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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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024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172-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宽城区1989-2000年检察工作情况,分别记述了机构、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刑事检察等。
关键词: 宽城区 检察 经济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9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行装检察科、调研室、办公室、技术室、政工科等11个科室。1990年2月,区检察院内部调整,调研室并入办公室,增设综合治理办公室。1991年10月,在长春市税务局宽城分局设立税务检察室。1993年3月,在奋进乡设立派驻奋进乡检察室。1994年10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宽城区反贪局,下设2个案件侦查科和1个案件审查科。1996年4月,在长春市地税局成立税务检察室。
  1998年11月,区检察院内设办公和研究室、行政装备和检察技术科、政治工作和警务科、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对外称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和监所科、民事行政检察科、乡镇检察室、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院机关服务培训中心(事业单位)等13个科室和1个事业单位。2000年,内设机构未变。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89年,区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128件,依法立案88件(其中,贪污案34件,贿赂案20件;大要案14件),处理犯罪嫌疑人98人。
  1990年,受理经济案件83件涉案98人,立案44件涉案5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9件,大要案20件涉案22人),起诉16件涉案19人,免诉23件26人,挽回经济损失255万元。1991年,受理经济案件95件,立案77件(其中贪污贿赂案65件,大要案33件),结案77件(其中起诉31件,免诉28件),挽回经济损失471万元。1992年,受理经济案件52件53人,立案44件45人(其中,大要案13件;贪污案9件9人,受贿案7件8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偷税案13件13人,假冒商标案4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354万元。
  1993年,受理经济案件75件,立案70件(其中,大案28件,要案8件;贪污案19件,受贿案16件),挽回经济损失528万元。1994年受理经济案件88件,立案76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55件,50万元以上大案4件;要案8件,大要案59件;贪污贿赂案45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1995年,受理经济案件77件77人,立案64件64人(其中大案36件,要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1996年,受理经济案件85件,立案81件[其中,大要案76件;“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案件22件;贪污案32件,受贿案20件,挪用公款案12件,涉税案9件,假冒商标案及其他案件8件],结案79件,挽回经济损失1098余万元。
  1997年,受理经济案件38件,立案34件(其中,大要案33件;贪污案12件,受贿案9件,挪用公款案7件,涉税案1件,其他案件5件),结案31件,挽回经济损失765余万元。1998年,受理经济案件22件,立案13件(其中,大案8件,要案4件;“三机关一部门”案件1件),挽回经济损失222.98万元。1999年,受理经济案件29件,立案28件(其中要案7件,“三机关一部门”案件4件),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200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6件,立案26件(其中大案13件,要案8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89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39件,立案18件。1990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6件,立案14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件。1991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2件,立案15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8件,玩忽职守案3件,诬告陷害案2件,伪证案1件,非法拘禁案1件。1992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2件14人,立案9件10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2件2人,非法拘禁案4件4人,非法搜查案1件1人,诬告陷害案1件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1人;大要案1件。
  1993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9件,立案22件。其中,特大、重大案件2件,大要案1件;非法拘禁案4件4人,非法搜查案1件1人,诬告陷害案1件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1人。1994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32件,立案23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7件,玩忽职守案7件,非法拘禁案3件,私拆隐匿案2件,徇私舞弊案1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非法搜查案1件,伪证案1件。1995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5件,立案13件。其中,大案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4件,非法拘禁案4件,私拆隐匿案1件,非法侵入住宅案1件,玩忽职守案1件,诬告陷害案1件,其他案件1件。1996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3件,立案13件13人。
  1997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3件,立案6件8人,结案4件5人。1998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8件,立案2件。其中,私拆邮件案1件,徇私舞弊案1件。1999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4件15人,立案7件8人。其中,大案2件,要案2件;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件4人,刑讯逼供案1件2人,玩忽职守案2件2人。2000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30余件,立案9件17人。其中,要案2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2件2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3件3人,徇私舞弊案1件2人,非法拘禁案3件10人。
  第四节 刑事检察
  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2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475件,不捕39件,公安机关撤案8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5件,经审查起诉288件446人,免诉55件67人,不诉2件6人。
  1990年,在“严打”斗争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47件48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4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42件49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72件417人,免诉18件25人。1991年,保持“严打”势头,批捕部门提前介入案件73件,起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18件。同时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和破坏生产等严重刑事犯罪,尤其重点打击惯犯、累犯、流窜犯以及团伙犯罪分子。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39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2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42件33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05件278人,免诉10件12人。1992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窃专项斗争,做到快捕快诉。全年批捕盗窃案犯25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盗窃案件177件,提起公诉124件;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人犯50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68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327件45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61件360人,免诉32件。
  1993年,在“严打”斗争中,对重点打击的犯罪优先审理,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19件。在10月份大战60天的打击刑事犯罪战役中,批捕部门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仅用50天时间就审查批捕案件174件。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85件,经审查批准逮捕553件,不捕25件,公安机关撤案18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9件,追捕5件。受理起诉案件375件57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29件,免诉37件,不诉3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件9人,追诉6人。1994年,坚持对重大恶性案件和震动大有影响的案件提前介入的原则,快捕快诉,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活动60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春秋季治安会战,成立会战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审查案件,快审快结,及时召开公捕大会。会战中,刑检部门批捕523件,提起公诉243件259人,其中重大案件202件202人。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7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68件65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34件359人,免予起诉40件40人。
  1995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036件103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08件,不捕8件,追捕2件,立案侦查7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51件789人,提起公诉360件502人,免诉31件,追诉7人。批捕、起诉部门共退补238件,公安机关撤案123件。1996年,为配合全国范围内的“严打”斗争,4月中旬~8月初,区检察院刑检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604件927人。其中,审查批捕部门受案346件543人,批捕310件475人;审查起诉部门受案258件384人,起诉193件320人。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75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09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67件,自侦案件54件,经审查提起公诉544件。
  1997年,成立区检察院“严打”领导小组,加强对“严打”统一行动的指挥和领导,同时及时抓好积案清理,坚持提前介人制度,依法快捕快诉。“严打”期间,批捕科共受理报捕案件458件695人,批捕412件;起诉科共受理各类案件205件310人,提起公诉131件177人。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43件,经审查批准逮捕477件,不捕66件。不捕案件中,不捕退查33件,不构成犯罪不捕26件,定罪不捕7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03件,属外区管辖移送市检察院84件,经审查提起公诉303件,绝对不诉4件,存疑不诉1件,相对不诉19件。1998年,在专项“严打”战役中,区检察院刑检一科坚持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使多数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全年共提前介入公安各类案件53件次。刑检二科集中骨干力量,加班加点审查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使个案审限平均在20天左右,比法定时间提前10天。刑检二科共审结严重暴力、侵财犯罪案件218件,犯罪集团76个。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42件,其中批捕590件,不捕152件。不捕的152件中,不构成犯罪5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2人,无逮捕必要1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95件728人,其中移送市检察院114件14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9件504人,不起诉19件19人。
  1999年,在“严打”战役中,刑检一科批捕团伙犯罪65件、抢劫犯罪67件144人、强奸犯罪16件18人、毒品犯罪4件6人、涉黄犯罪15件18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49件。在“抓逃犯、打流窜”的战役中,刑检一科批捕逃犯109人,两次参与区委政法委组织的公捕大会。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54件711人,其中批准逮捕376件583人,不批准逮捕63件13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66件876人,其中提起公诉370件554人,不起诉18件。2000年,在“严打”战役中,批捕杀人犯罪嫌疑人14人、抢劫犯罪嫌疑人83人、强奸犯罪嫌疑人26人。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02件619人,通过审查批准逮捕342件495人,不批准逮捕60件12人;受理反贪局报捕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3件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69件928人,其中提起公诉428件638人,不起诉43件53人。
  第五节 诉讼监督
  1989年,区检察院追捕漏犯5人,追诉7人,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有关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6名人犯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诉2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现象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7次。1990年,经审查不捕18人,追捕3人,退回补充侦查26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起诉4件4人,追捕追诉5件5人,退回补充侦查24件31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30次。1991年,经审查不批准逮捕3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6次,不起诉2件2人,追捕13人,追诉3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次,对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次,提出抗诉意见2次。
  1992年,经审查不捕38人,追捕23人,退回补充侦查56次,追诉1人,抗诉2次,建议公安机关撤案6件。1993年,刑检一科防止错案30件,其中不捕25件,追捕5件;刑检二科防止错案17件,其中不诉3件,追诉6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件。1994年,刑检一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150件,不捕4件,追捕5件,追诉3件;刑检二科免予起诉40件40人。1995年,刑检一科立案查处7人,不捕8人;刑检二科追诉7人,不诉3件3人。两科共退捕侦查238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23件。
  1996年,批捕科审查发现遗漏人犯案件20件,追捕人犯20人;起诉科办理追诉案件6件7人,追加罪名3件;对107件案件增加或更改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审判监督方面,起诉科重点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和轻罪重判等错误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工作,全年共对2起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判决提出抗诉。1997年,审查批捕监督方面,全年决定不捕案件26件,对65件案件改动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审判监督方面,绝对不诉4件,存疑不诉1件,相对不诉19件。1998年,刑检一科共向公安机关调卷审查7件11人,受理群众申诉、控告3件3人,立案2件2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刑检二科制定《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法律监督放到突出地位。全年共有16件案件经审查不构成犯罪,建议侦查部门撤案,改变自侦部门定性案件10件,发现或增加法条案件26件,增加罪名2件,增加犯罪事实2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件。
  1999年,刑事检察一科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件13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检察建议书》3份;刑检二科追诉12人,办理追加事实案件3件5人、追加罪名案件2件2人、改变定性案件9件18人,向法纪部门提供案件线索5件6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6件10人,做出绝对不诉7件10人。2000年,刑事检察一科立案监督案件4件6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件;刑事检察二科全年追诉人犯18人,办理追加犯罪事实案件9件16人、追加罪名案件14件6人、改变定性案件12件14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6件9人,做出相对不诉13件18人。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案件503件,提供刑事犯罪线索57件、经济犯罪线索243件,自办案件7件,初查案件8件。1990年,接待来信来访191件,受理自办案件18件,起诉5件8人。检察长亲自接待来访35人,审批重要信访案件52件。1991年,接待来信来访177件,受理自办案件19件,立案15件,结案15件。
  1992年,接待来信来访120件,其中举报经济和法纪犯罪案件线索91件。1993年,受理举报和来信来访183件,其中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07件,法纪案件线索36件,刑事案件线索5件。全年自办案件13件,其中配合反腐败斗争办理经济案件2件。坚持下访群众制度和周四检察长接待制度。1994年,接待来信来访196件,其中经济犯罪线索举报140件,法纪案件举报28件,刑事犯罪举报5件。办理申诉、重婚、经济案件10件,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
  1995年,控告申诉工作严格落实举报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分流,确保举报线索在时限内转到有关部门,同时坚持举报线索的催办工作,及时进行反馈,取信于民。在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中,把妥善处理“三访”(越级上访、上访老户、缠访)案件作为重点,耐心疏导,不急不躁,缓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全年受理各类举报155件,其中经济案件127件,刑事案件11件。举报中心初查14件,立案2件。检察长接待来访62人次。在办理的申诉案件中,有重婚案3件4人。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280件,其中自行初查25件,为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等部门提供案源35件。检察长接待来访45人次。
  1997年,坚持统一管理举报线索,积极开展案件的初查工作,抓紧举报线索的催办,多次平息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全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95件,其中来信164件,来访31件39人。自行初查20件,结案17件1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为反贪、法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供案源69件。检察长接待来访24人次,批阅来信164件。1996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32件,其中来信121件,来访11件。检察长接待来访55人次,处理来信132件。同时狠抓制度管理,所有举报线索都做到分类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归口处理。
  1999年,受理来信来访201件,其中具有犯罪线索价值的58件(贪污45件,受贿3件,挪用公款4件,徇私舞弊等法纪案件6件)。举报中心全年初查案件34件,初查后转相关部门立案8件。处理“三访”案件5件。受理刑事申诉及刑事赔偿案件3件3人。检察长接待来信来访58件。2000年,受理来信来访169件,其中检察长接待31件,批办105件。在受理的来信来访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56件,由相关科室分别承办。
  第七节 监所检察
  1989年,办理加刑案件5件6人,办理申诉案件16件,办理经济案件4件,对133名犯人考查4次。1990年,受理办结加刑案件1件,受理申诉案件6件,纠正超期羁押人犯9人次,对社会上监外罪犯考查2次。根据省检察院和省人大的要求,集中力量进行两次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期限,共审阅卷宗900余本,就检查出来的一些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亚运会期间,加强对监外罪犯的教育疏导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991年,坚持经常深入管辖区内的监管场所进行检查,保障羁押人犯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基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还特邀区人大、区治安办等单位领导实地考察地处繁华商业区、监外罪犯相对集中的长江路、南广场两个派出所管内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写出专题考察报告。考察结果为,辖区内87名监外罪犯经教育后都能遵纪守法,使不安定因素基本消除。全年审理申诉案件8件,加刑案件1件。1992年,深入铁北看守所,指导看守所做好人犯出入看守所的登记工作,保证羁押人犯的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使监外罪犯的考察监督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993年,开展对批捕人犯羁押时限的监督及监外罪犯考查等工作,相继深入看守所12次,查出办案超羁押14件26人,及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坚持办案时限通报制度,督促各部门按时限审案,对全区监外罪犯102人进行考查,对查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正意见。针对出现监外人犯的脱管漏洞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把对监外罪犯的改造纳入工作日程和岗位责任制,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1994年,办理加刑案件3件,考查监外罪犯113人,对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发挥积极作用。1995年,受案5件6人,全部审结起诉。考查监外罪犯2次,对20个派出所管内的106名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96年,监所工作围绕“摸底准确化、考察制度化、监督经常化、档案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年受理案件10件,其中监外罪犯重新犯罪案件6件9人,监外执行有疑议案件3件4人,监管人员故意伤害监管罪犯案件1件。走访全区18个有户籍业务的派出所,重新设置监外“五种人”监管档案。全年共督办超时限案件15件。1997年,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监外“五种人”进行全面考查,建立监管档案。坚持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0件。
  1998年,受案8件24人,审结3件7人。监所科在办案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时限,监督公安机关对不批捕人员的执行情况,对监外罪犯进行考查。1999年,办理监所检察案件19件26人,督办超期羁押案件9件12人。2000年,办理各类监所检察案件10件20人。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1件,受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1件,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进行积极的尝试。1992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为区属企业生产、销售服务上。1993年,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刚开展、群众还不了解情况的实际,积极宣传法律。全年共接待各类法律咨询15人次。1994年,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民事、行政检察中的诉讼程序;宣传民事、行政案件中公民享有的权利;坚持经常与法院协商沟通,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全年办理案件2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1995年,受案10件,立案7件,办结6件。1996年,受案20件,立案18件,结案17件。其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4件,会同反贪部门立案侦查4件;对6起案件不当裁判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全部得到采纳,使不当裁判得以纠正。1997年,受案11件,全部立案审查;对1件申诉案件的法院判决提出再审建议。1998年,受理案件17件,办结14件。办结案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建议法院自行纠正10件。
  1999年,受理申诉案件37件,抗诉2件,建议法院再审6件,维持法院判决或裁定29件。2000年,办理申诉案件22件,其中维持法院原判14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89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内设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法警队、办公室、研究室、人事科及站前、西广、新发、胜利、东广、南广、奋进、群英、兴业、凯旋、团山、铁西、青年、柳影法庭等24个职能部门。
  1990年,将外派的14个法庭合并为东广、团山、奋进、铁西、站前、新发、柳影、群英等8个法庭。1991年,人事科改为政工科,增设少年刑事审判庭。1994年,增设经济二庭,将8个派出法庭合并为6个。1995年,增设经济三庭、房地产庭,将6个派出法庭减为站前、奋进、群英等3个法庭。1996年,增设督察员办公室。1998年,增设监察室,取消少年刑事庭、房地产庭,3个经济庭合并为1个经济庭,告诉申诉庭改为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2000年,增设法官考评委员会,内设机构共17个。
  第二节 审判方式改革
  1995年~2000年,区法院对审判方式改革做一系列探索,使审判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
  强化审判流程 1995年开始,区法院对立案庭职能进行规范,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初步做到立审分离,繁简分流。1999年,区法院对立案庭职能进一步规范,规定立案庭实行“一站式”办公,即当事人告诉、立案、审查、交费等工作均在立案庭完成,案件审理开庭统一排期,立审进一步分离。2000年,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对立案、送达、开庭、审判、执行、归档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审判流程更加合理,审判管理更加规范,确保立审分离、审执分离。
  庭审规范化 1995年,区法院制定《关于加大落实合议庭审判权的规定》,加大合议庭的功能,充分给合议庭下放审判权力,提高审判人员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当庭认证能力,也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范围大大缩小。1998年,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做到任贤选能,强化责任,优化审判人员的配置。区法院严格审判纪律,规范庭审程序,从立案到执行严格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操作,确保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刑事审判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由控辩双方当庭举证,法官居中裁判。1999年~2000年,为提高法官庭审能力,促进庭审规范化,区法院开展大规模的庭审规范化评比活动,分管院长、庭长带头开观摩庭,全院法官争相上长春电视台《法庭传真》节目。
  完善法官考评机制 1995年,区法院在强调向审判员放权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督力度,保证对审判权的有效控制,确保案件审判的公开、公正。1996年,制定并严格实施《错案追究制度》,对上级法院发回

知识出处

长春市宽城区志

《长春市宽城区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长春市宽城区1989年至2000年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共设26篇138章3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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