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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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口晚婚晚育的情况,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长春市 晚婚晚育

内容

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6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全区开展了提倡晚婚晚育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中断。1971年以后,进一步提倡晚婚晚育,按计划规定人口指标,晚婚晚育率逐年提高,1972年达到50%以上,1975年达到90%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的公开信》,号召广大党员和干部终生只要1个孩子,自觉做到晚婚晚育。全区开展了落实公开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青年人的自觉行动。1982年贯彻了新婚姻法,对过去规定的晚婚年龄有所放松,晚婚晚育率较前下降,1986年为43.3%,1988年为62.4%。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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