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林业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业政策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144-1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12年至1987年长春市郊区林业政策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林业政策
林业
长春市
内容
1912年,民国政府开始办理山林承领事宜,把清代残存下来的林地卖给富户或政府官员。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规定:在公路、铁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准植树造林。
1949年以后,国家非常重视植树造林工作。提出农、林、牧同时并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条腿走路的造林的方针。1961年1月23日,中共中央颁公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十八条规定:“发展林业绿化,把一切可能的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同年中共中央发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毁林者罚,护林有功者奖”的政策,基本上刹住毁林开荒歪风。1962年,中共吉林省委公布“十三条”补充规定。1963年,郊区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规定,把土改前地主、富农、敌伪占有的山林划归国有,贫农、下中农在土地改革时期分得的山林合理作价,划归公社、大队、小队集体所有。土改后栽种的林木,谁造谁有,从而把全区的山林树木划清界限与权属。1967年9月22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林木的通知》,由于“文化大革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瘫痪,政策无法执行。
1979年以后,郊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组织干部到基层宣传贯彻《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同时根据郊区情况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关于确定林权、发放林业执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护好森林、保护林业资源的布告》。1983年,召开有1200多人参加的以法护林、依法管林大会,同时宣判惩治毁林违法分子4人,其中判刑1人、拘留3人。
1984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郊区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依法管林、依法护林,保证了林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987年,郊区为加强林业管理工作,成立林业公安科,有利地促进林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