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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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9.21
页数: 5
页码: 317-32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郊区房产管理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社会主义公有房屋的产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房产管理等。
关键词: 房产管理 建设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社会主义公有房屋的产生1948年长春解放后,长春县境内旧政权机关用房均由人民政府接管,一些地主富商大量逃亡,遗弃的房产无人管理,人民政府经过调查也分别实行接管和代管,从而产生社会主义的公有房屋。1952年长春县撤销,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大屯设立了大屯房产驻在组,统一管理郊区的公产房屋。当时郊区的公产房屋总面积36271平方米。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郊区的私房改造工作是1965年底进行的。由于部分地主持消极态度,采取了各种形式逃避改造,因而出现了私自买卖、分散产权、化整为零或等待房屋倒塌变卖木料等现象。为了改变私房的不正当租赁关系,为发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作用,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出租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65年郊区城镇私有房屋共计885户1766.5间,多为旧式土坯平房,少部分砖瓦房,大部分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原房主只住不维修,漏房已达80%以上,部分房屋有倒塌危险。
  根据国务院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方案要求,结合郊区实际情况,改造是按下列原则进行的。
  改造范围:按照196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镇建制规定”,郊区列入这次改造范围的主要是大屯、兴隆山两镇,凡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相当于5间房)均属改造之列。非住宅用房以及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也以此起点进行改造。
  改造形式: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进行。即小城镇私有房屋出租者,用类似购买的办法以付给定租的形式,逐步改变所有制。
  定租:定租的原则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40%之间,平均35%,但由于郊区两镇房屋多为抗战胜利前建造,质量不好,都超过了使用年限,所以将定租率定在20%。
  留房:房主自留住房当时规定:一般应按居住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便于管理,本着从宽和照顾的原则留给。但实际执行中则是留房主原住房,不论好坏,不予调整。对于居住外地、本镇又无直系亲属者,经动员又不能回本镇居住者不予留房。
  债务:凡有据可查的垫修费(即公家出钱维修者)可在发给房主的租金中扣除,但房主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少扣或缓扣。对当时弄不清债务的,搞清后参照此规定处理。
  落实政策:为了调动个人自建自经或小量出租房屋者维修房屋的积极性,在改造的同时,对私有房屋的政策给予落实,在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租金属个人所有。允许个人房屋进行买卖,但无论租赁、出卖都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手续。
  到1965年底,对私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此次共对13户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进行改造。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包括租金管理、产籍管理、公有房屋的群管工作、私房管理及房屋普查。
  租金管理:凡租用公产房屋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租金。解放初期由于公产房屋刚刚产生,没有统一标准,当时计租方法由管理人员自测,以间为计租单位,按月收缴。1950年8月20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将收租标准按结构、用途等因素分为3等9级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根据当时政府每月公布的工薪分值,折合人民币交付。1951年12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公有房屋使用方法”中指出:“城市公房的租金额应包括房屋成本、环境、使用性质、正当利润”。但根据当时人民生活水平,依上列规定计算出的住宅租金、暂行折半征收。1952年5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政房屋第582号文件,就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公有房屋使用方法”颁布了《关于调整租金的几项规定》。规定依据各种用房的性质不同,将租金标准分为4类。办公用房:按房屋构造等级建筑成本收租。工业用房:均按面积成本收租。并按其所在社会环境不同酌加10%至60%的社会环境分。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的成本收租,并按其所在的社会环境不同,酌加40%至150%的社会环境分。住宅:均按成本的30%征收房租。计算时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租金为工薪分值。
  195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公有房产租金收缴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分为基本租金、单位租金、实收租金。基本租金是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5个部分的不同质量,订出不同的房租分数,每一租金分定为人民币4厘。其中,租用房产者自负三厘,另外,一厘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1985年3月对工商用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商业用房加收5~15%的繁华率,工业用房加收5~15%的磨损率,民用住宅租金标准不变。
  产籍管理:1953年10月26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了“产籍管理办法”。据此,郊区于1963年对管区内所有房屋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产籍档案,区内公有房屋都建立了台帐,并绘制了位置图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式管理法。
  公产房屋的群管工作 自1957年郊区房地产建设科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房产管理的两个“三结合”,即房管人员、维修人员和住户实行的结合;房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居民委实行的结合,并以房管部门为主,以乡(镇)政府及居民委为辅成立房管委员会;在住户中由住户自己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当住户代表,以便加强房管部门和住户之间的联系。
  私房管理 1950年3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私人房产的权利和义务。郊区认真执行这一管理办法,其一切私人房产应持有房产部门审查签发的房照,政府依法保护私人房产之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其二,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有买卖、出租、转让、交换、继承的权利。其三,有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的权力。其四,有服从国家管理、为社会主义建设承担义务的权利。同时国家房产部门也承担私有房产加强管理的业务,并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允许私有房产小量出租以解决城镇房荒问题。为了限制出租价格过高,原则上规定私房出租应考虑房屋折旧和必须的修理费用后,其房租中的租金部分不大于社会平均租金,但在现实生活中,私房租赁是由双方根据房屋状况及自然条件,自愿两利、自行议定租金额。
  允许私人房产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市场行情自行议定,成交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产权登记,同时缴纳成交价格4%的产权变更登记费。
  对于新建、翻建的私人房屋,必须报请居住地房地产管理所,由房产所根据实际情况发给《长春市郊区城镇个人建房申请书》,由当地政府城建机构和房产所审核,区城乡建设局审批,并经消防部门的同意后,签发《长春市郊区城镇个人房屋建设许可证》方可动工。
  房屋普查 口口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1984年〕111号文件精神,郊区城建局于1985年5~10月,对大屯、兴隆山、三道、新立城、乐山镇驻镇单位进行了房屋普查,普查统计共有住房面积40.7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8.6平方米。这次普查被省、市评为房屋普查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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