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业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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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业政策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144-1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12年至1987年长春市郊区林业政策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林业政策 林业 长春市

内容

1912年,民国政府开始办理山林承领事宜,把清代残存下来的林地卖给富户或政府官员。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规定:在公路、铁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准植树造林。
  1949年以后,国家非常重视植树造林工作。提出农、林、牧同时并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条腿走路的造林的方针。1961年1月23日,中共中央颁公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十八条规定:“发展林业绿化,把一切可能的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同年中共中央发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毁林者罚,护林有功者奖”的政策,基本上刹住毁林开荒歪风。1962年,中共吉林省委公布“十三条”补充规定。1963年,郊区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规定,把土改前地主、富农、敌伪占有的山林划归国有,贫农、下中农在土地改革时期分得的山林合理作价,划归公社、大队、小队集体所有。土改后栽种的林木,谁造谁有,从而把全区的山林树木划清界限与权属。1967年9月22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林木的通知》,由于“文化大革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瘫痪,政策无法执行。
  1979年以后,郊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组织干部到基层宣传贯彻《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同时根据郊区情况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关于确定林权、发放林业执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护好森林、保护林业资源的布告》。1983年,召开有1200多人参加的以法护林、依法管林大会,同时宣判惩治毁林违法分子4人,其中判刑1人、拘留3人。
  1984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郊区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依法管林、依法护林,保证了林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987年,郊区为加强林业管理工作,成立林业公安科,有利地促进林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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