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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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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997
颗粒名称:
第三篇 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7
页码:
57-83
摘要:
本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口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人口、计划生育等。
关键词:
人口
长春市
发展
内容
长春一带,清初时为蒙古游牧之地。随后,大批关内民人不断流入,昔日的游牧草原变成了民人的聚居区,人口大量增长。到宣统元年(1909年)时,长春府人口达到734742人。宣统二年(1910年),由于将怀惠乡全部和沐德乡的四、五、六、七甲划出,长春府总人口减少到547343人,其中男性325774人,女性221569人,男女比例为147.03∶100。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百姓流离失所,生灵涂炭。人口是高出生、高死亡,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减少的趋势。1933年长春县总人口465170人,1936年总人口464004人,减少了1166人,平均每年减少389人。1946年,长春县总人口536710人,男性296032人,女性24.678人,男女比例为123∶100。
解放后,百姓安居乐业,生活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上升。1963年人口增长率达到39.06%,直到1971年,人口迅猛增长,由1957年的183994人增长到349636人,增长了90.03%,男女比例为100.7∶100。
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一次会议把计划生育列入宪法,进入法制化阶段。人口自然增长率逐渐下降,由1971年的23.26‰,下降到1985年的4.96‰,人口进入了计划发展时期。但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有所抬头,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1988年,全区总人口248726人,男性127715人,女性121011人,男女比例为105.5:100。
第一章 人口
第一节 人口渊源及演变
考古调查发现,新石器时代长春一带就有人类居住。大量的遗迹遗物表明,公元前五六百年至公元二百年间(春秋战国至西汉时期),在中原汉族先进生产技术和物质文化的影响下,经济、文化有了很大的发展,人口也随之增加。公元907—1234年,即辽金时代,经济文化明显发展,人口显著增多。
清初,长春属蒙古游牧之地,这一带人口大减。此后,人口又逐年增加。增加原因除自然增长外,主要为人口大量迁入所致。当时,常有关内民人流寓此地,在这里开荒种田,繁衍生息。清政府曾采取措施严禁汉族及其他民族进入,但仍有大量民人源源流入,人口渐增。清乾隆五十七年(1772年),山东、河北、河南等地百姓蜂涌而至,人口急剧增长。清嘉庆五年(1800年)设长春厅时,有民人2330户,近7000人。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有11781户,61755人,平均每年增加4978人;清道光二年(1822年),迁出1187户,1.534人,增182户,657人,实有民人1.776户,51878人;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新增民人4494户,12290人,实有民人15270户,64168人,平均每年增加878人;光绪九年(1838年),有23975户,92135人,平均每年增加595人;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共有105959户,734742人。
1913年,改长春府为长春县。由于所辖区域范围缩小,人口较前减少,加之时有土匪骚扰,社会不安定,致使民不聊生,人口自然增长缓慢。据1922年统计,全县有59397户,47.031人。1930年为54103户,478543人,平均每年增加1064人。
1933年,全县有54925户,468428人(其中日本人65户,269人),较沦陷前的1930年少1.111人,平均每年减少3370人。1936年全县有61733户,465170人(其中日本人1172人),较1933年减少了3258人,平均每年减少1086人。
1946年,全县总人口536710人。
解放后,1949年末全县总人口达487094人。
1952年10月,市县合并,原长春县人口按地域分别划入长春市和九台、双阳、德惠、农安、怀德等县。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成立。全区总人口183994人,1967年总人口246774人,1977年总人口393619人。从1957年至1967年,10年增加62780人,平均每年净增6278人;从1967年至1977年,10年增加146845人,平均每年净增14685人,1982年达449711人,是1957年的2.4倍。1983年,因近郊7个乡划归市区,人口减少到248113人。
50、60年代出现人口出生高峰。1958年出生率为30.4‰,1963年达51.34‰。1957~1971年15年间,因自然增长、区域扩大、外地迁入、城市人口下乡等原因,人口由183994人增长到349363人,增长了90.03%,平均每年增长11832人。1971年以来,计划生育控制了人口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1971年为23.26‰,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并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迅速下降,到1985年全区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1.76‰,增长率下降到5.3‰,人口进入了计划发展阶段。
第二节 人口构成
人口构成分为自然构成、地域分布和社会构成。包括年龄、性别、人口密度、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诸多方面。清朝,长春厅(府)男女比例失调,自然增长缓慢,人口年龄趋于成年型,人口密度很小。清宣统二年(1910年),每平方公里104人。城镇人口极少,人口中汉族人居多,满、蒙次之。人口中从工、农、商、政者占99.5%,文化教育十分落后,大多数人没有文化,文化素质很差。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人口出现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致使人口减少,人口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都很差。1933年,长春县人口中84.2%是文盲,男女比例仍然失调。1935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4.7%,汉族人占总人口的99.7%。1946年男女比例为123:100。
解放后,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男女比例逐渐趋于平衡。人口自然增长加快,出现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人口年龄结构向年轻型转变。1971年,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增长速度较前减慢,年龄结构又向成年型转变,人口密度逐年增大,1982年每平方公里433人。文盲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减少,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记载,全区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8.5%,文盲占3%。1987年,人口抽样调查时统计,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1.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区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4.2%,文盲、半文盲占13.55%,人口身体素质也逐渐提高,常见病患病率逐年下降。职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事农业转为其他行业者增多。
自然构成
年龄 根据人口年龄结构不同,可分为年轻型、壮年型和老年型。其标志是:少年儿童系数0~14岁,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在40%以上,老年人口系数(65岁以上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在5%以下,老少比在15%以下,年龄中位数20岁以下的为年轻型;少年儿童系数在30%~40%,老年人口系数在5%~10%,老少比在15%~30%,年龄中位数20~30岁为壮年型;少年儿童系数在30%以下,老年人口系数在10%以上,老少比在30%以上,年龄中位数在30岁以上为老年型。
清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境内人口年龄结构是:少年儿童系数25.7%,老年人口系数0.66%,老少比2.6%,趋壮年型。
东北沦陷时期,人口年龄结构略有变化,但仍属壮年型。1940年,长春县人口年龄结构是:少年儿童系数39.9%,老年人口系数5.9%,老少比14.7%。
解放后,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婴幼儿的死亡率大为降低。50和60年代出现了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少年儿童系数逐年上升,老年人口系数偏低,老少比及年龄中位数逐年下降。1952年到1964年,少年儿童系数由41.4%上升到46.4%,老年人口系数由9.8%下降到3.5%,老少比由23.8%下降到7.5%,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转向年轻型。70年代以后,计划生育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少年儿童系数开始下降,老年人口系数回升,老少比和年龄中位数逐年上升。人口结构由年轻型转向成年型,进而趋向老年型。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少年儿童系数为33.8%,老年人口系数为4.4%,老少比13.1%,趋向成年型。1987年人口抽样调查时,少年儿童系数为27.79%,老年人口系数为4.47%,老少比16.08%,属于成年型,正向老年型转化。
性别 清朝由于流寓东北的民人多为男性,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总人口734742人,男性437285人,占总人口的59.52%,女性292457人,占总人口的39.8%,男女比例为149.52∶100。
民国时期,男性仍然多于女性。1930年,长春县总人口513026人,男性266089人,占总人口的51.87%,女性246937人,占总人口的48.13%,男女比例为107.76∶100。1946年,长春县总人口536710人,男性296032人,占总人口的55.16%,女性24.678人,占总人口的44.84%,男女比例为123∶100。
1978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4年全区总人口252969人,男性129892人,占总人口的51.35%,女性123077人,占总人口的48.66%,男女比例105.5∶100。1988年全区总人口248726人,男性127715人,占总人口的51.35%,女性121011人,占总人口的48.65%,男女比例为105.5∶100。
民族构成 长春厅(府)境内有满、蒙等少数民族。清初,汉族人始从关内移居境内,此后,汉族人迅速增多。到民国初期,已占70~80%,满族、蒙族、朝鲜族等占20~30%。东北沦陷时期的1940年,总人口487788人,其中汉族483457人,占99.1%;满族666人,占0.14%;回族308人,占0.06%;日本人3410人,占0.7%;其他7人。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区有8个民族,其中汉族273718人,占98.2%;满族3367人,占1.21%;朝鲜族1074人,占0.39%;回族442人,占0.16%;蒙古族31人,占0.01%;彝族1人,壮族2人,外国人加入中国籍8人。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区已有14个民族,其中汉族439903人,占98.2%;满族5461人,占1.21%;朝鲜族3433人,占0.76%;蒙古族62人,占0.01%;回族831人,占0.19%;维吾尔族1人,苗族1人,彝族3人,壮族2人,侗族5人,瑶族1人,白族1人,锡伯族2人,外国人加入中国籍5人。
文化构成 解放前,由于教育事业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只有少数人能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多数人目不识丁。据1931年统计,识字人口74776人,只占总人口的15.18%。
解放后,受教育的人逐渐增多,文化水平不断提高。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278643人,其中,文盲78651人,占28.2%;初小文化程度的6.209人,占21.6%;高小文化程度的4.243人,占14.4%;初中文化程度的16230人,占5.8%;高中文化程度的3622人,占1.3%;大学文化程度的467人,占0.2%;不详的79218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449711人,其中,文盲84058人,占18.7%,比1964年减少了9.5%;小学文化程度的163025人,占36.3%,比1964年增长了0.3%;初中文化程度的11.592人,占24.6%,比1964年增长了18.8%;高中文化程度的3.274人,占6.7%,比1964年增长了5.4%;大学文化程度的(大学毕业、肄业或在校)3192人,占0.7%,比1964年增长了0.5%。职工人口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2.593人,占11.1%;小学文化程度的67522人,占36.5%;初中文化程度的73925人,占39.9%;高中文化程度的2.2万人,占11.9%;大学毕业(肄业)的1036人,占0.56%。1987年人口抽样调查时,全区4个抽查点共11551人,其中,大学毕业3人、大学肄业1人,占0.035%;高中文化程度的698人,占6.04%;初中文化程度的3151人,占27.3%;小学文化程度的4379人,占37.9%;文盲或半文盲2111人,占18.3%。
职业构成 清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劳动人口(妇女除外)208970人,占总人口547343人的38.2%,其中,官绅78人,占劳动人口的0.04%;兵士1932人,占劳动人口的0.93%;从事农业的17.225人,占劳动人口的81.5%;从事手工业的5773人,占劳动人口的2.8%;从事商业的8640人,占劳动人口的4.1%;兵勇6207人,占劳动人口的3%;书吏226人,占劳动人口的0.1%;差役432人,占劳动人口的0.2%;从事染业的14492人,占劳动人口的6.9%;无业966人,占劳动人口的0.46%。
民国时期,就业人数逐渐增多,1931年长春县劳动人口31.371人,占总人口的473032人的65.6%。其中,从事农业的281989人,占劳动人口的90.9%;从事工业的7745人,占劳动人口的2.5%;从事商业的15345人,占劳动人口的4.9%;学界2402人,占劳动人口的0.7%;军界1761人,占劳动人口的0.6%;医界425人,占劳动人口的0.1%;政界708人,占劳动人口的0.2%。
解放后,人口职业构成不断变化,从事农业者转为其他行业特别是工、商业者渐增。1982年,全区在业人口185076人,其中,从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990人,占劳动人口的4.32%;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3839人,占劳动人口的2.07%;商业及服务行业人员13008人,占劳动人口的7.03%;农业106866人,占劳动人口的57.7%;工业53302人,占劳动人口的28.8%;其他人员71人,占劳动人口的0.04%。
人口密度 清初,长春属蒙古游牧之地,茫茫荒原,地旷人稀。清中期以后,由于关内民人的源源流入,人烟渐稠。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4人,1935年每平方公里153.2人,1940年由于抓壮丁、劳工和青壮年外逃等原因,人口减少,每平方公里116.5人,光复后的1946年,每平方公里129.9人。
解放后,人口密度逐渐增大。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37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每平方公里278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每平方公里433人。1988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45.3人。
城乡分布 多年来,由于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人口一直居多,非农业人口时增时减。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城镇人口65141人,占总人口的11.9%,农业人口482202人,占总人口的88.1%。1935年,农业人口436462人,占总人口的94.7%,非农业人口16610人,占总人口的5.3%。1940年,农业人口409692人,占总人口的91%,城镇人口38728人,占总人口的9%。
解放后的1949年,农业人口218632人,占总人口的95.3%,所占比例较1940年增长4.3%,城镇人口1.345人,占总人口的4.7%。1963年,全区非农业人口39998人,占总人口的14.6%,农业人口233855人,占总人口的85.4%。
“文化大革命”时期,因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部分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等原因,致使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1966年,全区有非农业人口24152人,占总人口的9.8%。此后,因招工、知识青年返城、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等原因,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1973年,全区非农业人口45384人,占总人口的12.6%,较1972年增加4778人,其中,招工、招生175人,临时工转正143人,安置复员转业军人55人,职工家属进城178人,知识青年返城7人,非农业人口迁入54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1978年全区非农业人口48139人,占总人口的11.9%,农业人口356735人,占总人口的88.1%%。1982年非农业人口61536人,占总人口的13.7%,农业人口388175人,占总人口的86.3%。1985年,全区非农业人口46934人,占总人口的19.1%,农业人口199014人,占总人口的80.9%。1988年全区非农业人口46650人,占总人口的18.8%,农业人口202076人,占总人口的81.2%。
行政区域分布 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总人口547343人,分布在6镇14乡,即永清镇(今长春车站)、德安镇(今卡伦镇)、来远镇(今万宝山)、泰和镇(今小合隆)、恒平镇(今烧锅店)、绥恩镇(今鲍家沟)6镇;安仁、抚顺、抚清、裕生、裕民、裕国、裕忠、裕顺、裕信、恒清、恒庆、恒升、恒富、恒丰14乡。
1927年,有59397户,47.031人,分布在5个区,其中一区13420户,104996人;二区13324户,109877人;三区11138户,81384人;四区9039户,79796人;五区12476户,93978人。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6年,有61753户,465170人,分布在5区,80乡,1815个村屯,其中卡伦区8233户,56280人;米沙子区16322户,127536人;小合隆区13265户,99987人;双城堡区11817户,92147人;大屯区12116户,89220人。
解放后的1948年11月,有43629户,219719人,分布在9个区,101个村,7个街,1058个自然屯。其中米沙子区4494户,22164人;滨河区3693户,19579人;卡伦区4641户,2.546人;朱城子区5569户,22417人;双庙子区5226户,35205人;万宝山区6430户,32886人;鲍家区4990户,24504人;同太区4759户,23122人;兴隆区3827户,19296人。
1949年10月,有86838户,487094人,分布在16个区,4个街,322个村,2383个自然屯。1952年10月,市县合并后,有12个区,2个街,59个村,共31776户,168683人。
1957年3月,有37024户,183994人,分布在1镇,43个乡。
1982年,有449711人,分布在2个镇,17个公社。其中大屯镇14452人,兴隆山镇11910人,英俊公社2.072人,幸福公社26863人,五七公社15397人,奋进公社22240人,西新公社26539人,农林公社15563人,三道公社22632人,合心公社22908人,城西公社41787人,大南公社23429人,大屯公社19223人,乐山公社26207人,兰家公社21854人,永春公社15334人,净月公社36703人,兴隆山公社36196人,新立城公社3.402人。
1983年,西新、五七、城西、奋进、净月、幸福、英俊7个公社划归市区,划出人口186103人。
1988年,全区总人口248726人,分布在5乡5镇,32个居民委员会,92个村,564个自然屯,778个生产合作社。平均每村609户,2252人;每屯平均90户,447人。其中兴隆山镇5.026人,大屯镇32913人,三道镇23308人,新立城镇22901人,乐山镇25198人,合心乡2.784人,兰家乡21339人,农林乡14025人,大南乡22644人,永春乡15588人。
婚姻家庭 解放前,男女婚姻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普遍盛行早婚。允许一夫多妻,家庭中普遍存在着“多子多福”的观念,并以此做为家庭兴旺的标志。清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平均每户6.9人;1922年长春县平均每户7.9人;1930年平均每户8.9人。东北沦陷时期,家庭人口较前减少,平均每户7.6人。
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普遍推迟到男20岁,女18岁。70年代,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一般男25岁,女23~24岁,亦有更大年龄成婚的。由于新中国男女平等,妇女大多数参加工作,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庭规模缩小,家庭人口相应减少。1949年平均每户4.5人,1952年平均每户5.3人,1964年平均每户5.3人。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三口之家逐渐增多。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区15周岁以上人口297739人,其中未婚82701人,占总人口的27.8%;已婚215038人,占72.2%,平均每户4.4人。1987年人口抽样调查时,平均每户3.2人。
第三节 人口变动
人口变动原因来自4个方面:一是由于出生和死亡引起的自然增减;二是由于迁入、迁出引起的机械增减;三是流动人口;四是由于行政区域变动而引起的人口增减。
出生、死亡 解放前,人口是高出生、高死亡。东北沦陷时期的1932年,长春县人口变动统计,新出生婴儿4641人,死亡3218人。
解放后,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逐渐上升,死亡率不断下降。1949~1971年间,出生率在30%以上,1972~1981年保持在20‰~30‰之间。1982年为17.6‰,1983年下降到11.35‰,1987年由于放宽政策,允许部分人生二胎,上升到17.22‰,1988年又降为15.74‰。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死亡率较低,并呈下降趋势。1949~1971年间,死亡率在8.46‰~14.2‰之间。1972~1988年间,死亡率最高的是1981年为7.22‰,最低的是1988年为5.11‰。
人口迁移 解放后,因工作调动、上山下乡、招收职工、随迁家属、投靠亲友、复员转业等引起人口变动。现有资料表明,迁入大于迁出。1963~1988年,迁移率最高的1971年,迁入67566人,迁出18986人,迁入率19.34%,迁出率5.44%,净迁移率24.78%,迁移率最低的为1966年,迁入1584人,迁入率0.65%;迁出2834人,迁出率1.16%,净迁移率1.8%。
流动人口 清嘉庆五年(1800年)设长春厅时,有2330户,7000人。道光二年(1822年)新增182户,657人。道光十六年(1836年)迁入4494户,12290人。光绪七~九年(1881~1883年)迁入8705户,27952人。
解放后,百姓安居乐业,自流人口相应减少。因生活所迫而四处流落者甚少。1978年以后,外地大批剩余劳动力走向城市,流入郊区,流动人口增多。1982年全区流动人口2809人,1987年达3938人。
行政区划变动 历史上因区划变动而引起的最大的一次人口变动为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所辖之怀惠乡全境及沐德乡数甲划归德惠县,划出人口近19万,总人口由宣统元年(1909年)的734742人骤减到547343人。
解放后,因区划变动频繁,引起多次人口变动:1966年3月划归长春市区46802人,由双阳划归郊区1537人;1972年划入595人;1978年划入2407;1980年划入661人,划出661人;1983年3月,近郊净月、城西、西新、奋进、五七、英俊、幸福共7个公社划归市区,划出人口186103人。
第二章 计划生育
解放前,盛行早婚多育,人口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
解放后,由于人民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迅速增长。1949~1971年,人口出生率在30‰以上。1971年,推行“晚、稀、少”(晚婚、间隔时间长、少生)原则,控制了多胎生育。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由1971年的32.42‰下降到1978年的18.86‰;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1年的23.26‰下降到1978年的16.31‰。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多两个,最好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一次会议把计划生育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多胎改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率不断提高,到1988年达到98.96%。区计划生育工作在1986~1988年连续3年被省、市及国家评为先进。
第一节 机构
1963年1月,成立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8人。当年,在全区开展节育、绝育手术。
“文化大革命”初期,组织机构瘫痪,1970年恢复。1971年改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区17个公社相应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技术人员发展到50余人。
1983年3月,成立区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乡村服务站,技术人员增加到150余人。1984年机构改革,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区10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485个自然屯设立了服务户,统称“三站一户”。各站设有医药器械,能进行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等简单的小手术;各“户”负责婚育知识咨询及孕情检查等,便利了计划生育工作在乡村的开展。
第二节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6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全区开展了提倡晚婚晚育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中断。1971年以后,进一步提倡晚婚晚育,按计划规定人口指标,晚婚晚育率逐年提高,1972年达到50%以上,1975年达到90%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的公开信》,号召广大党员和干部终生只要1个孩子,自觉做到晚婚晚育。全区开展了落实公开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晚婚晚育已成为青年人的自觉行动。1982年贯彻了新婚姻法,对过去规定的晚婚年龄有所放松,晚婚晚育率较前下降,1986年为43.3%,1988年为62.4%。
第三节 节育绝育郊区从1962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以节育、绝育为主要措施。12月在兰家乡、大南乡进行首批男女结扎手术,至1963年底,全区做女性绝育术450例,人工流产221例,上宫内节育器762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的4034人。1965年,全区绝育4949例(其中女性3681例,男性1268例),上宫内节育器3337人,人工流产429例,4种手术(人流、引产、上取环、结扎)共8277例,占育龄妇女的30.72%。
1973年,全区组织了结扎手术队,有28448人落实了综合节育手术,其中绝育971例、上环14406例、服药12440人、采用其他措施的631人,节育率71%,可靠节育率66%。
1978年,节育采用“一环二扎”的办法,即1个孩的上环,2个孩以上的结扎,1胎率逐渐上升,1980年为52.39%,1985年提高到97.7%;独生子女办证率由1980年的85%提高到1985年的96.85%,到1988年底,全区育龄妇女结扎22698例,占育龄妇女总数的40.9%;采取上环和其他措施的1966例,占育龄妇女总数的48.06%,计划生育率达98.96%。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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