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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口晚婚晚育的情况,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长春市
晚婚晚育
内容
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6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全区开展了提倡晚婚晚育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中断。1971年以后,进一步提倡晚婚晚育,按计划规定人口指标,晚婚晚育率逐年提高,1972年达到50%以上,1975年达到90%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的公开信》,号召广大党员和干部终生只要1个孩子,自觉做到晚婚晚育。全区开展了落实公开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青年人的自觉行动。1982年贯彻了新婚姻法,对过去规定的晚婚年龄有所放松,晚婚晚育率较前下降,1986年为43.3%,1988年为62.4%。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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