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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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92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035
页数: 9
页码: 421-4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朝阳区志中的民政,包含了机构沿革,拥军优属,复员退伍退休人员的安置,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朝阳区 民政社会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49年1月,中华区政府设民政股,同年9月撤销。
  1950年8月,中华区公所改为第四区公所,内设战勤组,负责民政工作。1952年9月,战勤组改为民政股,1955年8月又改为民政科。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民政工作由朝阳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办事组兼管。1969年6月区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民事组负责民政工作。1972年10月,民事组改为民政组,由区革委会直接领导。1976年1月,民政组改为民政科。
  1980年7月31日,朝阳区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83年12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至今。
  第二节 拥兵优属
  一、拥军支前
  支援人民解放军南下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挥师南下,中华区政府动员组织人民从各方面支援人民解放军。到1949年9月,送220名青年学生参加人民解放军,同时组织妇女絮棉衣,赶制军衣,将各界群众赠送的大批慰问品、捐献的慰问金送到部队;组织军人家属写信鼓励亲人奋勇杀敌,为人民立功。
  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1950年6月美国侵略朝鲜战争爆发后,全国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朝阳区动员组织汽车司机、司机助手92人和中西餐厨师和西餐学员、理发员25人赴朝,190名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全区青年、壮年积极参加市内转运伤员和为伤病员拆洗衣被等工作。1951年出担架200副、2156人;1952年出担架95副、559人,胶轮大车13台;1953年出担架145副、858人,胶轮大车121台。这期间动员3000多名妇女组成拆衣组,为部队指战员、伤病员拆洗被褥、军服等数万件。这期间还组织青年工人、学生参军参战。
  支援云南前线自卫反击战 1987年驻军81021部队部分指战员赴滇前线时,区委、区政府领导携带现款5000元到部队驻地慰问,第一汽车制造厂把当年新生产的两台CA141新型解放牌汽车送给部队,师大附小全体师生集资2000元买慰问品送到部队。同时区政府为赴滇作战部队的家属解决住房344户,帮助解决659名家属调换工种、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二、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五十年代按国家抚恤条例规定,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给予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因战致残的革命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的(1980年规定为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总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按革命烈士抚恤。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后,抚恤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3类。
  朝阳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家属共计361户,1259人。
  国家有明确规定,1955年以后抚恤粮改为抚恤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于1979~1986年先后4次调整抚恤标准,每次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现按1988年国家颁布的残废抚恤标准执行。
  残废抚恤 民政部门管理的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革命残废警察、参政致残的民兵民工。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抚恤金标准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对特等、一等残废人员从优照顾。残废人员分在职、在乡两种。全区现有各类残废人员973名。
  对残废人员抚恤,国家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标准,后多次调整提高,现按1988年国家颁布的残废抚恤标准执行。
  三、国家补助
  定期补助 建国初期,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以实物为主进行补助。据1952年档案记载,全区发放补助粮达19762公斤,煤11000公斤,布230米,生活补助费218.5万元(东北币)
  1953年,起对无依无靠、无生产能力的鳏寡孤独的烈军属实施以现金为主的定期补助。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曾作过多次调整,补助范围逐渐扩大,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使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补助范围是(1)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确实无能力供养其子女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2)虽有亲属而无能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补助标准为每月1人户补助22元,2人户35元,3人户45元;4人户以上者,每增加1人递增10元。
  1980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补助范围和标准作了调整。全区有定期定量补助户111户、197人,补助金每年为2.58万元。
  1984年2月,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又作了调整,增加补助金额。
  从1985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规定,对烈属、因公牺牲的军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依法定期发给抚恤金。至此,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转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到1986年3月,全区“三属”定期抚恤人数为113人,每月抚恤金额54660元。
  临时补助 是对暂时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坚持重点使用,克服平均现象。补助的钱和实物主要集中地用在灾区、贫困村屯优抚对象的吃、穿、住和医疗等特殊困难方面。如1979年对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发放副食品补助,1985年7月起对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发给生活补助费等。历年发放的钱款和实物根据具体情况有多有少,少则人民币一二千元多则上万元。
  四、群众优待
  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由群众给予物资优待和照顾,这是国家抚恤补助的补充,优待办法和形式随各个时期不同而有所变更。
  土地代耕 土地改革后的初期,组织农户轮流为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代耕土地。1952年改变过去大轮班办法,实行固定代耕制。1954年建起农业生产互助组,而后成立农业合作社,就以互助组、合作社承包取代固定户的代耕。代耕分包耕和助耕两种,朝阳区1949~1956年累计,共为68户优抚对象包耕或助耕土地740亩。
  优待劳动日(工分)1956年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土地开始公有,自耕土地大为减少,土地代耕的优待办法已失去效用,由优待劳动日取代。对无劳力、缺劳力和自挣工分少的优抚对象,优待一部分虚工分,使他们分到必要的实物,按所在生产队的分配价格或国家统销牌价付款。
  优待现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改发现金,亦称代耕费。1983年又实行普遍优待,范围扩大,金额有所提高。1985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区别优待,即按服役年限、立功大小和次数等,发放优待金。1984~1988年,累计优待679户,发放优待金33.1万元。
  五、拥军优属
  节日慰问 历年新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区委、区政府都组织慰问团到驻区部队慰问或举行军政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发动人民群众给解放军(或志愿军)送慰问信、慰问品还组织彩车和秧歌队为军队演出。给烈军属贴对联、挂光荣灯;早在五十年代,就已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1954年全区干部和群众热烈响应区人代会的号召,掀起轰轰烈烈的拥军优属热潮,全区共收到各界人民慰问款6146.8万元(东北币),慰问袋1100个,慰问信5万余封;给每户烈属送肉5公斤、面粉5公斤,给每户军属送肉2.5公斤、面粉5公斤;对生活困难者特殊补助5~10元。本年还在市工人文化宫召开庆功贺喜大会,对33户功臣家属赠送纪念品,戴光荣花。1980年全区干部和群众寄给解放军慰问信3139封,发往云南、广西、四川、黑龙江等地边防部队,并赠送慰问品20093件。春节前发动全区67所中小学师生400多人参加慰问,出动41支秧歌队、腰鼓队带着对联、年画等慰问品,慰问7595户烈军属和老红军。1983年春节前夕正值纪念延安兴起拥军优属运动40周年之际,全区把拥军优属活动推向新的阶段,区政府和驻区14个团级以上部队联合召开“朝阳区军民纪念双拥运动40周年大会”,军政双方分别在大会上宣读了《朝阳区驻军拥政爱民公约》、《朝阳区拥军优属公约》。
  优抚对象服务1982年后,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服务行业,普遍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结合本部门业务,做到“五包三落实”。五包:街道办包生活,粮、煤、副食行业包送货上门,医疗部门包送医送药,学生包零活,居民委包拆洗缝补、扒炕抹墙等。三落实:对象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全区共包269户,其中5包51户,4包35户,3包53户,2包77户,1包53户。全区参加包户人数为2120人。1982~1988年,全区为包户送粮4850公斤,送煤250吨,送医送药213人次,做好事6414件。
  1987年8月27日第一汽车制造厂成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它是全省第一家大企业创办的群众自愿组成的为军人家庭服务的民间组织,其宗旨是强化拥军意识,拓宽优属领域,开辟拥军优属的新途径。市政府曾为此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验。现全厂有35个专业分厂分别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站,240多个车间、科室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组,两年来为100多名军人家属解决了住房,为53名军人妻子调换了工种班次,解决了军人子女入学入托问题。1987年以来,全区已有104个驻区单位成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站、组)。
  智力拥军 智力拥军是新时期拥军工作的新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建立新型军民关系的重要体现。1985年以来,吉林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等校先后派出72名讲师、教授到驻区部队,为指战员补习文化课,参加听课的2014人,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占90%。
  1985年全区先后举办69次各种类型补习班、培训班,为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其中第六十九中学为81109部队4营64名战士举办无线电、木工、裁缝、电工等6个专业培训班。这个营在师举办的军地两用人才成果展览会上,这个营被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还有汽车厂百货大楼指派技术高超的师傅到81025部队讲授电视机原理与维修,绿园饭店、白菊饭店、长白山宾馆等单位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办法,先后为部队培养近百名炊事员。
  1985~1988年,全区有47个智力拥军点,为部队培养各类人才6600名。
  第三节 复员退伍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城区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过多次变化。20世纪50年代由区接收安置,1953年区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1956年后,则以市为主,区负责在农村安置。1981年又由区接收安置,1987年又改由市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从农村入伍的,回农村安置,从城市入伍,回城市安置,由工作岗位入伍的,可复工复职,学生参军的,准其复学。
  自1950~1965年由区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3236人,其中城市安置3184人,农村安置52人;1982~1986年由区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906人,其中城市安置6758人,农村安置148人;1987~1988年,农村安置59人。
  城市安置 五十年代用人单位多,复员退伍军人基本上随接收随安置。20世纪60年代采取“行业归口,包干安置”。八十年代实行省市下达指标,按系统归口包干安置,本单位子女择优录用办法。1986年执行区别安置办法,即在部队服役期间立三等功以上或被授予师以上荣誉称号的准予自选单位,优先安排。
  农村安置 对安置在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在生产和生活上都给以适当的照顾,从多方面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具体办法是本着个人自筹、集体扶持、国家补助三结合的方法,帮助单身和住房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翻盖或新建房屋,并帮助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生产,劳动致富。自1985年起,西新、城西、双德3个乡分别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本着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转粮的原则,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到1988年,先后介绍123人离乡或进城参加工作。
  二、退休军官和职工的安置
  根据1954年内务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通知》精神,朝阳区接收安置4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军队干部,为他们解决了住房、家属工作、子女入学和生活供应等问题。1958年改按退休军官处理。1983年又改按老干部离休待遇处理。到1985年先后接收安置17名军队退休军官,其家属、子女都得到妥善安排。
  同时,历年来对军队无军籍的在编职工也进行了妥善安置。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区设在区民政科,在农村设在乡公所。1959年4月,市内婚姻登记改在街道办事处,农村划乡后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88年3月,区成立婚姻登记处,设专职婚姻登记员,除农村仍在乡办理外,市内城区一律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此外,涉外婚姻登记一律在市民政局办理。
  第五节 殡葬改革
  长春解放后,政府通过各种形式,教育群众破除殡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农村家族坟茔地和其它墓地开展深葬活动,坟地还耕逐渐增多。到1983年11月,根据在郊区永春乡召开的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确定朝阳区为无坟头区,凡已有的坟包限期平掉。全区共平坟头10176座,恢复耕地100余亩。为推行火葬,限制土葬,政府明确规定,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或出售棺材,各单位对土葬者不准提供车辆,不准核销丧葬补助费。
  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城乡普遍实行三包责任制,在农村乡包村,村包社,社包社员;在城区街道包委,委包组,组包居民。同时制定村规民约等具体措施。1984年7月《朝阳区殡葬改革工作管理细则》公布后,火葬率逐年提高,1985年成为无坟区。1987年5月,各街道、各村全部成立红白理事会,贯彻区政府1987年7月《关于清查丧葬迷信用品的通知》,对全区15个制花社进行清查,从而革除旧社会遗留的“重殓”、“厚葬”等封建迷信的陋习,逐渐改由文明、科学、简朴办丧事。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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