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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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2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到2000年长春市宽城区财政体制的情况。包括城区、街道等。
关键词: 宽城区 财政 体制

内容

1989年,市财政局在城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提出“定额递增上解,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按原体制划定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包干基数不变,以1987年区财政实际上解数作为上解基数,上解递增率以1985年~1987年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增长比例为基础,从1988年实行递增。这一办法实行的同时,下放了部分收支管理权限。下放的收入有:因提高粮食价格而增加的农业税,已下放给市的原由省集中的50%部分,全部下放给区;耕地占用税市与区五五分成;对当年超计划收入部分,区里再增留10%。下放的支出有:由区直接管理的城建事业费、菜站经费和1985年市里下放给区的几所中学经费。1989年,全区14个街(乡)全部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管理办法。1991年,重新确立街(乡)财政管理体制,体制内容基本未变。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市对城区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新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便于实际执行和操作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的收支范围。区级收入包括:区属以下企业所得税(含利润和亏损);区属以下单位的增值税留用10%部分,营业税区留用40%与市五五分成部分;资源税留用40%部分,契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留用50%部分,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用40%部分;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收入等。区级支出包括:区安排的基建、挖潜、支农等生产建设性支出和各项行政事业费。同时,新体制明确规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标准。根据省里规定,实行分税制以1993年为基数核定税收返还基数,即按照1993年区实际收入和财税改革后收入范围划分的实际情况,区净上划收入减掉原体制1993年上解额作为市对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并随着上划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递增,递增率按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如果1994年净上划中央、省、市收入没有达到1993年基数,就要相应从收入中扣减对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当年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宽城区制定新的街道(乡)财政体制。新的街道(乡)财政体制规定,街道(乡)收入包括:街道(乡)属以下企业所得税,街道(乡)属以下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收入等。街道(乡)属以下各税分成办法是:增值税市留给区10%部分,区全部留给街道(乡);营业税市留给区20%部分,区、街道(乡)五五分成;企业所得税区、街道(乡)倒四六分成,即街道(乡)六区四;耕地占用税市留给区的50%部分,区全部留给乡(此项收入不计入乡财政收入基数,按当年实际发生额扣除手续费后,通过两级结算,全部返给乡财政);契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没收入等全部留给街道(乡),区不参与分成。街道(乡)财政支出包括:基建、挖潜、支农、农林水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工交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长春市宽城区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长春市宽城区1989年至2000年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共设26篇138章3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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