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熊家庆常洁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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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14987
颗粒名称: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熊家庆常洁受贿案
并列题名: 熊家庆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常洁被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分类号: G210
摘要: 12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宣判熊家庆、常洁受贿案。决定判处熊家庆有期徒刑10年。同时,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常洁犯有受贿罪、非法所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键词: 审判 受贿

内容

本报讯12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宣判熊家庆、常洁受贿案。
  被告人熊家庆,男,现年55岁,捕前系国营辽阳纺织厂厂长。被告人常洁系熊家庆之妻,现年51岁,捕前系国营辽阳纺织厂经营处销售计划员。熊于1982年任厂长,常于1986年作销售计划员。他俩自1987年以来,乘用户到厂购买棉纱、棉布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或共同收受、索取贿赂。1989年7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确凿举报,依法将其批捕,并从其住宅等地搜出了大量赃款赃物。尔后,检察干警和审判人员先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获取了充足的证据,并多次细致地讨论了此案。现已查明:被告人常洁直接收受人民币79400元,物资折款46527.88元,索取人民币23500元,索取物资折款3786元,合计153213.88元。熊家庆直接收受人民币500元,与常洁共同收受物资折款4524元,事后知道常洁收受人民币和物资折款21346元。1987年,熊知道妻子有受贿问题,不但没有予以查处和报案,反而当纺织局领导找其谈话,指出群众举报常洁有经济问题、应调动工作时,不接受领导意见。此后,见到检举常洁有经济问题的信件时,竟与常联名在复印件上签字,要求组织追查检举人的诬告责任,企图以此对常的犯罪事实进行隐瞒和掩饰。此外,合计搜出的18.2万余元的款物,除二犯受贿部分和厂内扣回不合理奖金及其家庭合法收入款外,他们尚不能说清43000元的合法来源。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常洁犯有受贿罪、非法所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家庆犯有受贿罪、徇私舞弊罪、非法所得罪。其中,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非法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同时,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浩川就此案的定性等问题向旁听者进行了法律演讲。他说,此案的审判对于我市深入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叶为民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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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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