代末,红砖价格每千块调为50.00元。1981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郊区各乡镇纷纷建立了砖厂,生产的机制红砖价格每千块为50.00元。1982年红砖价格每千块提为55.00元。1985年,红砖价格每千块调为65.00元。1986年,由于燃料涨价,大南、乐山、农林等砖厂距市区较远(20—30公里),执行省定价格有困难。郊区物价局调整了红砖价格,由原来每千块65.00元,调整为70.00元,下浮不限。1988年,郊区物价局对郊区机砖厂生产的红砖价格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千块70.00元,调整为75.00元。调整后价格为中准价格,可上浮10%,下浮不限。
第三节 物价检查与监督
物价检查监督在60年代初,主要是对蔬菜市场价格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控制压低收购蔬菜价格和等级的现象,维护了菜农的合法利益。1964年7月~1965年9月,郊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了全面的检查工作,先后用了16个月时间,检查了粮食、供销、卫生、农机、交通、农电、水利等13个系统153个基本核算单位。共检查59619笔,16270种商品。
1972年,全区进行物价整顿。在节假日的前夕和某些产(商)品价格变动的时候,开展物价检查监督,发现任意涨价的34起,变相涨价的15起,对其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计1246元。
1985年初,组织专兼物价员23人,在企业自检和业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对全区61个单位进行抽查。查出违纪案件17起,收缴非法收入29563元,罚款164元。同年,为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刹住乱涨价,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紧俏日用消费品之风。组织10名专职物价员,重点抽查了供销社、卫生院、粮食所等62个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1起,没收非法收入58545元,罚款937元。
1986年,对大屯、兴隆山两镇经销汽水和啤酒的饭店、商店、个体商贩进行了检查。共检查191个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6起,收缴非法收入67590元。
1987年,检查了钢材、木材、水泥;议价粮油、肉蛋食品加工;化肥、农药、种籽、柴油。全年共检查628个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单位,查出违纪案件46起,收缴罚没款31133元。
1988年,重点检查了农用柴油、化肥、农膜和种籽。同时检查了城建、环保、劳动、文化、畜牧、土地等部门的各项收费。检查了952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查出违纪案件205起,收缴罚没款25.5万元。
第三章 计量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78年前,郊区无计量管理机构。1978年8月,成立计量检定所。1984年1月,计量检定所改为郊区标准计量所。1985年6月,建立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计量管理。1986年,开展标准计量管理。
第二节 计量标准化
工业标准化1986年标准计量局成立,设专人负责工业产品的标准计量管理。1988年,自筹资金1万元,购置设备,建立了化验室,委托春城水泥厂化验室为全区建材产品检测中心,帮助无标准企业建立标准,使其按标准组织生产。全年共帮助45户企业,25种无标产品,建立标准,健全了按标准生产的规章制度,提高了产品质量。同时,加强对产品标准的检查。全年共检查85户企业,70种产品。发现有10户企业,不按标准生产的有5种产品,并对其及时做了纠正。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立即销毁,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对15户汽水厂,5户冰糕厂和2户食品企业,按月或季度进行检测。全年销毁不合格的汽水149箱,冰糕200支,食品23公斤。
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使全区工业产品标准履盖率由1987年的39%,提高到1988年的85%。
[=此处为表格(16~3 1987年工业产品执行技术标准表)=]
单位:种
[=此处为表格(16~4 1988年工业产品执行技术标准表)=]
单位:种
农业标准化 1987年开始在大屯、兴隆山两镇进行种籽标准化试点,引进玉米良种“铁单8”、“四单8”、“沈单4”、“吉单311”,大豆良种“吉林20”、“长农4号”,水稻良种“双丰88”、“早锦”、“吉粳62”等标准化种籽,得到广泛的推广。1988年,全区用良种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玉米24130公顷,大豆1.730公顷,水稻3890公顷,高粮、谷子3250公顷,基本实现了种籽标准化。
第三节 计量
清代末期,清政府《推行统一度量衡制度暂行规定》,长春府境内实行度量衡的制度。“度”以尺为计量的基本单位。以十进制,1尺为10寸,1寸为10分,1分为10厘,1厘为10毫。“量”以斗为基本单位。1斗为10升,1升为10合,1合为10勺。“衡”以斤为基本单位。1斤为16两,1两为16钱。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万国权度通制为标准制。长春县境市场执行“度”以公尺(米)的1/3为1市尺,10尺为1丈。“量”以1公升为1市升,10升为1斗。“衡”以1公斤的1/2为1市斤,1市斤16两。
沦陷时期,伪政权颁布度量衡法,长春县境内,改用新制尺,1尺长度为旧尺的9.6寸。仍以十进制,1尺为10寸,1寸为10分,1分为10厘,1厘为10毫。重量改为十进制,将16两1斤改为10两为1市斤,1斤等旧制秤的15两5钱。新制的升为旧的2.9合。
解放初1948年,土改时废除了360弓(每弓5尺)为1垧的旧制。规定1万平米为1公顷(垧),1垧为10亩。以后在统计土地面积和计算粮食产量时将1公顷分为15亩计算。
1959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后,郊区境内彻底废除了以斗作量器,一律使用秤,按市斤计量。
1977年,实行全国计量管理条例。中医处方将“两、钱、分”改为“克、毫克”,1两为50克,1钱为5克。
1987年,对衡量、压力表、血压计等计量器具进行改革,废除了旧制的商业用量提,改用容量制量提。
第四节 计量检定
1978年,区成立计量检定所后,开展了计量检定工作。1979年,检定和修理地中衡29台,地上衡13台,台秤264台,案秤114台,杆秤4台。全年共检修424台,收入检修费1.58万元。
1981年,全年检修地中衡9台,地上衡5台,台秤345台,案秤99台,杆秤99支,共检修557台,收入检修费1.22万元。
1983年,检修地中衡7台,地上衡11台,轨道衡3台,台秤115台,案秤14台,共检修150台,收检修费7900元。
1984年,实行体制改革,砸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检修承包责任制,采取全员分组定点、分片包干,超奖减罚的办法,充分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无论是检修的数量、质量和速度,都有明显的提高。实行承包的第一年,检修各种计量器具552台(支),收入检修费3.3万元。
1988年,检修地中衡30台,地上衡30台,台秤397台,杆秤478支,共检修935台(支),收入检修费7.06万元。同年,自筹资金,购置设备,设立了压力室,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测试和核定。全年共检测各种氧气压力表208块,收入检修费1100元。
[=此处为表格(16~5 1979~1988年衡器检修和收入情况表)=]
单位:千元
第五节 计量管理和监督
1984年春,浙江省永康县10个商贩到大屯镇贸易市场,非法销售私制的木杆秤,量值失准。发现后没收木杆秤和零配件100支(件)。
1985年,贯彻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管理工作出现新的局面,由过去单一的检修,形成了检、修、管、监齐头并进。同时,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关于工业企业定级、升级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全区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在19户企业中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最后乳白胶厂达到定级标准,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批准定为3级,颁发了证书。
1986年3月28日,郊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的布告》,明确规定凡参与集市贸易活动的商贩和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农民,要严格遵守计量法和各项计量法规,不准克扣群众,违纪者严格处理。同时,在全区开展“计量信得过”活动,先进单位挂“计量信得过”红牌,不合格单位挂“计量信不过”兰牌。各粮店、商店设置计量检查监督员和公平秤、公平尺。通过开展“计量信得过”活动,全区有9户企业被评为信得过的先进单位。
1987年,在全区经委、二轻、乡企、商业、粮食等系统全面开展定级和升级工作。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批准并颁发了证书。有3户企业定为3级,有19户企业定为单项合格。
1988年,在全区的主要农贸市场进行计量器具定期(半年)检查。共检查各种衡器计量器具1075台(支)。其中不合格的185台(支),解决计量纠纷36起,罚款1095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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