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林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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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护林责任制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1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5年至1983年长春市郊区护林责任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护林 责任制 长春市

内容

1965年,在东南部山区设专职护林员,为保护森林实行封山育林,每年的3月15日~6月1日,秋季的9月15日~11月30日定为封山季节,严禁入山砍柴或采集野生植物,平原地区各乡(镇)、村由村干部兼管。1957年,各乡都有专职护林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三、二、一护林责任制(公社3人、大队2人、生产队1人),各乡(镇)林业站有护林员5~7人,各村设林业管理委员会共有292人,全区护林员1000多人。各级护林员,负责依法护林,依法管林,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准随意修枝打杈,不准在林带放牧或纵火烧荒,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1983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护林人员实行承包合同责任制,开始在报酬上实物分成,因林木生长周期性长,又改为村统筹工资制。国有林场,根据体制改革的精神,采用经济承包制,打破了工资制度,把林场划片到户,按规定的指标和管理的好坏,确定报酬实行奖罚制度。主要指标:防止乱砍滥伐、做好护林防火、林木抚育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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