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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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315-3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8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干部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干部管理 人事工作 长春市

内容

一、党政机关干部
  朝阳区国家干部5227人,分为党政管理干部和科技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分布在区、街、乡机关,现有927人,按区级、中层和一般干部3个级别进行管理。
  区级领导干部 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市或市以上的机关进行管理。
  1948~1949年4月,长春市归东北行政委员会管辖。朝阳区(当时称中华区)共有正、副区级领导干部2人,均由市委任命和管理。
  1949年5月~1953年8月,长春市归吉林省管辖,先后共有6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其中2人正区级干部分别由东北局和省委任命,由市委代其管理,其它4名区级干部,由市委直接任命和管理。
  1953年8月~1954年8月,长春市划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局代管。东北行政委员会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朝阳区(当时称第四区)共更迭5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全由市委任命及管理。
  1954年9月开始,省委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对区级正、副职进行任免。到1967年省委先后任免朝阳区党、政机关正职7名,区委副书记15名,并责成市委代其管理。区人委(政府)副区长,由市委任免及管理。此时,区人委(政府)正、副区长,除由省、市任命外,还需经区人大在召开的各届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
  1968年7月,朝阳区革委会成立,到1971年6月区委恢复,区革委会正职,由省革委会任免,市革委会代其管理,副职由市革委会任免及管理。
  1976年8月区委、区革委会正、副职全部由市委任免及管理。
  1978年起,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管理体制,区级党政正职及区委副书记由省委负责任免,市委代其管理。到1983年底,正区级、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经省委任免;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副职均由市委任免及管理。自1980年后,区人大、区政府正、副职除由省、市委分别任命外,还需经其各届(次)人代会选举产生。
  1984年后,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委下放区级干部任免权。此后,市委除将正区级干部报省委备案外,对区级干部进行全面管理。到1988年底四十年间共任免副区级以上领导干部100名。
  区机关中层领导干部 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所设的各部门的正副职及群团系统的正副职,以及区划内各街道(含乡)的党政领导干部。四十年来,职别由股到科,由科到局。对其管理,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规定,由市、区两级管理改为区委、区政府统一任命及管理。
  1948年11月~1955年6月,朝阳区的中层干部(含区委各部的正副部长、区政府各股的正副股长、群团系统正副职及各街政府的街长)其中区委各部门及群团系统正副职由市委进行人事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股正副职、各街政府街长均由市政府任免,区政府代其管理。
  1955年7月,区人委各股改为科,同时区划内建立10个街道。区委、区人委、各街道(后称人民公社)党总支书记或党委书记,政府各机构正职均由市委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副职、群团各机构副职、各街道行政副职及党的副职均由区委任免及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延续到1967年初。
  1968年7月~1971年6月,区中层干部分别是区革委会下设的“三处一室”(开始为组)的正副职及各人民公社的党、政正副职。在这些干部中,除区革委会各部门正职由市革委会任命外,其他干部均由区革委会任免及管理,并代管市任命的干部。
  1971年6月~1975年底,区委与区革委会合为一套办事机构,全区中层干部队伍有所扩大。市革委会任免的部分干部由恢复后的市委接管,市委除任免区革委会正副职,还负责任免区革委会建立初的几个职能处的正副职,并由区委代其管理。区委负责区革委会后期各处的副职、群团正副职、各人民公社党政正副职的任免及管理。
  1976年初,市委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干部管理体制,到1983年底,区委各部门的正副职,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及区人大、区政协的正职、群团正职、各街道、乡党委书记均由市委负责任免,区委代管。
  1984年开始,市委按“下管一级”的原则,下放了对区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从此,区委负责全区中层干部(组织部长除外)的任免与管理。区政府、区政协各部门正副职由区委考核提名,报人大或政协履行法律手续;群团正副职也经各自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十年间,先后在朝阳区工作的中层干部有700多人。
  区机关一般干部 朝阳区机关的一般干部,分国家行政编和事业编两部分,共600多人。四十年来,分口分级管理,即: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纪委、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及群团各机构的一般干部归党群口,统一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区政府(区人委、革委会)及各街道、乡的一般干部,由区人事局(科)管理;“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8级的一般干部及1986年以来的区副局级巡视员由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全民企事业干部
  全民企事业干部占朝阳区干部总数的70%以上,共有4000多名。具体可划分为县(处)级、科级和一般干部。目前全区县(处)级事业单位9个(其中副处级单位5个)。
  1951~1967年间。区所属县(处)级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工业、文教和卫生系统,其领导分别由市委工业部、文教部和宣传部任命,由区委工业、文教和宣传部代管。
  1968年7月~1971年6月,为朝阳区革委会“一元化”领导阶段,区属县(处)级只剩卫生系统的极少数单位,其管理干部由市革委会政治部任命,区革委会政治部代其管理。
  1971年6月~1983年间,区属县(处)级单位数量增加,其领导干部的管理已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体制。仍然是分系统归市委职能部门任免,由区委宣传部代管。
  1984年以后,市委下放县(处)级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权,区委也把任免及管理权下放给文教、卫生两个局的党委。这种体制延续至今。
  企事业科级管理干部,数目较大,分布面广,一开始即由区委各职能部门任免及管理,一直延续到1983年。以后,下放给各局党委任免及管理。
  企事业一般干部,一直由所在单位进行任命管理,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批。
  三、专业技术干部
  1979年,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并对专业技术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对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等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8年统计,全区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1469人,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80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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