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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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80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15
页码: 279-293
摘要: 本章记述了解放后至1988年长春市朝阳区境内财政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财政工作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长春解放后,中华区政府内设财粮股。1949年9月中华区人民政府改为中华区公所,成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财粮股撤销,只设兼职会计。1952年11月第四区区公所改为第四区人民政府,设财政股,1955年8月,称财政科。1958年8月,区财政科与税务局朝阳分局合并,称财政局,1959年6月改称财政处。1962年初财税分开,1964年11月财政处改称财政科。1968年朝阳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财政组。1971年财税第二次合并,称财税组。1973年财税分开,称财政组。1976年称财政科。1983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一切收入上缴,支出由市财政下拨,区财政为市财政的报销单位。
  1954年开始,区财政列为市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按核批的预算拨款,超支由市财政补助,年终调整预算。
  1958年,市将部分国营企业下放各区,根据中央精神,财政实行“集中领导、分散管理”原则,区建立了一级财政,由市确定收支范围,其收入总额如大于支出时,按比例上缴市财政,如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时,即由市财政拨款补助。
  1959年,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区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多余部分按规定比例上解市财政,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从此,区财政在收入和支出上都有很大的增加。
  1962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拨款。
  1970年,区财政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区预算的支出总额由市财政核定,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上缴市财政,支出大于收入数额,市财政按照差额补贴。年终超收和支出结余,留归区财政支配,如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区自行平衡。
  1972年,在保持“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额不补”的基础上,对包干体制修改为超额分成。财政指标由市财政下达,超收按规定比例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62年至1972年期间,由于收入支出由市核定,因此区财政只是名义上的一级财政。1973年初,区税务局调归市管,从此至1984年,区由一级财政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区里无财政收入,只有支出。各项支出由市财政下达支出指标。
  1985年区恢复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一定5年”的财政管理办法。区按照市给划分的收支范围,实行预算分级包干,根据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区财政留成75.5%,上解市财政为24.5%。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增上解。定额递减补助,一定5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区按原体制划定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收支包干基数不变。以1987年区财政实际上解数作为上解基数,上解递增率以1985~1987年3年实际收入平均增长比例的基数为基础,市财政确定朝阳区的定额上解基数为9.4%,从1988年起一定5年。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一直到1957年,区财政只管有关方面的财务支出,不管收入。
  1958年,“大跃进”期间,市下放给区一部分国营企业,也下放了财政管理权限。区由一级预算单位改为一级财政。从此,区财政不仅管支出也管收入。当年财政收入为577.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为86.7万元。仅1959~1961年三年区财政给企业生产建设投资达196.1万元。由于“大跃进”的影响,企业出现了盲目的追求高速度,只顾产值不顾效益,浮夸虚报,造成了收入严重不实,财政的企业收入,由1958年的86.7万元,猛增到1959年458.2万元,1960年又猛增到838.9万元,因而使企业陷入了困境,区财政也出现了严重困难,1961年企业收入跌到23.9万元。同年开始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方针,关停并转了一些企业,精简一部分职工。1962年国营企业调归市管,原区属企业也陆续上调市里,从此区财政无企业收入,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1964年以前,驻区国营企业、税收由税务局派驻的税收员直接收税入国库。1964年驻区大企业税收人员撤销,其税收划归区税务分局。因此1965~1966年工商税收大幅度增加,区财政收入猛增。1966年区财政收入达到11871.3万元。1967~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企业收入不好,加之税收人员被集中办学习班,严重影响税收工作。区财政收入猛减。1969年开始实行综合税,税率由4.5%提高到16%,工商税收由1968年4387万元增加到1970年的13624万元。区财政收入相应大幅度增加,1971年始,大型的国营企业调归市直接收税,区收税范围只是区属企业,因此区财政收入也明显减少。
  1973年市决定将区财税分开,收税权全部上收归市,区财政又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只管支出,不管收入,这种办法一直到1985年。
  1985年,区恢复一级财政。区财政收入有划为区管的国营商业,区属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较快。1985~1988年间新办乡镇企业厂家近百户,这就为财政收入开辟了财源,致使财政收入自1985~1988年,每年以22.75%~27.8%的速度增长。
  二、财政支出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区的经费由市财政拨发。1950年全国实行财政统一,区财政是市财政的报销单位。
  1954年起,区财政改为一级预算单位,按市财政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实行预算管理。支出的项目有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费和社会救济费,公检法事业费和行政经费。
  1958年建立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有了经济建设和其它经费的支出。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各方面领导体制强调集中,1962年,市将区内的中学全部上调,区的文教事业费支出也相应地减少,由1961年的93.3万元减少到57.5万元。由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行政经费支出也相应地减少了,由1961年的97.4万元减少到39.4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市又把18所中学下放给区管,区文教事业费支出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68年81.4万元,1969年达到261.4万元。
  1973年,市又将中学调归市管,文教事业费支出由1972年的279.7万元减少到108.5万元。之后,又有1975年的中学下放给区管,1983年高中调归市管的变动,因而文教事业费的支出也随之增加和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5年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各项支出都有明显增加。如企业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由1984年47.9万元增加到1988年的1060.1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由1984年的705.7万元增加到1988年的1495.3万元。由于近10年来3次调整职工工资和提高抚恤和社会救济标准,行政经费和社会救济费支出也有相应的增加。1984年财政总支出为1047.5万元,1988年财政总支出3611.8万元,1988年与1984年相比,支出增加了3.4倍。
  第四节 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
  一、财务管理
  一般财务管理,从1949~1954年区行政事业费主要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拨款,各使用单位按预算执行,然后向区财政报销。财政一切收支由市集中管理。
  1958年区为一级财政后,1959年实行预算包干制。区财政采取包而不死,活而不乱,摸清情况,制定原则的办法,对区10个单位实行年度预算包干,对区属企业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指标到户、任务到人、上下对口、数字一致。在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同时,制定节约开支措施。
  1962年遵照“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当年收入超额2.18%完成任务,支出比预算降低7.8%。
  1964年加强基层财务管理,从总额上控制,年度一次性核定指标,按口分管,充分发挥基层财务职能。
  1970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1980年预算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1983年企业整顿、验收和调资,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完成调资审核任务。并对农财进行总额控制,分口管理。还成立预算外资管理办公室,对工业、商业、街道等9个部门实行专户存款,制定先收后支,先存后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1984年实行预算包干,有奖有惩,不吃大锅饭的管理原则。
  1987年实行年初一次性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的原则,并制定7条压缩开支办法。
  1988年,以双增双节为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建立经济责任制,确保收支平衡,全年指标一次性核定包干使用。对3乡财政实行经济责任制,当年收入744.9万元,比上年增长25.7%。并对农财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定额递增上缴,一定3年的管理办法。村干部与农税收入挂钩,财政所人员分片包干,催收催缴。
  二、财政监督
  财务大检查1982年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区工业、财贸、文教、卫生、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进行检查。目的之一是配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之二是结合企业整顿,克服财务管理混乱,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以自查、互查相结合,在自查基础上进行互查,对一些重点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29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5.76万元。其中,虚报利润5.1万元,转移资金3.1万元。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1.8万元,扩大开支范围,乱摊成本等0.9万元,乱发奖金3.8万元,招待费2.2万元,扩大补助费0.56万元,乱收费4.6万元,未经批准购买控购商品3.7万元。
  1983年对各系统346户企业进行自查和互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6.35万元。
  1984年重点对172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和联查。查出172个行政事业单位违纪金额0.22万元。自查和联查单位违纪金额10.99万元。
  1985年重点对乡、街384户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60.4万元。其中,乱摊成本,虚报盈利5.64万元,乱发奖金和实物40.98万元,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8.4万元,请客送礼26.7万元,未经批准购买控购商品28.9万元,截留挪用罚没款16.6万元,私设小金库1.2万元,计划外基建项目26万元,其他5.91万元。
  1988年,全区504个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38.2万元;重点检查38户查出违纪金额2.49万元,对以上查出的问题,均分别纠正或处理。
  冻结与控制存款1961年初~1964年5月,朝阳区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指示精神,冻结省、市级单位存款1677.6万元,区级单位存款236.2万元,给国家上交冻结存款37.2万元。其中1961年18.7万元,1962年15.7万元,1963年0.2万元,1964年2.6万元。
  1976年按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区各单位进行存款清理工作,分别进行冻结和处理。上交27.2万元,冻结13.6万元,解冻226.8万元。
  198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各单位1980年年底的存款,进行清理核实,控制金额177.8万元,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总行通知规定,解控164万元,实控13.8万元。
  三、国库券管理
  国库券管理,朝阳区每年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国库券销售指标时,除召开大会动员外,还到各单位摸清情况,分口落实,从实际出发,按各单位经济状况和认购能力,确定分配比例。1981~1988年上级下达指标为2865.78万元,实际完成3078.49万元,超额完成指标数的7.42%。(附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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