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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9.21
页数:
2
页码:
321-3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1年至1987年长春市郊区土地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建设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51年,长春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公有和私有土地进行普查,确定了产权归属,并颁发了土地执照。根据1950年颁发的“契税条约”和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0月17日颁布的第694号文件《东北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私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土地买卖必须到县人民政府登记办照,缴纳6%的买卖契税。据此,长春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下设房产契税股,专门负责房产、土地交易及课税事宜。
1956年全国城乡实现合作化,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土地交易告终,但城镇以房卖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日重一日。
1964年,对全区城镇公有房屋基地进行了普查。1966年2月,在完成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宣布土地统一收归国家安排使用。收归国有的城镇土地大部分用于公有房建设和批给无房户作宅基地。1967年国家房产局规定了土地收费政策。同年,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开始土地收费工作。凡镇内个人、单位一律按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由各房产管理所专职的土地管理员岁尾一次性征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形势的好转,全区城镇新建很多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及道路整修、给排水设施等福利设施,城镇面目有所改观。1985年,为适应郊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对大屯、兴隆山进行了具体规划,使城镇中工厂、仓库、交通、学校、卫生、公共设施、住宅、绿地等相互间取得了合理的分布和联系,对城镇所有土地进行了明确分工。同年,郊区城乡建设局为了整顿镇容镇貌,打开消防通道,在大屯、兴隆山两镇拆除“三小”,全局上下齐动员,对一些坚持不拆的“钉子户”采取了由城建部门用推土机拆除的办法。这项工作收到显著效果,挤窄马路、堵塞排水沟、塞死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得到解决。但仍有一部分人无视城建部门的有关规定,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城建规划、管理和镇容镇貌,有待进一步改进。
1987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因生产、生活而进行建筑者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收费5元,管理费0.55元、放线费0.60元。同年8月18日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1987〕97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开展城乡土地清理复查登记核发使用证的通知》凡驻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乡(镇)企业、居民住宅等一切非农业用地,均属清理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全区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于1987年12月末结束。
同年10月15日,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使用土地和多占少用、占而不用、擅自变动标准用地和扩大用地范围等均列入违章用地。对违章用地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撤销批件或按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等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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