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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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4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干部安置 人事工作 长春市

内容

1950年,朝阳区开始接收转业干部,到1957年共接收转业干部676人,大部分安置在机关、企事业领导岗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仍按上述安置原则进行。从1981年后,朝阳区又接收转业干部111人,根据连、营、团级别不同酌情安置。级别较高的留在机关工作,级别较低的一般安置到基层企事业单位担任科长、副科长、股长或一般干部。一部分级别不高,但工作能力很强的同志也留在机关,在较重要的岗位上工作。
  第六节 干部工资福利
  1956年,我国实行工资改革以后,由于经历六十年代初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和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直接影响干部工资正常调长。直到1977年部分干部工资才得到调整。
  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对干部工资再一次进行调整。此后,又6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理顺、套改和普调。
  1987年,在事业单位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干部享受职务职称工资,还有一部分人享受浮动工资。
  干部福利费的使用,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控制,区机关由人事局具体管理。
  福利支出用在职工理发、洗澡、公费医疗等项目。公费医疗设有老干部门诊、住院特室,用药也和一般患者不同,体现了党对老干部的关怀和社会对老干部的尊重。五十至六十年代,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困难补助,七十年代以后,主要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和慰问患病干部及其他福利事业。
  对因公或非因公死亡职工的丧葬,给予抚恤金和遗属救济,抚恤金一般为400元左右,发给遗属死亡职工10~20个月的工资,并按月进行困难补助10~30元不等。
  1981年始,与父母异地的干部,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20天。1987年,实行干部自身休假制度,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按工作时间长短分别享受10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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