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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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私有
分类号: F327.34
页数: 2
页码: 90-9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嘉庆五年(1800年)至1912年长春市郊区农业土地私有的情况。
关键词: 土地私有 农业 长春市

内容

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境内民人垦荒,自垦自有。到光绪十五年(1889年),农民已垦熟地40万公顷。1922年因行政区划变动,耕地面积减少为26万公顷。东北沦陷时期耕地面积27万公顷。土地占有情况是: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五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八十的土地。地主阶级以出租土地的经营方式对农民进行盘剥。
  地租,大体上以土质、地势等条件分为三等:一等地每公顷450公斤;二等地每公顷350公斤;三等地每公顷250公斤。每公顷平均产粮1000公斤左右,佃户除去应纳地租和官府征收各种苛税,所剩无几。遇有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则不得不向地主借贷。一般为三分利,以月计息,到期未还,息上加息。
  随着富农经济的出现,地主阶级内部也开始分化。除大多数坚持土地出租外,部分地主与佃户份种土地。一是内份子,即地主出土地、车马、农具,佃户出劳动力,秋后收入按“四六”或“三七”分红,(就是收获的粮食和柴草地主分六或七份,佃户分四或三份)。二是地主只出土地,车马、农具和劳动力均由佃户负责,分红比例为倒“四六”。或倒“三七”。(大头归佃户、小头归地主),也有五五分成的。但不论哪一种生产方式和经营形式,都没有摆脱小生产的经营模式,均属自然经济。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富农经济开始发展。雇佣长工,一年给1500公斤左右粮食,短工(月工)高于长工(忙的季节)所得。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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