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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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3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9
页码: 311-319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31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人事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人事 人事工作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干部状况
  建国初期,朝阳区干部数量较少,1953年有39人,五十年代后期,“大跃进”年代,各项事业盲目上马,管理干部增加,干部队伍膨胀,1960年增到1828人。1961年以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一些企业关停并转,干部职工实行精减,干部数量锐减,1965年为128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干部走“五·七”道路,下放农村、工厂,干部再次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1984年干部增到4341人,1986年达到4607人,1988年达到5227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党政机关干部
  朝阳区国家干部5227人,分为党政管理干部和科技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分布在区、街、乡机关,现有927人,按区级、中层和一般干部3个级别进行管理。
  区级领导干部 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市或市以上的机关进行管理。
  1948~1949年4月,长春市归东北行政委员会管辖。朝阳区(当时称中华区)共有正、副区级领导干部2人,均由市委任命和管理。
  1949年5月~1953年8月,长春市归吉林省管辖,先后共有6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其中2人正区级干部分别由东北局和省委任命,由市委代其管理,其它4名区级干部,由市委直接任命和管理。
  1953年8月~1954年8月,长春市划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局代管。东北行政委员会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朝阳区(当时称第四区)共更迭5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全由市委任命及管理。
  1954年9月开始,省委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对区级正、副职进行任免。到1967年省委先后任免朝阳区党、政机关正职7名,区委副书记15名,并责成市委代其管理。区人委(政府)副区长,由市委任免及管理。此时,区人委(政府)正、副区长,除由省、市任命外,还需经区人大在召开的各届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
  1968年7月,朝阳区革委会成立,到1971年6月区委恢复,区革委会正职,由省革委会任免,市革委会代其管理,副职由市革委会任免及管理。
  1976年8月区委、区革委会正、副职全部由市委任免及管理。
  1978年起,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管理体制,区级党政正职及区委副书记由省委负责任免,市委代其管理。到1983年底,正区级、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经省委任免;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副职均由市委任免及管理。自1980年后,区人大、区政府正、副职除由省、市委分别任命外,还需经其各届(次)人代会选举产生。
  1984年后,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委下放区级干部任免权。此后,市委除将正区级干部报省委备案外,对区级干部进行全面管理。到1988年底四十年间共任免副区级以上领导干部100名。
  区机关中层领导干部 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所设的各部门的正副职及群团系统的正副职,以及区划内各街道(含乡)的党政领导干部。四十年来,职别由股到科,由科到局。对其管理,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规定,由市、区两级管理改为区委、区政府统一任命及管理。
  1948年11月~1955年6月,朝阳区的中层干部(含区委各部的正副部长、区政府各股的正副股长、群团系统正副职及各街政府的街长)其中区委各部门及群团系统正副职由市委进行人事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股正副职、各街政府街长均由市政府任免,区政府代其管理。
  1955年7月,区人委各股改为科,同时区划内建立10个街道。区委、区人委、各街道(后称人民公社)党总支书记或党委书记,政府各机构正职均由市委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副职、群团各机构副职、各街道行政副职及党的副职均由区委任免及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延续到1967年初。
  1968年7月~1971年6月,区中层干部分别是区革委会下设的“三处一室”(开始为组)的正副职及各人民公社的党、政正副职。在这些干部中,除区革委会各部门正职由市革委会任命外,其他干部均由区革委会任免及管理,并代管市任命的干部。
  1971年6月~1975年底,区委与区革委会合为一套办事机构,全区中层干部队伍有所扩大。市革委会任免的部分干部由恢复后的市委接管,市委除任免区革委会正副职,还负责任免区革委会建立初的几个职能处的正副职,并由区委代其管理。区委负责区革委会后期各处的副职、群团正副职、各人民公社党政正副职的任免及管理。
  1976年初,市委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干部管理体制,到1983年底,区委各部门的正副职,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及区人大、区政协的正职、群团正职、各街道、乡党委书记均由市委负责任免,区委代管。
  1984年开始,市委按“下管一级”的原则,下放了对区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从此,区委负责全区中层干部(组织部长除外)的任免与管理。区政府、区政协各部门正副职由区委考核提名,报人大或政协履行法律手续;群团正副职也经各自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十年间,先后在朝阳区工作的中层干部有700多人。
  区机关一般干部 朝阳区机关的一般干部,分国家行政编和事业编两部分,共600多人。四十年来,分口分级管理,即: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纪委、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及群团各机构的一般干部归党群口,统一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区政府(区人委、革委会)及各街道、乡的一般干部,由区人事局(科)管理;“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8级的一般干部及1986年以来的区副局级巡视员由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全民企事业干部
  全民企事业干部占朝阳区干部总数的70%以上,共有4000多名。具体可划分为县(处)级、科级和一般干部。目前全区县(处)级事业单位9个(其中副处级单位5个)。
  1951~1967年间。区所属县(处)级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工业、文教和卫生系统,其领导分别由市委工业部、文教部和宣传部任命,由区委工业、文教和宣传部代管。
  1968年7月~1971年6月,为朝阳区革委会“一元化”领导阶段,区属县(处)级只剩卫生系统的极少数单位,其管理干部由市革委会政治部任命,区革委会政治部代其管理。
  1971年6月~1983年间,区属县(处)级单位数量增加,其领导干部的管理已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体制。仍然是分系统归市委职能部门任免,由区委宣传部代管。
  1984年以后,市委下放县(处)级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权,区委也把任免及管理权下放给文教、卫生两个局的党委。这种体制延续至今。
  企事业科级管理干部,数目较大,分布面广,一开始即由区委各职能部门任免及管理,一直延续到1983年。以后,下放给各局党委任免及管理。
  企事业一般干部,一直由所在单位进行任命管理,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批。
  三、专业技术干部
  1979年,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并对专业技术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对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等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8年统计,全区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1469人,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80人。
  第三节 干部教育
  对区级领导干部,由省市委党校分别进行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和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及行政管理知识教育。为提高朝阳区机关(包括街道办)和全民企事业单位领导及一般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区于1958年9月成立初级党校,后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8年4月恢复。除对干部于每周三午后例会,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指示精神和进行机关工作、学习、思想、纪律等总结教育之外,还经常开展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等形势教育,并分期、分批选送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到市、区党校进行系统理论政策学习。
  初期党校时期,主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对区管的党员干部(包括中层和一般干部),党的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教育干部认清形势任务,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1972年成立毛泽东思想干部学习班,1975年2月,共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16期,轮训干部和基层单位的理论骨干600多人次。
  1978年区委党校恢复至1988年的十年中,共办各类型学习班40多期,培训各级干部2400多人次。
  第四节 干部录用分配
  五十年代初期,干部来源面很窄,除了延用解放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有针对性地在工人队伍和其他行业中吸收积极分子来充实干部队伍。六十年代以后,干部录用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在职职工经过培训之后根据需要转为正式干部。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够条件的转为正式干部。
  1984年改革干部录用制度,拓宽录用渠道,打破所有制界限,在集体所有制工人中选拔了一批骨干转为国家干部,走了上领导岗位,1984年以后,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聘,录用了一批工程技术干部。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0年,朝阳区开始接收转业干部,到1957年共接收转业干部676人,大部分安置在机关、企事业领导岗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仍按上述安置原则进行。从1981年后,朝阳区又接收转业干部111人,根据连、营、团级别不同酌情安置。级别较高的留在机关工作,级别较低的一般安置到基层企事业单位担任科长、副科长、股长或一般干部。一部分级别不高,但工作能力很强的同志也留在机关,在较重要的岗位上工作。
  第六节 干部工资福利
  1956年,我国实行工资改革以后,由于经历六十年代初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和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直接影响干部工资正常调长。直到1977年部分干部工资才得到调整。
  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对干部工资再一次进行调整。此后,又6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理顺、套改和普调。
  1987年,在事业单位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干部享受职务职称工资,还有一部分人享受浮动工资。
  干部福利费的使用,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控制,区机关由人事局具体管理。
  福利支出用在职工理发、洗澡、公费医疗等项目。公费医疗设有老干部门诊、住院特室,用药也和一般患者不同,体现了党对老干部的关怀和社会对老干部的尊重。五十至六十年代,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困难补助,七十年代以后,主要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和慰问患病干部及其他福利事业。
  对因公或非因公死亡职工的丧葬,给予抚恤金和遗属救济,抚恤金一般为400元左右,发给遗属死亡职工10~20个月的工资,并按月进行困难补助10~30元不等。
  1981年始,与父母异地的干部,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20天。1987年,实行干部自身休假制度,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按工作时间长短分别享受10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节 干部离退休
  1955年按国务院规定,朝阳区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80年,开始实行干部离休制度。截至1988年底,干部办理退休手续719人,其中离休干部314人,离休工资100%开支。退休的科技干部按1988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在吉林省工作满30年以及在省内的乡镇农村工作满25年,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对离、退休干部,区及各单位十分重视,人事部门不定期地走访慰问;对生活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对身体有病的实行看病、住院、治疗三优先。
  为了活跃离退休干部的文化生活,1988年成立“老干部活动室”,约700平方米,并对离休干部组织定期旅游,使他(她)们乐享天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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