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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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89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D926
页数: 15
页码: 397-411
摘要: 本编记述了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司法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人民公安、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长春市 朝阳区

内容

朝阳区境内,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曾建立顺天、安民2个警察署。1946~1948年10月国民党统治时期,曾设立第四、第七2个警察分局。
  解放后,1948年10月朝阳区设立第四公安分局。1954年6月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设立厂区人民检察署,后改为检察院。1956年1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1955年1月建立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法院,1955年4月建立第四区人民法院。1981年10月建立朝阳区司法局。从此朝阳区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建立健全起来,为宣传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
  第一章 人民公安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10月中华区设长春市公安第四分局,1949年7月,分局内设股、交通分队(后改为长春市交通大队第三中队)和拘留所。分局下设重庆、康平、白菊、朝阳、义和、同志、清和、富锦、安民9个派出所。
  1954年1月又在区内设长春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分局下设孟家、绿园、和平3个派出所。
  1956年8月公安第四分局改为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第七分局改为长春市公安局孟家屯分局。
  1957年7月孟家屯公安分局合并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内。
  1960年初交通大队第三中队划归市交通大队。朝阳区分局增设长春市消防大队第三、四中队。
  1961年增设南湖派出所。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公安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68年5月,全体干警集中办学习班。
  1968年7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改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保卫部,实行公、检、法一体,同时实行“军事管制”(以下简称“军管”)。同年11月,又恢复了“军管”下的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名称。1977年8月撤销“军管”。
  1979年1月,朝阳区分局升为处级单位,股改为科。1980年在分局内增设武警中队。1981年以后由郊区分局划入双德、城西、西新3个派出所。1981年第一汽车厂保卫处改为公安处(对外挂两块牌子,即第一汽车厂公安处和长春市公安局汽车厂分局),负责厂区的厂内和社会的全面治安工作。分局内设13个科室,外设迎春路、汽车厂、创业大街、东风大街、四联大街、锦程大街6个派出所,全局有干警354人。
  第二节 基层治保组织
  1951年9月,朝阳区开始建立治保组织,共建9个治安保卫委员会,96个治保小组,选出264名治保员。1954年公安第七分局建立了治保委员会和20个治保小组,选配治保人员102人。1956年6月,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建立“特种行业治保会”,选配治保员9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瘫痪。1973年,重新对治保组织进行全面的整建,通过整顿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135个,治保小组198个,选配治保人员3443人;建立以治保干部为核心的监改组378个,监改员近千人。1975年治保委员会发展到150个,治保小组471个,治保人员达到2598人;监改组299个,监改人员1048人。1979年重新组建“特种行业”治保小组116个,选配治保员161人;内保系统恢复保卫科6个。1980年和1983年两次整顿充实治保组织,使治保组织进一步健全起来。1988年有治保委员会171个,治保小组855个,治保主任266名(包括副主任86名),治保人员3625人。
  第三节 户口管理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长春市公安局针对当时市内人口混乱、户口簿被国民党烧毁等情况,进行一次人口大调查,重新登记户口。根据《户口变动管理实施规定》,建立了户口迁出、户口迁入、人口出生、人口死亡4项变动登记和结婚、收养、分户、户主变更等报告制度。发给居民户口本,派出所建立大户口底簿。1951年11月国家公布了《特户管理细则》,对“特户”进行了清审工作。1954年5月,开始建立了人口卡片和续报制度。1956年随着区划变动,各派出所实行按委组划分户籍区,设专人负责,使户口管理有所加强。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及《户口管理条例》、《户口违警暂行罚法》等公布实施,在全区宣传贯彻执行,使户口管理进一步走上正轨。1963年朝阳区公安分局下发了户籍民警熟悉管内成年人口具体指标要求。1972年和1979年两次换发户口本,建立重点人口档案。1987年4月朝阳区首批发放了居民身份证,实行了人口信息编码过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了过去的户口底册,从而使户口管理实现了正规化、标准化。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及市场管理
  1949年2月开始,对印刷、刻字、铸造、旅店等30多种行业进行了调查登记工作,实行治安行政管理。1956年为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在特种行业内部建立了行业治保会及有关规章制度。仅在一年内就为公安机关提供侦破线索369件,抓获罪犯13人,侦破案件40多起。1980年对特种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共登记旅店、修理、印刷、铸造、旧物收购等工商业285家,电影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娱乐场所36家,更换了剧毒、酒精、易燃易爆物品购买证,建立了购买、使用、储存保管责任制。据1981年统计,全区有剧毒物品的单位113个,易燃易爆物品单位58个。1983年区内的旅店、招待所增加到10家,从业人员90人。1984年4月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了普查登记,影剧院11家、俱乐部18家、体育馆1家、溜冰场2家、游泳场1处、博物馆1家、公园4处。1986年针对特种行业不断增加的情况,再次清理整顿,共整顿登记旅店182家(其中个体48家、委办17家、国营117家),总床位达到10608张,从业人员1783人;旧物收购单位108家(其中国营、集体21家、社委办18家、个体69家),从业人员697人。通过加强管理,维护了社会治安、打击了现行破坏活动。
  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开放,发现少数人乘机混入市场,进行偷盗、销赃、非法倒买倒卖活动,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1986年根据公安部“严打斗争”精神,对17个农贸和工业品销售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区成立了“保安公司”,向各市场派驻了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销售者与消费者利益。
  二、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社会治安比较混乱,国民党的一些军、警、宪、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潜伏下来,农村土地改革,有些地主、富农、流氓、恶霸分子也混进城内,造谣破坏扰乱社会治安。为了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开始对反动党团清查登记,到1949年共登记反动党团和伪满、国民党军、警、宪、特及其他散兵游勇人员929名。194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宣布取缔反动会道门,经过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朝阳区共登记一贯道、九宫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28个,办教人员626人,其中打击处理有罪恶、民愤大的会道门头子28名。1951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先后进行了3次大搜捕,共逮捕反革命分子92名,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这批反革命分子分别作了处理,其中35名被处决,13名被判刑,33名被管制,11名被教育释放。
  朝阳区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公安会议精神,多次开展了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取得很大成效。从1983~1988年又组织了许多战役,不断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收捕、法办了一批又一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摧毁了一批又一批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983年第一次战役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580人,送检察机关起诉423人,摧毁犯罪团伙112个。1984年第二次战役逮捕413人,起诉372人。1985年第三次战役逮捕199人,起诉182人,摧毁犯罪团伙25个。1988年“严打”中逮捕152人,起诉137人,破获重大案件122起。
  1981年,国家提出要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各种手段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根据这一精神,于6月成立了朝阳区整顿治安领导小组,同年9月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街、乡及驻区单位也相继建立了综合治理治安办公室。据统计,到1988年末全区建街、乡治安办公室19个,企事业单位治安办公室576个。在朝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先后开展了帮教青年送温暖活动,组织巡逻队,建立街、厂治安联防值勤岗等,1985年共建立治安联防值勤岗101个。为了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85年朝阳区召开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奖授锦旗单位9个,表彰先进单位294个,先进个人871人。1988年通过检查评比,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134个,先进集体92人,先进个人328人。
  三、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公安部公布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根据文件精神,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加强了监督改造。1958年上级又将在整风中划定的“右派分子”移交公安部门管理,从此,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统称“五类分子”。全区有五类分子870名(地主分子464名、富农分子112名、反革命分子209名、坏分子72名、右派分子13名),其中管制15名,教养9名,拘留2名。1960年正式开展评审工作,实行“三包一保证”、“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方法。由群众每季一小评,半年一大评,年终一总评,对表现好的,确有认罪表现的,可予以报批摘掉帽子,因此,每年总评后都有一些表现好的“五类分子”摘掉了帽子,1978年区内“右派分子”的帽子全部摘掉。1979年根据中央〔1979〕5号文件规定,对四类分子进行了摘帽工作,经过调查摸底、群众评议、复查验收等一系列的工作,确定对全区325名四类分子,分别进行了处理。给予摘帽的286名,占总数的88%;给予纠正的25名,占总数的8%;依法剥夺政治权利1名,占总数的0.3%;本人不认罪不同意摘帽的2名,占总数的0.6%;本人申请需复查的8名,占总数的2.5%;继续戴帽子的3名,占总数的0.9%。另对已死亡的103名四类分子,根据公安部45号文件精神,全部摘掉了帽子。
  第五节 交通管理
  1948年12月长春市公安局建立交通队,各区设交通分驻所,朝阳区为第四交通分驻所,1949年改为交通三分队,1950年改为交通三中队,1960年交市交通大队管理至今。
  第四交通分驻所设立后,首先建立了长百五商店(今百货大楼)门前和西安大路口两处交通岗,继而在主要干道重点路口设了“点岗”,进行重点交通管理。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城市交通规则》,从3月1日起一律改为右侧通行,对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了检查登记,重新换发牌照和驾驶证。1951年5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时规定》,统一了全国“手旗”指挥方法,全区进行了认真的宣传贯彻,并在重庆路口、西安大路口设置了人行护栏,在同志街坡路拐弯处设立了信号灯,重新规划了公共电、汽车停车站20余处,并在第一汽车制造厂工地设立了一个交通直辖班。1955年公安部颁布了新的《城市交通规则》,改“手旗”为“手式”。1956年11月将“手式”改为“指挥棒”,主要道口设指挥信号灯。1957年5月成立单位车辆驾驶员自检组,区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开展了交通“安全运输竞赛”活动。同时增加了信号灯1处、岗楼2处、标志牌20多个;使用了电车转弯自动信号指示灯、扩音器、麦克风等,提高了交通管理水平。1961年在主要路口、桥洞、转弯陡坡处加配双班岗。从1962年开始,对非法占道、摊床、修鞋点、基建材料等阻碍交通的路障进行了全面清理,使交通管理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条理化,减少了交通事故。1979年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了“交通管理中心组”,1980年建立区“义务交通大队”,1986年1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交通流量的通告》,实行货车单双号行驶。以后又建立了驾驶员考试制,车辆年审制,机动车单位自检制等。通过建章建制使交通管理工作有了不断的提高。
  第六节 人民消防
  1948年12月建立了中华(区)消防分队,编制28人。1949年8月组建了安民消防分队,编制19人。1953年增设桂林路消防三分队,后改为消防三中队,中华消防分队后改为四中队。1955年第一汽车制造厂组建了企业专职消防队。1965年消防队员全部改为国家现役军人待遇。1969年消防队实行军管,将全区的消防中队编为7个连,撤销公安分局的消防股。1973年6月恢复区消防中队和公安分局的防火股机构。1975年市、区成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1982年1月各企业、街道办事处均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1983年1月消防队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受武警总队和公安局双重领导。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在人力、物力上都给予大力支持,使消防队伍不断扩大,设备装备不断更新。现在的消防设备不仅有泡沫灭火机、水车、云梯,而且有宣传车、警报车、指挥车、现场勘查车、大型云梯车以及无线电通讯对讲机、袖珍台等现代化的通讯联络设备。为了不断提高消防队员素质,经常进行业务培训,不定期地举行大型现场灭火表演,提高了消防队员的基本功,加强了消防工作。
  1949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防特、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指示,朝阳区发动居民订立了“四防”公约。1957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防火安全暂行办法”,实行防火责任制。1962年对电气工人实行“考核发证制”,1984年对液化气、石油及易燃易爆单位实行定人、定位、承包责任制。对重点单位还签订了“承包合同”,定出指标措施,完成的受奖,完不成的挨罚。由于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火灾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8年,朝阳区共发生如下重大火灾:
  1950年9月27日,东北电影制片厂宋光富用碾子轧炸药爆炸起火,当场炸死1人,烧伤2人。
  1950年12月17日,第一汽车制造厂一〇四工区暂设宿舍起火,两栋房屋全部烧毁,损失1.4万多元,在救火中烧死7名工人。
  1955年5月,第一汽车制造厂汽车学校因电线起火,烧毁房屋21间,损失3万多元,烧死1人,伤2人。
  1955年6月,长春市建工学校图书室电线起火,烧毁房屋26间,图书29000册,损失13万元。在救火中消防一中队队长梁凤岐光荣牺牲,另有2人受伤。
  1961年3月20日,汽车厂职工王林家将2个小孩锁在屋中,因大孩子王占平划火柴起火,2个孩子被烧死。
  1961年5月4日,东北勘测设计院水利研究所仓库电炉起火,烧毁房屋40间,烧伤2人,损失7.4万多元。
  1961年5月13日,汽车厂职工医院住院部烟囱起火,烧毁房屋103间及部分医疗设备,损失12万多元。在救火中中国人民解放军9404部队战士和卫校师生共牺牲10人,受重伤11人。
  1970年12月20日,长春市钟表厂喷漆车间因打坏灯泡起火,烧毁两栋厂房,共1183平方米,损失6.7万元。
  1971年5月27日,长春第一汽车厂底盘分厂发生火灾,在灭火中工人陈岱山光荣牺牲。
  1971年9月13日,吉林省机械电工研究所因工人烧房顶马蜂窝引起火灾,烧毁厂房288平方米,车床37台,损失10余万元。
  1976年8月15日,长春地质学校因吸烟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300平方米,损失5.2万元。
  1986年6月13日,长春光机所液化气站被坏人纵火,气站爆炸烧毁,损失相当严重。
  第二章 人民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54年6月设立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署,同年12月改为人民检察院。1956年1月成立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撤销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院。1966年9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朝阳区公安分局合并,成立朝阳区人民保卫部,公检法合为一体实行“军管”。1978年11月恢复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刑事检察2个组。1980年9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设立1室5科,即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信访科(后改为申诉检察科);1981年8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12月增设了技术侦查科;1987年7月又增设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科。1980年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后,检察工作很快就开展起来了。1956~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989件119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826件961人,不批准逮捕95件13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及作其他处理的68件101人,向法院起诉的863件928人,免于起诉的30件40人,不起诉的13件17人。出庭公诉243次。1978年11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1979~1988年受理刑事案件3891件43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3420件3800人,不批准的213件25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及作其它处理的107件133人,公安机关撤回的151件172人,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199件2361人,免于起诉的129件133人,不起诉的14件17人,追诉的38件43人。出庭公诉1782次。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受理的案件是历年最多的一年。
  第三节 法纪、监所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是为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朝阳区检察院1980~1988年,共受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及其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138件,立案59件,起诉24件,免予起诉的33件,不起诉2件。
  监所检察工作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判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监督改造。此项工作是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建院后,于1980年才逐步开展的。1982~1988年共受理监所检察案21件,检查监所62次,检查公安派出所54次,向监所提建议17次。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6~1966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0件,经立案侦察,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35件,免予起诉的10件,不起诉的8件,撤销案件及退回补查等处理的117件。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为了贯彻决定精神,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了力量,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从1982年起受理的经济案件逐年增加:1982年受理75件,立案侦查33件,起诉19件,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1984年受理58件,立案侦查31件,起诉23件,挽回经济损失50.4万元。1986年受理145件,立案侦查136件,挽回经济损失1392.8万元。1980~1988年共计受理590件,立案侦查372件,起诉215件,挽回经济损失24898.8万元。
  第五节 控告申诉
  1956~1966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91件,分别做了自行查处和转给有关单位进行处理。1978~1988年末,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70件,自行查处和直接答复的928件,转有关部门及做存查处理的709件,未结案的23件。
  第三章 人民法院
  第一节 机构
  1955年1月,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法院建立,内设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组。1955年4月长春市第四区(后改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建立,内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信访接待室。1956年3月,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法院撤销,所辖区域划归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当时内设机构为三庭一室,即第一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机动审判庭和信访接待室。以后于1957年增设办公室,1961年11月增设东风人民法庭。1963年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接待室。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冲击,1968年初被“军管”,同年9月与朝阳区公安局合并,改称朝阳区人民保卫部政法队审判组。1973年3月恢复朝阳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同年底恢复东风人民法庭。以后于1981年5月重建信访接待室,7月将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一审判庭,新建刑二审判庭;1982年5月建立执行室,同年8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1月增设人事科及双德乡、城西乡两个法庭。1985年3月建立西新乡、红旗、孟家、绿园、清和、白菊、重庆、永昌、桂林街道办事处9个法庭。同年11月增设宽平、建设、湖西、南湖、春城、锦程、普阳街道办事处7个法庭。1987年6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88年6月建立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二审判庭和信访接待室。截止1988年底,院内内设9个庭室,下设19个法庭,扩编为109人,实有105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自1955年建院开始至196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644件。1973~1979年审理刑事犯罪案304件。1980年开始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1983年8月,为认真贯彻中央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1983年8月至1985年发起3次大战役,召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公判大会19次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公判大会4次,市判案件1182件,判处人犯1442人,其中处无期徒刑的49人。1986~1988年共判处一审刑事案件840件,人犯1196人。此期间经济案件有所上升,计为242件,人犯388人,分别为案件总数的28.8%和32.4%,盗窃案件在经济犯罪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从朝阳区人民法院建院起至1988年末,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5049件,结案14185件。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列居首位,1955~1988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272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同时带来了抚育案件的增加。从建院到1988年共审结抚育案件122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6%。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房屋建设的开发,房屋买卖、租赁、腾迁、房权确认等纠纷案件比以前增多,自1955年到1988年底共审结房屋案件77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6%。
  为做好信访工作,除设专人接待外,从1955年起还建立每周五为院长接待日,街乡法庭也坚持了日常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从1955~1988年共接待来信来访和调解简易纠纷14374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案件多了起来。为了及时处理经济纠纷,区人民法院于1982年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以后,从1981~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377件,审结案件1358件,诉讼总标的为4929.7万元,其中属于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约占55%以上。
  在经济审判中,不仅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而且还尽一切可能帮助有关企业摆脱困境,增添活力。如长春市第一货运公司的100多万元资金沉淀在货主手中,1987年最紧张时连买一条轮胎的钱都没有,经营陷入困境。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积极查处,多方工作,1个月时间即追回运费50多万元,使企业形势有了好转。
  第五节 申诉复查
  朝阳区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于1961年9月成立清案小组,以区法院为主复查了668件刑事案件,对其中的15件冤假错案件进行了纠正。1978年针对肃反、反右及“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再次成立清查办公室,对590件案件进行了复查,查出错案29件,均予平反,落实了政策。1980年在继续清案中,对202件申诉案中28件错案予以纠正。
  当《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朝阳区法院于1981年7月建立刑事二审判庭,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区人民法院从建院起到1988年底,共受理申诉案件935件,改判134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81年10月5日朝阳区司法局正式成立。1986年司法系统增编,局内设法制宣传科、基层指导科和办公室。在此之前,司法行政工作由朝阳区人民法院负责。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司法机关重要任务之一。为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普及法律常识,朝阳区司法局建立后,狠抓了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司法部和团中央发出的《关于在青少年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和中共长春市委发出的《关于向全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报告》精神,于1985年3月成立了区普及法律知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了“一厂、一校、一街、一乡、一店”普及法律常识试点工作,接着便通过以点带面的方法,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了普及法律常识宣传高潮。以后还召开了普及法律常识的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举办了“十法一例”知识竞赛。经检查到1988年底,法律常识普及率达到96%,及格率达到99.4%。全区共有法制宣传员3288名,撰写法制宣传文章43篇,自编法制宣传材料73份。1988年朝阳区被评为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先进区。
  第二节 公证、律师
  1985年3月朝阳区公证处成立,1986年3月开始办理公证事宜,1988年配有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4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了公证业务活动。从1986年起至1988年办理各类公证88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97件,贷款公证150件,工商服务业承包公证160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62人次。
  朝阳区法律顾问处是1982年3月正式成立的,1985年改为律师事务所,配有三级律师3名、四级律师3名、律师助理2名,共有律师工作者12人。从1986年到1988年底在53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受理刑事辩护案件185件,民事代理358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41件,办理其它各类案件337件,解答法律询问4687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为解决群众纠纷,防止犯罪,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十年代末在各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基层群众调解组织。1982年朝阳区司法局设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5年设立了调解科(后改为基层指导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为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1985年在清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了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1980年在湖西街道办事处召开了区街、乡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工作研讨会。1985~1988年底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9216起。到1988年末全区有基层调解组织1348个,调解人员12578名。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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