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节 护林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护林责任制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1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5年至1983年长春市郊区护林责任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护林
责任制
长春市
内容
1965年,在东南部山区设专职护林员,为保护森林实行封山育林,每年的3月15日~6月1日,秋季的9月15日~11月30日定为封山季节,严禁入山砍柴或采集野生植物,平原地区各乡(镇)、村由村干部兼管。1957年,各乡都有专职护林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三、二、一护林责任制(公社3人、大队2人、生产队1人),各乡(镇)林业站有护林员5~7人,各村设林业管理委员会共有292人,全区护林员1000多人。各级护林员,负责依法护林,依法管林,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准随意修枝打杈,不准在林带放牧或纵火烧荒,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1983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护林人员实行承包合同责任制,开始在报酬上实物分成,因林木生长周期性长,又改为村统筹工资制。国有林场,根据体制改革的精神,采用经济承包制,打破了工资制度,把林场划片到户,按规定的指标和管理的好坏,确定报酬实行奖罚制度。主要指标:防止乱砍滥伐、做好护林防火、林木抚育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