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28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196-2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到2000年长春市宽城区税收的情况。其中包括国税、地税分开前的宽城区税收、国税、地税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宽城区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国税、地税分开前的宽城区税收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21日长春特别市政府成立。同年11月11日,根据东北税务总局批示,长春特别市税务局成立,隶属东北税务总局。长春特别市税务总局下设3个税务所,其中的车站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
  1949年,长春特别市税务局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隶属吉林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10个税务所,其中的南广场税务所、车站税务所、孟家桥税务所和宋家洼子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0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设置调整,下设2个分局和8个税务所,其中的南广场分局和车站税务所、宋家洼子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1年,南广场税务所改为二分局,与宋家洼子税务所共同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
  1952年6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将各分局管理区域与市区内各行政区统一起来,下设的二分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7年7月,长春市行政区划调整,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二分局改为宽城分局。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的方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长春市建设银行并入长春市财政局。同其他区一样,宽城分局与区财政科合并,成立宽城区财政科。1959年7月,宽城区对外保留税务分局名义,分别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章,对内一套人马,改称区财政处。1961年,长春市税务局恢复,宽城区税务分局也随之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税务机构一度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7月,市税务局成立生产领导小组,宽城区成立税务分局革命领导小组。197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税务局成立,宽城税务分局成立。1971年1月,宽城区税务分局与区财政科合并,改为宽城区财政组,组织、人事关系均下放到宽城区。1972年10月,长春市税务局恢复,宽城税务分局恢复,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
  1989年,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监察科、计会科、税政科、4个征收科、4个检查室等13个科室。1990年,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又分设出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区局,该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4个检查科、私营企业科等7个科室,负责长春市27个个体所的征收任务。
  1994年10月,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分设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和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宽城分局。而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则变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吴淞分局,专门负责长春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
  第二节 国税
  机构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简称区国税分局)于1994年10月成立,隶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内设人事科、监察科、办公室、征收一科,征收二科、征收三科、征收四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税政科、监控综合科、计会科、税务检查室等14个科室,下辖凯旋税务所。1996年,兴隆山税务所、兰家税务所划入国税宽城分局。
  1998年~2000年,区国税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税检室、发票室、征管科、法制科、税政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科、6个稽查科等16个科室,下辖凯旋税务所、兴隆山税务所、兰家税务所、电脑城税务所、江山税务所等6个税务所。
  税制改革 1994年1月,全面的税制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次税制改革包括四个部分: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下一步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出台后,不再执行承包企业所得税。三、流转税的改革。改革以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四、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乡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中央国家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运行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
  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港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三、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前后的税种:
  (一)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以前的30种税
  1.产品税,2.增值税,3.营业税,4.特别消费税,5.资源税,6.盐税,7.国营企业所得税,8.集体企业所得税,9.私营企业所得税,10.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1.个人收入所得税,12.国营企业奖金税,13.集体企业奖金税,14.事业单位奖金税,15.国营企业土资调节税,1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烧油特别税,18.城乡维护建设税,19.城镇土地使用税,20.房产税,21.车船使用税,22.印花税,23.屠宰税,24.筵席税,25.集市交易税,26.租赁交易税,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8.工商统一税,29.个人所得税,30.城市房产税。
  (二)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以后实施的18种税
  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资源税,5.企业所得税,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个人所得税,8,土地增值税,9.城乡维护建设税,10.土地使用税,11.房产税,12.车船使用税,13.印花税,14.屠宰税,15.固定资产投资方调节税,16.筵席税,17.遗产税与赠与税,18.证券交易税。
  (三)原由财政部门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4种地方税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耕地占用税,4.契税。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由国家机关为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分配活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制定的《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区国税分局制定征管工作三个条例,即《管理条例》、《检查条例》、《监控条例》,明确划分各系列职责范围。如《管理条例》,主要负责税源管理、纳税监定、纳税辅导、税款缴库、资产增收、税法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其核心任务是把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宣传给纳税人,使纳税人知道缴纳哪些税和怎样纳税。
  税收管理的原则:属地征收原则、划片管理原则。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自核自填自缴、代扣代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以及查账征收、查验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兴隆山镇,北至兰家镇,以及辽宁路以东,新发路以北,光复路以西,兰家镇、奋进乡以南的宽城区所有纳税人。
  税务登记:凡在宽城区境内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日内向区国税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房产、经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及资产入户证明、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代码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正本和复印件。纳税人在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和调查。1994年,在区国税分局登记的企业有4051户;2000年,有3943户。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就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的一项制度,它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经济活动、开支、收取的收付凭证。
  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开支、收取的收付款凭证。1994年10月,全国实行以增值税改革为主体的新税制,即增值税凭发票的扣税款制度。区国税分局一直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发票管理制度,有效避免税款流失。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重点稽查、专案稽查等3种。
  区国税分局的日常稽查主要由稽查科完成。对重点行业的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局里人员的税务检查,则由区国税分局组成的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进行。
  税务稽查对象分为立案与不立案两种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及其他便利,导致税款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查补税额达到5000元的;私自印制、伪造,非法私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的。
  税收收入 1994年~2000年,区国税分局在市局和宽城区政府的领导下,年年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累计组织税收收入126082.1万元,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支持宽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 地税
  机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宽城分局(简称区地税分局)于1994年9月成立,内设征收一至五科、人事科、计会科、监察科、综合科、税政科、办公室等11个科室和凯旋税务所。
  1996年,区地税分局成立税务检察室,增设农税科,业务科室调整为征收一、二科,检查一至四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兰家税务所、兴隆税务所划归区地税分局管理。1998年9月,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分局调整,区地税分局接收宋家所、太阳城所、黑水路所、西一条所、华正所、长江所、铁北所等7个税务所;局农税科划归长春市地税局农税分局;征管一、二科并入检查系列,设检查一至六科;增设核税科。1999年,根据业务需要,区地税分局重设征管一、二科,检查系列恢复一至四科建制。
  2000年,根据划片管理的原则,取消征管一、二科,依行政区域街道、乡、镇设所。区地税分局成立站前税务所、新发税务所、南广税务所、东广税务所、群英税务所、兴业税务所、柳影税务所、团山税务所、凯旋税务所、长江税务所等10个税务所,保留兴隆税务所、兰家税务所等2个乡税务所,保留黑水路税务所、华正税务所等2个集中市场管理所。
  税收管理与征管改革 1994年,地税机构成立之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及纳税人实行的是以税收专管员为基本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俗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因此,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清,对执法人员监督缺失的管理弊病。地税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征收管理的税种予以明确的界定,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部分。同时,对征管模式作较大的调整,取消专管员制度,改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变“专管员”为“专管事”,并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改革设想,逐步实施“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为内容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按照这一改革的总体思路,1995年初,区地税分局建立办税服务厅,设6台微机,配齐微机录入人员,改手工操作为微机申报录入方式,纳税申报也由税务专管员上门收税改变为由纳税人自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1996年~1997年,经两年改造建设,区地税分局在新办公楼建立起设备相对完善的两个办税服务厅,增加微机设备30余台,具备承担全区纳税户办税功能,办税厅也初具现代化管理规模。
  1997年7月,从深化基层征收管理的目的出发,省地税局提出在基层依行政区划在各街道设所的要求。经多方协调,得到宽城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支持,至8月底,区地税分局在9个街道和奋进乡、兰家镇、兴隆山镇相继建立基层税务所,实施征管。宽城区形成局内部“查”、“管”分离,局外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区域管理和重点税源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模式。
  税收管理的原则:属地征收原则、划片管理原则。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自核自填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以及查账征收、查验征收。
  征管范围:东至兴隆山镇,北至兰家镇,以及辽宁路以东,新发路以北,光复路以西,兰家镇、奋进乡以南的宽城区所辖区域。行业包括宽城区属地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餐饮旅游服务娱乐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及事业性收费应税项目等。
  税种与收入 1994年~2000年地方税务局开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后四个税种在1997年末转至地税农税分局)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1994年~2000年,在上级局和宽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地税分局较圆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累计组织区级财政收入47354万元,为平衡地方财政和支持宽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税收稽查 1995年9月,区地税分局组建税务检察室,1996年3月正式对外挂牌开展业务,行使职能。1997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撤销检察室,成立打击涉税违法案件办公室,原合署办公的检察机关由税务局撤出,改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违法案件移送。1995年~2000年,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125件,挽回经济损失1320万元,为维护税法尊严发挥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长春市宽城区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长春市宽城区1989年至2000年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共设26篇138章352节。

阅读

相关地名

宽城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