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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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00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3
页码: 81-8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口计划生育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晚婚晚育、节育晚育等。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长春市 人口

内容

解放前,盛行早婚多育,人口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
  解放后,由于人民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迅速增长。1949~1971年,人口出生率在30‰以上。1971年,推行“晚、稀、少”(晚婚、间隔时间长、少生)原则,控制了多胎生育。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由1971年的32.42‰下降到1978年的18.86‰;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1年的23.26‰下降到1978年的16.31‰。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多两个,最好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一次会议把计划生育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多胎改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率不断提高,到1988年达到98.96%。区计划生育工作在1986~1988年连续3年被省、市及国家评为先进。
  第一节 机构
  1963年1月,成立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8人。当年,在全区开展节育、绝育手术。
  “文化大革命”初期,组织机构瘫痪,1970年恢复。1971年改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区17个公社相应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技术人员发展到50余人。
  1983年3月,成立区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乡村服务站,技术人员增加到150余人。1984年机构改革,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区10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485个自然屯设立了服务户,统称“三站一户”。各站设有医药器械,能进行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等简单的小手术;各“户”负责婚育知识咨询及孕情检查等,便利了计划生育工作在乡村的开展。
  第二节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6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全区开展了提倡晚婚晚育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中断。1971年以后,进一步提倡晚婚晚育,按计划规定人口指标,晚婚晚育率逐年提高,1972年达到50%以上,1975年达到90%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的公开信》,号召广大党员和干部终生只要1个孩子,自觉做到晚婚晚育。全区开展了落实公开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青年人的自觉行动。1982年贯彻了新婚姻法,对过去规定的晚婚年龄有所放松,晚婚晚育率较前下降,1986年为43.3%,1988年为62.4%。
  第三节 节育绝育
  郊区从1962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以节育、绝育为主要措施。12月在兰家乡、大南乡进行首批男女结扎手术,至1963年底,全区做女性绝育术450例,人工流产221例,上宫内节育器762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的4034人。1965年,全区绝育4949例(其中女性3681例,男性1268例),上宫内节育器3337人,人工流产429例,4种手术(人流、引产、上取环、结扎)共8277例,占育龄妇女的30.72%。
  1973年,全区组织了结扎手术队,有28448人落实了综合节育手术,其中绝育971例、上环14406例、服药12440人、采用其他措施的631人,节育率71%,可靠节育率66%。
  1978年,节育采用“一环二扎”的办法,即1个孩的上环,2个孩以上的结扎,1胎率逐渐上升,1980年为52.39%,1985年提高到97.7%;独生子女办证率由1980年的85%提高到1985年的96.85%,到1988年底,全区育龄妇女结扎22698例,占育龄妇女总数的40.9%;采取上环和其他措施的1966例,占育龄妇女总数的48.06%,计划生育率达98.96%。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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