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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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6
页码: 306-311
摘要: 本章记述了解放前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劳动发展情况。
关键词: 劳动 劳动工作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用工形式
  解放前,劳动者就业十分困难,一靠自谋职业;二需要有人担保,被雇用者需交一定数量的保金。雇用形式有:
  艺徒(或童工)契约制 在商号、作坊、工厂等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2~17岁左右。雇用时需要有“中人”担保,交一定保金并订立契约。艺徒习艺期为3年,不发工资,供膳宿,别无任何待遇,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而且中途不得退约,否则赔偿损失。
  职员雇聘制 商业、作坊、工厂、当铺等行业的职员均系招聘雇用。受聘后,一般为月薪制,各企业自定薪金不一,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无保障。
  包身工制 包工头子诱骗劳动者(主要是青少年)到外地做工,先付给少量包身费,包身期一般为3年,供给粗劣膳宿和极少量的包身费。有的还被虐待致死,根本没有人身自由。
  解放以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彻底摆脱非人的奴役生活。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始对城市劳动就业进行系统管理,统筹安排,建立职工调配制度,用工种类有:1.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2.全民、集体合同工;3.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4.轮换工。解放初期主要面向全社会,六十年代以后,重点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和招用社会上经过培训的待业青年。
  第二节 工人队伍
  解放初期工人队伍比较混乱,一部分从旧社会过渡来的,一部分从社会上招用的。1958年以后,根据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的性质,工人队伍分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
  一、全民所有制的工人队伍
  解放初期,主要接管原官办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的建立,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工人人数大幅度增加。
  六十年代,国民经济遇到困难。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有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因此工人减少。1966年又经“文化大革命”,全民所有制工人总数不断减少,到1969年职工人数为3225人。七十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开始恢复,企事业的职工有所增加,到1973年已达7551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项事业有了新的发展,用人量相应增加,到1988年底,通过社会招工、军人退伍、顶替接班、技校毕业生分配、随军家属安置等,全民所有制工人队伍达9154人。
  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队伍
  建国后为了发展区和街道的中、小型企业,人民政府把社会上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工作的人员组织起来,参加工作。六十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集体企业在社会中处境困难,1969年集体工人减少到3024个。“文化大革命”以后党和政府系统调整了社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街办、乡办集体企业,广泛向社会招工。1978年全区集体工人为5337人,1988年为22769人,相当于1978年集体职工人数的4.2倍。
  第三节 职工培训
  建国初,区属企事业职工文化水平低。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识字。1951年始,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办速成识字班、工人夜校等,教识字、教文化、开展扫盲活动。1953年,全区办起工人夜校6所,到1957年由夜校发展到职工业余学校21所,入学职工24533人,占当时职工的14.9%,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掀起学文化高潮。至年底有90%以上青壮年职工摘掉了文盲帽子。1960年扫盲工作结束。通过扫盲活动,提高了职工的文化素质。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职工培训工作没有开展。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区直各系统相继不同地办了青年工人文化、技术补习班,对职工进行“双补”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青年工人文化、技术水平。
  1983年以后,改革用工制度,用工时择优录取,先培训后上岗。区劳动部门先后办了20期培训班,培训1.4万人,占就业人数的19.74%,有的人员上岗后不久,就取得明显成绩。
  第四节 工资奖金
  一、工资
  解放初,国家实行三种工资形式,即供给制、工分制、货币制。1956年进行了工资改革,统一货币工资标准,实行工资等级制度。
  1959年调整了区属工商企业职工的工资。
  1963年,部分区属工商企业职工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贡献大的升两级,表现差的升半级。
  1971年,对部分区属企事业职工调整了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注意改善广大职工的生活,多次对职工调整工资。1979年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3455人,占职工总数46.07%,月增加工资额21520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1626人,占职工总数31.54%,月增加工资额9496元。
  1980年,调整工资类别和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全区升级人数5191人,占职工总数39.5%,月增加工资额3.11万元。
  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系统4363人调整工资,其中升一级的3471人,月增加工资额27814元,升两级的892人,月增加工资额5532元。
  1982年,对区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了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人数1767人,月增加工资额1.32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人数2022人,月增加工资额1.1万元,在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总人数3789人当中,升两级的有682人,占17.9%,这部分人主要是“文化大革命”前毕业的大中专知识分子。
  1983年,普调工资,全区144个企业,升级人数6551人,其中升两级的39人,月增加工资额4.87万元,同时对工业、街道办事处有特殊贡献的170人晋升工资。对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2名干部奖励一级工资。
  1985年,对轻工、纺织、商业、农业等行业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调偏”,升级人数3581人,月增工资额9.89万元,同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改革,企业调整工资10064人,升半级的1640人,升一级的3447人,升一级半的2442人,升两级的1161人,月增工资总额11.47万元。
  1987年,全区企事业职工有2252人,晋升工资的有754人,占33%,月增工资额4078元。
  二、奖励
  从五十年代起,区部分企业中建立了奖励制度,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奖状、记功、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资奖励发放一些小生活用品或少量奖金。“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奖金挂帅”,停止了物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
  1978年以后,逐步恢复了奖励制度,在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下,少数单位发放奖金。1981~1983年,全区发放奖金252.8万元,1984年发放21.3万元,奖金发放形式有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计量奖、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加班奖等。但后来,由于一些单位滥发奖金,加之思想政治教育没跟上,在部分职工中产生“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1985年后,由于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奖金自然也包含在内,除事业单位照发奖金外,企业单位的奖金纳入承包责任制中。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解放前
  东北沧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和资本家,不管工人死活,工人在设备十分简陋和困难条件下每日要干十多个小时活,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工厂企业纷纷倒闭,工人处境十分困难,生活生产安全根本没有保障。
  二、解放后
  党和政府对工人非常重视,从劳动制度到环境管理以及劳动保护待遇,都颁发了一系列规章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为了贯彻《条例》,朝阳区成立了各级劳动安全检查委员会,以保证工人生产和生命的安全,并对职工进行技术操作安全教育,对从事冲床、刨床、高温、高压、高空、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给予特殊待遇。国家规定,每年在各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35%,作为工人的劳保经费,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1982年,在全区劳保福利检查中,合格率达95%以上。
  第六节 知青工作
  一、上山下乡
  1964年全区青年响应毛主席“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号召,当年下乡3批153人,到农安、九台、郭前旗3县,建立9个集体户。
  1965年又动员社会上的闲散青年507人上山下乡。
  1966~1969年,3年下乡14866人,每年平均4955人。
  1972年下乡4192人,到农安、九台。后来朝阳区与农安县的开安、合隆、龙王公社定向挂钩,建立72个集体户,之后下乡青年均到这三个公社。
  1979年下乡105人。
  1980年后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基本结束。
  二、安置工作
  知识青年经过几年的农村锻炼,有相当一部分因招工、升学、参军而走上新的工作或学习岗位。
  1975年后,政府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一系列安置措施,使在乡青年大大减少。对因故没有下乡的待业青年,1979年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予以安置。
  1982年,成立朝阳区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与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处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遗留问题。
  1984年初,机构撤销。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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