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8起在住房问题上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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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15644
颗粒名称: 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8起在住房问题上的违纪案件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12月24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公布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对8起党员干部在住房上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这8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住房上以权谋私。
关键词: 辽阳市 监察局 住房问题 违纪案件

内容

市纪委、市监察局去年12月24日公布了最近一个时期我市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对8起党员干部在住房上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
  这8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住房上以权谋私。案件涉及的12名党员干部,其中,县级干部1人,副县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5人。他们有的凭借职权为子女多占住房;有的动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有的将公房出租,牟取暴利:有的滥占耕地违章建私房;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买房。他们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党组织在给予这些党员干部、党政纪处分的同时,还追回了他们多占的公房和挪用的公款。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公布这8起案例的通报中指出: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在住房上搞不正之风,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和查处这方面的违纪案件,是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对在查房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该清退的清退,该处分的处分,绝不能姑息迁就。从根本上杜绝和防止住房问题上不正之风。
  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的8起住房违纪案件处理情况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于振山,1982年,在市委办公室工作期间,分得两室半楼房,居住面积31平方米;1984年,又分到一室半楼房,居住面积20平方米,由其长子居住。1989年年初,于在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期间,该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市内清真小区预购5户住房。当局领导班子研究分房方案时,于提出:“我不要两室半的,能否给我一处两室的,另外我已和市委办公室说了,把我现住市委两室半楼房调换成一室半房产的楼房,我二儿子单位太子河区税务局拿1万元钱,一并交工商局,局里在我身边再给我二儿子一处一室半的。”与会同志表示同意。但是,于在要房时,没有在班子会上说明1984年市委给其解决的一室半住房,在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时,也没有说明有这处住房。事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给于两处住房,一处两室、一处一室半。于现共有住房3处,总居住面积达81平方米。按照市委办〔1983〕23号文件规定,于超标面积21平方米。于振山身为局长,在分配住房中未能如实向局领导班子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原住房情况,没有按照市纪委1987年8号通报要求,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利用职权,为不在工商局工作的儿子调了一处房,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经市纪委常委讨论决定,给予于振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市监察局讨论决定,给其行政警告处分,并令其将二儿子居住的一室半楼房倒出。
  二、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处长王维章,原有住房1,5室,居住面积22.31平方米。1988年年初,其岳父病重,王欲将岳父母接到市里居住,以便护理。于是向下属单位沥青站提出借房。当时,该站无房,让王自己去买。王购买居住面积33.04平方米的2.5室楼房,房款49,948.75元,由沥青站核销。1989年,王岳父母住进此房。在此期间,主又向市交通局申请购买住房,经交通局批准可购2.5室楼房,并要求不准扩大面积。而王实际买了3室,违反了局里规定,多购了半室,王自付超面积购房款6300元。王维章同志身为处长,在下属单位没房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住房,供自己长期借住,侵犯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擅自扩大买房面积,错误是严重的。为教育本人,挽回影响,经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维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令其倒出多占住房。
  三、市房产修建工程公司督导员张铎(副县级),从1988年9月15日开始,将自己居住的一室半楼房(产权属于市一建公司),转租给某个体户一室开“新新发室”,每月租金为200元。时间达2年之久。张铎身为副县级党员干部,将公房高价出租,影响很坏。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讨论决定,给予张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转租公房收入没收上缴。
  四、市交通局运输公司副经理张殿阶(副县级),1989年10月,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请示市交通局,先后从个人和外单位借款39,900元,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买两室楼房。1989年3月29日,该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夏月琴副经理购房款支付一事,没有同意给夏支付购房款,但张殿阶于5月27日擅自批准从公司拿出5086.08元为夏支付了购房款。张殿阶在一运公司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擅自为自己购房和为他人支付购房款,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的纪律,经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殿阶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市监察局决定给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已令其将擅自购买的两室楼房倒出。
  五、市交通局运输公司副经理夏月琴(副县级),1988年,夏的爱人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分到一处2.5室楼房,夏在没有请示主管局同意的情况下,便决定用该房与电子局建筑工程公司已装修的3室1厅楼房调换,并搬进新居。这样,需交扩大面积款9600元,室内装修款2940元。为此,夏要求公司领导为其解决房款,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为夏支付了6598.50元房款,事隔不久,夏又要求公司解决房款。在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情况下,夏找公司副经理张殿阶,要求付清房款。张擅自决定为夏支付了5086.08元,运输公司实际为夏共支付房款11684.58元,尚欠855.42元。此外,夏原住一室半房没交,借给他人居住。夏月琴擅自扩大住房面积,住进经过装修的楼房,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的纪律,经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夏月琴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令其倒出3室住房。
  六、太子河区曙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春彦,利用职权,为其子女滥占耕地违章建私房。1988年,经李春彦批准,为住在早饭屯村吃商品粮的二儿子在杨家村要一处房基地,建了3间房,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占地面积224平方米。同年李又为住在曙光村,吃农业粮的二女儿,在徐家电村趁乡供电所建宿舍多占少征土地之机,为其女要房基地建房,在没有办任河手续的情况下,花工程费15,000元,建了两间平房,建筑面积为58.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42平方米。同时,李工作严重失职,对4户没有办理征地和建房手续就占地486.2平方米的问题,明明知道,也不检查处理。为严肃党纪、政纪,经太子河区纪委讨论决定,给予李春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监察局决定给李春彦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滥占土地和违章建房处理问题,交由区土地局和城建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辽阳县自来水公司经理沈士明、党支部副书记杨金殿、副经理王恒才,自1987年以来,先后以各式各类的发货票,公司内部的水费收据、材料费、工程费等形〓销,为自己买房.其中沈士〓买房款16,058元;杨金殿〓17,319.15元,为他人核销买〓7,000元;王恒才得到9,500元〓县城建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明、杨金殿、王恒才同志党内〓分,并分别退回部分补助款。
  八、辽阳县商业局局长陈〓副局长杨长坤、党委副书记王〓1988年,在县商业局与其它单〓联建住宅楼时,3人未经集体〓县财改局批准,就擅自决定将〓更改基金25,000元,转到联建〓的临时帐目上,用作他们建住宅〓暂借款,每人占用5,000元(另〓名非党干部占用10,000元〓理),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严重〓财经纪律。为教育本人,挽回〓经县有关部门讨论决定,给予〓柱、杨长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洪彦党内〓分。并追回全部款项和利息。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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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辽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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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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