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工商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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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14
颗粒名称: 第十三篇 工商物价
分类号: F123.82;F726.734
页数: 8
页码: 298-305
摘要: 本编记述了1949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工商物价发展情况。
关键词: 工商物价 工商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2月中华区政府设置工商股。同年9月因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工商股撤销,1952年又设工商劳动股。1954年改称工商股,1955年8月改为工商管理科。1957年并到区商业处设工商组。1962年从商业处分出称工商管理科,1965年改称工商行政管理科。1969年朝阳区生产指挥部下设工商行政管理组,1972年称朝阳区革委会工商组。1976年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科。1979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属改为市属,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1982年隶属关系改为区管,称长春市朝阳区工商局,1985年两次上调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至今。1988年末局下设10个市场管理所,即和平、西朝阳、红旗农贸大厅、红旗工业品、崇智、西康、建设、永昌、宽平、南湖市场管理所。
  第二节 市场管理和建设
  解放初期,区内无成型市场。个体摊贩散在各街道胡同内。1953年,汽车厂动工兴建,汽车厂工地北侧形成了自由交易市场。1956年对个体手工业、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形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7年开辟了和平大路和桂林路两处土副产品交易市场,规模较小,上市产品数量不大。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集市贸易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原则,国家只控制一、二类物资和国家调拨物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允许在市场自由交易。市场一度比较活跃。1960年开辟了西朝阳路土副产品市场。1961年,根据中央在大中城市内不搞集市贸易的指示,对全区自由市场实行了“基本取消、从严管理”的办法,至1962年只保留和平、西朝阳路两处土副产品市场。上市的只限土副产品,国家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和凭票供应的商品不准交易。全年商品成交额44.4万元,1963年3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由于“管”字当头,“活”在次之,市场管理从严,上市产品范围缩小。市场交易处于萧条冷落状态。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市场,禁止商品交易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市贸易逐步活跃起来。1978年,朝阳区首开红旗、东风、和平、西朝阳4个市场。1981年开辟了崇智路综合市场,同年东风市场由三站迁到汽车厂五站。上市的产品数量增多,当年市场成交额达820万元。1983年在清华路新建鲜花市场一个,在和光路兴建了封闭式的红旗农贸大厅。1984年又增建宽平、建设、永昌市场和长青农贸大厅(1987年交由市工商局管理)以及夜市、早市场等。到1988年底,全区有2个农贸大厅、露天市场11个,早市2个、夜市4个、摊群点12个、全年市场(不含长青农贸大厅)成交额6.2亿元,收取市场管理费182万元。1984年加强市场基本建设,在崇智、永昌4个市场内增设100个4米长的售货台,60个6米长的防晒防雨布棚。1987~1988年先后新建445个封闭式售货亭置于市场内,对部分路面泥泞市场铺设了方砖,改善了交易环境,使市场进一步规范化,促进了市场繁荣。
  重点市场简介:
  红旗农贸大厅 位于红旗街附近的和光路,它是继长春市光复路市场之后第二座封闭式大厅市场。始建于1982年9月,1983年8月投入使用,投资63万元,面积2448平方米。经营烟酒、熟食、蔬菜、调料、粮油、水产、牛羊肉及家具等商品。厅内设有130个铁制售货台,50个带玻璃厨柜的售货台。
  还有瓷砖罩面的肉食售货台和水磨石鱼池。厅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1988年有业户221户,年上市量400多万公斤,年成交额800多万元。
  和平市场 建于1957年,位于春城大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占地320平方米。1983年2月投资3万元进行扩建,新场地3740平方米,增加带棚售货台16个,1984年新修了牌门楼,增设了300米的护栏及3个服务厅。摊位230户,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1988年末市场有证商贩450户,从业人员470人,经营品种有农副产品、百货、轻工、服装等,成交额达2450多万元。
  长青路市场 位于第一汽车厂三站北段,长青路与东风大街交汇处。它是由汽车厂投资200多万元兴建的大型综合性商场化集贸市场,1987年1月正式开业。市场总面积7000多平方米。框架式的封闭大厅面积3000多平方米。内分3个厅、分别设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肉类、熟食水果、烟酒、服装、家具等行业。大厅外西侧为零售服务区,东侧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共有业户360多户。1988年商品上市量555万多公斤,成交额1854万多元。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1952年起即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登记管理。全区共登记工商业376户分为47个行业。
  1955年对工商业进行了全面登记换证。登记换证的手工业小型企业5户;个体手工业183户;手工业摊贩223户。登记换证的商业企业83户;饮食业60户;旅店、照像、理发服务业61户;街路摊床200户;游动商贩114户;农业从商的25户。1963年,为更好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区内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农牧饲养业一律进行登记发证,总计登记注册1223户。其中属于工业190户,商业180户,运输业119户,建筑业9户,蔬菜水果572户,饮食业73户,服务业80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登记工作开始恢复。1978年区内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的特种行业共270多个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其中特种行业64户。1981年7月,对个体工商业由原企业登记科管理移交给区工商局个体科管理。
  1982年初,对工商户普查登记并建立经济户口,对在银行重复建户、无证建户、废业后仍保留帐户的企业进行了处理。
  1984年,本着搞活经济,大力发展企业的方针,企业登记注册放宽了政策,允许以“四代”(即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为主,批发、零售只要在原主经营商品范围内,有场地、资金、有能力并在网点分布合理前提下,都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当年,发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等业户800户,收取登记费1万多元。
  1988年,对朝阳区121户各类“公司”和党政机关办的企业清理整顿,废业39户,与党政机关脱钩71户,转移经营权9户,清除靠挂企业2户。截止年末,登记注册企业2233户,其中工业905户、建筑179户、交通运输21户、商业供销饮食服务918户、公用事业居民服务191户、文化艺术10户、其它9户。从业人员60153人,注册资金1635万元,收取发放证照费2.9万元。
  第四节 经济监督检查
  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经济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地行使了经济监督检查职权,严厉处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
  五十年代,主要针对摊贩图谋暴利,任意抬价欺骗顾客,随意经营给予处罚。1954~1958年5年当中,处理经济违法案件230件,其中吊销许可证164件,没收布票321.9万尺。
  六十年代初期,国民经济暂时出现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套购、倒卖国家资财和国家统购派购物资以及计划分配商品,倒卖各种票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经济犯罪活动给予了严厉打击。仅1961年就查处经济违法案件106件。
  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线的暂行规定》精神,区工商科成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当年查处投机倒把案174件,违法暴利额约达37.6万元,收取罚款补税额6.3万元,1964年立案查处175件,其中拘留15人,逮捕法办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市场封闭,无证经营,黑市交易,投机倒把等活动不断出现,1968~1978年间,查处投机倒把案500余件,无证经营工厂、运输、倒卖房屋等35件,没收投机倒把赃款近1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集中查处一批犯罪案件。1983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22件,其中千元以上大案44件,万元以上大案7件,报捕4人,追缴罚没款14万元。
  1984年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改为经济检察科,专门负责查处经济案件。1984~1988年又查处77件经济案件,仅1986年为区属企业追回被骗款物折合人民币达40余万元。1988年为5家企业追回被骗款50万元,罚没款247万元。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1979年8月设立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鉴证经济合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检查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处理违法合同。其管理范围由初期的区街所属企业扩大到乡村办企业和市一些有关局所属企业计1400多户。从1980~1988年鉴证经济合同3951件,鉴证金额达17518万元。
  1984年初,区工商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加强了调解仲裁工作。1981~1988年,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案件88件,金额达586.6万元,查处违法案件13件,确认无效合同15件。
  第六节 个体经济管理
  1956年合作化时,个体业户绝大部分走上合作化道路。对小部分个体业户视情况发给营业执照。“文化大革命”期间,视个体经济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加以限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个体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的重要补充,积极支持和鼓励从事个体经济,个体经济发展很快。1981年7月,朝阳区工商分局成立个体经济管理部门。1982年建立个体业者档案管理制度。1983年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待业青年放宽政策,免收一年管理费,1986年对个体经济由分片管理、不分行业,改为划行分类、条块结合,以行业为主的管理办法。截止1988年,个体经济发展到7499户,其中工业手工业791户、建筑业7户、交通运输业774户、商业4102户、饮食业659户、服务业705户、修理业458户、其它行业3户。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物价管理机构
  1958年6月,朝阳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成立,内设1人负责物价管理工作,1962年4月经计委撤销,无专人负责物价工作。1976年计划委员会成立,仍然内设1人兼管物价。1981年区物价委员会成立(设在区计委内),设专职1人负责审定区属以下工业企业计划外产品以及未列入市管产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区属单位及驻区单位物价执行情况。1984年8月区物价局成立,下设物价检查所,局所合署办公,1985年在全区各街、乡组建职工物价监督站21个,有职工物价监督员104人。
  第二节 物价监督检查
  区物价局成立以前,由区经计委牵头,除对全区物价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之外,每年还要组织一、两次大型检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乘经济体制改革之机乱涨价。物价部门加强了物价的监督管理,连续开展了一系列大型物价检查,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4年12月至1985年1月末,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蛋奶等主副食品价格和家用电器、呢绒毛料等紧俏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及机电、金属、建材、煤炭等短缺生产资料的价格,非商品收费中的乱收费、多收费、自定非商品收费等。
  1985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要求,物价部门重点检查了乱涨价的问题。8月又对全区57家饭店早点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有37家油条、炸糕短斤少两,有40家豆浆糖度不够,对于这种克扣顾客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1986年7月,一些经营啤酒、汽水的单位或个人趁气温逐日升高,人们对啤酒、汽水需求量加大之机,随意抬高价格,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区物价部门组织了全区专兼物价检查员集中3天的时间突出检查78家经营啤酒、汽水的饭店和食杂店,对其中62家卖高价者进行了处罚。同年10月至12月,对282个单位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查出各类物价违法案65件,超万元的重大物价违法案5件,一般物价违法案35件,一般物价违法行为25件,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1987年进行两次大型检查,重点检查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重要的农业、工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同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关系的各项收费,查出违纪问题1963起,166.8万元,处理1316起,收缴罚没款50.9万元。
  1988年3月至年底,进行大型物价检查4次。3月根据国家物价局〔1988〕(价检字)54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检查了3个乡13个单位的农用化肥、农膜供应价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11个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5月,针对某些单位趁吉林省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改革出台之机乱涨价及“搭车”涨价的问题进行了大检查,对违犯物价行为进行了严厉经济制裁,对22家国营、集体商店、收缴罚没款1342元。保证了4种主要副食品价格改革出台的顺利进行。6月至7月间,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指示,检查了区文教、城建、卫生、劳动、农业等部门131个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和重复收费、多头收费等违反收费规定的32个单位进行了处理,对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0月至12月对卫生、文教、城建、公安等重点行业和家用电器、白糖、食盐、洗衣粉等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工业品进行大检查,这次检查严肃处理了区机关一些部门办的各类经营性公司的“官倒”问题和个体商贩高价倒卖人民生活必需品问题。
  从物价局成立到1988年末,物价部门共检查了区内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6958个(次),查处各类物价违法问题3102件,其中重大物价违法案66件,一般物价违法案134件,一般物价违法行为3302件,收缴罚没款总计262.3万元。
  第三节 调定价
  区物价局调定价的范围和种类是区属以下单位,包括个体的部分工业产品和商品及服务行业中的招待所、旅店(不包括宾馆)。
  按照国家规定区调定价属国家定价,各单位必须执行。
  1986年区物价局对区属以下24家企业进行了调定价,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朝阳区铆焊厂是以生产力车条为主的省内唯一厂家,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使企业亏损1.7万元。物价局深入铆焊厂对其产品成本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后,并参照外地同类产品价格对力车条作了合理的调价,使这个企业当年扭亏为盈。同时对招待所、旅店以及企业生产的饮料如香槟、葛瓦斯(不包括汽水、冰果)等审核定价70次。
  1987年为企业调定价118次,其中调价品种3个,定价品种15个,结合调定价工作,又对全区集体和个体旅店、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重新审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了旅店、招待所的收费管理工作。
  1988年为企业调定价18次,其中调价3次。市电池厂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电池生产面临亏损局面,区物价局会同市物价局、百货站及区工业局等部门一起到电池厂对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之后,对产品价格做了适当调整,支持了企业的发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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