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20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279.23
页数:
3
页码:
270-2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境内情况。
关键词:
行业结构
乡镇企业
长春市郊区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73年郊区政府设工业局,1974年工业局内下设社队企业管理小组,组长1人。1976年3月,吉林省吉革发〔1976〕31号《关于设置社队企业管理机构的通知》,文件提出了关于设机构的要求,根据文件精神,郊区成立了社队企业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1人。下设综合计划组和调查研究组。
1978年局内人员增至17人,其中行政编5人,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4人。局下设行政组、生产组、财会组。1982年12月,社队企业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下设生产组、财会组、经营管理组和行政组。1984年3月局内精减人员,有9人派到所属建筑联营公司,局内留8人。同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84〕87号文件,作出了关于设立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把原设的长春市郊区社队企业管理局改为“长春市郊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把管理范围由管理乡(镇)、村集体企业,扩大为管理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1984~1988年,乡企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8人,工作人员19人,下设人秘股、生产计划股、经营管理股和财会股。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生产计划管理1976年建立社队企业局之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分别下达乡(镇)企业的年、季、月份的总产值计划,以及全年产品、产量的计划,当时有少部分产品列入省、市计划。1981年以前,又有一部分产品列入省、市计划:如日用家俱、铁制农具、大车棚、暖气片和变压器等。这部分列入计划的产品,有的通过国家物资部门供给一部分原材料,有的由国家商业部门包销,上级部门派人检查,督促计划内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完成任务。其它没列入计划内产品,企业自产自销。
1982年以后,乡企局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扩大到总产值、总利税、上缴管理费、产品产量计划等。在权衡企业前一年实际生产水平和当年新增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经过多次衔接,反复协商后确定计划下达乡(镇)企业。计划指标同经济责任密切结合,区政府对各乡(镇),各乡(镇)对各企业和各村,企业对车间、班组,车间、班组对职工个人,做到任务层层落实。这一时期,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完全靠市场调节,在计划指导下,以销定产,按需生产。
劳动及工资管理 乡(镇)企业的劳动及工资管理,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6~1980年,是政治思想工作加固定工资制阶段,这个时期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工作劳动纪律差,企业管理不善,各乡(镇)、各企业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劳动管理制度,在当时起了一定作用,但仍然是扬汤止沸,解决不了劳动管理的根本问题,当时全区乡(镇)企业工资的管理办法普遍实行固定工资制,女职工,日工资1.32元,男职工日工资1.86元,技术工人日工资2.22元。1977年先后在兴隆山镇、兰家公社试行工人在厂劳动,回队分配的工资形式,即工人在厂劳动,按不同工种记分,工人工资年末返回生产队,生产队再按本队日值给工人开工资。1981年以后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主要是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企业对车间,车间对职工,实行“五定”,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消耗、定质量、定报酬。建立原始记录,加强定额管理,或实行大包干,超利分成的办法。
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对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采取以下5种分配方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分成工资、浮动工资、承包工资。计时工资是按职工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可分为月工资、日工资,这种工资多用于企业的负责人或勤杂人员;计件工资是按职工生产出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又可分为无限制的计件工资,分段计件工资和累进计件工资等;分成工资是指职工完成任务,领取基本工资后,对超出定额部分从利润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一种工资形式,分成工资又可按职工劳动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浮动工资是在职工原有工资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劳动成果,上下浮动的工资形式,它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承包工资是个人承包企业的一种工资形式,企业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企业税和费用后,收缴承包者一定比例的利润,剩余部分归承包者所有,作为劳动报酬。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