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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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70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管理
分类号: R19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朝阳区志的卫生篇章中卫生管理的介绍,包含了 行政管理机构, 药政管理,经济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朝阳区 卫生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行政管理机构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设民政股兼管医疗卫生。1949年3月中华区政府设卫生股。
  1952年长春市第四区人民政府改设公益卫生股。1953年2月公益业务划出,单设卫生股。1955年8月改称卫生科。1968年朝阳区革命委员会设卫生组。1976年称卫生处。1984年改称卫生局。
  第二节 药政管理
  1984年卫生局设药政股,配药政专职人员,主要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制剂核发许可证,对特殊药品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游医药贩。
  药品经营管理 据1988年底统计,辖区内有医药公司零售药店6个、集体药店6个、个体药店1个,均已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还有国营百货商店药品销售点5个。全区药品经营人员500余人,区卫生局对经营人员负责业务培训。
  特殊药品管理 凡毒、麻、剧、限药品,按国务院通知精神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毒麻药品,建立专人、专柜、专销、专方统计、专立帐目、明码标签、交接班清点等制度。
  药品监督 1984年始,对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中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假劣药品200余种,价值3万余元,全部销毁。
  第三节 经济管理
  朝阳区的医疗收费始终执行吉林省1966年制定的《吉林省各级医疗药品收费标准》,1976年收费部分降价,造成医疗劳务价值低、医疗成本长期不能补偿、财政补助不足的局面。
  1983年9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实行两种收费标准,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除外)加倍收费,自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从此各医疗单位业务收入明显增加,经济状况有所好转,补充了经费不足,更新了部分设备,改善了医疗条件。
  卫生事业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工资、基建维修。

知识出处

长春市朝阳区志

《长春市朝阳区志》

本书主要记述了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后,朝阳区的历史和现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朝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军事等发展与演变。按照“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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