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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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279-2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财政管理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体制 财政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一切收入上缴,支出由市财政下拨,区财政为市财政的报销单位。
  1954年开始,区财政列为市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按核批的预算拨款,超支由市财政补助,年终调整预算。
  1958年,市将部分国营企业下放各区,根据中央精神,财政实行“集中领导、分散管理”原则,区建立了一级财政,由市确定收支范围,其收入总额如大于支出时,按比例上缴市财政,如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时,即由市财政拨款补助。
  1959年,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区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多余部分按规定比例上解市财政,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从此,区财政在收入和支出上都有很大的增加。
  1962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拨款。
  1970年,区财政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区预算的支出总额由市财政核定,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上缴市财政,支出大于收入数额,市财政按照差额补贴。年终超收和支出结余,留归区财政支配,如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区自行平衡。
  1972年,在保持“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额不补”的基础上,对包干体制修改为超额分成。财政指标由市财政下达,超收按规定比例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62年至1972年期间,由于收入支出由市核定,因此区财政只是名义上的一级财政。1973年初,区税务局调归市管,从此至1984年,区由一级财政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区里无财政收入,只有支出。各项支出由市财政下达支出指标。
  1985年区恢复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一定5年”的财政管理办法。区按照市给划分的收支范围,实行预算分级包干,根据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区财政留成75.5%,上解市财政为24.5%。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增上解。定额递减补助,一定5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区按原体制划定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收支包干基数不变。以1987年区财政实际上解数作为上解基数,上解递增率以1985~1987年3年实际收入平均增长比例的基数为基础,市财政确定朝阳区的定额上解基数为9.4%,从1988年起一定5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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