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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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9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404-40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刑事检察、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控告申诉等。
关键词: 人民检察 长春市 朝阳区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4年6月设立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署,同年12月改为人民检察院。1956年1月成立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撤销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院。1966年9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朝阳区公安分局合并,成立朝阳区人民保卫部,公检法合为一体实行“军管”。1978年11月恢复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刑事检察2个组。1980年9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设立1室5科,即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信访科(后改为申诉检察科);1981年8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12月增设了技术侦查科;1987年7月又增设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科。1980年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后,检察工作很快就开展起来了。1956~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989件119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826件961人,不批准逮捕95件13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及作其他处理的68件101人,向法院起诉的863件928人,免于起诉的30件40人,不起诉的13件17人。出庭公诉243次。1978年11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1979~1988年受理刑事案件3891件43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3420件3800人,不批准的213件25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及作其它处理的107件133人,公安机关撤回的151件172人,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199件2361人,免于起诉的129件133人,不起诉的14件17人,追诉的38件43人。出庭公诉1782次。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受理的案件是历年最多的一年。
  第三节 法纪、监所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是为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朝阳区检察院1980~1988年,共受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及其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138件,立案59件,起诉24件,免予起诉的33件,不起诉2件。
  监所检察工作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判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监督改造。此项工作是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建院后,于1980年才逐步开展的。1982~1988年共受理监所检察案21件,检查监所62次,检查公安派出所54次,向监所提建议17次。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6~1966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0件,经立案侦察,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35件,免予起诉的10件,不起诉的8件,撤销案件及退回补查等处理的117件。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为了贯彻决定精神,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了力量,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从1982年起受理的经济案件逐年增加:1982年受理75件,立案侦查33件,起诉19件,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1984年受理58件,立案侦查31件,起诉23件,挽回经济损失50.4万元。1986年受理145件,立案侦查136件,挽回经济损失1392.8万元。1980~1988年共计受理590件,立案侦查372件,起诉215件,挽回经济损失24898.8万元。
  第五节 控告申诉
  1956~1966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91件,分别做了自行查处和转给有关单位进行处理。1978~1988年末,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70件,自行查处和直接答复的928件,转有关部门及做存查处理的709件,未结案的23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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