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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镇建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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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2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集镇建设管理
分类号:
F299.21
页数:
7
页码:
316-32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集镇建设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
关键词:
集镇
建设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长春市郊区城乡建设局 长春市郊区城乡建设局隶属郊区人民政府,编
制15人,实有人数21人。局长1人,副局长2人。内设人事、劳资、计划、财务、乡镇建设、人防、城建等7个股和系统工会。城建局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分工负责制。城建局是郊区政府主管城乡建设、规划、公产房屋、城镇空间土地、人防工程、工程建筑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
长春市郊区大屯房地产管理所 长春市郊区大屯房地产管理所位于大屯镇六委三十五组,隶属郊区城乡建设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管理。修缮全镇房产、收缴公有房屋租金,管理镇内土地、审批私人新建房屋用地,收缴土地使用费,收缴私房买卖契税,对私有房产指导和监督。管理所现有职工81人,其中干部5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6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2人。
长春市郊区兴隆山镇房地产管理所 长春市郊区兴隆山镇房地产管理所位于兴隆山镇二委,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与大屯房地产管理所相同。兴隆山房地产管理所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委员会,接受城乡建设局党委领导。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该所现有人员26人,其中干部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人。
长春市郊区城郊房地产管理所 长春市郊区城郊房地产管理所,位于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12号。隶属城乡建设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独立核算。职权范围同大屯镇房地产管理所相同。该所管理的房屋有青年路区政府宿舍,15栋144间2720平方米砖木结构地房;园东路1栋55间1000平方米(二楼);杭州路9.5间192平方米(二楼);自强街1栋31间626平方米(二楼);煤气公司10间307平方米(二楼);净月新农村44栋7000平方米砖木结构地房;吉林省农业大学5栋60间1500平方米砖木结构地房;新立城6栋31间679平方米地房;大南乡6栋39间780平方米地房及新建7栋99间2262平方米。该所共有房产17066平方米,现有人员26人,其中干部9人,工人17人。1987年4月10日,成立了长春市郊区大屯镇房地产交易所、长春市郊区兴隆山镇房地产交易所。
第二节 房产管理
社会主义公有房屋的产生1948年长春解放后,长春县境内旧政权机关用房均由人民政府接管,一些地主富商大量逃亡,遗弃的房产无人管理,人民政府经过调查也分别实行接管和代管,从而产生社会主义的公有房屋。1952年长春县撤销,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大屯设立了大屯房产驻在组,统一管理郊区的公产房屋。当时郊区的公产房屋总面积36271平方米。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郊区的私房改造工作是1965年底进行的。由于部分地主持消极态度,采取了各种形式逃避改造,因而出现了私自买卖、分散产权、化整为零或等待房屋倒塌变卖木料等现象。为了改变私房的不正当租赁关系,为发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作用,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出租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65年郊区城镇私有房屋共计885户1766.5间,多为旧式土坯平房,少部分砖瓦房,大部分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原房主只住不维修,漏房已达80%以上,部分房屋有倒塌危险。
根据国务院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方案要求,结合郊区实际情况,改造是按下列原则进行的。
改造范围:按照196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镇建制规定”,郊区列入这次改造范围的主要是大屯、兴隆山两镇,凡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相当于5间房)均属改造之列。非住宅用房以及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也以此起点进行改造。
改造形式: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进行。即小城镇私有房屋出租者,用类似购买的办法以付给定租的形式,逐步改变所有制。
定租:定租的原则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40%之间,平均35%,但由于郊区两镇房屋多为抗战胜利前建造,质量不好,都超过了使用年限,所以将定租率定在20%。
留房:房主自留住房当时规定:一般应按居住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便于管理,本着从宽和照顾的原则留给。但实际执行中则是留房主原住房,不论好坏,不予调整。对于居住外地、本镇又无直系亲属者,经动员又不能回本镇居住者不予留房。
债务:凡有据可查的垫修费(即公家出钱维修者)可在发给房主的租金中扣除,但房主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少扣或缓扣。对当时弄不清债务的,搞清后参照此规定处理。
落实政策:为了调动个人自建自经或小量出租房屋者维修房屋的积极性,在改造的同时,对私有房屋的政策给予落实,在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租金属个人所有。允许个人房屋进行买卖,但无论租赁、出卖都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手续。
到1965年底,对私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此次共对13户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进行改造。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包括租金管理、产籍管理、公有房屋的群管工作、私房管理及房屋普查。
租金管理:凡租用公产房屋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租金。解放初期由于公产房屋刚刚产生,没有统一标准,当时计租方法由管理人员自测,以间为计租单位,按月收缴。1950年8月20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将收租标准按结构、用途等因素分为3等9级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根据当时政府每月公布的工薪分值,折合人民币交付。1951年12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公有房屋使用方法”中指出:“城市公房的租金额应包括房屋成本、环境、使用性质、正当利润”。但根据当时人民生活水平,依上列规定计算出的住宅租金、暂行折半征收。1952年5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政房屋第582号文件,就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公有房屋使用方法”颁布了《关于调整租金的几项规定》。规定依据各种用房的性质不同,将租金标准分为4类。办公用房:按房屋构造等级建筑成本收租。工业用房:均按面积成本收租。并按其所在社会环境不同酌加10%至60%的社会环境分。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的成本收租,并按其所在的社会环境不同,酌加40%至150%的社会环境分。住宅:均按成本的30%征收房租。计算时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租金为工薪分值。
195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公有房产租金收缴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分为基本租金、单位租金、实收租金。基本租金是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5个部分的不同质量,订出不同的房租分数,每一租金分定为人民币4厘。其中,租用房产者自负三厘,另外,一厘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1985年3月对工商用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商业用房加收5~15%的繁华率,工业用房加收5~15%的磨损率,民用住宅租金标准不变。
产籍管理:1953年10月26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了“产籍管理办法”。据此,郊区于1963年对管区内所有房屋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产籍档案,区内公有房屋都建立了台帐,并绘制了位置图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式管理法。
公产房屋的群管工作 自1957年郊区房地产建设科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房产管理的两个“三结合”,即房管人员、维修人员和住户实行的结合;房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居民委实行的结合,并以房管部门为主,以乡(镇)政府及居民委为辅成立房管委员会;在住户中由住户自己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当住户代表,以便加强房管部门和住户之间的联系。
私房管理 1950年3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私人房产的权利和义务。郊区认真执行这一管理办法,其一切私人房产应持有房产部门审查签发的房照,政府依法保护私人房产之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其二,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有买卖、出租、转让、交换、继承的权利。其三,有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的权力。其四,有服从国家管理、为社会主义建设承担义务的权利。同时国家房产部门也承担私有房产加强管理的业务,并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允许私有房产小量出租以解决城镇房荒问题。为了限制出租价格过高,原则上规定私房出租应考虑房屋折旧和必须的修理费用后,其房租中的租金部分不大于社会平均租金,但在现实生活中,私房租赁是由双方根据房屋状况及自然条件,自愿两利、自行议定租金额。
允许私人房产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市场行情自行议定,成交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产权登记,同时缴纳成交价格4%的产权变更登记费。
对于新建、翻建的私人房屋,必须报请居住地房地产管理所,由房产所根据实际情况发给《长春市郊区城镇个人建房申请书》,由当地政府城建机构和房产所审核,区城乡建设局审批,并经消防部门的同意后,签发《长春市郊区城镇个人房屋建设许可证》方可动工。
房屋普查 口口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1984年〕111号文件精神,郊区城建局于1985年5~10月,对大屯、兴隆山、三道、新立城、乐山镇驻镇单位进行了房屋普查,普查统计共有住房面积40.7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8.6平方米。这次普查被省、市评为房屋普查先进单位。
第三节 土地管理
1951年,长春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公有和私有土地进行普查,确定了产权归属,并颁发了土地执照。根据1950年颁发的“契税条约”和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0月17日颁布的第694号文件《东北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私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土地买卖必须到县人民政府登记办照,缴纳6%的买卖契税。据此,长春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下设房产契税股,专门负责房产、土地交易及课税事宜。
1956年全国城乡实现合作化,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土地交易告终,但城镇以房卖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日重一日。
1964年,对全区城镇公有房屋基地进行了普查。1966年2月,在完成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宣布土地统一收归国家安排使用。收归国有的城镇土地大部分用于公有房建设和批给无房户作宅基地。1967年国家房产局规定了土地收费政策。同年,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开始土地收费工作。凡镇内个人、单位一律按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由各房产管理所专职的土地管理员岁尾一次性征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形势的好转,全区城镇新建很多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及道路整修、给排水设施等福利设施,城镇面目有所改观。1985年,为适应郊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对大屯、兴隆山进行了具体规划,使城镇中工厂、仓库、交通、学校、卫生、公共设施、住宅、绿地等相互间取得了合理的分布和联系,对城镇所有土地进行了明确分工。同年,郊区城乡建设局为了整顿镇容镇貌,打开消防通道,在大屯、兴隆山两镇拆除“三小”,全局上下齐动员,对一些坚持不拆的“钉子户”采取了由城建部门用推土机拆除的办法。这项工作收到显著效果,挤窄马路、堵塞排水沟、塞死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得到解决。但仍有一部分人无视城建部门的有关规定,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城建规划、管理和镇容镇貌,有待进一步改进。
1987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因生产、生活而进行建筑者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收费5元,管理费0.55元、放线费0.60元。同年8月18日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1987〕97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开展城乡土地清理复查登记核发使用证的通知》凡驻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乡(镇)企业、居民住宅等一切非农业用地,均属清理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全区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于1987年12月末结束。
同年10月15日,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使用土地和多占少用、占而不用、擅自变动标准用地和扩大用地范围等均列入违章用地。对违章用地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撤销批件或按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等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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