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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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27.34
页数: 2
页码: 87-8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农业生产土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生产条件 长春市

内容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吉林常顺将军决定给民人开垦的土地发放执照。确定土地垦者所有。1906年,规定租地条例:特等地每亩每年收租洋36元,一等地每亩每年收租洋24元,二等地每亩每年收租洋18元,三等地每亩每年收租洋12元,四等地每亩每年收租洋7.2元。
  1912~1945年,不论民国政府还是伪满政权时期,都颁布过土地管理法和发放地照。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凡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立地契为证就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换地照,缴纳地税。
  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并发放地照。规定土地经营者无权买卖土地,但1952年以前农村曾出现了买卖土地的现象。
  1956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统一归集体经营,杜绝了土地买卖。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到户,给农民发放了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和中发〔198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长郊府发〔1986〕67号《关于清查非农业用地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规定对出卖、出租土地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征占的土地为非法用地,原则上一律退地;凡征用二年未用,也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一律收归国有;凡征用不一、占用不一的土地均未改变用途,原则上应退地;买卖房屋时,同时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否则视为非法占地或买卖土地;乡镇企业占地未办理占地手续或自批自用者,应视为非法占用;凡在承包田自行建设永久性设施,一律限期拆除恢复耕地;对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取土破坏土地资源,没收其全部销售款。
  根据《土地法》第25条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坚持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严格控制单位征用土地,对征用土地的单位,采取征前、征中、征后的踏查、测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双方签订征地协议,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人员等事宜。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郊区制定乡(镇)村级审批制度和审批时间。居民用地要向村土地规划员提出占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乡(镇)政府土地所复审后,报区土地局按规定审批,方可占用,并发给使用证。审批时间是每年的春、秋两季。居民建房按照各乡(镇)户数多少按比例的1%下达分配指标。1988年全区居民建房485户,总占地面积13公顷,其中耕地11公顷,荒地、废弃地建房72户,占地面积2公顷。当年计划指标17.4公顷,只用13公顷,节余4.4公顷。
  乐山镇乐山村居民违章建房的93户,其中,少批多占的71户,占76.3%;未批就建的15户,占16.1%;卖房建房的4户,占4.3%;有房建房的2户,占2.2%;顶名建房的1户,占1.1%。
  对违章建房者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要求违章建房者写出书面检查;违章建筑物原则上拆除;倒卖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罚工程造价的30%;少批多占的按工程造价罚款3~10%;超除宅基地面积标准部分,可用自留地顶替。没有自留地的按征地标准收取各种费用。
  1988年6月,三道镇卫星村居民李有贵、崔思荣二人,擅自占用耕地0.09公顷建房。经教育仍无改悔,区土地管理局协同公、检、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违章建筑,有力地打击了违章建房户,教育了群众。
  1986~1988年,处理了1982年以来的违章建房户531起。其中国家、集体各1起,要案5起,拆除非法建住宅2栋,退耕地0.09公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增强了干群法制观念,全区呈现出合理使用土地,节约耕地的好局面。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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