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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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26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14
页码: 306-319
摘要: 本编记述了1952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劳动人事发展情况。
关键词: 劳动 人事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1952年9月成立区工商劳动股,1954年7月劳动调配工作分出,成立劳动股,1955年8月改为生产劳动科,1957年9月改为劳动科。同年,人事科成立。
  1969年朝阳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处综合组负责劳动调配等工作。1971年改为生产指挥部劳动工资组,1976年2月劳动工资组改为劳动科。1978年设人事监察科。1983年劳动科改为劳动局,人事监察科改为人事局。1985年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局。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用工形式
  解放前,劳动者就业十分困难,一靠自谋职业;二需要有人担保,被雇用者需交一定数量的保金。雇用形式有:
  艺徒(或童工)契约制 在商号、作坊、工厂等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2~17岁左右。雇用时需要有“中人”担保,交一定保金并订立契约。艺徒习艺期为3年,不发工资,供膳宿,别无任何待遇,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而且中途不得退约,否则赔偿损失。
  职员雇聘制 商业、作坊、工厂、当铺等行业的职员均系招聘雇用。受聘后,一般为月薪制,各企业自定薪金不一,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无保障。
  包身工制 包工头子诱骗劳动者(主要是青少年)到外地做工,先付给少量包身费,包身期一般为3年,供给粗劣膳宿和极少量的包身费。有的还被虐待致死,根本没有人身自由。
  解放以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彻底摆脱非人的奴役生活。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始对城市劳动就业进行系统管理,统筹安排,建立职工调配制度,用工种类有:1.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2.全民、集体合同工;3.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4.轮换工。解放初期主要面向全社会,六十年代以后,重点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和招用社会上经过培训的待业青年。
  第二节 工人队伍
  解放初期工人队伍比较混乱,一部分从旧社会过渡来的,一部分从社会上招用的。1958年以后,根据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的性质,工人队伍分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
  一、全民所有制的工人队伍
  解放初期,主要接管原官办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的建立,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工人人数大幅度增加。
  六十年代,国民经济遇到困难。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有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因此工人减少。1966年又经“文化大革命”,全民所有制工人总数不断减少,到1969年职工人数为3225人。七十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开始恢复,企事业的职工有所增加,到1973年已达7551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项事业有了新的发展,用人量相应增加,到1988年底,通过社会招工、军人退伍、顶替接班、技校毕业生分配、随军家属安置等,全民所有制工人队伍达9154人。
  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队伍
  建国后为了发展区和街道的中、小型企业,人民政府把社会上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工作的人员组织起来,参加工作。六十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集体企业在社会中处境困难,1969年集体工人减少到3024个。“文化大革命”以后党和政府系统调整了社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街办、乡办集体企业,广泛向社会招工。1978年全区集体工人为5337人,1988年为22769人,相当于1978年集体职工人数的4.2倍。
  第三节 职工培训
  建国初,区属企事业职工文化水平低。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识字。1951年始,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办速成识字班、工人夜校等,教识字、教文化、开展扫盲活动。1953年,全区办起工人夜校6所,到1957年由夜校发展到职工业余学校21所,入学职工24533人,占当时职工的14.9%,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掀起学文化高潮。至年底有90%以上青壮年职工摘掉了文盲帽子。1960年扫盲工作结束。通过扫盲活动,提高了职工的文化素质。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职工培训工作没有开展。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区直各系统相继不同地办了青年工人文化、技术补习班,对职工进行“双补”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青年工人文化、技术水平。
  1983年以后,改革用工制度,用工时择优录取,先培训后上岗。区劳动部门先后办了20期培训班,培训1.4万人,占就业人数的19.74%,有的人员上岗后不久,就取得明显成绩。
  第四节 工资奖金
  一、工资
  解放初,国家实行三种工资形式,即供给制、工分制、货币制。1956年进行了工资改革,统一货币工资标准,实行工资等级制度。
  1959年调整了区属工商企业职工的工资。
  1963年,部分区属工商企业职工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贡献大的升两级,表现差的升半级。
  1971年,对部分区属企事业职工调整了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注意改善广大职工的生活,多次对职工调整工资。1979年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3455人,占职工总数46.07%,月增加工资额21520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1626人,占职工总数31.54%,月增加工资额9496元。
  1980年,调整工资类别和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全区升级人数5191人,占职工总数39.5%,月增加工资额3.11万元。
  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系统4363人调整工资,其中升一级的3471人,月增加工资额27814元,升两级的892人,月增加工资额5532元。
  1982年,对区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了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人数1767人,月增加工资额1.32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人数2022人,月增加工资额1.1万元,在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总人数3789人当中,升两级的有682人,占17.9%,这部分人主要是“文化大革命”前毕业的大中专知识分子。
  1983年,普调工资,全区144个企业,升级人数6551人,其中升两级的39人,月增加工资额4.87万元,同时对工业、街道办事处有特殊贡献的170人晋升工资。对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2名干部奖励一级工资。
  1985年,对轻工、纺织、商业、农业等行业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调偏”,升级人数3581人,月增工资额9.89万元,同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改革,企业调整工资10064人,升半级的1640人,升一级的3447人,升一级半的2442人,升两级的1161人,月增工资总额11.47万元。
  1987年,全区企事业职工有2252人,晋升工资的有754人,占33%,月增工资额4078元。
  二、奖励
  从五十年代起,区部分企业中建立了奖励制度,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奖状、记功、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资奖励发放一些小生活用品或少量奖金。“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奖金挂帅”,停止了物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
  1978年以后,逐步恢复了奖励制度,在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下,少数单位发放奖金。1981~1983年,全区发放奖金252.8万元,1984年发放21.3万元,奖金发放形式有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计量奖、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加班奖等。但后来,由于一些单位滥发奖金,加之思想政治教育没跟上,在部分职工中产生“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1985年后,由于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奖金自然也包含在内,除事业单位照发奖金外,企业单位的奖金纳入承包责任制中。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解放前
  东北沧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和资本家,不管工人死活,工人在设备十分简陋和困难条件下每日要干十多个小时活,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工厂企业纷纷倒闭,工人处境十分困难,生活生产安全根本没有保障。
  二、解放后
  党和政府对工人非常重视,从劳动制度到环境管理以及劳动保护待遇,都颁发了一系列规章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为了贯彻《条例》,朝阳区成立了各级劳动安全检查委员会,以保证工人生产和生命的安全,并对职工进行技术操作安全教育,对从事冲床、刨床、高温、高压、高空、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给予特殊待遇。国家规定,每年在各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35%,作为工人的劳保经费,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1982年,在全区劳保福利检查中,合格率达95%以上。
  第六节 知青工作
  一、上山下乡
  1964年全区青年响应毛主席“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号召,当年下乡3批153人,到农安、九台、郭前旗3县,建立9个集体户。
  1965年又动员社会上的闲散青年507人上山下乡。
  1966~1969年,3年下乡14866人,每年平均4955人。
  1972年下乡4192人,到农安、九台。后来朝阳区与农安县的开安、合隆、龙王公社定向挂钩,建立72个集体户,之后下乡青年均到这三个公社。
  1979年下乡105人。
  1980年后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基本结束。
  二、安置工作
  知识青年经过几年的农村锻炼,有相当一部分因招工、升学、参军而走上新的工作或学习岗位。
  1975年后,政府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一系列安置措施,使在乡青年大大减少。对因故没有下乡的待业青年,1979年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予以安置。
  1982年,成立朝阳区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与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处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遗留问题。
  1984年初,机构撤销。
  第三章 人事
  第一节 干部状况
  建国初期,朝阳区干部数量较少,1953年有39人,五十年代后期,“大跃进”年代,各项事业盲目上马,管理干部增加,干部队伍膨胀,1960年增到1828人。1961年以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一些企业关停并转,干部职工实行精减,干部数量锐减,1965年为128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干部走“五·七”道路,下放农村、工厂,干部再次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1984年干部增到4341人,1986年达到4607人,1988年达到5227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党政机关干部
  朝阳区国家干部5227人,分为党政管理干部和科技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分布在区、街、乡机关,现有927人,按区级、中层和一般干部3个级别进行管理。
  区级领导干部 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市或市以上的机关进行管理。
  1948~1949年4月,长春市归东北行政委员会管辖。朝阳区(当时称中华区)共有正、副区级领导干部2人,均由市委任命和管理。
  1949年5月~1953年8月,长春市归吉林省管辖,先后共有6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其中2人正区级干部分别由东北局和省委任命,由市委代其管理,其它4名区级干部,由市委直接任命和管理。
  1953年8月~1954年8月,长春市划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局代管。东北行政委员会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朝阳区(当时称第四区)共更迭5名正、副区级领导干部,全由市委任命及管理。
  1954年9月开始,省委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对区级正、副职进行任免。到1967年省委先后任免朝阳区党、政机关正职7名,区委副书记15名,并责成市委代其管理。区人委(政府)副区长,由市委任免及管理。此时,区人委(政府)正、副区长,除由省、市任命外,还需经区人大在召开的各届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
  1968年7月,朝阳区革委会成立,到1971年6月区委恢复,区革委会正职,由省革委会任免,市革委会代其管理,副职由市革委会任免及管理。
  1976年8月区委、区革委会正、副职全部由市委任免及管理。
  1978年起,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管理体制,区级党政正职及区委副书记由省委负责任免,市委代其管理。到1983年底,正区级、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经省委任免;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副职均由市委任免及管理。自1980年后,区人大、区政府正、副职除由省、市委分别任命外,还需经其各届(次)人代会选举产生。
  1984年后,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委下放区级干部任免权。此后,市委除将正区级干部报省委备案外,对区级干部进行全面管理。到1988年底四十年间共任免副区级以上领导干部100名。
  区机关中层领导干部 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所设的各部门的正副职及群团系统的正副职,以及区划内各街道(含乡)的党政领导干部。四十年来,职别由股到科,由科到局。对其管理,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规定,由市、区两级管理改为区委、区政府统一任命及管理。
  1948年11月~1955年6月,朝阳区的中层干部(含区委各部的正副部长、区政府各股的正副股长、群团系统正副职及各街政府的街长)其中区委各部门及群团系统正副职由市委进行人事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股正副职、各街政府街长均由市政府任免,区政府代其管理。
  1955年7月,区人委各股改为科,同时区划内建立10个街道。区委、区人委、各街道(后称人民公社)党总支书记或党委书记,政府各机构正职均由市委任免,区委代其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副职、群团各机构副职、各街道行政副职及党的副职均由区委任免及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延续到1967年初。
  1968年7月~1971年6月,区中层干部分别是区革委会下设的“三处一室”(开始为组)的正副职及各人民公社的党、政正副职。在这些干部中,除区革委会各部门正职由市革委会任命外,其他干部均由区革委会任免及管理,并代管市任命的干部。
  1971年6月~1975年底,区委与区革委会合为一套办事机构,全区中层干部队伍有所扩大。市革委会任免的部分干部由恢复后的市委接管,市委除任免区革委会正副职,还负责任免区革委会建立初的几个职能处的正副职,并由区委代其管理。区委负责区革委会后期各处的副职、群团正副职、各人民公社党政正副职的任免及管理。
  1976年初,市委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干部管理体制,到1983年底,区委各部门的正副职,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及区人大、区政协的正职、群团正职、各街道、乡党委书记均由市委负责任免,区委代管。
  1984年开始,市委按“下管一级”的原则,下放了对区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从此,区委负责全区中层干部(组织部长除外)的任免与管理。区政府、区政协各部门正副职由区委考核提名,报人大或政协履行法律手续;群团正副职也经各自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十年间,先后在朝阳区工作的中层干部有700多人。
  区机关一般干部 朝阳区机关的一般干部,分国家行政编和事业编两部分,共600多人。四十年来,分口分级管理,即: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纪委、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及群团各机构的一般干部归党群口,统一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区政府(区人委、革委会)及各街道、乡的一般干部,由区人事局(科)管理;“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8级的一般干部及1986年以来的区副局级巡视员由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全民企事业干部
  全民企事业干部占朝阳区干部总数的70%以上,共有4000多名。具体可划分为县(处)级、科级和一般干部。目前全区县(处)级事业单位9个(其中副处级单位5个)。
  1951~1967年间。区所属县(处)级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工业、文教和卫生系统,其领导分别由市委工业部、文教部和宣传部任命,由区委工业、文教和宣传部代管。
  1968年7月~1971年6月,为朝阳区革委会“一元化”领导阶段,区属县(处)级只剩卫生系统的极少数单位,其管理干部由市革委会政治部任命,区革委会政治部代其管理。
  1971年6月~1983年间,区属县(处)级单位数量增加,其领导干部的管理已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体制。仍然是分系统归市委职能部门任免,由区委宣传部代管。
  1984年以后,市委下放县(处)级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权,区委也把任免及管理权下放给文教、卫生两个局的党委。这种体制延续至今。
  企事业科级管理干部,数目较大,分布面广,一开始即由区委各职能部门任免及管理,一直延续到1983年。以后,下放给各局党委任免及管理。
  企事业一般干部,一直由所在单位进行任命管理,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批。
  三、专业技术干部
  1979年,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并对专业技术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对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等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8年统计,全区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1469人,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80人。
  第三节 干部教育
  对区级领导干部,由省市委党校分别进行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和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及行政管理知识教育。为提高朝阳区机关(包括街道办)和全民企事业单位领导及一般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区于1958年9月成立初级党校,后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8年4月恢复。除对干部于每周三午后例会,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指示精神和进行机关工作、学习、思想、纪律等总结教育之外,还经常开展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等形势教育,并分期、分批选送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到市、区党校进行系统理论政策学习。
  初期党校时期,主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对区管的党员干部(包括中层和一般干部),党的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教育干部认清形势任务,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1972年成立毛泽东思想干部学习班,1975年2月,共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16期,轮训干部和基层单位的理论骨干600多人次。
  1978年区委党校恢复至1988年的十年中,共办各类型学习班40多期,培训各级干部2400多人次。
  第四节 干部录用分配
  五十年代初期,干部来源面很窄,除了延用解放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有针对性地在工人队伍和其他行业中吸收积极分子来充实干部队伍。六十年代以后,干部录用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在职职工经过培训之后根据需要转为正式干部。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够条件的转为正式干部。
  1984年改革干部录用制度,拓宽录用渠道,打破所有制界限,在集体所有制工人中选拔了一批骨干转为国家干部,走了上领导岗位,1984年以后,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聘,录用了一批工程技术干部。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0年,朝阳区开始接收转业干部,到1957年共接收转业干部676人,大部分安置在机关、企事业领导岗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仍按上述安置原则进行。从1981年后,朝阳区又接收转业干部111人,根据连、营、团级别不同酌情安置。级别较高的留在机关工作,级别较低的一般安置到基层企事业单位担任科长、副科长、股长或一般干部。一部分级别不高,但工作能力很强的同志也留在机关,在较重要的岗位上工作。
  第六节 干部工资福利
  1956年,我国实行工资改革以后,由于经历六十年代初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和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直接影响干部工资正常调长。直到1977年部分干部工资才得到调整。
  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对干部工资再一次进行调整。此后,又6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理顺、套改和普调。
  1987年,在事业单位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干部享受职务职称工资,还有一部分人享受浮动工资。
  干部福利费的使用,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控制,区机关由人事局具体管理。
  福利支出用在职工理发、洗澡、公费医疗等项目。公费医疗设有老干部门诊、住院特室,用药也和一般患者不同,体现了党对老干部的关怀和社会对老干部的尊重。五十至六十年代,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困难补助,七十年代以后,主要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和慰问患病干部及其他福利事业。
  对因公或非因公死亡职工的丧葬,给予抚恤金和遗属救济,抚恤金一般为400元左右,发给遗属死亡职工10~20个月的工资,并按月进行困难补助10~30元不等。
  1981年始,与父母异地的干部,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20天。1987年,实行干部自身休假制度,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按工作时间长短分别享受10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节 干部离退休
  1955年按国务院规定,朝阳区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80年,开始实行干部离休制度。截至1988年底,干部办理退休手续719人,其中离休干部314人,离休工资100%开支。退休的科技干部按1988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在吉林省工作满30年以及在省内的乡镇农村工作满25年,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对离、退休干部,区及各单位十分重视,人事部门不定期地走访慰问;对生活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对身体有病的实行看病、住院、治疗三优先。
  为了活跃离退休干部的文化生活,1988年成立“老干部活动室”,约700平方米,并对离休干部组织定期旅游,使他(她)们乐享天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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