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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财政 税收 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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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280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财政 税收 审计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16
页码:
191-2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到2000年长春市宽城区财政、税收、审计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
宽城区
财政
税收
审计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是主管全区财政收支、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1989年,内设预算会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综合计划财务科(城市建设财务科)、企业财务科(资金管理科)、监察室、秘书科、会计事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等8个科室及长春市宽城区会计事务所。8月,长春市财政局批准成立长春会计师事务所宽城分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会计事务所。12月,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学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正式成立。
1991年6月,长春市宽城区国债服务部成立。1994年3月,吉林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长春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宽城分所已经具备独立条件,同意撤销,同时批准设立长春宽城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6月,长春市宽城区财政金库成立,为区财政局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区财政局加挂宽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同时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8月,区财政局增设基本建设科;9月,增设社会保障科。1996年1月,区财政局撤销监察室和会计事务科,增设农业科。1999年8月,区政府采购中心成立。9月,长春宽城会计师事务所与区财政局脱钩,改制后设立有限责任的吉林通润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89年,市财政局在城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提出“定额递增上解,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按原体制划定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包干基数不变,以1987年区财政实际上解数作为上解基数,上解递增率以1985年~1987年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增长比例为基础,从1988年实行递增。这一办法实行的同时,下放了部分收支管理权限。下放的收入有:因提高粮食价格而增加的农业税,已下放给市的原由省集中的50%部分,全部下放给区;耕地占用税市与区五五分成;对当年超计划收入部分,区里再增留10%。下放的支出有:由区直接管理的城建事业费、菜站经费和1985年市里下放给区的几所中学经费。1989年,全区14个街(乡)全部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管理办法。1991年,重新确立街(乡)财政管理体制,体制内容基本未变。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市对城区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新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便于实际执行和操作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的收支范围。区级收入包括:区属以下企业所得税(含利润和亏损);区属以下单位的增值税留用10%部分,营业税区留用40%与市五五分成部分;资源税留用40%部分,契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留用50%部分,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用40%部分;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收入等。区级支出包括:区安排的基建、挖潜、支农等生产建设性支出和各项行政事业费。同时,新体制明确规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标准。根据省里规定,实行分税制以1993年为基数核定税收返还基数,即按照1993年区实际收入和财税改革后收入范围划分的实际情况,区净上划收入减掉原体制1993年上解额作为市对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并随着上划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递增,递增率按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如果1994年净上划中央、省、市收入没有达到1993年基数,就要相应从收入中扣减对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当年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宽城区制定新的街道(乡)财政体制。新的街道(乡)财政体制规定,街道(乡)收入包括:街道(乡)属以下企业所得税,街道(乡)属以下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收入等。街道(乡)属以下各税分成办法是:增值税市留给区10%部分,区全部留给街道(乡);营业税市留给区20%部分,区、街道(乡)五五分成;企业所得税区、街道(乡)倒四六分成,即街道(乡)六区四;耕地占用税市留给区的50%部分,区全部留给乡(此项收入不计入乡财政收入基数,按当年实际发生额扣除手续费后,通过两级结算,全部返给乡财政);契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和滞补罚没收入等全部留给街道(乡),区不参与分成。街道(乡)财政支出包括:基建、挖潜、支农、农林水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工交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宽城区财政收入分为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四项。企业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产品税,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他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1989年,宽城区全面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政策上注意增加企业发展后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调动征管部门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完成4421万元。1991年,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区财政局从稳定大局出发,强化税收征管,大力筹措资金,积极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和兴企年活动,财政收入在历史上首次突破5000万元大关,完成5057万元。1993年,通过强化征收目标责任制,防止“跑、冒、滴、漏”,严格控制减免税和拖欠税款,财政收入突破6000万元大关,完成6201万元。宽城区财政收入在同体制下实现5年连续增长。
1994年,是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第一年,按体制要求彻底打破企业级次界限,各级政府税收按属地进行管理。当年宽城区完成全口径税收9478万元,体制留用收入3329万元。1995年,是新财税体制运行的第二年,也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这一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比较平稳,财政收入超额完成预算任务,在连续几年超收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突破1亿元大关,圆满完成“八五”计划工作任务,并为“九五”计划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1996年,宽城区全口径财政收入实现15988万元,跃居全市城区之首。
1997年~1999年,为保持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明确奖惩措施,制定印发《关于对街、乡(镇)和重点企业税收超额的奖励办法》,对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的企业取消评选先进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税收完成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做到奖罚分明。调整区级财政和各街道、乡(镇)之间几个税种的分成比例,增大街道、乡(镇)留用收入,调动基层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财税部门积极配合,强化重点企业税收征管,重点解决欠税、偷税、漏税、骗税等问题,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实现财政收入连年增长。
2000年,组织收入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区财政局立足于抓早、抓紧、抓实,妥善部署。协调国税、地税等收入征管部门,将财政收入计划具体落实。严格税收征管,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方针,切实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厉打击偷税、骗税、逃税等行为。抓好收入的均衡缴库工作,严格均衡缴库目标,将收入进度与各部门的利益挂钩,促进预算收入及时、均衡、足额征缴入库。抓好各项非税财政收入的收缴,在加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罚没和收费等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方式,扩大“票款分离”实施范围,规范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当年,宽城区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28677万元,连续5年名列全市城区之首。
第四节 财政支出
宽城区财政支出包括文教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及公检法支出、农业事业费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及其他各项支出,共20个项目。
1989年,宽城区财政支出完成3428万元。当年,按规定以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来调整的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等,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同时,确保计划生育、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并适当增加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的投资。财政支出结构接近合理,比例关系大体协调。
1990年~1992年,坚持“三保一压”的支出原则,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三保”即保证人员工资和过冬取暖;保证政策性较强的预算支出,如科技三项费用、教育、社会抚恤、计划生育等项经费;保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补贴及时到位。“一压”即压缩会议费、差旅费、车修燃料费等。同时,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改革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1993年,由于长春火车站站舍改、扩建和长江路商业区拆迁,给宽城区财政带来前所未有的支出压力,但通过增收节支,强化预算管理,财政支出首次突破5000万元大关,完成5514万元。1994年~1996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巩固财政各项支出包干管理办法,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和不必要开支。在巩固对区直五大机关经费大包干管理办法的同时,研究制定新的节支措施,重点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公费医疗费的增长。继续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工作,强化对指标的管理,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
1997年,在保证全区正常经费支出的情况下,确保国家调资政策兑现,财政支出实现13743万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1998年,由于国家加大改革力度,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性增支措施,致使财政支出呈现刚性大、增长猛、控制难的态势。针对这种情况,区财政局首先调整支出结构。在支出安排上,注重区别轻重缓急,坚持“一保、二压、三重点”,即确保全区工资按时发放,压缩公用经费和车修燃料费,重点保教育、科技和计划生育等项经费。围绕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的有关规定,压缩一般性开支。在具体操作上,对会议、电话、水电、差旅费等实行按任务、按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综合定额、包干管理”,明确各自权、责、利关系,增强自我约束力;对人员经费的控制主要是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工资计划拨付经费。其次,改革支出管理,推行行政经费“下管一级”,有效抑制财政支出过快增长。
1999年~2000年,财政部门在支出安排上,把维护社会稳定提到重要位置,将所承担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优先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在保工资、保稳定、保大局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农业、科技、教育和一些重点工程项目支出。进一步强化人、车、会、话、楼等支出难点的控制,继续完善行政经费管理办法,防止一般性支出的过快增长。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事业费支出计划,实行零基预算,节约财政开支。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积极稳妥地试行政府采购,在完善机构和采购办法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公开招标,节约财政支出。通过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提高对社会公共项目的保障程度。
第五节 财政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政府性收费和基金。宽城区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从1989年~2000年经历“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管理方式,使宽城区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走入正轨。
1989年,宽城区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1249万元,预算外支出1033万元。当年专户存储户30户,专户存储总额692万元,贷款额266万元。其中,贷给宽城电器开关厂8万元,试制新产品成功,获得省级第三届科技发明奖,同时获得国家专利。1991年,依据中央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区政府下发《宽城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宽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执收执罚部门进行认真清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市财政统一监制票据执行收费,并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1992年~1994年,进一步深化专户存储工作。宽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各项收费均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全年专户存储额达1313万元,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4年,银行压缩信贷规模,企业生产资金十分紧张。宽城区利用专户资金贷款276万元,支持生产事业发展,同时制止不合理开支,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对减轻财政负担起到重要作用。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原隶属郊区的兰家镇、兴隆山镇划归宽城区,增加预算外资金收入291万元,增加支出201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宽城区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宽城区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全面进行“收支两条线”检查工作,查出违纪资金177万元,罚款28万元;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全区104户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票款分离”。全年专户存储额达到6034万元,做到应收尽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1994年~1996年,为国家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阶段,宽城区主要有三个项目:建240平方米的日光温室450栋,年可向市场提供新鲜蔬菜1800公斤;建小城子电灌站一座,增加水浇地面积107公顷;建1100吨冷库一座,解决蔬菜产、加、销脱节矛盾,缓解市场供求矛盾。项目总投资1877万元,其中国家农发办投资354万元,吉林省财政投资285万元,长春市财政投资196万元,宽城区财政投资175万元,群众自筹资金867万元。
1997年~1999年,为国家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阶段,宽城区主要有两个项目:一是兰家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改造中低产田1万亩,建排灌站1座,修田间输水配套工程148个,整修干渠1条2.8公里,支渠4条3.9公里,斗渠16条,动用土方17.5万立方米,铺设高压线路1.5公里;二是推广科技项目,技术培训9000人次,引进7个新品种,配套建设15栋温室的节水、增光、增温、施肥等新设备。两个项目总投资247万元,其中国家农发办投资107万元,长春市财政投资34万元,宽城区财政投资20万元,群众自筹86万元。
会计事务管理 宽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包括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1997年,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实行新的会计制度,把过去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把过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分为资金来源及收入、资金运用及支出、资金结存等三类,改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等五大要素。区财政局及时转发有关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使各单位及时掌握新的会计制度。从1998年开始,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到2000年,共有62个单位达到合格等级。同时,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区会计人员进行多次的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 宽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市各城区中成立最早的政府采购工作机构。1999年成立之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宽城区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宽城区政府采购财务核算暂行办法》、《宽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程序》、《宽城区政府采购范围》等。2000年,区政府采购中心正式开展采购业务,实施的政府采购涉及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几十个项目,累计支出采购资金530万元,节约资金65万元,节约率为11%。
第二章 税收
第一节 国税、地税分开前的宽城区税收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21日长春特别市政府成立。同年11月11日,根据东北税务总局批示,长春特别市税务局成立,隶属东北税务总局。长春特别市税务总局下设3个税务所,其中的车站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
1949年,长春特别市税务局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隶属吉林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10个税务所,其中的南广场税务所、车站税务所、孟家桥税务所和宋家洼子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0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设置调整,下设2个分局和8个税务所,其中的南广场分局和车站税务所、宋家洼子税务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1年,南广场税务所改为二分局,与宋家洼子税务所共同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
1952年6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将各分局管理区域与市区内各行政区统一起来,下设的二分局负责宽城区的税务工作。1957年7月,长春市行政区划调整,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二分局改为宽城分局。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的方针,长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长春市建设银行并入长春市财政局。同其他区一样,宽城分局与区财政科合并,成立宽城区财政科。1959年7月,宽城区对外保留税务分局名义,分别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章,对内一套人马,改称区财政处。1961年,长春市税务局恢复,宽城区税务分局也随之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税务机构一度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7月,市税务局成立生产领导小组,宽城区成立税务分局革命领导小组。197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税务局成立,宽城税务分局成立。1971年1月,宽城区税务分局与区财政科合并,改为宽城区财政组,组织、人事关系均下放到宽城区。1972年10月,长春市税务局恢复,宽城税务分局恢复,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
1989年,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监察科、计会科、税政科、4个征收科、4个检查室等13个科室。1990年,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又分设出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区局,该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4个检查科、私营企业科等7个科室,负责长春市27个个体所的征收任务。
1994年10月,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分设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和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宽城分局。而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则变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吴淞分局,专门负责长春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
第二节 国税
机构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简称区国税分局)于1994年10月成立,隶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内设人事科、监察科、办公室、征收一科,征收二科、征收三科、征收四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税政科、监控综合科、计会科、税务检查室等14个科室,下辖凯旋税务所。1996年,兴隆山税务所、兰家税务所划入国税宽城分局。
1998年~2000年,区国税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税检室、发票室、征管科、法制科、税政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科、6个稽查科等16个科室,下辖凯旋税务所、兴隆山税务所、兰家税务所、电脑城税务所、江山税务所等6个税务所。
税制改革 1994年1月,全面的税制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次税制改革包括四个部分: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下一步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出台后,不再执行承包企业所得税。三、流转税的改革。改革以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四、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乡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中央国家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运行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
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港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三、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前后的税种:
(一)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以前的30种税
1.产品税,2.增值税,3.营业税,4.特别消费税,5.资源税,6.盐税,7.国营企业所得税,8.集体企业所得税,9.私营企业所得税,10.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1.个人收入所得税,12.国营企业奖金税,13.集体企业奖金税,14.事业单位奖金税,15.国营企业土资调节税,1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烧油特别税,18.城乡维护建设税,19.城镇土地使用税,20.房产税,21.车船使用税,22.印花税,23.屠宰税,24.筵席税,25.集市交易税,26.租赁交易税,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8.工商统一税,29.个人所得税,30.城市房产税。
(二)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以后实施的18种税
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资源税,5.企业所得税,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个人所得税,8,土地增值税,9.城乡维护建设税,10.土地使用税,11.房产税,12.车船使用税,13.印花税,14.屠宰税,15.固定资产投资方调节税,16.筵席税,17.遗产税与赠与税,18.证券交易税。
(三)原由财政部门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4种地方税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耕地占用税,4.契税。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由国家机关为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分配活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制定的《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区国税分局制定征管工作三个条例,即《管理条例》、《检查条例》、《监控条例》,明确划分各系列职责范围。如《管理条例》,主要负责税源管理、纳税监定、纳税辅导、税款缴库、资产增收、税法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其核心任务是把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宣传给纳税人,使纳税人知道缴纳哪些税和怎样纳税。
税收管理的原则:属地征收原则、划片管理原则。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自核自填自缴、代扣代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以及查账征收、查验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兴隆山镇,北至兰家镇,以及辽宁路以东,新发路以北,光复路以西,兰家镇、奋进乡以南的宽城区所有纳税人。
税务登记:凡在宽城区境内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日内向区国税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房产、经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及资产入户证明、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代码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正本和复印件。纳税人在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和调查。1994年,在区国税分局登记的企业有4051户;2000年,有3943户。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就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的一项制度,它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经济活动、开支、收取的收付凭证。
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开支、收取的收付款凭证。1994年10月,全国实行以增值税改革为主体的新税制,即增值税凭发票的扣税款制度。区国税分局一直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发票管理制度,有效避免税款流失。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重点稽查、专案稽查等3种。
区国税分局的日常稽查主要由稽查科完成。对重点行业的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局里人员的税务检查,则由区国税分局组成的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进行。
税务稽查对象分为立案与不立案两种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及其他便利,导致税款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查补税额达到5000元的;私自印制、伪造,非法私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的。
税收收入 1994年~2000年,区国税分局在市局和宽城区政府的领导下,年年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累计组织税收收入126082.1万元,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支持宽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 地税
机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宽城分局(简称区地税分局)于1994年9月成立,内设征收一至五科、人事科、计会科、监察科、综合科、税政科、办公室等11个科室和凯旋税务所。
1996年,区地税分局成立税务检察室,增设农税科,业务科室调整为征收一、二科,检查一至四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兰家税务所、兴隆税务所划归区地税分局管理。1998年9月,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分局调整,区地税分局接收宋家所、太阳城所、黑水路所、西一条所、华正所、长江所、铁北所等7个税务所;局农税科划归长春市地税局农税分局;征管一、二科并入检查系列,设检查一至六科;增设核税科。1999年,根据业务需要,区地税分局重设征管一、二科,检查系列恢复一至四科建制。
2000年,根据划片管理的原则,取消征管一、二科,依行政区域街道、乡、镇设所。区地税分局成立站前税务所、新发税务所、南广税务所、东广税务所、群英税务所、兴业税务所、柳影税务所、团山税务所、凯旋税务所、长江税务所等10个税务所,保留兴隆税务所、兰家税务所等2个乡税务所,保留黑水路税务所、华正税务所等2个集中市场管理所。
税收管理与征管改革 1994年,地税机构成立之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及纳税人实行的是以税收专管员为基本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俗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因此,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清,对执法人员监督缺失的管理弊病。地税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征收管理的税种予以明确的界定,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部分。同时,对征管模式作较大的调整,取消专管员制度,改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变“专管员”为“专管事”,并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改革设想,逐步实施“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为内容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按照这一改革的总体思路,1995年初,区地税分局建立办税服务厅,设6台微机,配齐微机录入人员,改手工操作为微机申报录入方式,纳税申报也由税务专管员上门收税改变为由纳税人自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1996年~1997年,经两年改造建设,区地税分局在新办公楼建立起设备相对完善的两个办税服务厅,增加微机设备30余台,具备承担全区纳税户办税功能,办税厅也初具现代化管理规模。
1997年7月,从深化基层征收管理的目的出发,省地税局提出在基层依行政区划在各街道设所的要求。经多方协调,得到宽城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支持,至8月底,区地税分局在9个街道和奋进乡、兰家镇、兴隆山镇相继建立基层税务所,实施征管。宽城区形成局内部“查”、“管”分离,局外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区域管理和重点税源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模式。
税收管理的原则:属地征收原则、划片管理原则。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自核自填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以及查账征收、查验征收。
征管范围:东至兴隆山镇,北至兰家镇,以及辽宁路以东,新发路以北,光复路以西,兰家镇、奋进乡以南的宽城区所辖区域。行业包括宽城区属地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餐饮旅游服务娱乐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及事业性收费应税项目等。
税种与收入 1994年~2000年地方税务局开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后四个税种在1997年末转至地税农税分局)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1994年~2000年,在上级局和宽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地税分局较圆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累计组织区级财政收入47354万元,为平衡地方财政和支持宽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税收稽查 1995年9月,区地税分局组建税务检察室,1996年3月正式对外挂牌开展业务,行使职能。1997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撤销检察室,成立打击涉税违法案件办公室,原合署办公的检察机关由税务局撤出,改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违法案件移送。1995年~2000年,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125件,挽回经济损失1320万元,为维护税法尊严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长春市宽城区审计局(简称区审计局)是负责全区审计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1989年内设综合科、商业审计科、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科、工业企业审计科等4个科室。1997年机关机构改革后,内设综合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等3个科室。2000年,企业审计科改为经济责任审计科。
1989年~1997年,长春市宽城区审计师事务所隶属于区审计局。1998年,经省财政厅批准,长春市宽城区审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吉林瑞德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独立的全民事业单位,与区审计局脱钩。
第二节 预算执行审计
1989年~1995年,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未列入日程。1996年,根据上级指令性计划,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参与对本级预算的区财政、地税、金库及其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和财政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着重对区财政局等预算组织部门和重点预算执行单位等11个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资金总额为13488万元,占财政预算总额的60%,查出违纪金额68万元,为财政增加收入26万元。
1997年,围绕全区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针对教育部门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负债严重的问题,加大专项调查力度,从账户入手,采取分解、分层次的方法进行解剖。共审计11个预算单位,查出隐瞒截留预算收入等违纪金额18万元,上缴财政收入14万元。1998年,把预算执行审计列为领导专项负责工作,从选择审计对象开始,组织审前调查,由主管局长负责组织审计前业务培训,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方案的每一个细节均由主管局长亲自把关,并严格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重点对本级财政、本级地税以及7个重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额2万元,追缴应上缴财政收入2万元。
1999年~2000年,以规范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行为为重点,强化审计监督,把其作为全区审计的重要工作。在实施审计中,坚持以资金为主线,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财政资金有重点地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审计和揭露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及少数部门或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列财政支出230万元,应纳入而未纳入预算管理收入7.2万元,历年来遗留问题493.3万元等问题,提出审计建议24条,对查出的问题均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下发审计决定书,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财务收支审计
企业审计 1989年~2000年,共审计企业120户,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783万元,扩大成本支出1128万元,纠正违纪金额2901万元,上缴财政金额46万元,提出审计建议20条。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1989年~2000年,共审计行政事业单位102户,查出隐瞒、截留收入金额43万元,乱收费71万元,纠正违纪金额114万元,上缴财政金额27万元,提出审计建议31条。
专项审计1989年~2000年,专项审计共审计单位19户,审计总金额3630万元,纠正违纪金额8.4万元,提出审计建议14条。
第四节 定期审计
1989年,进行定期审计50户,查出违纪金额13.6万元,上缴财政金额1.2万元。1990年,进行定期审计52户,查出违纪金额5.5万元,上缴财政金额1.4万元。1991年,进行定期审计32户,审计总金额898.5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3.5万元,上缴财政金额2.7万元。1992年,进行定期审计22户,审计总金额756.3万元,无违纪违规现象。1993年以后,没有进行定期审计。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
1999年~2000年,根据区委组织部下达的文件,对17户行政事业单位的17名正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总金额2700万元,没有审计出重大问题。其中,有7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固定资产得到保值,10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固定资产得到增值。这些审计结果,为被审计干部的合理使用提供重要依据。
第六节 内部审计
1996年开始内部审计工作。1996年~1999年,区审计局共组建内审机构21个,内审队伍成员66人,完成审计项目134项,纠正违纪金额40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8万元。全区各内审机构普遍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内审工作考核办法》、《统计工作报表制度》等规章制度,内审覆盖面比历史同期有所增加。
第七节 社会审计
1989年~1995年,区审计事务所为企业进行咨询31户,纠正违纪金额2206万元,为国家增收9万元,为企业节约资金2.5万元。同时积极开展审计查证、资产评估和注册资金审验工作,有效地发挥社会审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996年,区审计事务所完成委托事项196项,其中完成财务收支审计15项,验资年检150项,资产评估11项,担任常年顾问20项。
1997年~1999年,区审计事务所完成委托事项339项,其中完成财务收支审计52项,承包离任审计1项,国有企业审计查证2项,经济案件鉴定2项,验资年检200项,资产评估64项,担任常年顾问18项。
第八节 审计调查
1989年~1996年,在开展各类审计项目的同时,区审计局重点完成减轻农民负担情况、城建资金使用等课题调查,同时完成粮食企业亏损原因调查、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调查、科技三项费用调查、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调查等项调查。针对调查中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提出引导农民科学种田、改种良种、提高种田积极性、优先安排特困农民到村办企业就业、做好承包田转包工作、农科部门加强科学种田指导与培训等整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997年,进行宽城区中小学收费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发现部分学校存在乱开账户、资金账外管理、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事业费、乱收费、乱加价等问题。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使被调查单位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行为,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足额上缴财政预算收入。1998年,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建立银行账户情况调查,杜绝多头开户问题。
2000年,进行水利、林业资金征集、管理、使用情况调查,发现由于水利、林业资金不足,影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发展问题,提出加大对水利、林业资金的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建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长春市宽城区1989年至2000年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共设26篇138章3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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